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运工程施工监理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试行)

2024-05-13

1. 水运工程施工监理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对水运工程施工监理市场的管理,规范施工监理招标投标工作,发挥监理在工程建设中控制工程质量的核心作用,根据《水运工程建设市场管理办法》和《水运工程施工监理规定(试行)》,结合水运工程建设的特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国家和地方水运工程建设项目。重大水运工程建设项目可参照本办法采用国际招标。
  招标投标工作分为招标、资格预审、投标、开标、评标、定标及签订合同等阶段。
  施工监理招标投标工作应在施工招标之前完成。第三条 水运工程施工监理招标投标应坚持依法、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以管理水平、技术水平、服务质量、社会信誉展开竞争。
  招标投标工作受国家法律的保护和约束,各级交通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水运工程施工监理的招标投标活动进行监督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借口干预招标投标活动的正常进行。第四条 水运工程施工监理招标投标工作由项目法人负责组织实施。
  项目法人可以自行组织招标,也可委托具有法人资格的专业机构代理。第五条 水运工程施工监理招标投标工作实行行业管理。
  水运工程施工监理招标投标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国务院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管理全国水运工程监理招标投标工作,地方各级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及交通部派出机构管理本地区水运工程监理招标投标工作。
  国家大中型和限额以上水运工程项目以及其他重要水运工程建设项目,其监理招标投标工作由交通部管理。
  上述项目之外的水运工程项目监理招标投标工作由地方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管理。
  中外合资、合作、外商独资及利用外资的水运工程项目监理招标投标工作,应按照上述原则,接受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的管理和监督。第六条 水运工程施工监理招标投标实行报审、报备制度。招标文件、资格预审结果需报上级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评标报告、评标结果需报上级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第二章 招标第七条 水运工程施工监理招标的方式分为公开招标、邀请招标和议标三种。
  公开招标。项目法人通过报刊、广播、电视等方式发布招标公告进行招标。
  邀请招标。对于少数一般建设项目,项目法人可通过信函、电报、传真等方式邀请数家监理单位参加投标。每个招标项目被邀请单位应不少于3个。
  议标。对个别专业性强、技术难度大、有特殊要求的水运工程建设项目,经工程的上级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邀请符合工程相应资质的监理单位进行协商确定中标者。第八条 水运工程项目的施工监理招标,可以对整个建设项目一次性进行招标,也可以根据不同使用功能、不同专业分阶段、分标段进行招标。但是,严禁将主体工程肢解或只对部分工程进行施工监理招标。第九条 进行施工监理招标的水运工程项目应具备下列条件:
  1.建设资金已落实;
  2.初步设计文件已被批准;
  3.监理招标文件已编制完毕,并已按分级管理原则报经上级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核准;
  4.已具备向主管部门报建的条件。第十条 水运工程施工监理招标应按下列程序进行:
  1.项目法人确定招标方式;
  2.编制招标文件;
  3.发布招标公告或招(议)标邀请函;
  4.公布资格预审的要求;
  5.对投标单位进行资格预审;
  6.向经资格预审合格的投标单位发售招标书;
  7.组织投标单位考察工程现场,并进行答疑;
  8.组织制定评标办法;
  9.接受投标者的投标书,并审查投标书的符合性;
  10.组织成立评标委员会或评标小组进行评标,推荐中标单位;
  11.项目法人定标;
  12.项目法人与中标者签订施工监理合同。第十一条 进行招标投标工作的项目法人或受委托的代理机构应具备下列条件:
  1.有组织编写水运工程施工监理招标文件的能力;
  2.有审查水运工程施工监理投标单位资格的能力;
  3.有组织开标、评标和定标活动的能力。第十二条 水运工程施工监理招标公告(邀请函)的主要内容:
  1.招标工程的概况,包括工程名称、地点、监理范围、工期、投资情况及主要工程的种类、结构、规模、数量等;
  2.投标方式、时间、地点及报送投标申请书的起止时间和地点;
  3.对投标单位资质的要求;
  4.对投标申请书内容的要求;
  5.其他事项。

水运工程施工监理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试行)

2. 水运工程施工监理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的介绍

《水运工程施工监理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经2002年4月4日交通部第5次部务会议通过,2002年6月1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令2002年第3号公布。该《办法》分总则、招标、投标和开标、评标和中标、附则5章60条,自2002年8月1日起施行。2012年12月2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2年第11号公布的《水运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74条决定,废止《水运工程施工监理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交通部令2002年第3号)。

3. 水运工程施工监理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的水运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第七章 附 则…………。第七十四条 本办法自2013年2月1日起施行,《水运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交通部令2000年第4号)、《水运工程施工监理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交通部令2002年第3号)、《水运工程勘察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交通部令2003年第4号)、《水运工程机电设备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交通部令2004年第9号)同时废止。

水运工程施工监理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的水运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4. 水运工程施工监理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令

2002年第3号《水运工程施工监理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已于2002年4月4日经第5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2年8月1日起施行。 部 长 黄镇东二○○二年六月十九日水运工程施工监理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5. 水运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水运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保护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证水运工程建设项目的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必须进行的水运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办法。
  水运工程建设项目是指水运工程以及与水运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
  前款所称水运工程包括港口工程、航道整治、航道疏浚、航运枢纽、过船建筑物、修造船水工建筑物等及其附属建筑物和设施的新建、改建、扩建及其相关的装修、拆除、修缮等工程;货物是指构成水运工程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且为实现工程基本功能所必需的设备、材料等;服务是指为完成水运工程所需的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第三条 水运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第四条 水运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不受地区或者部门的限制。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招标投标活动,不得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第五条 水运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
  交通运输部主管全国水运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并具体负责经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部门审批、核准和经交通运输部审批的水运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水运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并具体负责省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审批、核准的水运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省级以下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水运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管理。第六条 水运工程建设项目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入项目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设立的公共资源交易场所或者授权的其他招标投标交易场所开展招标投标活动。
  鼓励利用依法建立的的招标投标网络服务平台及现代信息技术进行水运工程建设项目电子招标投标。第二章 招 标第七条 水运工程建设项目招标的具体范围及规模标准执行国务院的有关规定。
  鼓励水运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标代理机构、专项科学试验研究项目、监测等承担单位的选取采用招标或者竞争性谈判等其他竞争性方式确定。第八条 水运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是指提出招标项目并进行招标的水运工程建设项目法人。第九条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履行项目立项审批、核准手续的水运工程建设项目,在取得批准后方可开展勘察、设计招标。
  水运工程建设项目通过初步设计审批后,方可开展监理、施工、设备、材料等招标。第十条 水运工程建设项目招标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履行项目立项审批、核准手续的水运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应当按照项目审批、核准时确定的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开展招标;没有确定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的,依据国家有关规定确定。
  不需要履行项目立项审批、核准手续的水运工程建设项目,其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依据国家有关规定确定。第十一条 招标人应当合理划分标段、确定工期,并在招标文件中载明。不得利用划分标段规避招标、虚假招标、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第十二条 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水运工程建设项目,应当公开招标。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进行邀请招标:
  (一)技术复杂、有特殊要求或者受自然环境限制,只有少量潜在投标人可供选择;
  (二)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费用占项目合同金额的比例过大。
  本条所规定的水运工程建设项目,需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项目审批、核准手续的,由项目审批、核准部门对该项目是否具有前款第(二)项所列情形予以认定;其他项目由招标人向对项目负有监管职责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申请作出认定。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水运工程建设项目,可以不进行招标:
  (一)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抢险救灾或者属于利用扶贫资金实行以工代赈、需要使用农民工等特殊情况,不适宜进行招标的;
  (二)需要采用不可替代的专利或者专有技术的;
  (三)采购人自身具有工程建设、货物生产或者服务提供的资格和能力,且符合法定要求的;
  (四)已通过招标方式选定的特许经营项目投资人依法能够自行建设、生产或者提供的;
  (五)需要向原中标人采购工程、货物或者服务,否则将影响施工或者功能配套要求的;
  (六)国家规定的其他特殊情形。
  招标人为适用前款规定弄虚作假的,属于招标投标法第四条规定的规避招标。

水运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6. 水运工程施工监理规定(试行)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新形势,加速水运工程管理体制改革的步伐,促进水运工程监理事业的健康发展,建立水运工程监理市场的新秩序,特制订本规定。第二条 工程监理是一种将工程技术、工程经济和相关法律融为一体的全方位、全过程的动态工程管理模式,是建设单位通过招标或议标委托专业的工程监理单位对所建工程的质量、进度和投资进行综合管理的模式。第三条 工程监理包括设计阶段监理和施工阶段监理(以下简称设计监理和施工监理)。
  我国水运工程实行施工监理。凡大中型水运建设项目和重要的小型水运建设项目,均须按本规定实行施工监理。其他水运建设项目可参照本规定实行施工监理。第四条 承担水运工程施工监理业务的单位,须具有交通主管部门批准的相应的工程监理资格和工商行政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具有法人资格的专业水运工程监理单位。
  外国监理公司须经我国交通主管部门认可,在工程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后,方可在我国承揽水运工程施工监理。
  承担水运工程项目监理的主要成员,须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颁发的水运工程监理工程师证书。第五条 建设单位在选择监理单位时,应通过招标或议标,择优选定资质高、信誉好的队伍。
  在工程监理体制中,建设单位与监理单位是委托与被委托的合同关系,监理单位与施工单位是监理与被监理关系。监理单位应在合同确定的职责范围内,独立、公正、科学地开展工作。建设单位应充分信任、全面支持监理;施工单位应认真接受、积极配合监理。
  建设、监理和施工单位均应接受水运(或港口、交通)工程质量监督站代表国家交通主管部门对其队伍资质和工程质量进行的监督管理。第六条 水运工程施工监理的主要依据:
  1.国家有关的政策、法律和法规。
  2.国家、交通部及有关行业部门颁发的工程技术规范、规程和标准。
  3.依法签订的工程监理合同及施工承包合同。
  4.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的工程设计文件。
  5.建设单位的招标文件(含《技术规格书》)。第七条 施工单位是工程的直接实施者。监理单位的出现,不能替代施工单位的任何责任。为保证承建工程的质量、工期和造价,施工单位必须保持与注册资质等级相符的管理人员、技术骨干队伍和机械设备,建立、健全质量保证体系和适应工程监理体制的各项规章制度。第八条 监理单位和监理人员应恪守“严格监理、热情服务、秉公办事、廉洁自律”的准则,积极工作,勤奋学习,与建设、设计、施工单位及质量监督部门密切合作,全面履行施工监理的职责和义务。第九条 对积极工作,为提高工程质量、进度和投资效益做出较大贡献的监理单位及个人,交通工程主管部门和建设单位应给予表扬和奖励。
  对擅离职守、营私舞弊,造成较大工程事故和经济损失的监理单位及个人,建设单位可视情节扣减工程监理费、终止监理合同、责令其退场;交通工程主管部门可分别给予通报批评、警告、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吊销监理资格证书等处罚。对情节严重者依法追究其经济和刑事责任。
  对无证经营或越级承担水运工程施工监理的单位和个人,交通工程主管部门除责令其终止监理合同外,可视情节对建设单位和监理单位给予通报批评或警告等处分。第十条 水运工程监理工作由交通部实行行业管理。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相应的法规、制度由交通部统一制订,监理单位及监理工程师的注册资格由交通部审批。交通部基本建设质量监督总站是管理全国水运工程监理的专职机构,各省级水运(交通)工程质量监督站和各港口工程质量监督站负责监督本地区、本部门的水运工程监理工作。第二章 监理单位、监理工程师及工程项目监理机构第十一条 水运工程监理单位是技术密集型的独立的经济实体,须具有相应的组织机构、一定资质和数量的骨干成员、一定类别和数量的检测仪器设备、一定额度的注册资金、正式的开户银行和帐号、固定的办公场所及明确的法人代表。
  按上述各项内容,水运工程监理单位的资质分为甲、乙、丙三级,具体标准和申报办法详见《公路、水运工程监理单位监理资格审批暂行规定》。水运工程主管部门将按有关要求进行复查、考核。

7. 水运工程施工监理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的第二章 招 标

第七条 水运工程施工监理招标应当在水运工程施工招标之前进行。拟进行施工监理招标的水运工程项目,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初步设计文件已被批准;(二)建设资金已经落实;(三)施工监理招标文件已编制完毕,并按本办法的有关规定经交通主管部门批准。第八条 水运工程施工监理招标投标活动的招标人,应当是依照本办法规定提出招标项目,并进行水运工程施工监理招标的该招标项目的项目法人或者建设单位(以下简称招标人)。第九条 具备下列条件的招标人,可以自行办理招标事宜:(一)具有与招标工作相适应的工程管理、概预算管理、财务管理能力;(二)有组织编制招标文件和标底的能力;(三)有对投标者进行资格审查和组织评标的能力。招标人不具备本条前款规定条件的,应当委托招标代理机构办理水运工程施工监理招标事宜。第十条 依照本办法规定,应当进行施工监理招标的水运工程项目,招标人自行办理招标事宜的,应当在发布招标公告或者发出投标邀请书之日15日前,按项目管理权限报交通主管部门备案。第十一条 水运工程施工监理招标,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采用公开招标的,招标人应当通过国家指定的报刊、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介发布招标公告,邀请具备相应资格的不特定的监理单位投标。采用邀请招标的,招标人应当以发送投标邀请书的方式,邀请三个以上具备相应资格的特定的监理单位投标。第十二条 水运工程施工监理招标,应当实行公开招标,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办法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水运工程施工监理招标实行邀请招标的,招标人应当按项目管理权限报交通主管部门审批,所邀请的潜在投标人名单应当报交通主管部门备案。第十三条 水运工程施工监理招标,可以对整个项目一次招标,也可以根据不同使用功能、不同专业、不同实施阶段,分标段、分阶段进行招标,但不得将主体工程施工监理肢解或者只对部分工程施工监理进行招标。第十四条 水运工程施工监理招标,应当按下列程序进行:(一)招标人确定招标方式;(二)编制招标文件,并按本办法有关规定报交通主管部门审批;(三)发布招标公告或者发出投标邀请书,公布资格审查要求;(四)对潜在投标人进行资格预审,并按本办法有关规定将资格预审报告及预审结果报交通主管部门备案;(五)向资格预审合格的潜在投标人发售招标文件;(六)组织潜在投标人考察工程现场,并进行答疑;(七)接受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八)开标并审查投标文件;(九)组建评标委员会评标,推荐中标候选人;(十)招标人将评标报告和评标结果报交通主管部门备案;(十一)确定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十二)与中标人签订水运工程施工监理合同。第十五条 水运工程施工监理招标文件,应包括下列内容:(一)投标须知;(二)水运工程施工监理合同主要条款;(三)水运工程施工监理技术标准规范要求;(四)投标文件格式;(五)评标标准和方法。第十六条 水运工程施工监理投标须知,应包括下列内容:(一)招标项目名称、地点、工程投资、现场条件、工期、主要工程种类、规模、数量;(二)委托监理的工程范围及业务内容;(三)递交投标文件的地点、方式和起止时间;(四)开标的时间和地点;(五)公布评标结果的时间;(六)投标保证金的数量及交付、返还的时间和方式;(七)投标文件的格式和内容要求。第十七条 水运工程施工监理合同,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招标人与施工监理单位的主要权利、义务;(二)施工监理的时间及范围;(三)施工监理的检测项目及监理手段;(四)对施工监理单位资质和现场监理人员的要求;(五)招标人为施工监理单位可提供的检测仪器和设备;(六)必要的水运工程施工图纸及地质情况等技术资料;(七)招标人为监理单位提供的交通、办公和食宿等条件;(八)对施工监理费报价的要求。第十八条 水运工程施工监理技术标准规范要求,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水运工程施工监理依据的技术规范和有关标准;(二)已被批准的水运工程设计文件提供时间和方式;(三)水运工程施工监理的特殊技术要求;(四)水运工程施工监理其他有关资料。第十九条 水运工程施工监理的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招标人的名称、地址和通信联系方式;(二)招标工程的概况。包括工程名称、地点、工期、投资情况及工程的种类、结构、规模、数量等;(三)报送投标文件的起止时间和地点;(四)投标人的资质要求;(五)投标文件的内容要求;(六)招标人认为必要的其他事项。第二十条 招标人应将招标文件按照本办法的规定报交通主管部门审批。招标人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的,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至少15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该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招标人未按本条前款的规定通知投标人,给投标人造成经济损失的,招标人应当予以赔偿。第二十一条 招标人确定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所需要的时间,自招标文件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不得少于20日。第二十二条 水运工程施工监理招标投标实行资格审查制度。公开招标的,招标公告发布后,招标人应当根据潜在投标人提交的资格预审申请文件,对潜在投标人的资格进行审查。招标人只向资格预审合格的潜在投标人发售招标文件。邀请招标的,投标邀请书发出后,招标人应当根据投标人提交的投标文件,对投标人的资格进行审查。第二十三条 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的资格审查要求,向招标人提交资格审查申请书及下列有关文件:(一)投标人的营业执照;(二)交通主管部门颁发或者认可的水运工程施工监理资质证书;(三)投标人的组织机构及专业技术人员构成;(四)投标人近年施工监理主要业绩;(五)其他与水运工程施工监理资质有关的文件或材料。第二十四条 属于以下情况之一者,资格审查申请文件无效:(一)未按期送达的资格审查申请文件;(二)未经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签字,并加盖潜在投标人印章的资格审查申请文件;(三)不符合本办法规定内容要求的资格审查申请文件;(四)内容虚假的资格审查申请文件。第二十五条 两个以上的监理单位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水运工程施工监理投标的,应当以一个投标人身份共同投标,并在资格审查申请文件中注明。联合体各成员单位均应提交资格审查申请文件。由同一专业的单位组成的联合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单位确定资质等级。第二十六条 招标人应将资格预审报告及预审结果报有审批权的交通主管部门备案。第二十七条 资格预审合格并接到招标文件的投标人,应当按时参加招标人主持召开的投标预备会、勘察现场。

水运工程施工监理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的第二章 招 标

8. 水运工程施工监理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的第五章 附 则

第五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的行为,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第五十八条 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水运工程项目的施工监理进行招标,贷款方或者资金提供方对施工监理招标投标的具体条件和程序有不同规定的,可以适用其规定,但不得违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社会公共利益。第五十九条 本办法由交通部解释。第六十条 本办法自2002年8月1日起施行。交通部1999年3月1日发布的《水运工程施工监理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试行)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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