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进行工作场所危害因素检测和职业病专业健康检查的机构有哪些

2024-05-16

1. 福州进行工作场所危害因素检测和职业病专业健康检查的机构有哪些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
资质认可条件评审项目标准及认可工作程序的通知
安监总安健〔2012〕8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局:
根据《职业病防治法》、《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50号)的规定,为规范有序地做好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认可工作,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制定了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认可条件(甲级和乙级)、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认可技术评审项目和判定标准(甲级和乙级)、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甲级资质认可工作程序、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业务范围划分表。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所以,具备以上资质的机构方可从事职业卫生检测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23号
《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办法》
第五条 职业健康检查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批准从事职业健康检查的医疗卫生机构承担。
 
‍所以,具有以上资质的机构,方可从事职业健康体检。
 
所以,福州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可以从事职业卫生检测、评价和体检工作;福州市职业病防治院可能仅具备体检资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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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进行工作场所危害因素检测和职业病专业健康检查的机构有哪些

2. 职业健康评价必须第三方有资质单位评审吗?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做好职业卫生检测评价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认定和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
  安监总安健〔2011〕7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根据中央编办《关于职业卫生监管部门职责分工的通知》(中央编办发〔2010〕104号)和卫生部、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公告》(2010年第21号)精神,为做好职业卫生检测、评价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认定和监督管理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为保证职业卫生检测、评价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认定和监督管理工作的平稳过渡,目前仍按照《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31号)对职业卫生检测、评价技术服务机构开展资质认定和监督管理工作。同时,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将根据职业卫生检测、评价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认定和监督管理工作的需要,适时制定出台相关管理办法。
  二、职业卫生检测、评价技术服务机构的资质认定、年检和续展工作,除执行上述原则外,继续参照卫生部《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审定工作程序》、《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审定条件》及《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评价机构资质(甲级)审定条件》(卫监督发〔2005〕318号)办理相关事宜。参与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审定的专家,原则上仍从卫生部门建立的专家库名单中按比例抽取,并适当吸纳相关行业工程技术类专家。
  三、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对卫生部原批准的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评价甲级资质机构,依法依规进行年检、资质续展和监督管理。2011年度需要申请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评价机构资质(甲级)的,请于7月11至22日期间按要求向国家安全监管总局职业健康司提交申请(评价甲级机构资质申请、续展等有关表格详见附件,表格的电子版本可在国家安全监管总局政府网站职业健康司子站下载)。
  四、负有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认定职责的省级安全监管部门,应先暂停新申请职业卫生检测、评价(乙级)技术服务机构的审批,并按照本通知要求,对原有职业卫生检测、评价(乙级)技术服务机构进行年检、资质续展和监督管理。尚未划转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认定职责的省级安全监管部门,要按照《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23号)的要求,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落实职业卫生检测、评价技术服务机构登记备案制度。

3. 职业健康检查机构职业病诊断机构与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培训的内容是什么

三个机构的职责不同,培训内容是围绕自己的职责来的。
1、检查机构,是根据受委托单位提供的职业危险因素来确定检查的结论,发现有疑似职业病的,给出结论
2、然后再去诊断机构诊断,是否是职业病
3、职业卫生术服务机构:为企业服务,可以危险源,危害因素识别,培训,对危害因素采取措施。
以上是我个人理解,供参考。

职业健康检查机构职业病诊断机构与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培训的内容是什么

4. 职业卫生服务机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批准吗

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批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第二十七条
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由依法设立的取得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给予资质认可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进行。

5. 职业病健康监护的内容是什么

GBZ/T 225—2010《用人单位职业病防治指南》
4.8 职业健康监护 
4.8.1 按规定组织上岗前的职业健康检查 
    新录用、变更工作岗位或工作内容的劳动者在上岗前,用人单位应委托依法取得相应资
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根据劳动者拟从事的工种和工作岗位,分析该工种和岗位存在的
职业病危害因素以及对人体健康的影响(如靶器官、靶组织和生物效应指标),按照国家的
有关规定及 GBZ  188 的规定,确定特定的健康检查项目,安排劳动者到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
门批准的、有职业健康检查资格的医疗卫生机构进行职业健康检查体检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
同时应建立相应的管理制度,责任到位,有人负责职业健康检查的相关工作。 
4.8.2 按规定组织在岗期间的职业健康检查 
    为了及时发现健康损害和健康影响, 用人单位应根据劳动者所从事的工种和工作岗位存
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及其对人体健康的影响规律,对劳动者进行动态健康观察,按 GBZ 688
确定特定的健康检查项目。按照国家规定安排劳动者到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有职
业健康检查资格的医疗卫生机构进行职业健康检查,并作相应的记录。同时应建立相应的管
理制度,责任到位,有人负责劳动者定期进行职业健康检查的相关工作。 
4.8.3 按规定组织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 
    用人单位应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及GBZ  188安排离岗时的劳动者到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
批准的、有职业健康检查资格的医疗卫生机构进行职业健康检查,并将检查结果存入职业健
康监护档案。同时应建立相应的管理制度,责任到位,有人负责劳动者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
查相关厂工作。 
4.8.4 禁止有职业禁忌证的劳动者从事其所禁忌的作业 
    职业健康监护应涵盖对职业禁忌证的处理用人单位应该根据工作场所职业有害因素的
特点,按工种确定其相应的职业禁忌症,并根据职业健康监护结果,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对
患有职业禁忌症的劳动者进行妥善处理如果是在上岗前体检发现的,不能安排患有职业禁忌
症的劳动者从事其所禁忌的作业;如果是在岗期间发现的,应从劳动者禁忌的作业岗位调离。 
4.8.5 调离并妥善安置有职业健康损害的劳动者 
    妥善处理己发生职业健康损害的劳动者是职业健康监护的重要内容。 用人单位在在岗期
间定期体检中,一旦发现劳动者出现与从事的职业相关的健康损害。应将其调离原岗位,做好再就业的技术培训,同时还应进行妥善安置,包括调换工种和岗位、医学观察、诊断、治疗和疗养等一系列措施。
 4.8.13 给予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适当岗位津贴 
    岗位津贴应参照国家现有岗位津贴标准发放建设项目设计应按国家标准将岗位津贴纳
入职业卫生项目设计,进入概算,增加岗位职工生理健康保健投入,保障职工健康权益。生
产和施工企业应按照国家标准足额发放岗位津贴。岗位津贴(保健费)的发放标准应在劳动
合同中予以明确。 
4.8.14 对接触有慢性毒性化学品的劳动者开展医学随访 
    用人单位发现本单位生产所使用的化学品有慢性毒性,尤其是有致畸性、致癌性、致突
变性等时应积极对劳动者开展医学随访。 
4.8.15 离退休人员定期健康监护 
    用人单位应负责离退休人员的定期健康监护(医学随访) 。 
 
4.1.11 建立、健全劳动者职业健康监护档案 
    根据规定,用人单位应为存在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含临时工)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
劳动者名册应按照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分别建立存档。 
    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应包括以下内容: 
    —劳动者姓名、性别、年龄、籍贯、婚姻、文仁程度、嗜好等一般概况; 
    —劳动者职业史、既往史和职业病危害接触史; 
    —相应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结果; 
    —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及处理情况; 
    —职业病诊疗等劳动者健康资料。
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编号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单位名称)
         职业健康监护档案
姓    名:__________________
性    别:男        女    
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____
家庭住址:__________________
所在车间:__________________
岗位工种:___________________
接触职业危害名称:___________
一、基本情况
姓    名        性    别    
民    族        出生年月    
籍    贯        婚    姻    
文化程度        嗜    好    
二、职业史及职业病危害因素接触史
起止时间    工作单位    车间    工种    职业病危害因素  防护设施
三、既往史
四、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与评价情况:
监测时间    危害因素    检测结果    评价情况    处理结果    监测单位
五、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及处理情况:
体检时间    从事工种    体检结果    处理情况    体检单位
六、职业病诊疗情况
诊断时间    从事工种    诊断结论    诊断单位    治疗情况
七、备注 
台帐之六   职工健康监护档案
            年度 
用    人   单   位:               
职业卫生管理负责人:               
目      录
1.  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工人健康检查结果(表6-1)
(附:工人上岗前、在岗、离岗时、应急职业健康检查表)
2.  职业病病例诊疗、康复和定期检查(表6-2、表6-3)
(附:职业病诊断证明书、职业病诊断鉴定书等)
3.  职业病和疑似职业病人的报告
(注:在接到体检家结果、诊断结果5日内报告)
4.  职业病危害事故处理和报告记录(表6-4)
表6-1      年度接触有毒有害作业工人健康检查结果一览表
附《………健康体检一览表》
表6-2 职业病病例一览表
姓名    车间、岗位  职业病名    诊断部门    诊断时间    处理情况                
负责人(签名):                  日期:  年    月     日
表6-3  疑似职业病病例一览表
姓名    车间、岗位  疑似职业病名    体检机构    体检时间    处理情况                
负责人(签名):                  日期:  年    月     日
职业病和疑似职业病人的报告
 ﹡﹡卫生局、卫生监督所: 
我厂于﹡年﹡月﹡日组织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工人在×××机构进行了职业健康检查(体检机构具有相应资质),体检结果发现:疑似职业病人﹡人。经职业诊断机构诊断后确诊职业病 人(诊断机构有相应资质),现上报(见名单)。
对发现的疑似职业病人和职业病人,我厂已按照处理意见妥善处理。
附:1.疑似职业病人名单及处理情况
2.职业病人名单及处理情况
                                                厂(盖章)
                                            年    月    日
表6-4 职业中毒事故报告与处理记录表
企业名称       法定代表人   
事故报告人     联系电话     
中毒事件情况:
1.发生时间:  年  月  日   时
2.发生场所(车间名称):   工作内容
3.中毒情况: 接触人数    发病人数
             送医院治疗人数    死亡人数
4.毒物名称:
事件经过(事件起因、患者主要临床表现、救援过程和处理情况):
数据性质最终分析结论:
事件报告情况    1.报告时间  年  月  日   时
2.报告单位:
负责人(签名):
              日期  年 月 日

职业病健康监护的内容是什么

6. 职业卫生防护设施 包括哪些

1、组织制度管理落实。
(1)设置或者指定职业卫生管理机构或者组织,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职业卫生专业人员,负责本单位的职业病防治工作。
(2)制定职业病防治计划和实施方案。
(3)健全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
2、对职业病危害设备和因素作警示说明。
(1)向用人单位提供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设备的,应当提供中文说明书,并在设备的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警示说明应当说明设备性能,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安全操作和维护注意事项,职业病防护以及应急救治措施等内容。
(2)提供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化学品、放射性同位素和含有放射性物质的材料的,应当提供中文说明书。产品包装应当有醒目的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贮存上述材料的场所应当在规定的部位设置危险物品标识或者放射性警示标识。
(3)用人单位在设备及材料放置及使用处设立警示标识。
3、健全职业卫生档案和劳动者健康监护档案。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组织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并将检查结果如实告知劳动者。职业健康检查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
职业健康检查工作应当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医疗卫生机构承担。对劳动者建立的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应按规定的期限妥善保存。
4、健全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及评价制度。用人单位应当实施由专人负责的职业病危害因素。

扩展资料:
1、职业安全卫生是为了保护劳动者在劳动、生产过程中的安全、健康,在改善劳动条件、预防工伤事故及职业病,实现劳逸结合和女职工、未成年工的特殊保护等方面所采取的各种组织措施和技术措施的总称。 
以保障职工在职业活动过程中的安全与健康为目的的工作领域及在法律、技术、设备、组织制度和教育等方面所采取的相应措施。
职业安全卫生针对的对象是人的防护,而不是环境的保护。
2、职业安全卫生特征
适用性
审核规范适用于任何规模和类型的用人单位,并适用于各种地理、文化和社会条件。因此,审核规范具有广泛的适用性。不同的用人单位可以审核规范为一般原则,根据其自身情况实现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要素的要求,使用人单位的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更好地满足其安全健康管理的实际需要。 
灵活性
希望实施OSHMS的用人单位范围广泛,他们的技术和经济条件不同,因此灵活性是OSHMS审核规范的必然特点。实施OSHMS的目的是帮助用人单位改进其职业安全健康管理工作。审核规范为用人单位提供了系统地进行要素管理和承诺兑现的方法,要求用人单位在建立OSHMS时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相关的承诺。
系统性
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强调结构化、程序化、文件化管理手段。首先,它强调组织机构方面的系统性——要求在用人单位的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中,不仅要有从基层岗位到最高管理层之间的运作系统,同时还要有一个监控系统。其次,它要求组织实行程序化管理,从而实现对管理过程的全面的系统控制。
绩效要求
审核规范中要求用人单位在其职业安全健康方针中作出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持续改进、事故预防与保护员工安全健康的承诺,其他要素中没有提出用人单位职业安全健索绩效的绝对要求,不包含任何劳动条件、危害治理技术与水平的内容。
因此,用人单位的技术水平和职业安全健康绩效水平可根据用人单位的自身状况确定,因而两个从事类似活动、却具有不同的职业安全健康绩效的用人单位,都可能满足审核规范的要求。此外,用人单位实施OSHMS时,可根据自身的经济技术能力和管理水平提出OSHMS绩效的指标要求,提高用人单位的职业安全健康绩效。
审核规范本身主要着重于系统地采用和实施一系列管理手段,并未提出具体的改进措施与方法要求。用人单位根据审核规范建立OSHMS,并不意味着不发生工伤事故和职业病,用人单位应以现状为绩效改进的基础,按照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中所要求的持续改进机制来实现风险控制的完善,以求得最佳的安全健康管理效益。
自愿原则
不改变用人单位所承担的法律责任 OSHMS是用人单位进行安全健康系统化管理的一种工具,OSHMS审核规范的目的在于规定并运用有效的管理机制,帮助用人单位实现其职业安全健康目标,不是强制性标准。
各类用人单位是否执行OSHMS审核规范,是否建立和保持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是否进行OSHMS认证都取决于用人单位自身的意愿,不能以行政或其他方式要求或迫使用人单位实施,实施过程中也不应改变用人单位原有的法律责任。
相反,用人单位在实施审核规范时应以我国的国家、地方、行业等各方面的法律、法规和其他要求为基础,从对法律法规的获取、识别、传达、评价等环节来实现对其遵守的承诺。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职业安全卫生

7. 职业健康现场检测需要什么资质

为加强我省职业健康监护的管理,规范职业健康检查工作,保护劳动者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卫生部《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我厅决定于2004年9月1日起开展职业健康检查机构资质审定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凡在我省境内开展职业健康检查工作的医疗卫生机构必须经省卫生厅批准。

二、由省卫生厅卫生监督局负责职业健康检查机构资质审定的受理、资料审查以及组织专家进行现场考核、出具考核意见、报批、证件发放等工作。

三、申请单位须具备《河北省职业健康检查机构资质审定条件》(见附件)所规定的机构、人员、仪器设备、质量管理体系等相关条件。

四、申请单位直接向省卫生厅卫生监督局申请,同时提交以下资料:

(一)河北省职业健康检查机构申请表(一式两份);

(二)法人资格证明材料(复印件)

(三)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复印件);

(四)申请从事的职业健康检查项目(按照《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办法》中“职业健康检查及周期”所列危害因素及作业填写);

(五)与职业健康检查项目相适应的技术人员(外聘人员须提交证明材料)、仪器设备等资料;

(六)职业健康检查质量管理文件和有关规章制度。

五、职业健康检查机构资质的审定程序按照《河北省职业技术服务机构审核程序》办理。

六、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应贯彻执行《职业病防治法》、《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办法》有关规定,认真履行法定义务。凡未经批准擅自从事职业健康检查,超范围从事健康检查,不履行法定职责,出具虚假证明文件等违法行为,一经查实,将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职业健康现场检测需要什么资质

8. 安全技术服务机构包括职业卫生技术机构吗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乙级资质认可条件 
 
一、机构条件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部门、岗位设臵合理,职责明确。 
(二)注册资金500万元以上,固定资产400万元以上。 (三)有固定的从事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所需的工作场所。工作场所面积不少于400平方米,其中,职业卫生检测实验室使用面积不少于200平方米,档案室使用面积不少于30平方米。 
(四)有健全的内部管理制度和质量保证体系;取得省级及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颁发的计量认证证书。 
二、人员要求 
(一)熟悉相关法律、法规、标准和规范以及本单位质量管理体系文件。 
(二)专职技术负责人和质量控制负责人应当熟悉本专业业务,不得外聘,具有相关专业高级技术职称,从事相关专业工作3年以上,并经培训合格。 
(三)申请第一类业务范围的,应当具有不少于20名经培训合格的专职技术人员,专职技术人员的构成应当满足下列条件: 
1.高级技术职称的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4名;中级以上技术职称或相关专业大学本科以上学历的专业技术人员




          







2 
不少于专业技术人员总数的40%。 
2.具有2年以上职业卫生检测工作经历的检测人员不少于8名,且高级技术职称的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1名。 
3.具有2年以上职业卫生评价工作经历的评价人员不少于8名,且高级技术职称的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2名。 
4.职业卫生工程技术人员不少于2名(其中通风相关专业人员不少于1名),且中级以上技术职称的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1名。 
5.具有2年以上工作经历的公共卫生专业人员不少于2名,且中级以上技术职称的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1名。 
6.具有满足所申请业务范围专业要求的工程技术人员,且每项专业不少于1名。 
(四)申请第二类业务范围的,应当具有不少于8名经培训合格的放射防护检测与评价专职技术人员。专职技术人员的构成应当满足下列条件: 
1.高级技术职称的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1名;中级以上技术职称或相关专业大学本科以上学历的的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专业技术人员总数的40%。 
2.具有2年以上相关专业工作经历的放射卫生相关专业人员不少于2名。 
3.具有满足所申请业务范围专业要求的工程技术人员,且每项专业不少于1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