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生作弊行为怎么处理

2024-05-17

1. 考生作弊行为怎么处理

教育考试机构、考试工作人员在考试过程中或者在考试结束后发现考生有作弊行为的,其所报名参加考试的各阶段、各科成绩无效。使用相关设备接收信息实施作弊的,可以视情节轻重,同时给予暂停参加该项考试1至3年的处理;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同时给予暂停参加各种国家教育考试1至3年的处理。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在国家教育考试中有下列行为之一,有违法所得的,由公安机关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属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还应当依法给予处分。内容包括:
1.组织作弊的;
2.通过提供考试作弊器材等方式为作弊提供帮助或者便利的;
3.代替他人参加考试的;
4.在考试结束前泄露、传播考试试题或者答案的;
5.其他扰乱考试秩序的行为。
一、高考作弊会构成犯罪吗?
情节严重的会构成犯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八十四条
之一【组织考试作弊罪】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为他人实施前款犯罪提供作弊器材或者其他帮助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非法出售、提供试题、答案罪】为实施考试作弊行为,向他人非法出售或者提供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试题、答案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考生作弊行为怎么处理

2. 考试作弊怎么处理

学生在考试中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属违反考场纪律,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1.不听监考教师指挥调动,不按指定位置就座;
2.监考教师要求出示学生证或有效证件而无理拒绝者;
3.将与考试有关的资料及手机、智能手表等通讯设备带入考场不听劝阻的;
4.考试结束仍强行答卷,经警告不改者;考试结束不交试卷,将试卷带出考场者。
第二条  学生在考试中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均属作弊,其作弊课程成绩无效,以零分计,给予记过以上的处分:
1.考试中交头接耳,索要答案或对答案、传递纸条、交换座位、偷换试卷者(包括双方);
2.抄袭、协助他人抄袭答卷与考试课程内容相关的资料;
3.夹带或偷看与考试课程内容有关的课本、笔记、复习资料、纸条等;
4.在墙壁、桌面、身上等处书写与考试课程有关的内容;
5.违反考场规则携带并使用手机、智能手表等通讯电子设备的;
6.交卷时,看别人的答案后,涂改试卷者;
7.考试时间在考场外翻阅有关考试内容的资料,或与他人交谈有关考试内容的;
8.故意销毁试卷、答卷或在考试中途故意将试卷带出考场;
9.考试结束后,在考场发现有作弊痕迹或由他人检举揭发查实者;
10.经评卷教师认定,答卷雷同者;
11.用不正当的手段提前获得考试内容者;
12.经过认定其他形式的作弊行为。
第三条  学生在考试中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情节严重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1.第二次作弊者;
2.由他人代替考试,或冒名顶替他人考试者;
3.团伙作弊组织者和主要参与者;
4.利用通信设备及高科技作弊工具作弊者;
5.已构成作弊,拒不服从监考教师处理,故意纠缠、谩骂、威胁,扰乱考场秩序,无理取闹造成严重不良后果者。
第四条  考生作弊,由监考教师认真填写《南京特殊教育师范学院学生考试违纪认定处分审批表》,相关教学单位认定作弊事实后,按《南京特殊教育师范学院学生违纪处分规定》的处理程序给予处分。
第五条  因考试作弊成绩无效以零分计的课程,不得参加正常补考、重修;如各方面表现良好,毕业前该门课程可给予一次重修机会,重新学习并考试通过后,计为有效成绩,给予相应学分。
第六条  凡是因考试作弊受处分的学生,处分期满可向所在学院提出申请,由辅导员根据其实际表现写出专项材料鉴定,经学院研究同意,认为该生受到处分后品德、学业等方面有明显进步者,学院分管教学和学生工作的领导签署意见后,院长签字,学院盖章;报教务处审查,最后经校长办公会批准,可解除处分。
第七条  考试作弊学生不授予学士学位证书,特殊情况参照《南京特殊教育师范学院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权办法》执行。
第八条  对学生的处分材料,学校真实完整地归入学校文书档案和学生本人档案。
第九条  学生作弊认定及处理相关材料,将纳入学校对二级学院年度教学工作考核中。

3. 考试作弊,怎么处理

根据违纪程度的不同,有以下几种处罚:
1)取消当科考试成绩;
2)取消当次所有考试成绩;
3)推迟一年毕业;
4)推迟两年毕业;
5)推迟三年毕业。违纪情况同时在考试部门网站或考场现场公示。
有违纪记录的本科考生不能申请学位。

考试作弊,怎么处理

4. 校考作弊怎么处理

学生在考试中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均属作弊,其作弊课程成绩无效,以零分计,给予记过以上的处分:
1.考试中交头接耳,索要答案或对答案、传递纸条、交换座位、偷换试卷者(包括双方);
2.抄袭、协助他人抄袭答卷与考试课程内容相关的资料;
3.夹带或偷看与考试课程内容有关的课本、笔记、复习资料、纸条等;
4.在墙壁、桌面、身上等处书写与考试课程有关的内容;
5.违反考场规则携带并使用手机、智能手表等通讯电子设备的;
6.交卷时,看别人的答案后,涂改试卷者;
7.考试时间在考场外翻阅有关考试内容的资料,或与他人交谈有关考试内容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八十四条之一 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为他人实施前款犯罪提供作弊器材或者其他帮助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为实施考试作弊行为,向他人非法出售或者提供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试题、答案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5. 校考作弊怎么处理

法律分析:
学生在考试中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均属作弊,其作弊课程成绩无效,以零分计,给予记过以上的处分:
1.考试中交头接耳,索要答案或对答案、传递纸条、交换座位、偷换试卷者(包括双方);
2.抄袭、协助他人抄袭答卷与考试课程内容相关的资料;
3.夹带或偷看与考试课程内容有关的课本、笔记、复习资料、纸条等;
4.在墙壁、桌面、身上等处书写与考试课程有关的内容;
5.违反考场规则携带并使用手机、智能手表等通讯电子设备的;
6.交卷时,看别人的答案后,涂改试卷者;
7.考试时间在考场外翻阅有关考试内容的资料,或与他人交谈有关考试内容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八十四条之一 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为他人实施前款犯罪提供作弊器材或者其他帮助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为实施考试作弊行为,向他人非法出售或者提供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试题、答案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校考作弊怎么处理

6. 学生考试作弊怎么处理

对学生进行思想教育。

学生考试作弊,可能是对待考试是非观念不够清晰,教师要加强对其思想道德教育,特别注重正面教育,注重诚信教育,使学生明确考试舞弊是一种不诚信的表现。帮助学生在认识上分辨是非,树立诚信为荣的观念。

只有明辨是非,知道作弊是不正确的,学生才能加强自我管理能力。

7. 考生作弊法律怎么处理

法律分析:修改后的《刑法》在第二百八十四条规定:“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 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为他人实施前款犯罪提供作弊器材或者其他帮助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为实施考试作弊行为,向他人非法出售或者提 供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试题、答案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此规定将于2015年11月1日起正式实施。考生和其他人员违反《刑法》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近年来,考试作弊现象充斥考场,有些作弊呈现出高度组织化特点,参与人数多,涉及面广,影响极坏,令人震惊。特别是近来年,随着高科技产品在社会上广泛应用,依托互联网和无线通讯等技术实施的各类涉考违法犯罪活动日益猖獗,主要涉及各类“助考”团伙、“包过”培训机构,无线电设备生产厂商、作弊器材销售商、非法获取贩卖考生信息的人员、制作贩卖假证团伙、以通过考试为名诈骗团伙和相关违法网站建立者、“助考”广告发布者等,也不乏个别考试机构内部人员、在校老师或者学生参与。这些涉考违法犯罪活动具有极大的社会危害性,严重败坏了社会风气,破坏了公平竞争、诚信的社会环境,扰乱了教育秩序、人才培养和选拔的正常秩序,使通过考试选拔人才和根据成果评价人才的机制失去了应有意义,也严重损害了考试工作以及政府的公信力。为了保护考试参加者的合法权益,保障考试公平、公正,倡导诚信的社会风气,有必要严厉惩治组织考试作弊行为。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二百八十四条 非法使用窃听、窃照专用器材,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 之一 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为他人实施前款犯罪提供作弊器材或者其他帮助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被2篇案例引用
为实施考试作弊行为,向他人非法出售或者提供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试题、答案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被2篇案例引用
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考生作弊法律怎么处理

8. 高考学生作弊怎么处理

取消考试成绩或者各科成绩无效。视情节轻重,同时给予暂停参加该项考试1至3年的处理;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同时给予暂停参加各种国家教育考试1至3年的处理:
根据教育部33号令《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
第九条 考生有第五条所列考试违纪行为之一的,取消该科目的考试成绩。
考生有第六条、第七条所列考试作弊行为之一的,其所报名参加考试的各阶段、各科成绩无效;参加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当次考试各科成绩无效。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视情节轻重,同时给予暂停参加该项考试1至3年的处理;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同时给予暂停参加各种国家教育考试1至3年的处理:
(一)组织团伙作弊的;
(二)向考场外发送、传递试题信息的;
(三)使用相关设备接收信息实施作弊的;
(四)伪造、变造身份证、准考证及其他证明材料,由他人代替或者代替考生参加考试的。
参加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考生有前款严重作弊行为的,也可以给予延迟毕业时间1至3年的处理,延迟期间考试成绩无效。

在考试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作弊:
(一)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材料或者存储有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参加考试的;
(二)抄袭或者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的;
(三)抢夺、窃取他人试卷、答卷或者胁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的;
(四)携带具有发送或者接收信息功能的设备的;
(五)由他人冒名代替参加考试的;
(六)故意销毁试卷、答卷或者考试材料的;
(七)在答卷上填写与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考号等信息的;
(八)传、接物品或者交换试卷、答卷、草稿纸的;
(九)其他以不正当手段获得或者试图获得试题答案、考试成绩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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