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汇管制国家都有哪些?越南属于外汇管制国家吗?

2024-05-15

1. 外汇管制国家都有哪些?越南属于外汇管制国家吗?

当今社会,几乎每个国家都有外汇管制,越南自然也不例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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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汇管制国家都有哪些?越南属于外汇管制国家吗?

2. 越南的经济政策和法律法规分别是怎么样的啊?

  越南经济合同法
  越南经济合同法


  为了尊重各经济单位在经营自主的基础上,使各种经济关系的建立和实行得到障,从而促进商品的生产和流通;为了维护经济关系中各方的权益,并提高其责任感,维护经济活动中的秩序,加强社会主义法制;根据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宪法第34条和第100条,本法特对经济合同制度作出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1 条 经济合同是经营单位各为了实现自己的计划而明确相互在生产、商品交换、服务、研究、科技应用以及其他经济活动中的权利和义务的书面协议。
  第 2 条 经济合同的签订者如下:
  (1)法人与法人;
  (2)法人与依法登记经营的个人。
  第 3 条 经济合同的签订,要遵照权利、义务平等和自愿、互利的原则。签订合同各方应对所涉及的财产负有法律责任。
  第 4 条 签订经济合同是经营单位的权利。在签订合同时,任何机关组织、个人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于经营单位。任何经营单位不得利用签订经济合同进行违法活动。严格履行已签订的经济合同是尽约单位的义务。任何单位、组织、个人不得非法干涉经济合同的履行。
  第 5 条 签订合同各方有权协商,依法运用财产抵押和担保方式及其他各种方式,从而保证合同的履行。
  第 6 条 国家保护签订合同各方在合同中的合法权益。签订合同各方有权要求在公证机关公证。国家权力机关依法进行合同登记。
  第 7 条 在履行合同发生争执时,各方可用协商办法或提交经济仲裁解决。
  第 8 条
  (1)以下经济合同被视为全部无效:
  a、合同的内容违反法律条文的;
  b、签订合同之一方没有依法登记经营的;
  c、签订合同者职权不明确或有欺诈行为的。
  (2)经济合同中部分违反法律条文,但不影响合同的其他内容,被视为部分无效。
  (3)经济合同的全部无效或者部分无效应由经济仲裁判定。
  第二章 济合同的签订
  第 9 条 签订合同者必须是法人的合法代表或是注册经营者。法人的合法代表或注册经营者可以书面授权代理人代表自己鉴订合同。被授权者只能在授权范围内签订合同,不得转授第三者。
  第10条 签订经济合同的依据:
  a、国家的计划方针,现行的政策、制度、经济——技术标准;
  b 、市场的需求,顾客的订货单和售货单;
  c、自身发展生产经营的能力和经济活动的职能;
  d 、生产经营活动的合法性和签订合同各方的财产担保能力。
  第11条 可使用文本、贸易凭据、公文、电报、售货单、订货单等签订合同。自各方签订或收到体现合同主要内容的贸易凭据之日起,合同即被视为成立,并具有法律效力。法律另有规定者除外。
  第12条
  (1)经济合同包括以下内容:
  a、签订合同的年月日,各方的名称、地址、资产数目和开户银行,代表者和登记经营者的姓名。
  b、合同的对象可以用数量、重量或已商定的价值进行计算;
  c、产品质量、种类、规格、配套或工作时的技术要求;
  d、价格;
  e、质量保证;
  f、验收与交换条件;
  g、结算方式;
  h、违反合同的责任;
  i、合同的有效期;
  j、保证执行合同的办法;
  k、其他商定。
  (2)本条款(1)中的a、b、c、d四项是合同的主要内容。其他各项与某类经济合同的特点关系密切,也是该类合同的主要内容。
  第13条 合同中的商品、工作质量必须符合国家关于质量、技术标准的规定,或者与该单位根据商品的质量和商标要求在标准计量部门登记的质量标准相符合。未登记质量标准的新产品或不能用具体质量标准衡量工作的则要在合同书中写清楚产品的质量或工作的技术要求。
  第14条 签订合同时,必须遵守国家关于商品工作质量保证的有关规定,对于没有国家质量保证规定的产品、工作,各方要在合同中写明质量保证的范围、内容和期限。各方可以商定在质量保证期间,产品、工作质量不符合要求的纠正和处理办法。
  第15条 各方在合同中要具体写明价格,在执行合同中不允许更改价格。对于由国家定价的商品,合同中的计价必须与之相符。
  第16条 各方有权协商商品工作的验收交接进度表和交接的地点、方式,合同的内容必须与实际条件相符合,对各方便利。各方未商定交接地点、方式时、应遵照该类经济合同的法律规定。如果各方在合同未商定和该类合同没有法律规定的,交货、售货方的主仓库则是交接地点,并把货物交到订货、购货方的运输工具上。
  第 17条 结算方式由各方根据法律规定进行协商。
  第 18条 经济合同的有效期限由各方商定。
  第19条 为了鼓励实现合同,各方有商定奖金权。违反合同的罚款标准由各方依法商定,法律没有规定的,各方有权协商罚款数额。
  第20条 不违法的其他协议可列入合同。
  第21条 为了使合同条款具体化,各方有权签订合同附件,附件内容不得违背合同的内容。
  第三章 经济合同的履行、更改、终止和清理
  第22条 各方在相互合作和尊重互利的基础上,有保证准确全部履行合同的义务。在执行合同过程中,如果一方有困难可能违反合同,必须立即通知对方,同时必须设法克服困难。接到通知的一方,根据自己的能力帮助对方克服困难,并设法减少可能遭到的损失。
  第23条 除了法律有其他规定外,编制发票和催款单要与合同的部分或全部条款内容相符合,根据合同中协商的结算方式和期限,履行付款义务。 如果合同中不注明期限,付款期限为15天,从接到摧款通知单之日算起。催款方按单据通过银行收足转款或收足现金时,付款才视为完成。
  第24条 一方将生产经营任务的部分或全部转交给有经营登记的法人或其他个人,必须将有关继续执行合同的全部工作一并转交。
  在转交前30天,转交方必须向与合同有关各方书面报转交合同的内容和接受人。
  接受人有继续执行转交合同的义务。在接受人不够条件执行转交合同的情况下,接受转交前必须要求转交方清理合同。
  从接到通报之日起10天内,与转交方有关的合同各方有权要求按合同规定清理合同。在这期间内,如果没有清理合同要求的,合同的转交被视为已接受。
  第25条 当签订合同的一方是即将解体法人,在解体前30天,被解体方必须书面通报合同有关各方,并进行清理合同。
  第26条 已具法律效力的合同,根据各方的合同商定可以废除、修改。
  第27条 当一方承认或者被经济仲裁作出违反合同的结论时,如果被违约方继续履行合同对自己不利,则有权单方终止合同。单方终止合同的通报必须在10天内用书面通知违约对方,从违约方承认或者有经济仲裁的结论之日算起。如果合同经过公证或登记,单方停止履行合同的通报必须寄给公证机关或合同登记机关,同日寄给违约方。
  第28条 有以下情况,各方必须共同清理合同:
  (1)合同履行完毕;
  (2)合同有效期限已满并没有延长期限的协商;
  (3)合同被停止履行或废除;
  (4)根据本法第24条第2第3 款或第25条规定,合同不得继续履行。
  第四章 违反合同的责任和无效合同的处理
  第29条
  (1)各方都要互相承担不履行合同或不正确履行合同的直接财产责任。
  (2)违约方必须向被违约方交纳违约金,如有损失必须根据以下规定赔偿:
  a、违约金标准为该合同价值的2%到12%,部长会议对各类经济合同的违约金标准作具体现定;
  b、赔偿损失费包括财产丢失、损坏价值、为阻止和限制违反合同所造成的损失费用、因违反合同而引起的由被违约方已付给第三方的罚款和损失赔偿费。
  第30条 违反结算规定的一方必须交纳违约金,违约金数额相当于法律规定的过期贷款利息数额。
  第31条 因产品和工作质量不符合合同签订的要求,接收方有权不收,如果接收,接收前,接收方有权提出降价或加工的要求。因需要加工而不能按时履行合同,违约方要交纳违约金和赔偿因不按时履行合同而造成的损失。
  第32条 质量保证期间,如果接收产品方发现质量问题,必须及时用书面通报对方,以便共同确认,这一工作不得超过15天,包括收到通报之日起,确定后形成备忘录。在收到通报15天内质量保证方不作答复,则被视为已承认质量问题,并承担质量责任。各方有权协商产品的降价或更换。如果质量问题得不到解决或拖延解决而引起产品不能按合同要求使用,被违约方有权要求按本法第37条规定进行处罚和赔偿损失。如果接收产品方已与违约方协商处理了质量问题,那么接收方有权要求违约方支付处理费用。质量保证期间必须遵守法律规定,如果因产品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而产生的损失,违约方要赔偿被违约方的损失。
  第33条 当一方推迟履行合同时,尽管产品已经完成,被违约方有权拒绝接收,并有权要求违约金和赔偿损失。如果合同没有别的规定,合同内容的部分或全部提前履行,订货方有权不接收。
  第34条 当一方不按合同规定同步完成生产任务,对方有权不接收产品,直到按规定同步完成为止。违约方向被违约方赔偿由不按期完成合伺而造成的损失。
  第35条 当一方拒绝接收另一方按合同规定完成的产品,另一方有权要求违约方交纳违约金,支付保管、运输费用和赔偿因不接收产品而造成的其他损失。
  第36条 当一方不按本法第27条规定而单方停止履行合同时,按本法第37条给予违反合同的处罚,并赔偿损失。
  第37条 合同签订后,任何一方不履行合同都要受到法律规定罚款范围内的最重处罚,并且赔偿由不执行合同而造成的损失。
  第38条 当发生违反合同时,被违约方有权向违约方索取违约金。自接到索取违约金通知单之日起15天内,违约方必须向被违约方交纳违约金,如果越过期限,违约方必须依法支付过期的利息。由于违反合同而造成损失,被违约方有权提出赔偿损失的要求。接到赔偿要求通知15天之内,如果违约方不答复或者不承认这一要求,被违约方有权要求经济仲裁解决。索赔方有义务证明得知合同被违反后已采取必要措施减少损失。支付赔偿损失费自承认赔偿损失或经济仲裁决定赔偿之日起30天内,过期不付,违约方必须依法支付损失费之外的愈期利息。
  第39条
  (1)根据以下规定处理被视为全部无效的合同。
  a、如果合同内容还末履行,各方不得准许履行。
  b、如果合同内容已履行一部分,各方要停止继续履行合同,并进行资产处理。
  c、如果合同内容已履行完毕,各方要进行资产处理。
  (2)本条款(1)b 项和c项的资产处理应根据下列原则进行:
  a、各方互相归还履行合同以来已收到对方的全部资产,如果该资产没有被依法没收,不能以实物归还则以现金归还 。
  b、不合法收入必须上缴国库。
  c、各方承担一切损失。
  (3)签订被视为全部无效的合同者和故意履行已被视为全部无效的合同者,根据违法情节轻重给予纪律、行政处分或者追究刑事责任。
  被视为部分无效的合同,合同各方要修改违法条款,恢复原来的权益,并依法另行处理。
  第40条 在以下场合违反合同可以减轻或免于全部财产责任:
  (1)遇到天灾人祸和其他预想不到的客观障碍,并已采取-切必要的克服办法。
  (2)执行国家权力机关的紧急令。
  (3)由第三方对违约方违反合同,但第三方根据本条第(1)、(2)款规定不负资产责任。
  (4)一方的违反合同是引起另一方违反合同的直接原因。
  第41条 经各方商定以外币结算的合同,其违约金和赔偿损失费也以相应的外币计算。
  第五章 最后条款
  第42条 本法各条规定适用于法人与科学——技术工作者、艺人、家庭经济户、农民和渔民个体户之间签订的合同。
  第43条 本法各条规定适用于越南法人与外国在越南的各种组织机构、个人之间签订的合同。
  第44条 以往规定与本法相违背者一律废除。
  第45条 部长会议制度实施本法细则和颁布有关各类经济合同的规定。
  本法由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部长会议1989年9月25日通过,国家主席武志公1989年9月29日签署公布。

3. 中国和越南的贸易前景是怎样的呢?

都是理论呐…………………………
我给你来点实际的吧。本人就是广西人。在边境搞贸易。那真是富得流油了。不是瞎说的,你如果有机会到边境凭祥、友谊关去看看那里的车子就知道了。都是好车!!!加上我又是从事外贸行业的,我可以毫不犹豫的告诉你,跟越南的贸易前景广阔(只要不发生战争、严重政治事件)得很! 补充: 补充:边贸还是收人民币的,还不用受外汇管制。别提有多方便了……就算去那里搞个地下钱庄倒卖一下人民币也挣钱呐…… 追问: 我也是广西人,你能说具体点吗,我打算暑假也到那里看看 回答: 根本不用说太具体。你去到那里看看边贸市场就知道了。有多少个中国人会说越语,有多少个越南人会说中文。再看看那里的银行业务水平你就全明白了。这就是要你读万卷书,不如行万里路的时候了。

中国和越南的贸易前景是怎样的呢?

4. 请教一下,大陆在越南的公司要从越南汇款回大陆,需要在越南缴纳的税费是哪些?

是汇对公吗?如果是对公的话,要和当地外管局打招呼才行哦。
越南银行按当天的汇价汇入中国的银行。越南银行收0.1%的手续费

5. 越南可以做信用证吗

越南的貌似都喜欢用信用证,我一朋友的客户也是,而且他购买的数量又不是很多,还要通过银行,特别麻烦,但是那是他们的特点,怕这怕那的。不过你还是要首先考虑自己的利益,还有看他的数量大不大。

越南可以做信用证吗

6. 越南的汇率和股市分别是怎么样的?详细!

  越现有两家证券交易中心,一是2000年7月28日开业的胡志明市证券交易中心(主板),二是2005年3月8日开业的河内证券交易中心(中小板)。截至2006年底,越共有193家上市公司,股票总市值140亿美元,相当于国内生产总值(GDP)的22.7%;共有55家证券公司和18家基金管理公司;共发行了400种政府债券、城市债券、银行债券,总市值44亿美元,相当于GDP的7.7%。越现有5家国有商业银行(即越工商银行、越投资发展银行、越外贸银行、越农业和农村发展银行、九龙江房屋发展银行)、1家政策性银行(即越发展银行)、25家城市股份商业银行、11家农村股份商业银行、31家外国银行分行、5家合资银行、44家外国金融组织驻越办事处、6家金融公司、10家金融租赁公司、960家信用社。金融网点分布广泛,基本实现县县有银行。越银行资金主要来自民间。

  目前,越南采用的是类似香港的联系汇率制度,汇率水平管制,但是外汇进出自由,按照这种制度特性,维持足够的外汇储备规模对于保持官方公布的汇率价格的权威性具有重要的意义。


  目前越南央行通过干预外汇市场来维持境内市场越南盾的相对稳定,但市场对于越南盾的预期却非常悲观。其中的主要原因就是越南外汇储备的严重不足。人们担心,一旦危机扩大,前期流入越南的外资和热钱开始大量撤出,超过了越南央行外汇储备所能接受的能力,越南盾将可能"一泻千里",重蹈1997年东南亚金融危机时泰铢的覆辙。


  根据亚洲发展银行(AISIAN DEVELOPMENT BANK)的报告,2003年至2007年间,越南的出口增长比率分别为20.6%,31.4%,22.5%,22.7%和21.5%,其出口增长比率为27.9%、26.6%、15.0%、22.1%和35.5%。该国经常项目盈余/亏损占国民生产总值(GDP)的比例为-4.9%、-2.1%、-1.0%、-0.5%和-8.0%。另外,越南政府同期的财政赤字占GDP的比例为-4.8 %、-4.7%、-4.6%、-4.1%和-4.9%。


  越南货币的另一问题是政府的债务比例比较高,过去5年总公共承诺债务占GDP(Total public and publicly guaranteed debt in percent of GDP)比例的纪录为42.4%、43.8%、43.3%、43.4%、44.9%。

7. 越南的社会制度是怎么样的

  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简称越南,是亚洲的一个社会主义国家。位于东南亚的中南半岛东部,北与中国广西、云南接壤,西与老挝、柬埔寨交界,国土狭长,面积约33万平方公里,紧邻南海,海岸线长3260多公里,是以京族为主体的多民族国家。越南的政体为一党制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越南的国体为马克思列宁主义社会主义共和制人民共和国。

  越南现行宪法是第四部宪法,于1992年4月15日在八届国会11次会议上通过,是1946年、1959年、1980年宪法的继承和发展,体现了越共“七大”提出的社会主义目标与国家全面革新路线。宪法规定: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国家政权属于人民,越南共产党以马克思列宁主义和胡志明思想为指导思想。常识政治篇。

越南的社会制度是怎么样的

8. 什么是外汇管制 有哪几种类型

1.对人的外汇管制。即对自然人和法人的管制。自然人是指在民事上享有权利和义务的公民,法人是指根据法律在本国境内设立的其有法人地位的组织,自然人和法人按其居住地及国接的不同又可细分为居民与非居民。各国对居民与非居民的外汇管制松紧程度是不一样的.由于居民的外汇收支涉及本国的国际收支问题,故多数国家对居民实行较为严格的外汇管制,而对非居民的外汇管制较松。
2.对物的外汇管制。即对外汇收支中所用各种支付手段以及外汇资产的管制。具体包括外币、现钞、外汇支付工具、外币有价证券、贵金属等等。另外,本国货币的携出入境也属于外汇管制的范围。
3.对地区的外汇管制。有两层含义。一是指在一国境内实施外汇管制,但对国内不同的地区(如经济特区)实行有别于其他地区的外汇管制措施。例如我国的外汇管理条例规定,在我国保税区境内机构的外汇收支活动和外汇经营活动。目前适用《保税区外汇管理办法》,保税区的外汇政策优于区外,保税区内企业可以保留外汇账户。实行自愿结汇制度。区内企业经济交往活动以及区内企业与区外企业经济交往可以外币计价结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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