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益信托的现状问题

2024-05-13

1. 公益信托的现状问题

 在中国,个人或者组织要从事公益事业,有以下几种组织形式可供选择。一者,社会团体法人。1998年《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2条规定,“本条例所称社会团体,是指中国公民自愿组成,为实现会员共同意愿,按照其章程开展活动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社会团体是基于公民结社自由权的社团。二者,基金会。2004年以前,基金会是作为社会团体法人存在的。但自1998《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将社会团体定义为成员制的社团后,基金会已经无法在逻辑上成为社会团体的一种类型。2004年《基金会管理条例》将基金会定义为“利用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捐赠的财产,以从事公益事业为目的,按照本条例的规定成立的非营利法人。”可谓正本清源。三者,民办非企业单位。[70]1996年,中央从完善我国社会组织管理格局的角度出发,决定把民办事业单位交由民政部门进行统一归口登记,称为民办非企业单位。1998年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凳记管理暂行条例》中第一次从法律上确立了这一组织形式。社团法人是一种以成员为特征的非营利组织,这与公益信托有本质上的区别。民办非企业单位是指利用非国有资产举办的,从事非营利性社会服务活动的社会组织。例如民办学校、私营医院等。与此不同的是,公益信托并不要求一定得从事社会服务活动,大部分是为社会公益事业直接提供资金支持。我国《民法通则》将法人分为机关法人、事业单位法人、社会团体法人和企业法人四种类型,尚不存在财团法人之说,也就没有相对应的制度。但是葛云松先生在比较了我国基金会与法人型民办非企业单位与国外财团法人之后,得出结论:“我国的基金会与民法非企业单位法人制度与同外的财团法人制度的确存在一些差异。[71]但是除了在若干问题上范围较窄、若干细节规定上有些区别或者缺乏规定外,并没有根本性的不同。”[72]可以将我国的基金会和法人型民办非企业单位进行制度上的整合,建构起我国的财团法人制度。关于公益信托与财团法人之间的一般区别,本文在前面已经有所涉及,不再赘述。不可否认的是,我国基金会在筹建资金,从事社会公益活动方面取得了很大的成果。以青少年基金会为例,仅希望工程一项在短短十余年间累计接受海内外捐款18.4亿元,使229万名儿童重返校园,建起了7800多所希望小学,被誉为“中国非营利组织公益组织品牌”。但是纵观法律规定,我们发现:一者,在我国设立基金会的条件比较苛刻,主要体现在资金要求上,全国性公募基金会的原始基金不低于800万元人民币;地方性公募基金会的原始基金不得低于400万元人民币;非公募基金会的原始基金不得低于200万元人民币。公益信托没有起始资金的限制,只要求有确定的信托财产即可,更有利于吸纳社会上闲散资金从事公益事业。另外,基金会的设立程序比较繁琐。二者,在运行成本上,基金会要求配备专职人员(包括理事、监事、秘书长等),确定固定住所,而公益信托的具体运营由受托人来进行,除此之外,只需要设立信托监察人即可。三者,基金会在实现资产保值、增值方面有诸多限制。《基金会管理条例》第2条明确基金会是从事公益事业为目的的“非营利法人”。第28条没有具体规定基金会所能从事的营利活动,而只是原则性地规定,基金会应按照合法、安全、有效的原则实现基金的保值、增值。“合法要求”是指基金会必须符合以下规定:1990年8月的人民银行总行颁发的《基金会稽核暂行规定》要求各地对基金会“以盈利为目的的经营活动,如直接投资、经商办厂、借贷资金等”进行检查纠正。1995年4月人民银行总行下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基金会管理的通知》中要求“凡经营管理企业及其他营利性经济实体的基金会,要限期清理并作出适当处置”;而且“基金会基金的保值及增值必须委托金融机构进行。”同时根据基金会条例第29条规定,公募基金会每年用于从事章程规定的公益事业支出,不得低于上一年总收入的70%;非公募基金会每年用于从事章程规定的公益事业支出,不得低于上一年基金金额的8%。这些强制性比例的规定从一定意义上是为了促使基金会实现发展公益事业的宗旨,确保对公益事业的投入。但是这样规定的缺陷在于缺乏可操作性,而且在一定程度上致使基金会投资行为受到极大限制。所以,即使我们已经有社会团体法人、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三种模式供民众选择以从事公益事业,但是依然无法满足所有的需要。信托法中对公益信托的规定无疑是另外一种选择途径。 尽管诚如本文开篇所言,截至2008年5月,我国尚无公益信托的成功尝试。汶川地震之后,“西安信托5.12抗震救灾公益信托计划”以公益信托方式推进灾区的教育事业,被视为真正意义上的公益信托在我国的尝试。但是在实践中存在不少公益信托的雏形:1.在一些基金会内部设立公益基金例如在青少年发展基金会中,设有中国青基会公益纪念基金。该基金以长期资助青少年发展事业为宗旨,接受捐赠人的捐赠,捐赠人获得基金的命名权。共分为四种类型:创始基金、专项基金、遗产基金和公共基金。还有类似“希望工程——金龙鱼农民工助学基金”、“濮存昕爱心公益基金”等专项公益基金。在红十字会下设立的“李连杰壹基金”也是一个典型个案。2.我国存在大量的公益基金,例如教育基金、扶贫基金、助残基金、劳保基金、医疗保险基金、养老基金等但是问题在于这些基金大多被各主管部门分割控制。而且主管部门大多为国家行政机关,缺乏必要的资金运作经验、技术和专业人才,无法实现专业管理和专家理财,资金运作行政色彩浓厚,不接受严格的金融监管,资金运作效率低下,甚至被挪用、盗用,无法实现基金预定的保值增值和安全的目标。3.各大院校所设立的各种奖学金、助学金、科研基金等这类奖(助)学金、奖教金和专项课题研究基金大多为社会公众向高校捐赠设立。一般设立在各高校的校友会之下,设有一定的管理方式和管理机关。例如北京大学制定的《北京大学设立奖学金的管理规定》中就有如此规定。4.在特定情况下筹款设立的特定账号例如同一届的毕业生、或者同乡等为了某一特定目的(例如为了相互帮助,尤其是救助遭遇不幸的同学的目的)而设立一个账号;或者为某个重症病人专门设立的账号等。这可能是管理最为松散的一种形式。这些情形的存在无疑表明了现实的一种需要。但是这些“公益基金”无不存在管理和运营上的问题。为什么不能依照信托法中的相关规定来进行规制呢?原因主要在于:第一,信托法中规定了公益信托的原则和一般规则,但是却没有明确相关事项,导致法律规定缺乏操作性而难以适用。按照信托法的规定,公益信托管理中很多事项,例如公益信托的设立和确定、公益信托受托人的辞任、受托人的变更、公益信托的检查、公益信托目的的变更、公益信托的终止等都需要管理机构的批准和监督;[79]但目前尚未确定究竟由哪个政府部门作为公益事业管理机构,致使公益信托的设立和管理无从谈起。第二,国家没有为公益信托提供税收优惠政策。信托法第61条只作了原则性规定:“国家鼓励发展公益信托。”但是具体鼓励发展公益信托的措施,例如税收措施还没有出台,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个人和组织设立公益信托的积极性。[80]当然民众对于信托的陌生感也是原因之一。但是无可否认的是,公益信托制度值得在实践中进行尝试和推广。根据前文分析,信托制度(包括公益信托制度)引入大陆法系,尽管存在一定的理论争议,但是并不构成障碍,而且公益信托制度在发展公益事业方面所存在的功能上的不可替代性,符合我国现实需要。同时,信托制度在中国已经历了二十多年的实践,积累了有益的经验;而且正如前文所述,现实中所存在的公益信托的雏形也为公益信托的发展进行了有益的探索。再者,理论界对此领域的研究也日益增多,相关立法和配套制度也在紧张制定之中,而日本、韩国和我国台湾地区对于这一制度的成功移植的经验也值得我们借鉴和参考。

公益信托的现状问题

2. 公益信托的定义是什么

公益信托是委托人基于对受托人的信任,将其财产权委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按委托人的意愿以自己的名义,为了诸如扶贫济困、救助灾民、扶助残疾人、发展教科文卫、艺术、体育、环保事业等社会公益目的,进行管理或者处分的行为。公益信托是有偿的法律行为,受托人受委托人之托为公益目的,管理或处分信托财产,受托人有权依约取得报酬。公益信托是要式的法律行为,设立公益信托必须采取书面形式,如信托合同、遗嘱或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书面形式。信托合同签订时或受托人承诺时,公益信托合同成立。设立公益信托必须经过有关公益事业的管理机构(以下简称“管理机构”)批准,否则不能以公益信托的名义进行活动。公益信托是“私益信托”的对称,为学术、技艺、慈善、宗教以及其他公共福利事业而办理的信托,也指个人以自己的资金委托给信托部门办理的公共福利事业的信托业务。此类信托中的受益人为社会公众中符合特定条件的人士或团体。金融信托机构对公益信托的管理必须贯彻下述原则:收益及财产的分配应严格遵照捐赠人的意愿不得随意用于其他事务;信托基金的运用要保证用于社会公益事业;大小捐赠遵照平等管理的原则;为受益人取得最多的收益而妥善运用信托基金;信托基金的运用与分配要定期公布。公益信托主要分三种类型:一是公众信托:委托人为一定范围内的公众的利益而设立的信托。二是公共机构信托:为促进公共机构的管理发展而设立的信托。可以提高公共机构的运行效率。三是慈善性剩余信托:由捐款人设立的一种慈善信托,捐款人可将一部分信托收益用于自己及家庭的生活,剩余部分转给慈善机构。设立公益信托,其目的必须是完全为了社会公共利益,并必须取得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接受社会公众和国家有关机构监督,且不得中途解除合同。发展公益信托,有利于促进社会公益事业的发展和社会进步,通过公益信托参与社会公益事业,可以节约人力物力,提高办事效率;由于公益信托基金的建立、运用、停止,都要由国家信托监督管理部门进行管理监督,且更有利于接受社会公众监督,可以防止公益基金不当使用,保证公益信托资金安全,从而保证公益事业更持久地发展。

3. 信托投资基金在我国的发展

谈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在我国房地产融资中的应用一、国外REITS的发展概述   房地产信托基金对于我国来说是一个新生儿,而在国外已经有几十年的发展历史,特别是美国、德国、加拿大等国家,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Real Estate Investment Trusts,REITS),是一种专营于房地产投资项目的投资基金,它通过向证券市场发售可自由流通的受益凭证,集聚众多中小投地资者的资金,然后凭借自身专业的投资理念参与房地产项目的投资组合,最后将投资收益以股息、红利的形式分配给投资者,它本质上是一种投资金信托型投资基金。   美国是目前REITS发展最完善的国家之一,其运营方式一般分为三个阶段:第一阶段是成立筹资阶段,这时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依照法律规定成立,并在证券市场挂牌交易,并通过证券市场向各大中小投资者发售房地产信托投资收益凭证,以获取资金;第二个阶段是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将其筹得的资金投入到房地产及其相关权益的投资项目当中,并将实际管理当中的工作分包给一些专业的承包商来完成,从而从中获得利息、资金、资本增值等投资收入;最后一个阶段是利润分配阶段,广大中小投资者凭自己的收益凭证按时领取股利,分配红利,当然也可以通过证券的流动性在市场上通过低买高卖来获取投机利润,它与以往的房地产融资项目相比具有以下显著的优势。   (一)政府的税收优惠   美国政府对REITS免收所得税,其规定是把利润的90%以上分给股东以后,只针对个人征收个人所得税,在基金的层面上是不收税的,在初期许多公司就是为了避税而成立REITS,税收上的便利是推动其发展的主要推动力。   (二)广大中小投资者进入的门槛低   美国的股份公司要求股东最低投资额不得小于15000美元,而REITS每股通常都低于25美元,适合广大投资者。   (三)REITS据有跟股票一样的变现性和流动性   REITS可以在证券交易市场交易,在二级市场上进行买卖,而且其投资回报率具有稳定性,由于其专业化人才管理和风险分散机制,使得其投资种类能够进行有效的组合,选择不同地区和不同类型房地产物业,有效的分散非系统风险,使其获得较高的利润回报。   (四)REITS与企业的经营与财务状况无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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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托投资基金在我国的发展

4. 我国信托事业发展中存在的问题

信托是委托人基于对受托人的信任,将其财产权委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按委托人的意愿以自己的名义,为受益人的利益或特定目的,进行管理和处分的行为。[1]

信托(Trust)是一种理财方式,是一种特殊的财产管理制度和法律行为,同时又是一种金融制度。信托与银行、保险、证券一起构成了现代金融体系。信托业务是一种以信用为基础的法律行为,一般涉及三方面当事人,即投入信用的委托人,受信于人的受托人,以及受益于人的受益人。

中文名
信托
外文名
trust
适用领域
投资
应用学科
金融
对应学科
信托学
快速
导航
基本术语
 
主要类型
 
职能作用
 
发展过程
 
行业整顿
术语释义
信托就是信用委托。信托业务是由委托人依照契约或遗嘱的规定,为自己或第三者(即受益人)的利益,将财产上的权利转给受托人(自然人或法人),受托人按规定条件和范围,占有、管理、使用信托财产,并处理其收益。
认识差异
由于信托是一种法律行为,因此在采用不同法系的国家,其定义有较大的差别。历史上出现过多种不同的信托定义,但时至今日,人们也没有对信托的定义达成完全的共识。
国内概况
我国随着经济的不断发展和法律制度的进一步完善,于2001年(辛巳年)出台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对信托的概念进行了完整的定义:信托,进行管理或者处分的行为(2001年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第二条)。
基本术语
信托行为
在达成一项信托时,构成法律行为所履行的手续就是信托行为。信托行为是指委托者与受委托者双方签订合同或协议。此外,委托人立下遗嘱同样是法律行为、也属信托行为。根据不同的信托目的,需要签订不同的合同,但属于同一类别并大量发生的业务,如信托存款,则没有必要一一签合同,只由信托部门发给委托者统一印刷,附有文字条款,类似合同的信托存款证书即可;这种证书同样具有合同的效力。
信托财产
信托财产是指通过信托行为从委托人手中转移到受托者手里的财产。信托财产既包括有形财产,如股票、债券、物品、土地、房屋和银行存款等:又包括无形财产,如保险单,专利权商标、信誉等,甚至包括一些自然权益(如人死前立下的遗嘱为受益人创造了一种自然权益)。
信托目的
信托目的是指委托人通过信托所要达到的目的,如委托人为了财产安全或为避免投资风险同时取得高额收益等。
受益权证书
受益权就是享受信托利益的权利。而受益权证书就是证明受益权的存在和内容的证件。如信托存款证书。
信托报酬
信托报酬是指作为受托人的信托部门在办理信托事务后所取得的报酬。信托报酬的形式主要是手续费,也有少量存贷差异。信托报酬的多少,依据受托人付出劳动的多少和在信用中介中所起的作用大小,由委托人和受托人双方协商议定。
信托责任
信托责任是指受托人对委托人/受益人负有的严格按委托人意愿(而不是自己的)管理财产的责任。信托责任是在信托关系成立,受托人就负有信托责任,不得使自己的利益与其责任相冲突,不得以受托人的地位谋取利益,也不得因此所获得利益除非委托人同意。
信托责任是指受托人对转移资产且不参与管理的人所承担的责任。具体表现在监护人对立遗嘱人,公司管理人对公司股东,管理人股东对非管理人股东,资产管理公司或信托公司对投资者都负有信托责任。

5. 公益信托是什么意思

公益信托(慈善信托)是指出于公共利益的目的,为使社会公众或者一定范围内的社会公众受益而设立的信托。我国的公益信托主要有以下四种类型:1、维持本金的公益信托、动用本金的公益信托。以作为信托财产的本金是否直接从事公益作为分类标准,可分为维持本金的公益信托、动用本金的公益信托;2、一般目的的公益信托、特定目的的公益信托。以公益目的是否特定作为分类标准,可以分为一般目的公益信托与特定目的公益信托;3、单一公益信托、集合公益信托。以委托人是否涉及社会不特定多人作为分类标准,可分为单一公益信托、集合公益信托。前者指信托财产由特定个人或家庭捐资成立的公益信托;后者指由社会公众共同捐资设立的公益信托;4、管理型公益信托、资助型公益信托。以受托人承担的职责作为分类标准,可分为管理型公益信托,资助型公益信托。前者指受托人直接管理或委托专业机构管理公益项目的公益信托,后者指受托人仅负责按照规定标准向受益人给付资金的公益信托。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第六十条为了下列公共利益目的之一而设立的信托,属于公益信托:(一)救济贫困;(二)救助灾民;(三)扶助残疾人;(四)发展教育、科技、文化、艺术、体育事业;(五)发展医疗卫生事业;(六)发展环境保护事业,维护生态环境;(七)发展其他社会公益事业。

公益信托是什么意思

6. 个人信托业务在我国的发展中会面临什么问题?

如何有效开展家族信托业务,其实和难点是合一的,克服难点,自然可以有效开展。而在国内开展家族信托的难点主要有几点:1、法制的不健全,虽然信托法明确信托财产独立于委托人、受托人存在,实际遇到需要纠纷,都能被追缴,这一点严重制约发展;2、国人对于家族信托不熟悉,不了解、不信任,还有就是财不外露的思想,一般有钱最好是谁都不清楚,设立家族信托,至少还没有这个理念和习惯;3、信托业的核心是契约精神,以信为本,尽责管理,关键是对于目前的情况来说,管理能力达不到,信托责任尽不到,损害委托人利益的事情很容易发生,这也是不信任的源头;4、信托目前刚兑的现状导致,实际上,信托公司即使做家族信托做的也是负债,委托人承担责任的实质实现不了。以上是个人浅见,欢迎交流。

7. 信托利益的什么是信托利益


信托利益的什么是信托利益

8. 信托机构在公益信托中可以发挥哪些作用

信托业发挥的作用:
1、促进市场经济的发展。由于交易成本 和信息不对称的存在,市场机制配置资源的功能受到很大影响。信托是 一种以信任为基础的财产管理制度,通过信托活动的开展与信托制度的  完善可以大大降低社会交易成本,提高资源配置的效率。另外,信托业 务活动可以将其他部门、企业的资金筹集起来,按照国家产业政策及搞 活经济的需要积聚资金,支持社会再生产,促进中国市场经济的发展。
2、运用各种渠道,聚集社会闲散资金。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货币 流通量的扩大,沉淀间歇资金也越来越多,要会聚这部分资金,单纯地 依靠银行是不够的,而利用信托灵活多样的经营方式,可以充分汇集社 会的闲散资金。
3、充分发挥“代人理财”的特点,促进企业生产发 展,加快商品流通。信托是以资财为核心、信用为基础、委托为方式的一种财产经济管理制度,它是委托人基于对受托人的信任,将自己的财 产权转移给受托人,由受托人利用自身的优势和特长,实现委托人对财 产管理运用的要求和目的,为委托人提供有效的服务,促进生产,加快 商品流通,使受托资产保值增值。

4、大力发展代理业务,为社会提 供全方位服务。代理业务是信托业务之一,由于信托业与各方面经济往 来密切相关,经营技术娴熟,且有较高的信誉,因此信托机构开办代理 业务,对方便客户、满足社会各方面的需要具有重大作用。(5)发展 社会公益事业,健全社会保障制度。
5、设立与发展各项公益信托,可以支 持我国科技、教育、文化、卫生、慈善和环保等事业的发展。同时,社 会保障基金的运用与管理,也可以交由专业信托机构负责,这样不仅可 以拓宽基金资产的运用渠道,有助于其保值、增值并化解风险,还可以 抵御通货膨胀的压力。此外,信托机构受托管理企业年金,通过信托机 构的专家理财,有助于企业将员工的福利和保障落到实处,保证员工的 合法利益。
6、信托业务有利于促进中国的对外开放。在中国改革开 放不断深化的进程中,信托可以利用自己的优势为国内外各方面牵线搭 桥,通过开展咨询、资信调查等业务,沟通并协助国内外双方达成协 议,签订经济合同;接受外商委托,引进国外资金,经营其他代理业 务,开展对外经济技术交流,促进中国的对外开放和市场经济的发展进 程。
7、开辟新的融资渠道,促进中国金融市场的发展。现在对中国 金融结构的改革要求积极发展直接融资,通过发行股票和债权的形式直 接向社会筹集资金。信托机构通过代为发行股票、有价证券,帮助企业 解决生产过程和流通过程的资金需要,同时通过代理证券的买卖,促进 金融市场的发展。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信托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