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妇女发展基金会的组织章程

2024-05-13

1. 中国妇女发展基金会的组织章程

(1999年1月21日理事会表决通过)总则第一条 本会名称:中国妇女发展基金会英文译名:China Women's Development Foundation简称:中国妇基金英文缩写:CWDF第二条 本会性质:中国妇基金是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民政部登记注册的全国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是独立的社会团体法人。它向国内外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个人募集资金和物资,支持妇女发展及妇女事业发展。第三条 本会宗旨:本会始终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为全面提高妇女素质,维护妇女合法权益,促进社会为妇女的发展创造良好的环境,使妇女在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国家统一和维护世界和平的事业中做贡献。第四条 本会接受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的业务指导和中国人民银行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监督管理。第五条 本会住所:北京市建国门内大街15号任务第六条 为提高妇女的素质,兴办各种培训、咨询以及社会教育事业。第七条 维护妇女的合法权益,推进解决妇女生存与发展,帮助妇女就业,关心妇女身心健康,兴办福利事业。第八条 积极支持和扶助少数民族地区、边远地区、贫困地区发展经济,在农村为推进妇女科技致富办实事。第九条 表彰、奖励在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和物质文明建设中做出突出贡献的优秀妇女。第十条 积极开展与港澳台同胞、海外侨胞、国际友好团体和人士,以及各国妇女组织的友好往来与相互合作。基金第十一条 基金来源:(一) 接纳海内外热心妇女事业的企业、社会组织和人士的捐赠。(二) 国家政策允许的基金增值和服务收入。(三) 利息。(四) 其它合法收入。第十二条 基金用途:(一) 基金增值部分必须用于基金的任务范围,即本章程第二章所规定的各项任务,及开展募集基金的有关活动和工作用费。(二) 基金使用必须根据与捐赠人、资助人约定的目的、对象、方式和合法用途。第十三条 基金管理和监督:(一) 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二) 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三) 基金管理必须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理事会、中国人民银行的监督,并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四) 换届或更换法人之前,必须接受全国妇联与民政部的财务审计。(五) 基金和资产,任何单位与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或挪用。组织机构及职能第十四条 本会的最高权利机构是理事会。理事会由正、副会长、常务理事、秘书长及理事组成。理事会实行届任制,每届任期三年,每年召开一次会议,遇有特殊情况,也可采用其形式召开。第十五条 本会设会长一人,副会长若干人,会长主持理事会和签署重要文件。第十六条 本会设专职秘书长一人。秘书长为本基金会的法人代表人,主持基金会的日常办公机构的工作。秘书长不得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第十七第 理事会的职权:(一) 制定和修改基金会的章程。(二) 听取审议年度工作报告,年度计划和资金使用情况的报告。(三) 推举正、副会长、秘书长和常务理事。(四) 对于为本会做出突出贡献的国内外各界人士,授予名誉理事、终身名誉理事、名誉副会长、名誉顾问等荣誉职务。(五) 表彰为社会为妇女儿童事业作出杰出贡献的人士。(六) 决定终止事宜和其它重大事项。第十八条 理事的权利和义务(一) 对本会的日常工作进行检查、监督、提出意见或建议。(二) 遵守《中国妇女发展基金会章程》,执行理事会决议。(三) 积极参加本会召开的有关会议和组织的活动,为履行本会的宗旨,推进中国妇女事业发展竭尽全力。(四) 自觉维护妇女合法权益,反映妇女意愿和要求等。第十九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由理事会推选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常务理事会行使理事会职权。第二十条 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一) 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向常务理事会和理事会报告工作。(二) 提名副秘书长的人选,聘用办事机构专职和兼职工作人员和志愿工作者。(三) 处理其它事务性工作。第二十一条 理事理事会下设办事机构,处理日常工作。第二十二条 本会专职工人员工资、保险和福利待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章程的修改程序第二十三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全国妇联、民政部核准后生效。终止程序及财产处理第二十四条 如遇到不可抗拒的情况发生或本会使命完成而需终止,须经理事会讨论,提出终止的动意,报全国妇联审查同意,经民政部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第二十五条 本会终止前由全国妇联、中国人民银行、民政部等机构组成清算小组,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终止后剩余资产,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附则第二十六条 本章程经一九九九年一月二十一日理事会表决通过。第二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本会理事会。第二十八条 本章程自民政部登记核准之日起生效。

中国妇女发展基金会的组织章程

2. 北京妇女儿童发展基金会的介绍

北京妇女儿童发展基金会,简称为:北京妇儿基会,英文名为:BEIJING WOMEN AND CHILDREN'S DEVELOPMENT FOUNDATION,组织英文缩写为“BWCDF”。是由北京市民政局批准成立、专门为保护妇女儿童身心健康、改善妇女儿童生存发展环境提供援助服务的公募基金会。

3. 北京妇女儿童发展基金会的组织简介

北京妇女儿童发展基金会,前身为“北京市儿童少年发展基金会”,于1981年8月成立。这些年来,基金会在各级领导和社会各界爱心人士的大力支持和热情关心下,在救助困难少年儿童方面发挥了积极的作用。为贯彻党的十七大关于“切实关注民生、加强社会建设”的精神要求,解决好贫困妇女生产、生活困难,改变迄今为止北京市还没有一家“妇字号”基金会的现状,进一步完善“基金会”的服务功能,扩大“基金会”社会救助范围,2009年6月19日,经北京市民政局批准,基金会正式更名为“北京妇女儿童发展基金会”,并将基金会类型由“非公募”型基金会转为“公募”型基金会。

北京妇女儿童发展基金会的组织简介

4. 北京妇女儿童发展基金会的现阶段项目

基金会现阶段主要推出了三个重点服务项目:一是以关注妇女儿童生存发展,帮扶救助困难妇女儿童为主旨的“暖流行动”。下设三项服务内容,即:春雨计划、健康计划和新蕊计划;二是以改善妇女创业、就业环境为主旨的“巾帼创业基金” ;三是以关注儿童少年的食品安全、帮助广大儿童少年安全、健康成长为主旨的“绿叶行动”。

5. 北京妇女儿童发展基金会的核心理念

北京妇女儿童发展基金会的核心理念是:爱与未来,倡行“有爱,才有未来;用爱,创造未来”的慈善精神,遵循“关爱妇女儿童身心健康,帮扶救助贫困妇女儿童,改善优化妇儿发展环境,推动妇女儿童事业发展”的服务宗旨。

北京妇女儿童发展基金会的核心理念

6. 北京市慈善协会的组织章程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本章程依据国务院《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北京市社会团体章程示范文本》修定。第二条 北京市慈善协会(英文译名:Beijing Charity Association,缩写:BCA)是由从事和支持慈善公益事业的单位,以及关心热爱慈善公益事业的个人,自愿参加组成的、依法核准登记的非营利公益性社会团体法人。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是: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发扬人道主义精神,弘扬中华民族扶贫济困的传统美德,团结本会成员,依靠政府和社会各界支持,广泛募集慈善资金,大力开展社会救助,为北京的困难群众服务,促进首都的改革发展和稳定。第四条 本会主管单位为北京市民政局,接受北京市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第二章 业务范围第五条 本会业务范围是:(一)募集善款。组织各种形式的募捐活动,接受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组织的捐赠,接受海外慈善组织和友好人士的捐赠,为困难群众提供物质帮助和精神慰籍。(二)赈灾救助。协助政府开展救灾赈济工作,接收、分配通过本会捐赠的赈灾款物。(三)扶贫济困。组织各种社会活动,搞好扶贫开发项目,资助困难群众,开展扶贫救济工作。(四)慈善救助。开展安老、抚孤、助残、助学、助医、助困等多种慈善救助活动及重大自然灾害及突发公共事件的紧急救助。(五)公益援助。参加和推动文化、教育、卫生、社会福利等社会慈善公益援助事业;组织热心支持和参与慈善公益事业的志愿者队伍,开展各种形式的慈善公益活动。(六)组织慈善宣传,普及慈善意识,开展慈善理论研究,探索具有首都特色的慈善事业发展途径。(七)开展交流与合作项目,总结交流工作经验。加强与各省市区及国外慈善机构的交往与合作,推动慈善公益事业的发展。(八)经市民政局批准,兴办与本会宗旨、业务相关的实体和非营利事业单位,筹措慈善资金。(九)其他。第三章 会 员第六条 本会会员为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会员条件:(一)承认并遵守本会章程。(二)热心慈善工作,积极参加本会活动。(三)自愿申请入会,履行会员义务。第七条 会员入会程序:(一)提交入会申请书。(二)经秘书长办公会或授权的分支机构审核报会长批准。(三)由本会办事机构发给会员证。第八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二)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三)参加本会的活动。(四)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第九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一)执行本会各项决议。(二)维护本会合法权益和声誉。(三)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四)按规定交纳会费。(五)向本会反映情况并提供有关资料。第十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无正当理由一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秘书长办公会审核报会长批准,予以除名。第四章 组织机构第十一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职责是:(一)制定和修改章程。(二)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三)审议理事会、监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四)决定重大变更和终止事宜。(五)决定其他重大事项。第十二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三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第十三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通过方能生效。第十四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职责是:(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五)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并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六)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七)制定内部管理制度。(八)接受监事会提出的对本会违纪问题的处理意见,提出解决办法,并接受其监督。(九)决定其他重大事项。第十五条 理事会每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时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第十六条 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第十七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四条第一、三、五、六、七项的职责,对理事会负责。第十八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半数以上通过方能生效。第十九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时可临时召开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第二十条 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二)工作能力强,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三)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四)最高任职年龄一般不超过70周岁。(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第二十一条 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监事长一般任期三年,连续任期一般不得超过两届。第二十二条 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行使下列职权:(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四)决定其他重大事项。副会长协助会长工作。第二十三条 秘书长在会长的领导下工作,职权是:(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二)协调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开展工作。(三)提名副秘书长及各机构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决定。(四)完成会长、副会长交办的其他事项。副秘书长根据分工协助秘书长工作。第二十四条 本会设立监事会,由三至五人组成,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向会员代表大会负责,其主要职责:(一)选举产生监事长。(二)出席理事会。(三)监督本会及领导成员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开展活动。(四)督促本会及领导成员依照核定的章程、业务范围及内部管理制度开展活动。(五)对本会的成员违反协会纪律、损害协会声誉的行为进行监督。(六)对本会的财务状况进行监督。(七)对本会的违法违纪行为提出处理意见,提交常务理事会,并监督执行。第五章 资产管理第二十五条 经费来源:(一) 企事业单位、其他组织和个人捐赠。(二) 港、澳、台地区及国外组织和个人捐赠。(三) 政府资助。(四) 会费。(五) 利息。(六) 其它合法收入。第二十六条 经费的使用范围:(一) 兴办、资助社会公益事业。(二) 开展社会救助。(三) 国内外慈善活动费用。(四) 符合本会宗旨和业务范围的其它费用。第二十七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按国家有关规定,从捐赠款中提取10%作为项目管理费用。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确保会计资料完整、准确、真实、合法。第二十八条 本会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政府财政部门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第二十九条 本会的资产,为社会公共财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用和挪用。第三十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第三十一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第六章 终止程序第三十二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分力、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经会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并报北京市民政局审查同意。第三十三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有关部门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第三十四条 本会经北京市社团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第七章 附则第三十五条 本章程2003年9月28日经第二届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7. 北京妇女儿童发展基金会的巾帼创业基金

巾帼创业基金以城乡贫困妇女为帮扶对象,旨在改善妇女创业、就业环境,提供政策咨询、创业资金和技能培训。培养妇女创业带头人,帮助困难妇女实现再就业,为受助妇女提供可持续发展的平台。服务内容为有创业意向、再就业能力的失业母亲、贫困妇女和残疾女性等困难女性群体提供政策咨询和专项启动资金。开展技术技能、企业管理等专业培训,提高妇女创业、就业能力。

北京妇女儿童发展基金会的巾帼创业基金

8. 北京妇女儿童发展基金会的LOGO简介

北京妇女儿童发展基金会的标识,起源于北京最传统的儿童玩具——万花筒,源于北京,源于阳光,美丽而又多彩。标识由七彩心形花瓣组成,代表不同区域,不同行业的妇女儿童的美好愿望与梦想;同时,标识形似儿童最喜爱的七色风车,寓意少年儿童健康快乐成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