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付工资要减去请假的金额,以此为基点去计算个税得到实发工资吗

2024-05-13

1. 应付工资要减去请假的金额,以此为基点去计算个税得到实发工资吗

是的。

应付工资要减去请假的金额,以此为基点去计算个税得到实发工资吗

2. 劳动报酬总额等于应付工资吗?还是等于应付工资加上应付福利费?

劳动报酬总额等于应付工资加上应付福利费、以及其他劳动报酬所得。

3. 应付职工薪酬,应付工资薪酬,应付工资,应付福利费区别

职工的工资是指职工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职工福利就是指企业所提取或耗费的职工福利费,这两点新旧企业会计准则没有差别。
新企业会计准则所定义的职工薪酬包括工资、奖金、津贴、职工福利费、各类社会保险费用以及辞退福等其他与薪酬相关的支出,共计八项内容,同时明确了不包括以股份为基础的薪酬和企业年金。
科目设置不同。新的会计准则只设置应付职工薪酬一个科目来核算职工薪酬的内容,而旧企业会计准则分别设置应付工资、应付福利费、其他应交款、其他应付等来核算职工薪酬。

应付职工薪酬,应付工资薪酬,应付工资,应付福利费区别

4. 应付工资减去现款支付的工资是什么意思?请帮忙解释一下

应付工资就是应该支付给员工的工资啊,现款支付的工资就是已经用现款支付完的工资啊,所以应付工资减去现款支付的工资就是还需支付给员工的剩余的工资

5. 结算应付工资时,是应该贷:应付工资吗

结算时记贷方,发放时记借方。

结算应付工资时,是应该贷:应付工资吗

6. 【应付工资】是实发数还是工资总数?

应付工资科目贷方发生额是工资总数,即不是实发数,包含了社保个税之类在里面。
应付工资是企业对单位员工个人的一种负债,是企业使用职工的知识、时间、精力,而应给予职工的一种补偿(报酬);在企业给职工支付工资以后,这项负债即行减少,2006年新的会计准则中,将应付工资、应付福利费取消“应付工资”、应付福利费”科目和报表项目取消,代之以“应付职工薪酬”,该科目除核算工资、福利费外,还包括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等。相应地,职工教育经费不,在“其他应付款”科目核算、工会经费和住房公积金也不再在“其他应交款”核算。
“应付工资”账户用于企业应付给职工的工资总额。包括在工资总额内的各种工资、奖金、津贴等,不论是否在当月支付,都应当通过本账户核算。企业应当设置“应付工资明细账”,按照职工类别分设账页,按照工资的组成内容分设专栏,根据“工资单”或“工资汇总表”进行登记。如果企业本月实发工资是按上月考勤记录计算的,实发工资与按本月考勤记录计算的应付工资的差额,即为本账户的期末余额。如果企业实发工资与应付工资相差不大的,也可以按本月实发工资作为应付工资进行分配,这样本科目期末即无余额。

7. 经济补偿金是税前应付工资还是税后应付工资,另外,如是应发工资要减去公司规定的食宿等相关扣项吗?

  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因解除劳动合同取得经济补偿金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1999年9月23日,国税发[1999]178号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
  近接一些地区请示,要求对企业在改组、改制或减员增效过程中解除职工的劳动合同而支付给被解聘职工的一次性经济补偿金征收个人所得税政策问题加以明确。经研究,现规定如下:
  一、对于个人因解除劳动合同而取得一次性经济补偿收入,应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二、考虑到个人取得的一次性经济补偿收入数额较大,而且被解聘的人员可能在一段时间内没有固定收入,因此,对于个人取得的一次性经济补偿收入,可视为一次取得数月的工资、薪金收入,允许在一定期限内进行平均。具体平均办法为:以个人取得的一次性经济补偿收入,除以个人在本企业的工作年限数,以其商数作为个人的月工资、薪金收入,按照税法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个人在本企业的工作年限数按实际工作年限数计算,超过12年的按12计算。
  三、按照上述方法计算的个人一次性经济补偿收入应纳的个人所得税税款,由支付单位在支付时一次性代扣,并于次月7日内缴入国库。
  四、个人按国家和地方政府规定比例实际缴纳的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金、基本养老保险金、失业保险基金在计税时应予以扣除。
  五、个人在解除劳动合同后又再次任职、受雇的,对个人已缴纳个人所得税的一次性经济补偿收入,不再与再次任职、受雇的工资、薪金所得合并计算补缴个人所得税。
  六、本通知自1999年10月1日起执行,此前规定与本通知规定不一致的,按本通知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有企业职工因解除劳动合同取得一次性补偿收入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发文单位: 国家税务局   文号:  国税发〔2000〕7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
  为支持国有企业改革的顺利进行,妥善安置企业职工,保持社会稳定,现对国有企业职工因解除劳动合同而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征免个人所得税的问题明确如下:
  一、对国有企业职工,因企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宣告破产,从破产企业取得的一次性安置费收入,免予征收个人所得税。
  二、除上述第一条的规定外,国有企业职工与企业解除劳动合同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在当地上年企业职工年平均工资的3倍数额内,可免征个人所得税。具体免征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规定。超过该标准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因解除劳动合同取得经济补偿金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的有关规定,全额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三、本通知自2000年6月1日起执行。此前规定与本通知规定不一致的,按本通知执行。


  按以上的规定理解 应该是税后 拿到你手上的应该是净工资 即:扣除了各种费用(伙食住宿等)以及个人所得税后的净工资

经济补偿金是税前应付工资还是税后应付工资,另外,如是应发工资要减去公司规定的食宿等相关扣项吗?

8. 应付工资最终会流向那里?是作为企业的成本扣除吗.如果做账时间只做了应付工资那工资会作为成本扣除吗.

我们现在用的复式记账,同一笔经济活动会在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账户上体现
应付工资即应付职工薪酬,这个科目借方核算的是已经发出去的工资,贷方是计提的工资,有些单位为了简化核算,不进行计提,当月工资直接借:管理费用-工资
                                                                            贷:库存现金or银行存款
 以上这样的分录也是可以的
正确的做法应该是要当月工资当月计提,计提时借:管理费用-工资
                                                                              贷:应付职工薪酬
下月发放时,借:应付职工薪酬
                         贷:库存现金or银行存款
 
综上所述,不存在只做应付职工薪酬的做法,应付职工薪酬最终会流向的是企业的利润,属于费用,或者成本(例:制造业工人的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