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据纠纷的管辖权属于

2024-05-13

1. 票据纠纷的管辖权属于

因票据纠纷提起的诉讼,由票据支付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票据支付地,是指票据上载明的付款地。票据未载明付款地的,票据付款人(包括代理付款人)的住所地或主营业所所在地为票据付款地
一、本罪的认定条件
1、必须是对违反票据法规定的票据所实施的行为
所谓违反票据法规定的票据,是指违反票据法有关票据的签章、记载、背书等规定的票据。根据《票据法》的规定,票据出票人制作票据,应当按照法定条件在票据上签章,并按照所记载的事项承担票据责任。持票人行使票据权利,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在票据上签章,并出示票据。其他票据债务人在票据上签章的,按照票据所记载的事项承担票据责任。票据当事人可以委托其代理人在票据上签章,并应当在票据上表明其代理关系。
2、必须是对违反票据法规定的票据予以承兑、付款或者保证的行为
所谓承兑是指票据付款人在票据上承诺出票人的付款委托,负担支付票面金额的义务并在汇票上表示愿意按照票据文义付款的票据附属行为,亦即,票据付款人承诺在汇票到期支付票据金额的票据行为。所谓付款,是指票据的付款人或代理付款人(担当付款人)支付票据金额以消灭票据关系的附属票据行为。所谓保证,是指票据债务人以外的第三人以担保特定票据债务人履行票据债务为目的而在票据上所为的附属票据行为。
3、必须造成重大损失
对违反票据法规定的票据予以承兑、付款或者保证的行为必须造成重大损失时,才构成犯罪。至于何谓“重大损失”,有待有权机关作出解释。
二、转账支票的兑现流程具体是什么
转账支票的兑现流程,具体如下:
1、持票人直接向付款银行提示支票,即在获得转账支票后,必须向付款人金融机构提示支票。一旦提示了支票,付款人将从提示支票的发票人账户中向持票人支付支票上记录的金额;
2、委托自己公司的往来银行兑现转账支票,银行将支票带到票据交换所进行交换,由银行处理。此时,当付款银行发票人存款余额不足时,该支票将成为拒付支票,并将被贴上无法付款的标签退还。取得支票后,应向付款人金融机构提示支票。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票据行为、权利、责任票据出票人应当按照法定条件在票据上签字,并按照记载的事项承担票据责任。持票人行使票据权利的,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在票据上签字,并出示票据。其他票据债务人在票据上签字的,应当按照票据记载的事项承担票据责任。票据权,是指持票人向票据债务人要求支付票据金额的权利,包括支付请求权和追索权。票据责任,是指票据债务人向持票人支付票据金额的义务。
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票据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关于公示催告程序的规定
第二十四条票据丧失后,失票人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或者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第二十五条出票人已经签章的授权补记的支票丧失后,失票人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第二十六条票据法第十五条第三款规定的可以申请公示催告的失票人,是指按照规定可以背书转让的票据在丧失票据占有以前的最后合法持票人。
第二十七条出票人已经签章但未记载代理付款人的银行汇票丧失后,失票人依法向付款人即出票银行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第二十八条超过付款提示期限的票据丧失以后,失票人申请公示催告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综上所述,我国《民事诉讼法》和《票据法》都关于公示催告程序的法律规定,从中不难发现,申请公示催告程序必须向基层人民法院提出,申请人应该是票据的最后持有人。如果在规定期限内,没有人提出异议,那么申请人关于票据作废的主张成立。这个制度可以有效的保障票据持有人的利益,防止票据被不法分子利用。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票据法司法解释全文》第六条因票据权利纠纷提起的诉讼,依法由票据支付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票据支付地是指票据上载明的付款地,票据上未载明付款地的,汇票付款人或者代理付款人的营业场所、住所或者经常居住地,本票出票人的营业场所,支票付款人或者代理付款人的营业场所所在地为票据付款地。代理付款人即付款人的委托代理人,是指根据付款人的委托代为支付票据金额的银行、信用合作社等金融机构

票据纠纷的管辖权属于

2. 票据纠纷的管辖权是什么法院

因票据权利纠纷提起的诉讼,依法由票据支付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票据支付地是指票据上载明的付款地,票据上未载明付款地的,汇票付款人或者代理付款人的营业场所、住所或者经常居住地;
本票出票人的营业场所,支票付款人或者代理付款人的营业场所所在地为票据付款地。
一、票据丧失后的救济方式有哪些
票据丧失后的救济方式如下:
1、挂失止付,挂失止付是指失票人通知付款人丢失票据,接到通知的付款人暂停支付的一种方式;
2、公示催告,宣传催告是失票人在失票后向法院申请宣告票据无效,是票据权利与票据分离的制度;
3、普通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规定,失票人应当在通知挂失止付后三日内,或者在票据丢失后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二、什么是汇票到期日
汇票到期日即汇票付款日,是指汇票上记载的付款人应当履行付款义务的日期。
汇票分为银行汇票、商业汇票两种,银行汇票是出票银行签发的,由其在见票时按照实际结算金额无条件支付给收款人或持票人的票据,商业汇票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付款人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持票人的票据。汇票是国际结算中使用最广泛的一种信用工具。汇票是最常见的票据类型之一,我国的《票据法》第十九条规定:“汇票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付款人在见票时,或者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它是一种委付证券,基本的法律关系最少有三个人物,(1)发票人,签发汇票(2)持票人,并委托(3)付款人,向执票人付款。”
汇票的意义在于以下几点:
(一)若持票人不在到期日及其后的法定期间内提示付款,将失去对前手的追索权。
(二)持票人行使追索权,其追索金额包括的利息从到期日开始进行计算。
(三)持票人不得在到期日前行使付款请求权。
(四)票据权利的消灭时效期间的计算一般也是从到期日起计算。
(五)更主要的意义在于确定付款人开始履行付款义务的期限。
常见的汇票类型有:
(一)见票即付。见票即付的汇票又称即期汇票,是指在汇票上载明“见票即付”、“即期付款”字样,或者不记载到期日的,持票人一经提示汇票,付款人即应付款的汇票。见票即付的汇票无须承兑,因为提示包括了承兑提示和付款提示。
(二)定日付款。定日付款的汇票又称定期汇票或板期汇票,是指在汇票上载明特定的年月日为到期日的汇票。
(三)出票后定期付款。出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又称计期汇票,是指自出票后经过一定时间,并以该期间的末日为付款到期日的汇票。
(四)见票后定期付款。见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又称注期汇票。是指汇票经付款人见票后经过一定期间而付款的汇票。见票是指持票人向付款人提示承兑,付款人作出承兑或拒绝承兑的行为。
三、支票必须记载的事项
支票必须记载的事项:(1)表明票据种类的文字,如“汇票”、“本票”、“支票”;(2)确定的金额。汇票、本票的车票,必须载明一定金额;支票的出票,可由出票人授权补记,在背书转让或提示付款时记明授权范围内的金额;(3)无条件支付或无条件委托支付的文字;(4)出票日期;(5)出票人签章;(6)付款人名称;(7)收款人的名称。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3. 票据纠纷管辖权是什么

因票据纠纷提起的诉讼,由票据支付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票据支付地,是指票据上载明的付款地。票据未载明付款地的,票据付款人(包括代理付款人)的住所地或主营业所所在地为票据付款地《票据法司法解释全文》第六条因票据权利纠纷提起的诉讼,依法由票据支付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票据支付地是指票据上载明的付款地,票据上未载明付款地的,汇票付款人或者代理付款人的营业场所、住所或者经常居住地,本票出票人的营业场所,支票付款人或者代理付款人的营业场所所在地为票据付款地。代理付款人即付款人的委托代理人,是指根据付款人的委托代为支付票据金额的银行、信用合作社等金融机构

票据纠纷管辖权是什么

4. 票据纠纷管辖

法律分析:在票据纠纷中,因为票据的流通比较广泛,往往涉诉当事人所处地方不同。作为票据权利人,如何选择管辖法院,既可以减少诉讼成本,又可以更好地行使票据权利,便成为一个需要认真思考的问题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十七条 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事案件,但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八条 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事案件:
(一)重大涉外案件;
(二)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三)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
第十九条 高级法院管辖
高级人民法院管辖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第一审民事案件。
第二十条 最高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事案件:
(一)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二)认为应当由本院审理的案件。
第二十一条 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5. 票据纠纷管辖权是什么

法律分析:因票据纠纷提起的诉讼,由票据支付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票据支付地,是指票据上载明的付款地。票据未载明付款地的,票据付款人(包括代理付款人)的住所地或主营业所所在地为票据付款地
法律依据:《票据法司法解释全文》 第六条  因票据权利纠纷提起的诉讼,依法由票据支付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票据支付地是指票据上载明的付款地,票据上未载明付款地的,汇票付款人或者代理付款人的营业场所、住所或者经常居住地,本票出票人的营业场所,支票付款人或者代理付款人的营业场所所在地为票据付款地。代理付款人即付款人的委托代理人,是指根据付款人的委托代为支付票据金额的银行、信用合作社等金融机构

票据纠纷管辖权是什么

6. 票据纠纷由哪个法院管辖

找法网小编为您介绍如下,希望能给您提供帮助。
  因票据纠纷提起诉讼,由票据支付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可以选择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
票据支付地指凭票据付款的付款人的所在地。这里的票据,指以无条件支付一定金额为基本效能的有价证券。包括汇票、本票、支票。汇票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付款人在见票时或者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本票是出票人签发的,承诺自己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支票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办理支票存款业务的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票据纠纷一般是票据的发票、流转、承兑过程中,发票人、受款人(或者持票人)、付款人之间发生的纠纷。
由于票据可以代替现金作为支付工具,提高货币流通效率,可以避免携带现金的不便和风险,成为安全可靠、迅速简便的汇兑工具,有些远期票据还可以起到调剂资金暂时短缺的作用,因此,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票据的使用日益广泛,在使用过程中票据纠纷也时有发生。
  法律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十七条因票据纠纷提起的诉讼,由票据支付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票据支付地,是指票据上载明的付款地。票据未载明付款地的,票据付款人(包括代理付款人)的住所地或主营业所所在地为票据付款地。
  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票据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六条因票据权利纠纷提起的诉讼,依法由票据支付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票据支付地是指票据上载明的付款地,票据上未载明付款地的,汇票付款人或者代理付款人的营业场所、住所或者经常居住地,本票出票人的营业场所,支票付款人或者代理付款人的营业场所所在地为票据付款地。代理付款人即付款人的委托代理人,是指根据付款人的委托代为支付票据金额的银行、信用合作社等金融机构。

7. 票据纠纷管辖的法院

法律分析:诉讼案件,程序先行,管辖为首。级别管辖,多是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特别规定的案件类型和诉讼标的的大小为依据,其规定较为特定和具体。因此,本文主要梳理和分析票据纠纷案件中的地域管辖问题。
票据纠纷案件可以分为票据权利纠纷和非票据权利纠纷案件两大类,根据诉讼法的相关规定,两类不同的票据纠纷案件应当适用不同的管辖规则;对于票据基础关系和票据法律关系,则应当进行辨析,从而准确确立诉讼主体和管辖法院。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十七条 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事案件,但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八条 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事案件:
(一)重大涉外案件;
(二)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三)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
第十九条 高级法院管辖
高级人民法院管辖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第一审民事案件。
第二十条 最高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事案件:
(一)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二)认为应当由本院审理的案件。
第二十一条 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第二十七条 因票据纠纷提起的诉讼,由票据支付地或者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票据纠纷管辖的法院

8. 票据纠纷哪个法院管辖

法律分析: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因票据权利纠纷向法院提起的诉讼,依法由票据支付地或者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票据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六条 因票据权利纠纷提起的诉讼,依法由票据支付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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