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可以依法什么开展医疗保障行政执法工作

2024-05-16

1. 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可以依法什么开展医疗保障行政执法工作

法律分析:根据相关规定,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可以依法委托符合法定条件的组织开展医疗保障行政执法工作。
法律依据:《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 》
第二十八条  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可以依法委托符合法定条件的组织开展医疗保障行政执法工作。
第二十九条  开展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检查,监督检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且应当出示执法证件。
医疗保障行政部门进行监督检查时,被检查对象应当予以配合,如实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不得拒绝、阻碍检查或者谎报、瞒报。

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可以依法什么开展医疗保障行政执法工作

2. 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可以依法什么开展医疗保障行政执法工作

根据《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  医疗保障、卫生健康、中医药、市场监督管理、财政、审计、公安等部门应当分工协作、相互配合,建立沟通协调、案件移送等机制,共同做好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工作。
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纳入医疗保障基金支付范围的医疗服务行为和医疗费用的监督,规范医疗保障经办业务,依法查处违法使用医疗保障基金的行为。
法律依据
《《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 第二十二条   医疗保障、卫生健康、中医药、市场监督管理、财政、审计、公安等部门应当分工协作、相互配合,建立沟通协调、案件移送等机制,共同做好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工作。
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纳入医疗保障基金支付范围的医疗服务行为和医疗费用的监督,规范医疗保障经办业务,依法查处违法使用医疗保障基金的行为。

3. 医疗保障局行政执法法律法规依据

2.《省基本医疗保险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省政府第284号令,2018发布)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承担基本医疗保险行政管理职责的部门(以下简称医保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基本医疗保险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十四条:协议医疗机构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规定的,由医保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按照协议约定暂停1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的医疗保险结算关系,直至解除服务协议;骗取医疗保险基金支出的,由医保行政部门责令退回骗取的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并对协议医疗机构处骗取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有执业资格的,依法吊销其执业资格。第三十五条:协议药店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规定的,由医保行政部门责令改正,逾期不改的,按照协议约定暂停1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的医疗保险结算关系,直至解除服务协议;骗取医疗保险基金支出的,由医保行政部门责令退回骗取的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并对协议药店处骗取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有执业资格的,依法吊销其执业资格。【摘要】
医疗保障局行政执法法律法规依据【提问】
您好~我是合作咨询律师,已经收到您的问题了,我需要一点时间编辑答案,稍等一下下哦。【回答】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主席令第25号,2018修正)》第八十七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及医疗机构、药品经营单位等社会保险服务机构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基金支出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退回骗取的社会保险金,处骗取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属于社会保险服务机构的,解除服务协议;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有执业资格的,依法吊销其执业资格。【回答】
2.《省基本医疗保险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省政府第284号令,2018发布)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承担基本医疗保险行政管理职责的部门(以下简称医保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基本医疗保险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十四条:协议医疗机构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规定的,由医保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按照协议约定暂停1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的医疗保险结算关系,直至解除服务协议;骗取医疗保险基金支出的,由医保行政部门责令退回骗取的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并对协议医疗机构处骗取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有执业资格的,依法吊销其执业资格。第三十五条:协议药店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规定的,由医保行政部门责令改正,逾期不改的,按照协议约定暂停1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的医疗保险结算关系,直至解除服务协议;骗取医疗保险基金支出的,由医保行政部门责令退回骗取的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并对协议药店处骗取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有执业资格的,依法吊销其执业资格。【回答】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主席令第25号,2018修正)》第八十八条: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退回骗取的社会保险金,处骗取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回答】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主席令第25号,2018修正)》第八十四条:用人单位不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用人单位处应缴社会保险费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回答】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主席令第25号,2018修正)》第八十四条:用人单位不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用人单位处应缴社会保险费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回答】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主席令第25号,2018修正)》第八十六条: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限期缴纳或者补足,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由有关行政部门处欠缴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回答】
很高兴这次为您解答!如果您对我以上针对性的回复觉得满意的话,可以给我一个赞,并点击我的头像进行图文咨询关注,以便我这边为您持续定向进行解答哦。我将期待下一次为您排忧解难~【回答】

医疗保障局行政执法法律法规依据

4. 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可以要求医疗保障机构

一、要坚持“动态清零”总方针不动摇,严格落实“四方责任”,加强远端管控和近端筛查,对于新发病例及风险人员,坚持以快制快,第一时间流调落位管控,迅速阻断传播链条。各单位要履行主体责任,要求进返香人员须持48小时内核酸检测阴性证明方可返岗上班,加强健康监测,出现身体不适要主动报备。
二、严格集中隔离点规范管理,按规定开展核酸检测,加强健康宣教,严格落实清洁消毒、健康监测等各项防控措施,集中隔离点工作人员要做好个人防护,实施闭环管理,防止交叉感染和职业暴露。
三、请与病例活动轨迹有交集的人员,特别是天津、大连、石家庄、承德、衡水、成都等风险地区进返香人员,接到电话、短信、健康码弹窗、健康码黄码或红码提示风险人员,立即主动向社区、单位、宾馆等报告,配合做好集中隔离、居家隔离、健康监测、核酸检测等各项防控措施。广大居民要切实履行个人防疫责任,增强防护意识,坚持不去中高风险地区和报告确诊病例地区旅行或出差,如有域外旅居史,请在进返香前后密切关注所到访域外地区疫情形势,抵香后如发现到访地区有报告病例,请及时向社区报备。进返香途中时刻加强个人防护,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时要全程规范佩戴口罩,尽量减少与他人接触,降低感染风险。抵香后主动报告,自觉遵守防疫规定,7日内不聚餐、不聚会、不前往人员密集场所,外出时做好个人防护,按规定进行核酸检测,加强健康监测。



5. 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可以要求医疗保障机构

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可以要求医疗保障经办机构暂停医疗保障基金结算。

《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条 定点医药机构涉嫌骗取医疗保障基金支出的,在调查期间,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可以采取增加监督检查频次、加强费用监控等措施,防止损失扩大。定点医药机构拒不配合调查的,经医疗保障行政部
门主要负责人批准,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可以要求医疗保障经办机构暂停医疗保障基金结算。经调查,属于骗取医疗保障基金支出的,依照本条例第四十条的规定处理;不属于骗取医疗保障基金支出的,按照规定结算。

  参保人员涉嫌骗取医疗保障基金支出且拒不配合调查的,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可以要求医疗保障经办机构暂停医疗费用联网结算。暂停联网结算期间发生的医疗费用,由参保人员全额垫付。经调查,属于骗取医疗保障基金支出的,依照本条例第四十一条的规定处理;不属于骗取医疗保障基金支出的,按照规定结算。

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可以要求医疗保障机构

6. 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实施监督检查,可以采取哪些措施?

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实施监督检查,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进入现场检查;
二、询问有关人员;
三、要求被检查对象提供与检查事项相关的文件资料,并作出解释和说明;
四、采取记录、录音、录像、照相或者复制等方式收集有关情况和资料;
五、对可能被转移、隐匿或者灭失的资料等予以封存;
六、聘请符合条件的会计师事务所等第三方机构和专业人员协助开展检查;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措施。

扩展资料
首部医保监管条例发布:
《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于2021年2月19日发布,将于2021年5月1日起实施。该条例是我国首部医保监管条例。
条例首次明确参保人员义务,若个人以骗保为目的,将医保凭证交由他人冒名使用,或重复享受医保待遇等,将暂停其医疗费用联网结算3至12个月,并处骗取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同时,条例明确要求,医保基金专款专用,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或者挪用。
参考资料来源:央广网-首部医保监管条例发布!骗保将处骗取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

7. 医保局有行政执法权吗?具体是如何行使的?

行政执法是行政机关履行政府职能、管理经济社会事务的重要途径。行政执法公开是保护行政相对人和公众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的重要措施。明确了地方医保部门行政执法的权力和责任,特别是明确了法律依据。相信这将在很大程度上解决地方医保部门在行政执法中遇到的困难,提高医保行政执法的权威性。

省级部门清理出行政权力事项约3000件,其中行政处罚约占三分之一,包括医疗保险监管的8个主要项目和56个分项。省委、省政府要求与广东省同步削减。省级部门的行政执法重点是制定政策标准、监督指导、查处重大案件、组织协调跨地区执法。四是打击医疗保险领域欺诈和保险欺诈的要求。

暂行规定没有具体扩大行政执法程序,只是将其概括为按照行政执法实施。这是因为:机构改革和行政监督只涉及行政处罚;;符合国务院互联网监管平台医疗保险监管事项;在实践中,行政强制强调对行政处罚案件的过程管理。根据省司法厅的综合行政执法文件,对暂行规定进行了调整。需要说明的是:在实施阶段,考虑到医疗保险对用人单位、被保险人和两个固定机构执法的特殊性,没有分期缴纳罚款、追加罚款、代为履行、强制执行等文件。在实践中,可以结合实际情况,参考综合性行政执法文件对地方医疗保险管理进行补充。

根据国家医保局的统一部署,我省计划在三年内完成全省定点医疗机构的全覆盖检查,执法任务艰巨。据初步统计,各级医保部门资金监管口岸人员不足100人,履行医保资金监管执法职责的人员也非常有限。因此,研究制定医疗保险制度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统一执法文件,对于规范行政处罚,提高行政处罚案件处理质量,促进依法行政,具有重要意义。

医保局有行政执法权吗?具体是如何行使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