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市城市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办法

2024-05-15

1. 兰州市城市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垃圾管理,改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根据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兰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垃圾处理费的征收、管理和使用工作。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城市垃圾包括城市生活垃圾和城市建筑垃圾。
  城市生活垃圾是指城市规划区内的单位和个人在日常生活及为生活服务中产生的废弃物。城市建筑垃圾是指在城市房屋装饰装修和新建、改建、扩建、拆除各类建筑物、构筑物、道路、园林、广场、管网等过程中所产生的渣土、弃土、弃料及其他废弃物。第四条 本市实行“谁产生,谁付费”的城市垃圾处理收费制度。
  凡在本市范围内产生城市垃圾的单位和个人,均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缴纳城市垃圾处理费。
  城市垃圾处理费包括城市垃圾的收集、运输、垃圾场无害化处理全过程所发生的运行和管理费用。第五条 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城市垃圾处理的管理和监督,积极推进垃圾分类收集,鼓励和支持城市垃圾有用物资的回收和综合利用,逐步实现城市垃圾处理的资源化和减量化。第六条 市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城市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的指导、协调和监督工作。
  县(区)市容环境卫生工作部门负责本辖区城市垃圾处理费的日常征收和管理工作。
  财政、物价、工商、公安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城市垃圾处理费的征收管理工作。第七条 城市垃圾处理费实行政府定价管理。
  城市垃圾处理费收费标准由市价格主管部门结合本市实际依法制定或者调整。
  市价格主管部门制定或者调整城市垃圾处理费收费标准,实行价格听证制度,具体收费标准,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第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对违反城市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的行为进行检举和控告。第九条 县(区)市容环境卫生工作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辖区下列范围和类别的城市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工作:
  (一)沿街各类营业门点;
  (二)各级机关、社会团体、驻兰部队;
  (三)企业、事业单位;
  (四)大中专院校(含技工学校和各类职业学校);
  (五)建筑垃圾处理费。第十条 县(区)市容环境卫生工作部门,可按照下列规定与相关单位签定委托代收协议,委托其代收城市垃圾处理费:
  (一)未实行物业服务的单位和个人,由街道、社区负责代收。
  (二)实行物业服务的,由物业服务单位负责代收;
  (三)各类市场的城市垃圾处理费,由市场主办方负责代收。第十一条 县(区)市容环境卫生工作部门委托收费的,应当与代收单位签定书面委托协议。
  城市垃圾处理费委托代收协议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委托部门和代收单位的名称;
  (二)收费项目、标准、范围和期限;
  (三)代收手续费用的标准;
  (四)代收的垃圾处理费上缴财政专户的程序;
  (五)代催、代收欠费的义务;
  (六)其他需要约定的内容。第十二条 城市垃圾处理费按月收取,被征收单位或个人也可以按季度或年度一次性缴纳。
  缴费单位或个人自愿按季度、年度提前缴费的,可享受减免应缴城市垃圾处理费1-2%的优惠。第十三条 对以下单位和个人免征城市垃圾处理费:
  (一)敬老院、社会福利单位;
  (二)托儿所、幼儿园、九年义务教育学校;
  (三)残疾人;
  (四)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优抚人员和城市低保人员。
  下岗职工从事个体经营的,在三年内按相应标准减半征收所办经营场所的城市垃圾处理费。第十四条 享受城市垃圾处理费减免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持相关证明材料到县(区)市容环境卫生工作部门办理减免手续。第十五条 县(区)市容环境卫生工作部门应当加强对城市垃圾处理费收费人员的管理和培训,配发收费证件,并向市市容环境卫生主管理部门备案。
  城市垃圾处理费收费人员在日常收费中,应当持证上岗,文明收费。第十六条 城市垃圾处理费收费凭证,应当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城市垃圾处理费专用票据。第十七条 市财政部门设立城市垃圾处理费专用帐户。
  城市垃圾处理费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款专用,不得挪用。

兰州市城市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办法

2. 兰州市居民垃圾处理费收费标准

市政府召开常务会议审议《兰州市城市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办法(草案)》      省长助理、市长张津梁主持召开市政府常务会议,会议审议了《兰州市城市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办法(草案)》。张津梁指出,城市垃圾处理费涉及千家万户,如何征收,应该听取市民的意见。有关部门可以采取听证会、论证会、座谈会等方式,广泛征求社会各界和市民群众的意见。新闻媒体也要积极配合,为市民、读者搭建一个充分发表意见的平台。      张津梁说,城市垃圾处理费的征收原则,要有利于推进生活垃圾处理“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进程,体现“谁污染,谁付费”;要有利于促进生活垃圾处理产业化,按照“补偿成本、合理盈利”的要求确定收费标准,逐步形成科学合理的收费机制;要有利于推进环卫体制改革,建立完善“统一管理、分工负责、重心下移”的管理机制。收费对象      办法草案规定,城市垃圾处理费为经营服务性收费。在本市近效四区城市范围内,所有产生垃圾的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个体经营者、社会团体、城市居民和城市暂住人口(包括城中村),均应按规定缴纳城市垃圾处理费。收费标准办法草案规定,城市垃圾处理费收费类别和标准分以下几类:      1、城市居民:常住人口(包括城中村)每人每月1元,暂住人口每人每月1元;各级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各类企业和驻兰单位,按上年度末职工在册人数每人每月2元;高级中学(含职高),每人每学期2元;大中专院校(含技工学校和各类职业学校)学生,每人每学期5元(由学校承担)。      2、各类市场:零星占道(包括早餐及夜市摊点),每户每天1元;集贸市场,零售每户每天收取1元;批发(含批零兼营)每户每天收取2元。      3、宾馆、旅店业(含宾馆、旅店、招待所、医院):按实际床位数的70%收取,每床每月3元。      4、餐饮业(含宾馆内餐饮):按面积收取,50平方米以下,每户每月50元;51至100平方米,每户每月60元;101至200平方米,每户每月70元;201平方米及以上,每月每平方米0.4元。      5、娱乐休闲业(包括歌舞厅、电影院、茶楼、水吧、洗浴中心、网吧、美容美发厅等):按面积收取, 50平方米以下,每户每月40元;51至100平方米,每户每月50元;101至200平方米,每户每月60元;201平方米及以上,每月每平方米0.35元。      6、其他经营场所:按面积收取,50平方米以下,每户每月30元;51至100平方米,每户每月40元;101至 200平方米,每户每月50元;201平方米及以上,每月每平方米0.30元。      7、经各区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批准,自行清运垃圾(不含建筑垃圾及渣土)到指定垃圾处理场的单位,按实际产生量收取。每吨15元。      8、特种垃圾处理费(指生化、科研等制品的废弃物及屠宰垃圾、不含医疗垃圾):按重量收取,每公斤1元。      9、建筑垃圾:建筑、拆迁、装修垃圾及渣土按实际产生量,自行清运的每吨8元;委托环卫部门代运的每吨50元。      10、敬老院、托儿所、幼儿园、九年义务教育学校、残疾人、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优抚户和城市低保户,免征垃圾处理费;下岗职工从事个体经营在三年内按相应标准减半征收垃圾处理费。      11、社会福利单位、微利亏损企业、停产企业或其他缴纳城市垃圾处理费确有困难的单位,可向各区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提出申请,视情况办理减免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