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益诉讼的费用由谁承担?

2024-05-16

1. 公益诉讼的费用由谁承担?

(一)当公益诉讼原告胜诉时
公益诉讼费用全部由被告方承担,包括原告因公益诉讼产生的律师费,并建立公益诉讼奖励基金,以用来鼓励公益诉讼原告。
(二)当原告败诉时
公益诉讼费用由国家和原告方共同承担。其中国家承担因诉讼产生的鉴定、勘验、翻译等费用,而公益诉讼原告则承担公益诉讼的案件受理费,而对律师费用则通过各地方公益诉讼专有资金账户和诉讼费用保险实行分散支付。
《民法典》第一百一十八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
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按照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
收取诉讼费用的办法另行制定。
当原告胜诉的时候,公益诉讼的诉讼费就由被告进行承担;如果原告败诉了的话,诉讼费用就由原告和国家一起承担。如果是有经济困难交不上诉讼费用的话可以申请缓交。
一、离婚后财产纠纷的诉讼费怎么计算
原告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人民法院作出立案受理决定时,同时通知原告预交诉讼费,最后人民法院依“原告预交,败诉方承担”的原则确定诉讼费的承担方和双方责任的大小各自承担的比例,如果诉讼费交缴后原告又撤诉,人民法院只退还诉讼费的50%。离婚案件每件交纳50元至300元。涉及财产分割,财产总额不超过20万元的,不另行交纳;超过2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
离婚案件的诉讼费用,由原告预交。预交确有困难的,可以在预交期内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原告在预交期内未预交诉讼费用,经人民法院再次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缓、减、免交诉讼费用未获人民法院批准而仍不预交的,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按撤诉处理的离婚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6个月内又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一般民事案件审结时,诉讼费用由败诉的当事人负担。双方都有责任的,由双方分担。但是离婚案件审结时,诉讼费用的负担,则由人民法院视案件的具体情况而定。当事人根据人民法院的决定,负担诉讼费用。
二、诉讼离婚费用谁负?
诉讼离婚费用由败诉方负担,胜诉方自愿承担的除外。部分胜诉、部分败诉的,人民法院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决定当事人各自负担的诉讼费用数额。共同诉讼当事人败诉的,人民法院根据其对诉讼标的的利害关系,决定当事人各自负担的诉讼费用数额。到人民法院起诉离婚的,要按照规定缴纳诉讼费,人民法院会通知原告交纳案件受理费,如果原告接到通知次日起7日内不交纳诉讼费用的,按自动撤诉处理。原告自接到人民法院交纳诉讼费用通知次日起7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反诉案件由提起反诉的当事人自提起反诉次日起7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上诉案件的案件受理费由上诉人向人民法院提交上诉状时预交。双方当事人都提起上诉的,分别预交。

公益诉讼的费用由谁承担?

2. 公益诉讼费用谁承担?

一、公益诉讼费用的承担
1、当公益诉讼原告胜诉时
公益诉讼费用全部由被告方承担,包括原告因公益诉讼产生的律师费,并建立公益诉讼奖励基金,以用来鼓励公益诉讼原告。
2、当原告败诉时
公益诉讼费用由国家和原告方共同承担。其中国家承担因诉讼产生的鉴定、勘验、翻译等费用,而公益诉讼原告则承担公益诉讼的案件受理费,而对律师费用则通过各地方公益诉讼专有资金账户和诉讼费用保险实行分散支付。
二、将诉讼费用明确化、固定化、象征化
在我国,涉及财产的案件法律规定一律按标的额计算,计征率从4%至0.5%不等,标的额越大,受理费用越高。对于非财产案件,民事诉讼法规定按件计算,1元到1
000元不等。这些规定对于公益诉讼法来说都不是十分恰当,标的额并不同于判决额,标的额只反映当事人起诉时的请求,而判决额则是最后诉讼终结时当事人可以获得的利益。在我国一场诉讼中标的额往往多于判决额,且在许多情况下两者相差悬殊,所以按标的额计算,有时受理费用甚至高于判决额,使得当事人入不敷出,请求的标的额越大,当事人亏得越多。[2]这就给人们造成一种隐患,人们并不能预料到法院最后的判决额,所以在标的额上将犹豫不决,惟恐亏损,最后将导致人们放弃诉讼,选择私了或不了了之。因为本与自己无多大直接利害关系,没有必要去冒险,也许会得不偿失。所以,本人认为在公益诉讼中所有案件都应按件计算受理费用,使受理费用固定化,做到让当事人对自己需要交纳的受理费用心里有数,而且按件收费标准不宜过高,交纳象征性的少量即可,过高也会让人们避诉讼而远之。对此我们可以借鉴一下其他各国的做法,如美国,案件受理费最低为2美元,最高为35美元。折合人民币最高也不超过2元。又如意大利,收费标准在8500里拉(10美元)至23
000里拉(27美元)之间{5}。至于其他诉讼费用,本人认为应明确。1989年《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第4条规定的“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由当事人负责的其他诉讼费用”的规定实际给予了人民法院极大的自由裁量权,为其开了一扇方便之门。为了其本部门利益,人民法院则会滥用此权将自己的其他开支转嫁于当事人或是在诉讼中进行一些不必要的活动而加大其实际开支,进而增加当事人诉讼费用,而当事人则对此束手无策。可以说,此规定对当事人是有害无利的。公益诉讼要求鼓励人们运用诉讼程序维护自己权益同时维护社会利益,积极履行对社会的义务,这就要求我们将建立的公益诉讼诉讼费用制度维护的应是当事人及社会,而不是法院或国家财政利益。因此有利于法院,有害于当事人的此条规定应予以删除,应限制法院在诉讼费用上的自由裁量权,明确人民法院应当收取的其他诉讼费用,从而避免人民法院滥用职权,减轻当事人在诉讼费用上的担心和负担,调动其维护社会利益的积极性。其次也应固定,应以实际支出为准,且应在公益诉讼完结时进行清算,判决应交纳的数额和当事人,说明理由后当事人才予以交纳。

3. 公益诉讼是否收诉讼费

一、检察院提起公益诉讼要交纳诉讼费用吗      检察院为了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公众利益,提起公益诉讼的,不需要缴纳诉讼费用。      《人民检察院公益诉讼办案规则》      第二条 人民检察院办理公益诉讼案件的任务,是通过依法独立行使检察权,督促行政机关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支持适格主体依法行使公益诉权,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维护宪法和法律权威,促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第一百零七条 人民检察院提起公益诉讼,不需要交纳诉讼费用。
二、民事公益诉讼的流程是怎样的      1、人民法院审理人民检察院提起的民事公益诉讼案件,被告提出反诉请求的,不予受理。      2、人民法院审理人民检察院提起的第一审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原则上适用人民陪审制。当事人申请不适用人民陪审制审理的,人民法院经审查可以决定不适用人民陪审制审理。      3、人民检察院与被告达成和解协议或者调解协议后,人民法院应当将协议内容公告,公告期间不少于三十日。公告期满后,人民法院审查认为和解协议或者调解协议内容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出具调解书。      4、人民检察院在法庭辩论终结前申请撤诉,或者在法庭辩论终结后,人民检察院的诉讼请求全部实现,申请撤诉的,应予准许。      5、对于人民法院作出的民事公益诉讼判决、裁定,当事人依法提起上诉、人民检察院依法提起抗诉或者其他当事人依法申请再审且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分别按照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第二审程序、审判监督程序审理。      通过上述分析知道,依据《人民检察院公益诉讼办案规则》的规定,人民检察院提起公益诉讼,不需要交纳诉讼费用。检察院提起公益诉讼,是为了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维护宪法和法律权威。

公益诉讼是否收诉讼费

4. 公益诉讼费用收费标准

向法院起诉的诉讼费根据案件性质不同而不同:1、离婚案件每件交纳50元至300元。涉及财产分割,财产总额不超过20万元的,不另行交纳;超过20万元的部分,按照交纳。2、侵害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以及其他人格权的案件,每件交纳100元至500元。涉及损害赔偿,赔偿金额不超过5万元的,不另行交纳;超过5万元至10万元的部分,按照1%交纳;超过10万元的部分,按照交纳。3、其他非财产案件每件交纳50元至100元。4、财产案件,根据诉讼请求的金额或者价额,按照下列比例分段累计交纳:1.不超过1万元的,每件交纳50元;2.超过1万元至10万元的部分,按照交纳;3.超过10万元至20万元的部分,按照2%交纳;4.超过20万元至50万元的部分,按照交纳;5.超过50万元至100万元的部分,按照1%交纳;6.超过100万元至200万元的部分,按照交纳;7.超过200万元至500万元的部分,按照交纳;8.超过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按照交纳;9.超过1000万元至2000万元的部分,按照交纳;10.超过2000万元的部分,按照交纳。法律依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三条案件受理费分别按照下列标准交纳:(一)财产案件根据诉讼请求的金额或者价额,按照下列比例分段累计交纳:1.不超过1万元的,每件交纳50元;2.超过1万元至10万元的部分,按照交纳;3.超过10万元至20万元的部分,按照2%交纳;4.超过20万元至50万元的部分,按照交纳;5.超过50万元至100万元的部分,按照1%交纳;6.超过100万元至200万元的部分,按照交纳;7.超过200万元至500万元的部分,按照交纳;8.超过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按照交纳;9.超过1000万元至2000万元的部分,按照交纳;10.超过2000万元的部分,按照交纳。

5. 公益公益告不起的诉讼费用需要给谁赔偿

公益诉讼赔偿款项基本是打入基金或专户,法院将进行监督和跟踪。环境保护公益诉讼不是赔偿之诉,而是在于要求侵权方停止污染、尽快恢复原状;所得的赔偿也不归属于个人,在支付律师费等诉讼费用后,应纳入到环境保护基金中去,个人不能直接从中独享。【法律依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检察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在环境公益诉讼案件中,原告可以请求被告承担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恢复原状、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环境修复费用和服务功能损失等款项应专款专用,不能挪作他用,款项不能交给原告。

公益公益告不起的诉讼费用需要给谁赔偿

6. 消费者公益诉讼的费用谁付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消费者公益诉讼的诉讼费用由原告预先交纳,如果原告胜诉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来承担,而调查、取证等的合理费用,法院会依据实际情况支持由被告承担。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消费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七条原告为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采取合理预防、处置措施而发生的费用,请求被告承担的,人民法院可予支持。
第十八条原告及其诉讼代理人对侵权行为进行调查、取证的合理费用、鉴定费用、合理的律师代理费用,人民法院可根据实际情况予以相应支持。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
第二十九条诉讼费用由败诉方负担,胜诉方自愿承担的除外。
部分胜诉、部分败诉的,人民法院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决定当事人各自负担的诉讼费用数额。
共同诉讼当事人败诉的,人民法院根据其对诉讼标的的利害关系,决定当事人各自负担的诉讼费用数额。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对消费公益诉讼有何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七条对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中国消费者协会以及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的消费者协会,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提起消费民事公益诉讼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规定的起诉状,并按照被告人数提交副本;
(二)被告的行为侵害众多不特定消费者合法权益或者具有危及消费者人身、财产安全危险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初步证据;
(三)消费者组织就涉诉事项已按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三十七条第四项或者第五项的规定履行公益性职责的证明材料。
一、医疗事故与医患纠纷的诉讼费应该由谁承担
医疗事故与医患纠纷的诉讼费应该由败诉方负担,胜诉方自愿承担的除外。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
第二十九条诉讼费用由败诉方负担,胜诉方自愿承担的除外。
部分胜诉、部分败诉的,人民法院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决定当事人各自负担的诉讼费用数额。
共同诉讼当事人败诉的,人民法院根据其对诉讼标的的利害关系,决定当事人各自负担的诉讼费用数额。
第三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改变第一审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裁定的,应当相应变更第一审人民法院对诉讼费用负担的决定。
第三十一条经人民法院调解达成协议的案件,诉讼费用的负担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决定。
第三十二条
依照本办法第九条第(一)项、第(二)项的规定应当交纳案件受理费的再审案件,诉讼费用由申请再审的当事人负担;双方当事人都申请再审的,诉讼费用依照本办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负担。原审诉讼费用的负担由人民法院根据诉讼费用负担原则重新确定。

7. 公益诉讼费用有什么需要注意的

一、公益诉讼费用的承担
1、当公益诉讼原告胜诉时
公益诉讼费用全部由被告方承担,包括原告因公益诉讼产生的律师费,并建立公益诉讼奖励基金,以用来鼓励公益诉讼原告。
2、当原告败诉时
公益诉讼费用由国家和原告方共同承担。其中国家承担因诉讼产生的鉴定、勘验、翻译等费用,而公益诉讼原告则承担公益诉讼的案件受理费,而对律师费用则通过各地方公益诉讼专有资金账户和诉讼费用保险实行分散支付。
二、将诉讼费用明确化、固定化、象征化
在我国,涉及财产的案件法律规定一律按标的额计算,计征率从4%至0.5%不等,标的额越大,受理费用越高。对于非财产案件,民事诉讼法规定按件计算,1元到1
000元不等。这些规定对于公益诉讼法来说都不是十分恰当,标的额并不同于判决额,标的额只反映当事人起诉时的请求,而判决额则是最后诉讼终结时当事人可以获得的利益。在我国一场诉讼中标的额往往多于判决额,且在许多情况下两者相差悬殊,所以按标的额计算,有时受理费用甚至高于判决额,使得当事人入不敷出,请求的标的额越大,当事人亏得越多。[2]这就给人们造成一种隐患,人们并不能预料到法院最后的判决额,所以在标的额上将犹豫不决,惟恐亏损,最后将导致人们放弃诉讼,选择私了或不了了之。因为本与自己无多大直接利害关系,没有必要去冒险,也许会得不偿失。所以,本人认为在公益诉讼中所有案件都应按件计算受理费用,使受理费用固定化,做到让当事人对自己需要交纳的受理费用心里有数,而且按件收费标准不宜过高,交纳象征性的少量即可,过高也会让人们避诉讼而远之。对此我们可以借鉴一下其他各国的做法,如美国,案件受理费最低为2美元,最高为35美元。折合人民币最高也不超过2元。又如意大利,收费标准在8500里拉(10美元)至23
000里拉(27美元)之间{5}。至于其他诉讼费用,本人认为应明确。1989年《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第4条规定的“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由当事人负责的其他诉讼费用”的规定实际给予了人民法院极大的自由裁量权,为其开了一扇方便之门。为了其本部门利益,人民法院则会滥用此权将自己的其他开支转嫁于当事人或是在诉讼中进行一些不必要的活动而加大其实际开支,进而增加当事人诉讼费用,而当事人则对此束手无策。可以说,此规定对当事人是有害无利的。公益诉讼要求鼓励人们运用诉讼程序维护自己权益同时维护社会利益,积极履行对社会的义务,这就要求我们将建立的公益诉讼诉讼费用制度维护的应是当事人及社会,而不是法院或国家财政利益。因此有利于法院,有害于当事人的此条规定应予以删除,应限制法院在诉讼费用上的自由裁量权,明确人民法院应当收取的其他诉讼费用,从而避免人民法院滥用职权,减轻当事人在诉讼费用上的担心和负担,调动其维护社会利益的积极性。其次也应固定,应以实际支出为准,且应在公益诉讼完结时进行清算,判决应交纳的数额和当事人,说明理由后当事人才予以交纳。

公益诉讼费用有什么需要注意的

8. 什么是公益诉讼

目前理论界有不同的观点。一种认为是指特定的国家机关和相关的组织和个人,根据法律的授权,对违反法律法规,侵犯国家利益、社会利益或特定的他人利益的行为,向法院起诉,由法院依法追究法律责任的活动。另一种观点认为指任何组织和个人都可以根据法律法规的授权,对违反法律、侵犯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有权向人民法院起诉,由法院追究违法者法律责任的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