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计委价格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

2024-05-16

1. 国家计委价格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

三、废止的价格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

序号  文件名称及文号   发布机关及日期 1

国家物价总局关于执行强行划拨罚款规定的通
知 [1982]价字41号国家物价局1982年4月9
日发布2

国家物价局关于保守国家价格机密的通知 [
1983]价字187号国家物价局1983年12月
27日发布3


下达《关于进一步贯彻纺织品按质论价政策的
暂行规定》的通知 [1984]价轻字070号

国家物价局、纺织工业
部、商业部1984年3月2
3日发布4

关于中外合资、合作饭店房、餐费由企业定价
的通知 [1985]价涉字75号国家物价局1985年4月1
8日发布5





下达《关于改进农产品价格管理的若干规定》
的联合通知 [1986]价农字95号




国家物价局、商业部、
轻工业部、国家物资局
、国家医药管理局、中
国丝绸公司、中国烟草
总公司1986年5月30日
发布6


国家物价局关于印发《当前物价检查中若干政
策界限问题的意见》的通知 [1986]价检字
350号国家物价局1986年10月
7日发布

7

关于严格制止工业用盐乱涨价的通知 [1987
]价轻字129号国家物价局1987年4月6
日发布8


关于重新印发《关于进一步放开小商品价格等
有关问题的意见》的通知 计商[1987]788
号国家计划委员会、国家
经济委员会、国家物价
局1987年5月21日发布9

关于制止行业协会以及企业之间串通商定垄断
价格的通知 [1987]价重字218号国家物价局1987年5月
28日发布10

关于重申废钢铁仍实行国家统一定价的通知
[1987]价重字428号国家物价局1987年8月
28日发布11

国家物价局关于宁波市物价管理权限等问题的
复文 [1987]价综字471号国家物价局1987年9月
23日发布12

关于国务院各部门物资收费若干问题暂行规定
〔1987〕价重字558号国家物价局1987年12月
5日发布13


关于印发《国务院有关部门行政事业性收费管
理目录》及有关问题的通知 [1987]价涉字
592号国家物价局1987年12月
29日发布

14


关于认真贯彻《重要生产资料和交通运输价格
管理暂行规定》清理、整顿地方临时价格和优
质优价的通知 [1988]价重字33号国家物价局1988年2月1
日发布

15

关于印发第二批《国务院有关部门行政事业性
收费管理目录》的通知 [1988]价涉字49号国家物价局1988年2月
10日发布16

关于整顿厂丝和下放绸缎价格管理权限的通知
[1988]价轻字123号国家物价局1988年3月
24日发布17



关于加强南方集体林区木材价格管理的规定
[1988]价农字204号


国家物价局、林业部、
物资部、国家工商行政
管理局1988年4月27日
发布18


关于印发第三批《国务院有关部门行政事业性
收费管理目录》及有关问题的通知 [1988]
价涉字324号国家物价局1988年6月
25日发布

19

国家物价局关于开展石油行业价格执行情况大
检查的通知 [1988]价检字402号国家物价局1988年7月
12日发布20

关于民航国内主要旅游热线折扣票价实行上浮
的通知 [1988]价重字440号国家物价局1988年8月9
日发布21


国家物价局印发《关于税收、财务、物价大检
查中查处价格违法行为若干政策界限的规定》
的通知 [1988]价检字580号国家物价局1988年9月
22日发布

22

国家物价局对承包企业自查价格违法金额处理
问题请示的复函 [1988]价检函字706号国家物价局1988年11月
30日发布23

贯彻《国务院关于化肥、农药、农膜实行专营
的决定》的通知 [1988]价重字733号国家物价局1988年12月
16日发布24

关于中央计划内外汇从资本主义国家进口商品
国内作价问题的通知 [1989]价涉字64号国家物价局1989年2月4
日发布25

关于计划外进口的化肥等产品作价问题的批复
[1989]价重字140字国家物价局1989年3月4
日发布26


国家物价局关于企业推迟提价给国家造成经济
损失的价格违法行为处罚问题的复函 [1989
]价检字156号国家物价局1989年3月
13日发布

27

国家物价局关于物价检查机构职责问题的复函
[1989]价检字157号国家物价局1989年3月
13日发布28

国家物价局印发《关于价格违法案件审理工作
的规定(试行)》的通知 [1989]价检178号国家物价局1989年3月
14日发布29


国家物价局印发《国家物价局关于各级物价检
查机构价格监督检查分工管辖的若干规定(试
行)》的通知 [1989]价检字

国家计委价格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

2. 国家经贸委、国家计委、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茧丝价格和流通管理办法

一、蚕茧收购和管理。
  (一)蚕茧收购和经营管理由中国丝绸进出口总公司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丝绸公司统一负责。
  (二)蚕茧收购站必须持有省级丝绸公司颁发的有效的《蚕茧收购委托书》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
  (三)对个人和不具备收烘蚕茧条件的单位,各省级丝绸公司不得颁发《蚕茧收购委托书》,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不得颁发有蚕茧收购内容的营业执照。非蚕茧产区不得设立蚕茧收购站。对违反者要追究责任。个人及未经许可的单位从事蚕茧收购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取缔,对违反收购、经营蚕茧的,依照《投机倒把行政处罚暂行条例》处理。
  (四)禁止以任何形式将蚕茧收购站承包给个人或其他单位经营。对违反者,由省级丝绸公司取消收购蚕茧资格,收回《蚕茧收购委托书》,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投机倒把行政处罚暂行条例》处理。
  (五)各地蚕茧收购单位不得跨地区收购鲜茧,各部门要在当地政府领导下,积极配合,共同做好毗邻地区协调工作。凡跨地区收购的鲜茧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予以查扣。其查扣的蚕茧,由原产地丝绸公司按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标准和价格予以收购。
  (六)对于跨地区收购鲜茧的收购单位,情节严重的,由所在地省级丝绸公司取消其《蚕茧收购委托书》,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取消其相关经营资格。二、茧丝价格制定和管理
  (一)桑蚕鲜茧和干茧实行中央指导下的省级政府定价。省级政府不得将定价权下放到市、县。
  厂丝出厂价实行中央政府指导价,各企业不得突破国家规定的价格浮动范围。
  (二)各收购、经营蚕茧的单位(含缫丝企业)必须遵守政府的价格政策。对不执行国家规定价格和违反规定抬级抬价、压级压价的,对蚕茧、厂丝交易中采取抬高或降低质量等级等手段变相提高或压低商品价格的,由价格主管部门按《价格法》进行处罚。三、质量监督管理
  (一)蚕茧收购应严格实行仪评,禁止手估目评。在收购中如发现不采用仪评的茧站,由技术监督部门责令整改;整改无效的,由所在地省级丝绸公司取消《蚕茧收购委托书》,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取消其相关经营资格。
  (二)对不符合技术规范要求收烘蚕茧的茧站,由技术监督部门责令其整改;整改无效的,由所在地省级丝绸公司取消其《蚕茧收购委托书》,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取消其相关经营资格。
  (三)技术监督部门应加强对国内流动的干茧、厂丝质量的监督检查。流通的干茧、厂丝必须有依国家标准检验的产品合格证,并标明质量等级。无产品合格证或等级不符的,由技术监督部门及其专业纤维检验机构依《产品质量法》、《标准化法》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进行处罚。
  (四)对在干茧、厂丝等交易中掺杂使假、以次充好造成质级不符的,以及缺斤短两的,由技术监督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产品质量法》、《计量法》、《投机倒把行政处罚暂行条例》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进行处罚。四、加强组织领导
  各级政府要加强、支持、指导执法部门的工作,协调执法过程中的问题。各执法部门要加强自身业务和作风建设,严格公正执法。

3. 国资委主任秘书

真服了,人家问主任的秘书是谁,楼上给整出国资委的性质及监管单位了。真是有意思。


国资委主任的秘书???国资委主任没有秘书的,只有助理。秘书应该在办公室里面。具体是谁搞不清,但是秘书换得非常勤。今天是这个,可能明天就换了。

国资委主任秘书

4.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的经济改革

国有资产管理体制基本框架初步建立  到2004年6月,全国31个省(区、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资委全部组建;目前市(地)级国有资产监管机构的组建工作已基本完成,国有资产监管的组织体系基本建立。国务院国资委以《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为依据,共制定发布了企业改制、产权转让、资产评估、业绩考核、财务监督等16个规章和40余件规范性文件。各地国有资产监管机构也相继出台了1000多件地方法规和规章制度,国有资产监管的法规体系基本形成。国务院国资委在中央企业实施了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年度考核和任期考核,初步规范了薪酬管理。各地国资委也先后对所出资企业实施了业绩考核,并积极探索各种行之有效的考核激励方式和方法,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责任体系基本形成。  金财工程建设取得阶段性成果  2006年,财政部从财政改革的大局出发,认真落实科学发展观,全力推进金财工程建设,提高财政管理水平。2006年组织召开了全国财政系统金财工程建设座谈会,对全国金财工程建设起到重大推进作用。一年来,在应用支撑平台建设、预算编制和执行贯通、标准制度建设、核心业务系统推广应用和网络安全建设等方面取得重大进展,信息技术在财政改革与管理创新中的作用进一步显现。应用支撑平台建设取得新进展为统一标准,建立各环节一体化管理的大系统,财政部在总结国内外信息化建设经验基础上,着手建设应用支撑平台。至2006年4月底,基本完成了平台设计建设内容。在此基础上,逐步开展了现行业务系统向应用支撑平台的移植改造工作,并在中央和地方财政部门进行了试点。从效果和评估情况看,应用支撑平台基本达到了统一标准、信息共享、协同工作、衔接通畅的目标,为实现本级财政、上下级财政、财政与部门之间系统贯通奠定了坚实的技术基础。预算编制和预算执行贯通工作实现新突破预算编制与预算执行贯通是理顺财政核心业务关系的重要环节。2006年8月全国财政系统金财工程建设座谈会后,财政部党组根据财政改革和金财工程建设推进的要求,提出了实现预算编制和预算执行贯通的目标。为此,财政部组织业务部门和技术部门对预算编制、指标管理、用款计划、资金拨付、账务处理等各环节业务重新进行了梳理,研究提出了预算与执行贯通业务方案和技术方案,并就实现预算编制与执行贯通应重点考虑的系统切换问题以及预算单位、代理银行、清算银行等外部系统建设问题进行了研究和规划。2006年,财政业务流程、控制规则、司局职责分工和工作规划拟定等工作已经完成,实施方案正在落实。金财工程技术标准和管理制度建设迈出新步伐为规范金财工程建设管理,使全国金财工程建设步入健康发展轨道,财政部金财办在已制定的金财工程网络、安全、经费使用管理等办法基础上,2006年进一步加大了金财工程技术标准和管理制度建设力度。在技术标准建设方面,制定完成了《财政业务基础数据规范》及基于平台的《应用系统开发标准》和《数据交换标准》,为应用支撑平台在财政部门推广实施,确保各地现有应用系统与平台实现顺利衔接奠定了基础;在管理办法制定方面,研究拟定了《金财工程建设项目管理办法》和《金财工程网络安全管理办法》,进一步建立健全了金财工程管理办法体系,为规范金财工程建设项目管理提供了制度保障。财政核心业务系统推广实施取得新成效按照政府收支分类改革的要求,在积极做好应用支撑平台建设的同时,进一步加强了现有核心系统的完善和推广实施工作,全面支撑各项财政管理和改革的推进。一方面,按照政府收支分类改革要求,改造现行中央、地方核心业务系统,开发预算编制和执行数据科目对照转换系统,开展中央部门项目预算编制细化到经济分类试点,启动行政事业资产管理系统和行政管理信息系统建设。另一方面,积极稳妥推进现行成熟业务系统推广应用工作。截止2006年底,部门预算编制已在全部中央部门、34个省级财政部门及304个地市级财政部门成功应用,国库集中支付系统推广到所有中央预算部门及所属5300多个基层预算单位、18个省级财政部门和87个地市级财政部门,非税收入收缴管理系统应用到42个中央部门及226个执收单位、6个省级财政部门,工资统一发放系统连续6年完成了115个部委机关近3万名公务员的工资统一发放工作,并推广应用到17个省级、91个地市级财政部门。网络及安全建设再上新台阶为了提高网络运行、管理的质量和效率,进一步巩固和加强信息化基础设施,财政部按照建立一个安全稳定、功能完善的网络基础平台的建设思路,根据金财工程网络及安全建设规划,结合实际应用需求,2006年重点推进了网络整合和安全建设工作。积极稳妥推进部机关网络整合工作,研究制定了《财政部网络整合及安全建设规划方案》,加大了网络安全建设与管理力度,建立了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机制,保障了部机关计算机网络及信息系统健康稳定运行。  政府采购工作开创新局面  2006年是“十一五”的开局之年,也是政府采购制度改革由初创阶段向全面发展阶段转变的关键之年。政府采购制度改革工作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以“十一五”规划和中央纪委再次提出的深化和健全政府采购制度要求为契机,在进一步扩大政府采购范围和规模,发挥政府政策功能,推进规范化管理和监督检查等方面继续深化创新,不断推进政府采购制度改革工作。2006年,政府采购制度体系进一步完善,政府采购规模持续增长,预计突破3500亿元;重点做好政府采购领域治理商业贿赂工作,取得阶段性进展;兼顾社会效益,发挥政府采购制度的政策功能,在政府采购支持节能、节水、环境标志产品、自主创新产品等方面发挥了导向作用;政府采购机构不断健全,运行机制日趋协调,初步建立了财政部门、集中采购机构、采购人职责清晰、运转协调的工作机制;公开招标方式的主导地位基本确立,公开招标采购规模已达到政府采购总规模的70%以上;采购透明度不断提高,在财政部指定媒体上发布的信息数量从2002年的5000多条增加到2006年的近8万条;基本建立了较为完善的投诉处理机制,2006年财政部收到16起投诉和举报,受理14起,都及时作了处理;建立了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认证制度,组织专门力量开展资格认定工作,已审批和确认了600多家甲级资格政府采购代理机构。WTO《政府采购协议》研究工作全面展开。2006年4月,我国政府在第17届中美商贸联委会上承诺,将于2007年12月底前提交政府采购市场开放清单,启动加入WTO《政府采购协议》(GPA)谈判。国务院要求财政部尽快制订工作方案,做好相关工作,为启动谈判做好准备。财政部全面展开了GPA研究工作。同时,加强了国际沟通与合作。5月16日,作为中欧政府采购对话机制的重要内容,中欧首次政府采购对话在京举行。2月28日,我国就加入WTO《政府采购协议》与美国举行了首次技术性磋商。4月26-27日,财政部与亚洲开发银行、世界银行联合举办了电子化政府采购国际研讨会。此外,财政部还参加了多次中澳等自由贸易区双边磋商、WTO政府采购委员会会议、APEC政府采购专家组会议,以及联合国电子化政府采购能力建设研讨会等活动。  大力支持企业改革和发展  2006年,财政部按照中央的决策部署,以解决体制问题、机制问题和制度问题为重点,大力支持企业改革和发展,各项工作成效显著。积极实施政策性关闭破产政策,推动国有经济结构调整2006年,财政严格执行关闭破产工作规划,加大了对政策性破产项目的审核和监督力度,加强对财政资金的监管。自1999年至2006年底,中央财政累计拨付1009户企业破产补助资金近1184亿元,妥善安置破产企业职工322万人。2006年,中央财政拨付93户企业破产补助资金201亿元,妥善安置职工41万人。实施国有企业关闭破产工作,为优化国有经济产业结构,提升国有企业整体竞争能力,发挥了重要作用。破产资金的及时拨付到位,保障了破产企业职工的生产生活,维护了社会稳定,促进了和谐社会建设。组织实施中央企业分离办社会工作,解决企业发展的体制性障碍企业办社会职能问题给企业增加了大量运营成本及社会性支出,分散了企业的精力,影响了企业市场主体地位的形成。自2004年以来,中央财政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的决定,按照积极推进、稳步实施、先搞试点、逐步推开的方针,分两批将中石油、中石化等77户中央企业所属的中小学和公检法等职能单位,移交地方政府管理。对移交地方政府管理的中小学和公检法机构,中央财政通过划转基数的方式对地方予以补助。截至2006年12月底,共移交普通中小学、公检法机构2382个;移交在职人员156073人,离退休教师72913人;移交资产总额88.46亿元;中央财政核定经费补助基数91.06亿元。经过三年的努力,妥善地解决了中央企业办社会这一历史遗留的老大难问题,在体制和机制上为国有企业的发展创造了条件。全面推进东北地区厂办大集体改革试点妥善解决东北厂办大集体问题,是中央振兴东北老工业基地的一项重要措施,也是从体制上解决制约国有企业发展问题的一项重要政策。2006年,财政部全面启动了东北地区厂办大集体改革试点工作,审核批复了吉林省长春、白山、四平三个城市的改革试点方案,审核批准了黑龙江庆华工具厂厂办大集体改革试点。向国务院上报了关于中石化集团厂办大集体改革试点的意见,并已经国务院同意。研究制定并下发了《财政部关于东北地区厂办大集体改革试点中央财政补助资金管理问题的通知》。东北地区厂办大集体改革试点的全面启动,标志着长期以来制约国有企业改革发展的这一体制性障碍已经开始进入实质性解决阶段,对实现东北等老工业基地振兴战略,进一步减轻国有企业负担,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具有重要意义。大力支持外经贸事业发展和实施“走出去”战略一是支持境外经济贸易合作区建设。安排“境外经济贸易合作区”建设资金,支持国内生产能力较大、竞争力较强的企业对外投资,建立境外加工基地、营销网络和研发机构,促进原产地多元化。二是支持内贸流通体制改革。加大了对“万村千乡市场工程”的支持力度,提高了资金支持标准,加大了贴息力度。通过安排专项资金,支持农产品现代流通体系建设。三是支持“东桑西移”工程。将2006年度国家茧丝绸发展风险基金发展性项目专项用于支持“东桑西移”工程桑蚕基地建设。对50个有基础、有条件、茧丝绸产业化经营初具规模的龙头企业建设万亩蚕桑基地及配套设施予以了资助,以及对50个为蚕桑基地配套提供优质蚕种场改造予以了资助。四是支持纺织企业“走出去”,促进纺织行业转变外贸增长方式。向国务院上报了《财政部关于促进我国纺织行业转变外贸增长方式、支持纺织企业“走出去”相关政策的请示》并得到国务院的批准。制定了支持纺织行业增强自主创新能力、支持海外纺织工业园区建设、支持海外投资设厂实现原产地多元化的具体政策措施。五是支持企业开展对外经济技术合作。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定了《财政部、商务部关于对外经济术合作专项资金支持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进一步明确专项资金重点支持的领域和范围。六是支持企业开展对外承包工程业务。增加了对外承包工程保函风险专项资金,同时加大了对外承包工程项目贷款财政贴息额度。支持中小企业发展中小企业在保障就业、稳定经济、促进科技进步、填补大企业的空缺及提供协作配套、改善经济布局等方面具有重要作用。因此,中央财政十分重视支持中小企业的发展。2006年,中央预算安排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共10亿元,比2005年增加2亿元。同时,安排下达资金15.4亿元,加大了对中小企业开拓国际市场的支持力度。积极研究提出试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制度的政策意见党中央、国务院对建立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制度十分重视。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决定将“建立健全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制度”作为完善收入分配制度、规范收入分配秩序的重要举措之一。2006年,财政部提出了《国务院关于试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意见(代拟稿)》(以下简称《意见》),并草拟了《财政部国资委关于试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请示》。这两个文件的起草,对推进建立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制度有着重大意义,不仅明确了试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指导思想和原则,界定了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收入和支出范围,确定了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职责分工及编制政策,而且还提出了建立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制度的试行方案,为国务院做出建立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制度这一重大决策奠定了基础。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制度建立后,将有利于规范国家和企业间的收入分配关系,增强政府的宏观调控能力,对进一步推动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促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实现国民经济持续、稳定、协调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修订并颁布了新的《企业财务通则》2006年12月14日,新的《企业财务通则》以财政部41号令的形式正式颁发,于2007年1月1日起施行。新的《企业财务通则》是对现行企业财务制度的重大创新,它改革了财政对企业财务的管理方式,明确了政府投资等财政性资金的财务处理政策,改革了企业职工福利费的财务制度,规范了职工激励制度,强化了企业财务风险管理。颁布实施新的《企业财务通则》,是建立新型企业财务制度体系的重要基础,对企业加强财务管理,依法处理各种利益关系,实现企业与社会的和谐发展,具有深远的影响和重大的现实意义。此外,还认真做好相关政策的研究制订和落实工作,积极推动电力、民航等体制改革的深化。

5. 王洪利的科研工作

一、研究领域与业务专长蚕桑生物技术及家蚕基因工程产品开发、家蚕生理生态与饲养技术等。二、主持和承担的主要科研项目现代农业(桑蚕)产业技术体系建设,农业部、财政部,参加人。家蚕颗粒饲料的研究与推广,企业资助项目,参加叶籽银杏matK、ITS和Adh 序列分析及系统发育研究,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参加优质桑蚕茧高效生产关键技术集成创新研究与示范,山东省科技攻关项目,参加优质多用途桑树新品种筛选及配套技术试验与示范,农业部公益性行业项目,参加高效低毒蚕病防治药物的研制及应用技术研究,国家茧丝绸风险基金,参加三、代表性论文小蚕人工饲料育的几项关键技术研究,蚕业科学,2001,4(27)稚蚕人工饲料育饲育技术研究,山东农业大学学报.2000.1(31):45-54蚕业科技发展的现状与展望,蚕桑通报,2000.4(31):1-3植物抗虫基因工程研究进展, 中国蚕业, 2000,(3):7-11半胱氨酸蛋白酶抑制剂基因及其在蚕桑上的应用前景, 蚕业科学,2000,(26):15-19水稻半胱氨酸蛋白酶抑制剂基因转化桑树获得转基因植株的初报,蚕业科学,2003,3(29):291-294桑树悬浮细胞生长规律及其生理特性的研究,蚕业科学,2007,1(33):91-94桑树组织培养物中1-脱氧野尻霉素的产生规律初探,蚕业科学,2008,2(34)322-326航天诱变百脉根结瘤突变体的筛选,热带亚热带植物学报,2007,15(5):410-414培养基成分对组培桑苗中1-脱氧野尻霉素含量的影响,蚕业科学,2008,3(34)400-404卷丹百合组培快繁技术的研究,山东农业大学学报,2009,4(40)495-497玫瑰海棠组培快繁技术的研究,山东农业大学学报,2010,2(41)205-208越橘离体快繁体系的优化,南京林业大学学报,2010,3(34)168-170

王洪利的科研工作

6. 如何加强国家基金收支的管理? 我国国家预算管理程序应如何改革?为什么?

  中央部门收入预算的编制

  一、中央部门收入
  中央部门收入是中央预算单位从不同来源取得的各类收入的总称。具体包括财政拨款收入、行政事业单位依法组织征收的预算外资金收入、政府性基金收入和其他收入。中央部门收入是部门行使职能的经济保障,中央部门收入预算的编制必须合法、准确和完整。
  二、中央部门收入预算的编制内容
  1、中央部门一般收入预算
  中央部门一般预算收入(由收入预算表集中反映)包括行政事业单位的财政拨款、预算外资金收入和其他收入等。
  (1)财政拨款收入。财政拨款收入是指由中央财政部门拨款形成的部门收入。中央财政部门根据预算单位的基本支出预算、项目支出预算以及各方面收入来源情况,综合核定对某一单位的年度财政拨款额。
  (2)预算外资金收入。预算外资金收入是指行政事业单位为履行政府职能、弥补事业发展经费不足,依据国家法律、法规或具有法律效力的规章收取或提取,纳入财政预算外专户管理的财政性收入。预算外资金收入具体包括行政事业性收费、主管部门集中收入、其他预算外收入三种类型。
  ① 行政事业性收费,是指国家法律、法规规定以及国务院、财政部和国家发改委审批的行事业性收费。编制“行政事业性收费”预算应严格按照经批准的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测算。具体数额可参考近几年实际收入情况。在不调整收费标准和收费项目的前提下,各年之间收费收入数额一般应与业务规模成正比例关系。
  ② 主管部门集中收入,是指部门(含代行政府管理职能的总公司和行政性组织)按国家规定从所属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集中的管理费及其他资金收入。“主管部门集中收入”预算应按照国家向下属单位集中收入的有关规定编制。
  ③ 其他预算外收入,是指除上述收入以外的预算外资金。包括以政府名义获得的各种捐赠资金,国家行政机关派驻境外机构的非经营性收入,有偿使用回收资金中未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的部分,财政专户利息等。其他预算外收入一般不是经常性收入,因此在编制“其他预算外收入”预算时,可在上年收入数的基础上,剔除一次性收入后编制。
  (3)其他收入包括上级补助收入、事业收入(指从事专业业务活动取得的收入)、事业单位经营收入、附属单位上缴收入、用事业基金弥补收支差额等。
  2、政府性基金收入预算
  按照《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办法》确定的政府性基金管理原则,政府性基金全额纳入预算管理,实行“收支两条线”收入全额上缴国库,先收后支,专款专用;并且在预算上单独编列,自求平衡,其结余结转下年继续使用。在部门预算报表中设计了《政府性基金收支预算表》,单独反映政府性基金收支预算。政府性基金收入预算根据上年度征收任务完成情况、本年度征收计划及征收标准调整变化情况等确定;基金支出预算根据基金收入情况,按规定的用途、支出范围和支出标准编列。目前,经国务院批准,中央政府性基金收入主要包括:三峡工程建设基金收入、铁路建设基金收入、民航基础设施建设基金收入、邮电附电加费收入、港口建设费收入、民航机场管理建设费收入、烟草商业税后利润收入、邮政补贴专项资金收入、煤代油基金收入、水利建设基金收入、旅游发展基金收入、土地有偿使用收入、外贸发展基金收入、国家茧丝绸发展风险基金收入、文化事业建设费收入、国家电影事业发展资金收入、库区维护建设基金收入、南水北调工程基金收入、森林植被恢复费收入、育林基金收入、农网还贷基金收入等。
  三、中央部门收入预算的编制要求
  1、要保证合法性
  中央各部门的收入应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特别是预算外资金收入和政府性基金收入应符合国家的法律、法规政策,按照规定的项目和标准征收上缴,不得擅自增加收费项目,也没得随意提高征收标准。
  2、要注重完整性
  首先要保证收入项目的完整性,即部门各类收入均应编入收入预算。其次要保证收入数额的完整性,中央各部门应如实测算各项收,不能隐瞒或少报预算外资金收入和政府性基金收入;要足额编入单位的经营收入。
  3、要保证准确性
  财政拨款数要严格按照财政部下达的财政拨款控制数填列。预算外资金收入和纳入预算管理的政府性基金收入应参照上年和当年收数、依据下年的政府变化及其他收入增减因素测算。收入预算既要积极,又要稳妥。没有把握的收入项目和数额,不要列入部门预算。预算外资金收入和政府性基金收入应按项目逐项填报。

7. 经贸委和国资委的职能有什么不同?

  国资委主要归并了原来三个部委的职能:一是中央企业工委的全部职能;二是国家经贸委指导国有企业改革、重组等几个职能;三是财政部的一部分职能,例如财政部负责的国有资产的登记、处置等。此外,劳动部负责的工资总额的管理将来也可能并入国资委。“两会”以后,首先要做的可能是中编办为国资委定编制、定职能、定机构。

  具体地说,国资委的主要职能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和行政法规履行出资人职责,指导推进国有企业改革和重组;代表国家向部分大型企业派出监事会;通过法定程序对企业负责人进行任免、考核并根据其经营业绩进行奖惩;通过统计、稽核对所管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情况进行监管;拟订国有资产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和制定规章制度,依法对地方国有资产管理进行指导和监督;承办国务院交办的其他事项。

  经贸委:
  设置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为国务院组成部门。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是负责调节近期国民经济运行的宏观调控部门。
  一、职能调整
  (一)划出的职能。
  1.将质量管理职能交给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
  2.将机电产品进出口管理职能交给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
  3.将口岸管理职能交给海关总署。
  4.将关税税则委员会日常工作交给财政部。
  5.将组织协调全国抗灾救灾的职能交给民政部。
  (二)划入的职能。
  1.制订产业政策和调整产业结构、指导企业和商业性金融投资方向的职能。
  2.原电力工业部的行政职能和水利部承担的电力工业行政职能。
  3.原国家医药管理局和国家中医药管理局承担的中、西药工业的行业管理职能。
  4.原机械工业部承担的组织协调重大技术装备研制的职能。
  5.原冶金工业部承担的全国黄金行业管理职能。
  6.原劳动部由部改为局的工业部门承担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能。
  7.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承担的外贸货运协调职能。
  8.由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管理的由部改为局的工业部门(以上简称委管国家局)的经济调节、生产运行、投融资导向、技术进步、军工配套、进出口等职能。
  9.审核大型企业和企业集体稽察特派员的稽察报告职能。
  10.指导中小企业改革与发展职能。
  (三)转变的职能。
  1.不再审批企业利用自有资金和商业银行贷款建设的项目,改为项目登记备案制。
  2.不再编制下达年度调控方案,改变编制近期经济运行调控目标与政策。
  3.逐步将企业自营进出口审批制度改变登记备案制度。
  4.不再审批全国性公司(企业集团),改变按国家规定的条件实行自动工商登记制度。
  二、主要职责
  根据以上职能调整,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监测、分析国民经济运行态势,调节国民经济目标运行;编制并组织实施近期经济运行调控目标、政策和措施,组织解决经济运行中的重大问题并向国务院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组织拟定、实施国家产业政策,监督、检查执行情况;指导产业结构调整,提出重点行业、重点产品的调整方案;联系工商领域社会中介组织并指导其改革与调整。
  (三)组织拟定工业、商贸方面的综合性经济法规和政策并监督检查;收集、整理、分析和发布经济信息。
  (四)指导委管国家局拟定行业规划和行业法规;制订电力(含水电)、医药、黄金的行业规划、行业法规,实施行业管理。
  (五)研究和规划竞争性行业投资布局,定期公布项目投资引导目录,指导除国家拨款以外的工商企业投资和商业性银行贷款的方向,进行项目的登记备案和监督,纳入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的总量平衡;研究拟定利用外资有关政策,指导工商企业利用外资(包括外商直接投资项目),制订工商领域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并进行监督;提出工业、商业企业利用国外贷款的投向;研究制订国有企业向外商转让资产、股权、经营权的政策并实行监督;指导企业开展国际化经营,实施当年的企业海外投资规划。
  (六)研究和指导流通体制改革,培育发展和完善市场体系,拟定规范流通秩序和市场规则的法规、政策;监测分析市场运行和重要商品的供求状况并组织调控;组织拟定和协调内外贸政策和进出口政策,商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编制关系国计民生和大宗、重点工业品、原材料的进出口计划,根据经济运行情况进行计划调整并向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备案;协调外贸货运;承办国家茧丝绸协调小组的日常工作。
  (七)负责企业工作,对各种经济成分的企业实行宏观管理和指导,规范企业行为规则;研究拟定国有企业改革的方针、政策和企业体制改革方案,推进现代企业制度的建立;研究发展大型企业和企业集团的政策、措施,指导国有企业实施战略性改组;参与指导企业直接融资工作;指导国有企业的管理、扭亏和减轻企业负担工作;指导中小企业的改革与发展;组织管理企业内部的法律顾问工作;指导企业管理人员的培训。
  (八)研究拟定监管企业国有资产的政策、法规;提出需由国务院派出稽察特派员的国有企业名单,审核稽察特派员提出的稽察报告。
  (九)研究企业技术进步的方针、政策,指导技术创新、技术引进、重大装备国产化和重大技术装备研制;指导资源节约和综合利用,组织协调工业环境保护和环保产业发展。
  (十)指导全国安全生产,协调处理重大安全事故。
  (十一)开展国际交流合作;负责人事管理和机关党的工作。
  (十二)承办国务院交办的其他事项。
  根据国务院的规定,管理国家国内贸易局、国家煤炭工业局、国家机械工业局、国家冶金工业局、国家石油和化学工业局、国家轻工业局、国家纺织工业局、国家建筑材料工业局、国家有色金属工业局、国家烟草专卖局。

经贸委和国资委的职能有什么不同?

8. 港口建设费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延续农网还贷资金等17项政府性基金政策问题等通知财综[2007]3号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各中央管理企业:经国务院批准,2006年底执行到期等农网还贷资金、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港口建设费、民航机场管理建设费、铁路建设基金、铁路建设附加费、国家茧丝绸发展风险基金、散装水泥专项基金、中央对外贸易发展基金、库区维护建设基金(包括库区维护基金、库区后期扶持基金、库区移民后期扶持基金、库区移民扶助金)、城市公用事业附加、文化事业建设费、国家电影事业发展专项资金、旅游发展基金、能源基地建设基金、水资源补偿费、电源基地建设基金等17项政府性基金,继续予以暴露。根据国务院批示精神,我部将会同有关部门对上述政府性基金对征收使用办法进行调整和完善。财政部二〇〇七年一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