村干部骗取种粮保险金是犯罪吗

2024-05-14

1. 村干部骗取种粮保险金是犯罪吗

村干部骗取种粮保险如果数额巨大,属于刑事案件。
村干部骗取种粮保险涉嫌犯罪,达到5000元以上就可以向检察院举报,检察院接到报案后应当立案侦查
根据骗保数额和危害程度以滥用职权罪、贪污罪、受贿罪、玩忽职守罪判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之有关规定案发后能退出全部赃款,可对其从轻处罚。
国家粮食补贴:
是指对种田农户进行补贴,不是对有田农户进行补贴,分为粮食直接补贴、良种补贴、农资综合补贴。

村干部骗取种粮保险金是犯罪吗

2. 村干部套取农业保险是什么罪

法律分析:如果属于属于协助人民政府从事行政管理工作的村干部,则属于贪污罪;如果不属于属于协助人民政府从事行政管理工作的村干部,则属于诈骗罪。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八十二条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是贪污罪。
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国有财物的,以贪污论。
与前两款所列人员勾结,伙同贪污的,以共犯论处。
第一百九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保险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投保人故意虚构保险标的,骗取保险金的;
(二)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发生的保险事故编造虚假的原因或者夸大损失的程度,骗取保险金的;
(三)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的;
(四)投保人、被保险人故意造成财产损失的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的;
(五)投保人、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者疾病,骗取保险金的。
有前款第四项、第五项所列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单位犯第一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保险事故的鉴定人、证明人、财产评估人故意提供虚假的证明文件,为他人诈骗提供条件的,以保险诈骗的共犯论处。

3. 村干部套取农业保险是什么罪

法律分析:如果属于属于协助人民政府从事行政管理工作的村干部,则属于贪污罪;如果不属于属于协助人民政府从事行政管理工作的村干部,则属于诈骗罪。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八十二条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是贪污罪。
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国有财物的,以贪污论。
与前两款所列人员勾结,伙同贪污的,以共犯论处。
第一百九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保险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投保人故意虚构保险标的,骗取保险金的;
(二)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发生的保险事故编造虚假的原因或者夸大损失的程度,骗取保险金的;
(三)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的;
(四)投保人、被保险人故意造成财产损失的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的;
(五)投保人、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者疾病,骗取保险金的。
有前款第四项、第五项所列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单位犯第一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保险事故的鉴定人、证明人、财产评估人故意提供虚假的证明文件,为他人诈骗提供条件的,以保险诈骗的共犯论处。

村干部套取农业保险是什么罪

4. 村干部套取农业保险是什么罪

你好,村干部套取农业保险涉嫌诈骗罪。根据刑法第266条的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应当立案。诈骗罪是数额犯,行为人采用诈骗的方式骗取公私财物必须达到“数额较大”的标准,才构成诈骗罪,予以立案追究。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一、根据《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和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构成诈骗罪。个人诈骗公私财物2000元以上的,属于“数额较大”;个人诈骗公私财物3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巨大”。因此,只要达到2000元以上,就可以追究刑责。供参考。【摘要】
村干部套取农业保险是什么罪【提问】
你好,村干部套取农业保险涉嫌诈骗罪。根据刑法第266条的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应当立案。诈骗罪是数额犯,行为人采用诈骗的方式骗取公私财物必须达到“数额较大”的标准,才构成诈骗罪,予以立案追究。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一、根据《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和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构成诈骗罪。个人诈骗公私财物2000元以上的,属于“数额较大”;个人诈骗公私财物3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巨大”。因此,只要达到2000元以上,就可以追究刑责。供参考。【回答】

5. 村干部套取农业保险是什么罪

构成贪污罪。该农业保险是维护农民群众利益、保障国家粮食安全的一项强农惠农政策,由政府确定的保险机构承办,明知农业保险政策不允许个人替农户垫付保费和理赔,而应按照政策在受灾后根据受灾程度进行理赔,却利用在协助人民政府从事政策性保险推广管理工作的职务之便,冒用农户名义虚假投保,共同套取国家财政农业保险费补贴资金,继而编造虚假理由骗取高额理赔款,三被告人的行为符合贪污罪的构成要件。应以贪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法律依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的解释》村民委员会等村基层组织人员协助人民政府从事下列行政管理工作,属于刑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一)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的管理;(二)社会捐助公益事业款物的管理;(三)国有土地的经营和管理;(四)土地征用补偿费用的管理;(五)代征、代缴税款;(六)有关计划生育、户籍、征兵工作;(七)协助人民政府从事的其他行政管理工作。根据该立法解释的规定来看,村基层组织人员只有在协助人民政府从事上述七项行政管理工作时,才能被认定为“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

村干部套取农业保险是什么罪

6. 村干部套取农业保险是什么罪

法律分析:构成贪污罪。该农业保险是维护农民群众利益、保障国家粮食安全的一项强农惠农政策,由政府确定的保险机构承办,明知农业保险政策不允许个人替农户垫付保费和理赔,而应按照政策在受灾后根据受灾程度进行理赔,却利用在协助人民政府从事政策性保险推广管理工作的职务之便,冒用农户名义虚假投保,共同套取国家财政农业保险费补贴资金,继而编造虚假理由骗取高额理赔款,三被告人的行为符合贪污罪的构成要件。应以贪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法律依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的解释》 村民委员会等村基层组织人员协助人民政府从事下列行政管理工作,属于刑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一)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的管理;(二)社会捐助公益事业款物的管理;(三)国有土地的经营和管理;(四)土地征用补偿费用的管理;(五)代征、代缴税款;(六)有关计划生育、户籍、征兵工作;(七)协助人民政府从事的其他行政管理工作。根据该立法解释的规定来看,村基层组织人员只有在协助人民政府从事上述七项行政管理工作时,才能被认定为“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

7. 村干部套取农业保险是什么罪?

法律分析:构成贪污罪。该农业保险是维护农民群众利益、保障国家粮食安全的一项强农惠农政策,由政府确定的保险机构承办,明知农业保险政策不允许个人替农户垫付保费和理赔,而应按照政策在受灾后根据受灾程度进行理赔,却利用在协助人民政府从事政策性保险推广管理工作的职务之便,冒用农户名义虚假投保,共同套取国家财政农业保险费补贴资金,继而编造虚假理由骗取高额理赔款,三被告人的行为符合贪污罪的构成要件。应以贪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法律依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的解释》 村民委员会等村基层组织人员协助人民政府从事下列行政管理工作,属于刑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一)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的管理;(二)社会捐助公益事业款物的管理;(三)国有土地的经营和管理;(四)土地征用补偿费用的管理;(五)代征、代缴税款;(六)有关计划生育、户籍、征兵工作;(七)协助人民政府从事的其他行政管理工作。根据该立法解释的规定来看,村基层组织人员只有在协助人民政府从事上述七项行政管理工作时,才能被认定为“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

村干部套取农业保险是什么罪?

8. 农村土地骗取保险罪立案标准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进行保险诈骗活动,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个人进行保险诈骗,数额在1万元以上的;单位进行保险诈骗,数额在5万元以上的。
个人进行保险诈骗数额在1万元以上的或单位进行保险诈骗数额在5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较大”;个人进行保险诈骗数额在5万元以上的或单位进行保险诈骗数额在25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巨大”;个人进行保险诈骗数额在20万元以上的或单位进保险诈骗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特别巨大”。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八条保险诈骗罪:进行保险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骗取国家征地补偿款的罪责
国家工作人员地位通过其法律上的义务得以凸显,决定了整个案件的带有财产性职务犯罪的贪污性质。
稍有争议的是,构成贪污罪,行为人主观上需具有非法占有目的。而在一些内外勾结骗取拆迁补偿款的案件中,国家工作人员并没有直接获得补偿款,行为人主观上非法占有的贪污目的如何体现与认定?
这一疑问显然不能成为构成贪污罪的学理障碍。因为非法占有目的,并不是专指非法占为己有的目的,而是指包括本人占有、第三人占有或本人和第三人共同占有。由此,无论从行为本质(职务的滥用)还是法益侵害的性质(公共财物被非法占有和职责的背叛)来看,行为人利用职务之便为骗取征地拆迁补偿款提供帮助的行为,符合贪污罪的特征。
实际上,从刑法规定的体系性和协调性的角度分析,也将此种行为认定为贪污罪。刑法第198条第4款规定:“保险事故的鉴定人、证明人、财产评估人故意提供虚假的证明文件,为他人诈骗提供条件的,以保险诈骗罪的共犯论处。”理论上一般认为,此规定乃是注意规定,即使没有此处“以共犯论处”的注意规定,对于为金融诈骗的行为人提供虚假证明文件或者其他方便条件的,也应当认定为金融诈骗罪的共犯。而为被拆迁人的诈骗行为故意提供帮助的行为,与上述提示性规定中的情况如出一辙,甚至更为严重。
基于国家工作人员公共财物守护人的地位,上述行为犹如一个金库的保管员与他人内外勾结,保管员晚上故意不上锁,由外部人员人库盗窃一样,本质上属于内外勾结,伙同贪污的行为。所以,将此种行为认定为贪污罪,不但完全符合共同犯罪的基本原理,而且也体现了刑法体系性的要求。同时,也符合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2000年印发的《关于审理贪污、职务侵占案件如何认定共同犯罪几个问题的解释》明确规定:“行为人与国家工作人员勾结,利用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便利,共同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以贪污罪共犯论处。”
说到底,立法上的“伙同”也好,司法解释中的“勾结”也罢,都是建立在国家工作人员与他人有共同的故意,且都利用了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之便,由此,整个案件的性质也就应该被认定为贪污罪的共同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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