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办法的简述

2024-05-14

1. 浙江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办法的简述

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浙委办〔2009〕138号各市、县(市、区)党委和人民政府,省直属各单位: 《浙江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办法(试行)》已经省委、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在事业单位实施岗位设置管理制度,是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深化人事制度改革的重要内容,对于事业单位转换用人机制,实现身份管理向岗位管理的转变,调动事业单位各类人员的积极性、创造性,促进社会公益事业的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地各部门要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周密部署,精心组织实施。要将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与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结合起来,与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度结合起来,与促进事业单位用人机制转换结合起来。要坚持以人为本,从促进社会事业发展、维护广大职工根本利益出发,积极稳妥地推进改革。要深入细致地做好广大职工的思想政治工作,正确处理好改革发展稳定的关系,确保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工作平稳顺利推进。各地各部门在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反馈省委组织部和省人力社保厅。浙江省委办公厅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09年12月23日

浙江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办法的简述

2. 浙江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办法的介绍

浙江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办法是2009年12月23日在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引发颁布,这对于事业单位转换用人机制,实现身份管理向岗位管理的转变,调动事业单位各类人员的积极性、创造性,促进社会公益事业的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3. 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

1.根据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办法分为了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以及工勤技能岗位。
2.管理岗位的级别主要是分为1-10级,管理岗位的职责主要是负责事业单位中各事项、各个机关单位的负责人、各个科室和办公室负责人员。
3.专业技术岗的级别主要是分为13个等级,这13个等级按照级别情况又分为高级、中级和初级,主要的岗位有教育类事业单位中的教师和医疗类事业单位中的医师和护士等。
4.工勤技能岗分为技术岗和普通岗。普通岗位是不分级别,主要的岗位有司机、电工等。技术岗位主要分为高级技师、普通技师、高级工、中级工和初级工。



1.根据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办法分为了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以及工勤技能岗位。
2.管理岗位的级别主要是分为1-10级,管理岗位的职责主要是负责事业单位中各事项、各个机关单位的负责人、各个科室和办公室负责人员。
3.专业技术岗的级别主要是分为13个等级,这13个等级按照级别情况又分为高级、中级和初级,主要的岗位有教育类事业单位中的教师和医疗类事业单位中的医师和护士等。
4.工勤技能岗分为技术岗和普通岗。普通岗位是不分级别,主要的岗位有司机、电工等。技术岗位主要分为高级技师、普通技师、高级工、中级工和初级工。

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

4. 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

《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化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建立健全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制度,实现事业单位人事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为了社会公益目的,由国家机关举办或其他组织利用国有资产举办的事业单位。经批准参照公务员法进行管理的事业单位除外。

  岗位设置管理中涉及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的,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岗位是指事业单位根据其社会功能、职责任务和工作需要设置的工作岗位,应具有明确的岗位名称、职责任务、工作标准和任职条件。




  第四条 事业单位要按照科学合理、精简效能的原则进行岗位设置,坚持按需设岗、竞聘上岗、按岗聘用、合同管理。



  第五条 国家对事业单位岗位设置实行宏观调控,分类指导,分级管理。

  国家确定事业单位通用的岗位类别和等级,根据事业单位的功能、规格、规模以及隶属关系等情况,对岗位实行总量、结构比例和最高等级控制。


  第六条 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是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的综合管理部门,负责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的政策指导、宏观调控和监督管理。事业单位主管部门负责所属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的工作指导、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

  人事部会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制定有关行业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的指导意见。


  第七条 事业单位根据岗位设置的政策规定,按照核准的岗位总量、结构比例和最高等级,自主设置本单位的具体工作岗位。

5. 浙江省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建立和完善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制度,加强对事业单位的管理,保障事业单位的合法权益,根据法律、法规和国家其他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事业单位以及中央驻浙事业单位设立、变更、终止的登记管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三条 省、市(地)、县(市、区)机构编制管理机关负责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工作。第四条 登记管理机关按照下列分工实施登记管理:
  (一)省登记管理机构负责省属事业单位、中央驻浙事业单位的登记管理;
  (二)市(地)登记管理机关负责市(地)属事业单位的登记管理;
  (三)县(市、区)登记管理机关负责县(市、区)及乡(镇)属事业单位的登记管理。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助登记管理机关做好事业单位的登记工作。第六条 组建事业单位应当经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批准。
  经批准组建的事业单位,应当自批准之日起3个月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办理事业单位设立登记。第七条 申请事业单位法人登记,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规范的名称和组织机构;
  (二)有固定的场所和相应的设施;
  (三)有明确的职责范围和相应的从业人员;
  (四)有一定的经费来源或者相应的资金;
  (五)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不具备前款第(五)项条件,但具备前款其他条件的,申请非法人的事业单位登记。第八条 申请办理事业单位设立登记的,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下列文件、材料:
  (一)设立登记申请书;
  (二)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批准组建的文件;
  (三)经费来源证明或者资金信用证明;
  (四)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明;
  (五)单位住所的权属证明;
  (六)其他必要的文件、材料。第九条 事业单位登记的主要事项包括:单位名称、住所地、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所有制类别、职责范围、隶属关系、机构规格、编制员额、经费来源(资金数额)、分支机构等。第十条 登记管理机关应当自收到设立申请书之日起30日内,根据本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审核。审核合格的,予以登记,发给《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或者《事业单位登记证》;审核不合格的,将审核结果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请人。第十一条 经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登记的事业单位具备条件,要求从事经营活动的,应当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工商营业登记。第十二条 事业单位改变登记事项的,应当在有关部门批准后30日内,向原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
  申请办理变更登记,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下列文件、材料:
  (一)变更登记申请书;
  (二)有关部门批准变更的文件;
  (三)其他有关文件、材料。第十三条 登记管理机关应当自收到变更登记申请书之日起30日内,作出核准变更登记或者不予变更登记的决定;对准予变更登记的,应当同时换发《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或者《事业单位登记证》。第十四条 事业单位因合并、被依法撤销或者其他原因终止业务活动的,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事业单位领取《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或者《事业单位登记证》后,满6个月尚未开展业务活动或者停止业务活动满1年的,视同终止业务活动。
  事业单位办理注销登记,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下列文件、材料:
  (一)申请注销登记报告;
  (二)具有法律效力的债权债务清结证明;
  (三)其他必要的文件、材料。第十五条 事业单位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注销之日起终止。
  登记管理机关对核准注销登记的事业单位,应当收缴其《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或者《事业单位登记证》的正本和副本,并将注销登记情况告知其开户银行以及财政、税务、工商、公安、物价、统计、技术监督、国有资产管理等部门。第十六条 事业单位的设立、注销,或者变更名称、职责范围、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由登记管理机关发布登记公告。第十七条 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实行年度检验制度。
  事业单位应当在每年1月1日至4月30日期间,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年度报告、《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或者《事业单位登记证》正本和副本等材料,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的年度检验。登记管理机关应当对事业单位登记的主要事项进行审查。

浙江省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办法

6. 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办法

	1.根据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办法分为了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以及工勤技能岗位。
	2.管理岗位的级别主要是分为1-10级,管理岗位的职责主要是负责事业单位中各事项、各个机关单位的负责人、各个科室和办公室负责人员。
	3.专业技术岗的级别主要是分为13个等级,这13个等级按照级别情况又分为高级、中级和初级,主要的岗位有教育类事业单位中的教师和医疗类事业单位中的医师和护士等。
	4.工勤技能岗分为技术岗和普通岗。普通岗位是不分级别,主要的岗位有司机、电工等。技术岗位主要分为高级技师、普通技师、高级工、中级工和初级工。

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办法

7. 浙江省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度试行细则

法律分析:《浙江省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度试行细则》为深化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的人事管理制度,规范事业单位的人员聘用工作,维护用人单位和职工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细则。聘用单位应当结合本单位工作需要,按照科学合理、精简效能原则设置岗位,并根据有关规定确定岗位的相关待遇。机构编制部门核定人员编制的聘用单位在聘用人员时,不得突破核定的编制数额。
法律依据:《浙江省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度试行细则》
第一条 为深化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的人事管理制度,规范事业单位的人员聘用工作,维护用人单位和职工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本省事业单位(以下称聘用单位)和与之建立或者形成聘用关系的人员,但参照、依照国家公务员制度进行人事管理的除外。

浙江省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度试行细则

8. 浙江省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度试行细则

  1、如是事业单位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依照劳动合同法执行;
  2、事业单位除按照国家公务员制度进行人事管理的以及转制为企业的以外,都要逐步试行人员聘用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以下称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适用本法。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依照本法执行。
  《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的意见》
  一、聘用制度的基本原则和实施范围
  事业单位与职工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政策和本意见的要求,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通过签订聘用合同,明确聘用单位和受聘人员与工作有关的权利和义务。人员聘用制度主要包括公开招聘、签订聘用合同、定期考核、解聘辞聘等制度。通过实行人员聘用制度,转换事业单位用人机制,实现事业单位人事管理由身份管理向岗位管理转变,由行政任用关系向平等协商的聘用关系转变,建立一套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的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制度。
  建立和推行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度,要贯彻党的干部路线,坚持党管干部原则;坚持尊重知识、尊重人才的方针,树立人才资源是第一资源的观念;坚持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坚持走群众路线,保证职工的参与权、知情权和监督权。
  事业单位除按照国家公务员制度进行人事管理的以及转制为企业的以外,都要逐步试行人员聘用制度。对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的任用,根据干部人事管理权限和规定的程序,可以采用招聘或者任命等形式。使用事业单位编制的社会团体录用专职工作人员,除按照国家公务员制度进行人事管理的以外,也要参照本意见逐步试行人员聘用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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