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水路运输管理条例

2024-05-14

1. 广西壮族自治区水路运输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水路运输管理,维护水路运输秩序,促进水路运输的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水路运输,是指水路旅客运输(含水路旅游客运、渡运)、水路货物运输、水路运输服务以及与水路运输相关的港口(含码头、泊位)经营、民用运输船舶修造。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营业性水路运输,是指发生各种方式费用结算(包括运费、装卸费与货价并计,运费、装卸费与工程造价并计,运费与劳务费并计等)的水路运输。第四条 在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从事营业性水路运输活动以及对水路运输活动进行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条例。第五条 各级交通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水路运输管理工作,其授权的航运管理机构根据所授权限履行本条例规定的有关职责。第六条 水路运输实行多家经营、统一管理、协调发展的方针。第七条 自治区交通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编制本自治区水路运输发展规划,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第二章 开业、变更、停业和歇业第八条 从事营业性水路运输的,应当具备与其经营种类、项目和范围相适应的设施、设备、资金和专业人员等条件。具体条件由自治区交通主管部门根据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确定,并向社会公布。第九条 从事营业性水路运输的,应当经县级以上交通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航运管理机构审核并按审批权限审批,取得运输许可证、运输服务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以下统称经营许可证件),凭经营许可证件到工商、税务部门办理有关手续后,方可开业。
  县级以上交通主管部门在审批从事旅游业务的旅客运输船舶时,应当根据当地人民政府水路运输发展规划规定的客运能力核发经营许可证件。
  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办理其他审批手续的,从其规定。第十条 从事国际、香港、澳门航线运输,水路运输服务,民用运输船舶修造,集装箱、危险品、客滚船港口经营业务的,应当是企业法人。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交通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航运管理机构对申请从事营业性水路运输的,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企业从事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客货运输的,从事国际、香港、澳门航线客货运输的,从事国际船舶代理业务的,外商投资企业从事水路运输的,由自治区交通主管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二)企业从事跨地区(设区的市)客货运输的,个体(联户)从事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客货运输的,从事设计年吞吐能力30万吨能以上的一般货物港口经营业务的,从事集装箱、危险品、客滚船港口经营业务的,为国际、香港、澳门航线客货运输提供港口服务业务的,从事一、二、三类民用运输船舶修造的,由自治区交通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航运管理机构审批;
  (三)企业从事跨县(市)客货运输的,个体(联户)从事跨地区(设区的市)客货运输的,从事国内水路运输服务的,从事国内客运港口经营业务的,从事设计年吞吐能力1万吨以上30万吨以下的一般货物港口经营业务的,从事四类民用运输船舶修造的,由地区(设区的市)交通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航运管理机构审批。
  申请从事前款规定以外的营业性水路运输的,由县级交通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航运管理机构审批。第十二条 交通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航运管理机构应当自接到开业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决定,发给经营许可证件,不符合条件的不予批准,并书面答复申请人。第十三条 水路运输经营者应当在经营许可证件核定范围内经营。第十四条 经营许可证件有效期限届满时,需要继续从事营业性水路运输业务的,应当在经营许可证件届满的30日前,向原审批部门或者审批机构申请换领。
  未按前款规定申请换领经营许可证件的,其水路运输经营资格自经营许可证件届满之日起自动丧失,原审批部门或者审批机构应当在办理注销手续后提请工商部门依法注销营业执照或者营业执照中相关内容。第十五条 水路运输经营者需要变更经营项目、经营范围或者合并、分立的,应当在变更、合并、分立的30日前,报原审批部门或者审批机构审批,换领经营许可证件。
  需要停业、歇业的,应当在停业、歇业的30日前,报原审批部门或者审批机构审批,并交回经营许可证件和有关单证。
  需要迁址、更名、更换法定代表人的,应当向原审批部门或者审批机构申请更换有关证件。
  变更经营项目、经营范围或者合并、分立、停业、歇业、迁址、更名、更换法定代表人的,还应当到原登记的工商、税务部门办理相应手续。

广西壮族自治区水路运输管理条例

2. 广西壮族自治区渔港渔业船舶管理条例

第一条 为加强渔港渔业船舶监督管理,保护渔业资源,维护渔业生产秩序,保障渔港设施、渔业船舶和渔民生命财产安全,促进渔业生产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港水域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渔港,是指主要为渔业生产服务和供渔业船舶停泊、避风、装卸渔获物和补充渔需物资的人工港口或者自然港湾。
  本条例所称渔业船舶,是指从事渔业生产的船舶以及为渔业生产服务的船舶,包括捕捞船、养殖船、水产运销船、冷藏加工船、油船、供应船、渔业指导船、科研调查船、教学实习船、渔港工程船、拖船、交通船、驳船、渔政船和渔监船等。第三条 县级以上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渔港隶属关系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渔港渔业船舶管理工作,其所属的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和渔业船舶检验机构按照各自法定职责,具体实施渔港渔业船舶管理和渔业船舶检验工作。
  交通、公安、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各自的法定职责,配合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对渔港渔业船舶进行管理。第四条 渔港依其隶属关系按下列权限认定:
  (一)隶属县(含县级市和市辖区,下同)管理的渔港,由县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渔港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提出认定方案,报县人民政府批准认定;
  (二)隶属设区的市管理的渔港,由设区的市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渔港所在地的县人民政府提出认定方案,报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批准认定;
  (三)隶属自治区管理的渔港,由自治区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渔港所在地的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提出认定方案,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认定。
  以渔为主、兼为水路运输提供服务的港口,在提出渔港认定方案时应当征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第五条 经批准认定的渔港,应当依法制定渔港港章。
  渔港港章按渔港隶属关系由县级以上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颁布施行。第六条 经批准认定的渔港应当划定渔港陆域和水域范围,明确港界,设立界碑。渔港范围一经确定,其性质和功能不得随意改变,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第七条 因建设需要占用渔港水域、岸线、渔港后勤用地或者设施、围垦渔港水域浅海滩涂的,应当经自治区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渔港原认定机关批准。
  改变渔港性质的,应当经自治区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由原批准认定渔港的人民政府批准。
  部分改变渔港功能的,由占用者重建被改变部分或者给予相应补偿;改变渔港整体性质的,按照“先建设、后占用”的原则,应当由占用者负责新建相应规模和功能的渔港。第八条 经批准认定的渔港应当编制渔港总体规划。渔港总体规划按下列规定编制和审批:
  (一)隶属县管理的三级渔港总体规划,由县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编制,报县人民政府审批;
  (二)隶属县管理的二级渔港总体规划,由县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编制,经同级人民政府审核后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审批;
  (三)隶属设区的市管理的二、三级渔港总体规划,由设区的市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编制,报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审批;
  (四)隶属县、设区的市管理的一级渔港总体规划,由县或者设区的市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编制,经同级人民政府审核后逐级上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批;
  (五)隶属自治区管理的渔港总体规划,由自治区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编制,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批。第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经批准生效的渔港总体规划。如确需对规划作调整的,应当按照原审批程序报批。第十条 渔港范围内的土地、水面利用和各项建设必须符合渔港总体规划,服从规划管理。
  渔港总体规划和渔港建设由县级以上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第十一条 渔港所在地人民政府应当将渔港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增加对渔港及其基础设施建设的投入。
  渔港建设应当遵守国家和自治区的统一规划,实行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鼓励中外投资者参与渔港建设;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第十二条 新建、改建、扩建渔港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基本建设程序办理审批手续。
  渔港应当配套建设环境保护设施、安全导航设施和消防设施。

3. 广西壮族自治区道路运输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道路运输管理,维护道路运输安全和秩序,建立统一、开放、公平、有序的道路运输市场,保障道路运输经营者和旅客、货主以及其他服务对象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道路运输,是指道路货物运输,旅客运输,搬运装卸,汽车、摩托车维修,运输服务业等。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营业性道路运输,是指发生各种方式费用结算(包括运费、装卸费与货价并计,运费、装卸费与工程造价并计,运费与劳务费并计)的道路运输。第四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从事营业性道路运输活动的单位和个人。
  机关、团体、部队、企业、事业单位的运输车辆和设施参与营业性道路运输活动的,也适用本条例。
  城市公共汽车客运不适用本条例。第五条 各级交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运输管理工作,其下设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以下简称运政机构)具体履行本条例规定的职责。
  各级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制定道路运输发展规划,对道路运输发展实行宏观调控。第六条 道路运输实行多家经营、统一管理、协调发展的方针,保护正当竞争。第二章 开业、变更与停业第七条 从事营业性道路运输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具备与其经营种类、项目和范围相适应的设备、设施、资金和专业人员等经济技术开业条件。具体标准由自治区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并向社会公布。第八条 申请从事营业性道路运输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向县级以上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运政机构提出开业申请。受理部门或者机构应当自接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决定,符合条件的发给经营许可证。申请人凭经营许可证到工商、税务部门办理有关手续后,方准营业。第九条 县级以上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运政机构对申请从事营业性道路运输的,按照下列规定审批:
  (一)外国或者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申请经营道路运输的,由地区(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报自治区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二)申请经营出入国境或者出入香港、澳门道路运输的,由地区(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报自治区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两国协定、国家有关规定审批;
  (三)申请从事零担货物运输或者跨省(自治区)、跨地区(市)道路旅客运输的,以及开办汽车大修企业和客货运输场、站(中心)的,由地区(市)运政机构审核后,报自治区运政机构审批;
  (四)申请从事汽车、摩托车驾驶员培训的,由地区(市)运政机构审核后,报自治区运政机构审批;
  (五)申请经营跨县(市)的道路旅客运输、汽车维护和小修的,由地区(市)运政机构审批。
  申请经营前款规定以外的道路运输的,由经营地的县级运政机构审批。第十条 从事营业性道路运输的单位和个人需要变更经营项目、经营范围或者停业的,应当在变更或者停业前三十日,报原批准开业的部门或者机构审批,合并、分立、迁移、改名的,应当报原批准开业的部门或者机构备案,并到原登记的工商、税务部门办理相应手续。第十一条 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运政机构对从事营业性道路运输单位和个人的经营资格,实行年度审检制度。经审检合格的,方可继续经营;审验不合格的,由原审批部门或者机构吊销经营许可证,并提请工商部门注销营业执照。第三章 运输车辆第十二条 运输车辆是指从事营业性道路运输的汽车、摩托车和拖拉机。第十三条 运输车辆必须具备与其装运对象相适应的装备和技术条件,在用车应当保持性能良好、装备齐全,并符合行业管理规定。第十四条 运输车辆必须向车辆所在地的运政机构领取《道路运输证》,并随车携带。运输车辆过户、转籍必须向原发证机构申请办理变更手续。第十五条 凡装运危险物品的运输车辆,必须按国家《道路运输危险货物车辆标志》规定装置运输标志。运输标志由县以上运政机构发给。通过市区时,应当按所在地公安机关规定的行车时间和路线行驶。第十六条 运输车辆应当按照国家和自治区的有关规定装置运输标志。从事道路旅客运输的运输车辆,必须在车厢内张贴客运票价表。

广西壮族自治区道路运输管理条例

4. 广西港口有哪些

广西港口有北部湾港、防城港、钦州港、北海港、贵港港、梧州港、南宁港、崇左港、柳州港、百色港、来宾港,其中防城港、钦州港、北海港、北部湾港为海港,其它属于内河港。

广西港口有哪些

北部湾港位于广西壮族自治区南部北部湾,是中国沿海主要港口之一,西接越南,南临海南岛,地处于华南经济圈、西南经济圈、东盟经济圈的结合部。

防城港是广西壮族自治区下辖地级市,也是一座滨海城市、边关城市、港口城市,地处于中国大陆海岸线的最西南端,海岸线约有580公里,素有“边陲明珠”之称。

钦州港位于广西钦州钦南区内的钦州港经济开发区,背靠我国西南地区,面向东南亚,地理位置十分优越,是西南海岸上的天然深水良港,具有建设深水泊位的有利条件。

5. 广西有多少港口

广西最好的几个港口:防城港,钦州港,北海港

防城港,钦州港,北海港也统称北部湾港:北部湾港位于中国广西壮族自治区南部北部湾,是中国沿海主要港口之一。 北部湾港北靠云、  贵、川,东邻粤、琼、港、澳,西接越南,南濒海南岛,地处华南经济圈、西南经济圈与东盟经济圈的结合部,是我国内陆腹地进入中南半岛东盟国家最便捷的出海门户。

广西有多少港口

6. 广西防城港的港口都通往有哪些国家的线路?

防城港集装箱码头航线     
航线     挂港         班期(每周) 

[外贸航线]: 
韩国:       防城/香港/光阳/釜山/香港/海防 3,6 
东南亚:      防城/新加坡/丹戎柏拉柏斯/海防 4 
日本:       防城/香港/门司/博多/香港/海防 4 
越南:       防城/(岘港)/胡志明 7 
          防城/香港/海防 1,3,5 
内支线:      防城/蛇口/赤湾(中转中东、欧基港、美西、美东) 3,6 
驳船中转航线:   防城/香港(中转高雄/基隆) 1 
          防城/香港/釜山(中转日本偏港) 5 
          防城/新加坡(中转欧基港) 4 
          防城/香港    天天班 
         (中转高雄、基隆、巴生、雅加达、 泗水、胡志明、曼谷、林查邦、 
          横滨/东京/名古屋/大板/神户、中东、加尔各答、孟买、吉大、 
          科伦坡、欧基港、美西、美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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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贸航线]: 
东北/华北: 防城/黄埔/日照/青岛/天津/秦皇岛   每周一班 
      防城/黄埔/烟台/锦州/营口/大连/丹东  每周一班 
上海:    防城/黄埔/上海     每二天一班 
福建/汕头: 防城/围头/泉州/厦门/福州/汕头    每二天一班 
海南:    防城/海口       每二天一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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