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宅专项维修基金收据要给售楼处吗

2024-04-29

1. 住宅专项维修基金收据要给售楼处吗

售楼处可以代收的,但需要先征得房管局部门的同意才可以。
1、商品房销售时,购房者与售房单位应当签定有关维修基金交缴约定,购房者应当按购房款2-3%的比例向售房单位交纳维修基金。
2、售房单位代为收取的维修基金属全体业主共同所有,不计入住宅销售收入。
3、首期专项维修资金交存的现行标准为:高层(含带电梯的多层)90元/平方米、多层(含别墅)50元/平方米。也有部分城市多层为20元/平方米收取,具体以可以电话咨询当地房管局的工作人员。

住宅专项维修基金收据要给售楼处吗

2. 陕西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用收据管理办法

亲,您好。第一条根据《陕西省物业管理条例》第九十六条规定和建设部、财政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细则。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国有土地上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交存、代收代管、使用和监督管理。本细则所称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以下简称专项维修资金),是指专项用于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维修和更新、改造的资金。第三条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实行专户存储、专款专用、所有权人决策、政府监督的原则。【摘要】
陕西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用收据管理办法【提问】
亲,您好。第一条根据《陕西省物业管理条例》第九十六条规定和建设部、财政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细则。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国有土地上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交存、代收代管、使用和监督管理。本细则所称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以下简称专项维修资金),是指专项用于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维修和更新、改造的资金。第三条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实行专户存储、专款专用、所有权人决策、政府监督的原则。【回答】
第四条省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省财政部门负责本省行政区域内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工作的指导和监督。各设区市、县(市)人民政府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工作的指导和监督。第五条住宅物业,住宅小区内的非住宅,或者住宅小区外与单幢住宅结构相连的非住宅物业的业主应当按照本细则交存专项维修资金。【回答】
陕西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用收据管理及流程【提问】
需要专用票据管理办法【提问】
你回复的是资金管理办法【提问】
【提问】
  为进一步加强我省住宅维修资金管理,保障住宅共有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正常使用,维护维修资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省住建厅、财政厅起草了《陕西省住宅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现公开征求意见,截止时间为7月20日。单位或个人若有意见建议,请以书面或邮件形式(单位应加盖公章,个人应署名并提供联系方式)反馈至指定传真(邮箱)。【回答】
就是想知道这个专用收据管理办法【提问】
收据管理办法 收据管理办法 1。 财务负责收据的发放、回收、检查和核算管理; 2、各业务部门主管每月 5 日前到财务领取收据,每次限领一本,使用完毕,凭 旧换新; 3、收据一式三联,客户一联、开票部门一联、财务一联; 4、收据发放前,在客户联和存根联加盖财务章,并登记截止票号,领取时, 领取人签字确认; 5、收据按序号使用,不得跳号,不得撕毁,丢失,缺失一联罚款 200 元,发 生二次加倍处罚;【回答】

3.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在网上扫码交后怎样领收据

去专户银行拿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用收据是维修资金专户管理银行收取维修资金打印给业主的交款凭证。缴款人交存维修资金后,专户管理银行(东莞银行)打印《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用收据》和《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用折》给缴款人。

拓展: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是指专项用于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维修、更新和改造的资金,不得挪作他用。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已于2007年10月30日建设部第142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经财政部联合签署并发布,自2008年2月1日起施行。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在网上扫码交后怎样领收据

4.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介绍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是指专项用于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维修和更新、改造的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