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托担保方式有哪些?

2024-05-13

1. 信托担保方式有哪些?

抵押。抵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抵押财产的占有,将抵押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质押。质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移交债权人占有,或者将其财产权利交由债权人控制,将该动产或者财产权利作为债权的担保。留置。留置是指在保管合同、运输合同、加工承揽合同中,债权人依照合同约定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债务人不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有权依照担保法规定留置该财产,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信托担保方式有哪些?

2. 信托担保方式有哪些

信托的种类可根据形式和内容进行不同的划分:①按信托关系建立的方式可分为:任意信托和法定信托;②按委托人或受托人的性质不同分为:法人信托和个人信托;③按受益对象的目的不同分为:私益信托和公益信托;④按受益对象是否是委托人分为:自益信托和他益信托;⑤按信托事项的性质不同可分为:商事信托和民事信托;⑥按信托目的不同可分为:担保信托和管理信托、处理信托、管理与处理信托;⑦按信托涉及的地域可分为:国内信托和国际信托;⑧按信托财产的不同可分为:资金信托、动产信托、不动产信托、其他财产信托等;⑨按委托人数量不同可分为:单一信托和集合信托;信托产品按投资方式分类主要有:信托产品可按照投资方式分类为:①信托贷款类:将信托资金以受托人(信托公司)的名义给项目公司发放贷款。②权益投资类:将信托资金投资于能带来稳定现金流的权益。③证券投资类:将信托资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包括一级市场、二级市场,定向增发等证券投资类产品受托人一般会委托投资顾问进行管理。④股权投资类:将信托资金以受托人的名义对项目公司进行股权投资,通过股权增值、分红或溢价回购等获得收益。⑤组合运用类:受托人将信托资金以股权投资、权益投资、贷款等方式组合运用于项目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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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担保信托的保证方式

 债务人不履行债务,由保证人履行债务或承担保证责任,虽满足了债权人的债权,但在债权人的债权消灭之时,又产生一新的债权债务关系-保证人与债务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而且于保证人代债务人履行债务之时,债务人的不履行已由债的关系成立之时的可能性转化为必然性,保证人债权的实现无日可待。因此,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并未根本解决讨债难问题,原债权的实现以保证人债权难以实现,甚至不可能实现为代价;债权难以实现的危机亦并未彻底消灭,只是从原债权人转给新债权人-保证人。而且保证人所承受危机的程度要几倍大于原债权人。这可谓保证制度的本质弊端,也是物上保证人(第三质押人及抵押人)担保的通病。保证制度的这一本质弊病又导致了审判实践中诸多不良后果:其一,审理债权人与债务人的纠纷案件经一审、二审、甚至再审,以保证人代为履行而结束后,因保证人与债务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依然存在而仍需另一诉讼程序予以解决。致使一简单的债权债务纠纷案件必须经两次诉讼才能彻底终结。枉废审判程度,浪费人力、物力,也给保证人带来讼累。其二,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要承担其债权无法实现的巨大风险,并且为行使追偿权会再次涉讼,而并不为此获取任何利益,致使无人愿意充当保证人。为了成就债权债务关系,债务人只好求助于亲朋担当保证人,亲朋又碍于情面不对债务人的履约能力进行必要的审查。由此,又孕育着更沉重的债权危机,又加重了寻找保证人的难度。其三,因保证人将会蒙受不利,保证人在涉讼时为使自己摆脱困境,会利用保证责任期间、保证人的抗辩权、保证合同的失效、无效等技术性问题,为自己辩驳,使简单明了的债权债务纠纷情节复杂化了,增加法院的决断难度,甚至拖延诉讼程度的进行。 抵押以不转移占有为特征,虽可物尽其用,不影响债务人的占有、使用、经营管理,充分发挥物的使用价值造福于社会,但恰恰因不转移占有而易滋生弊端。其一、抵押物在抵押人的占有控制之下,抵押人为谋取利益会竭尽全力甚至无度地使用抵押标的物。抵押标的物贬值难以避免。立法者预见到标的物贬值的问题,及将给债权人带来的损害,在担保法中明确规定:“抵押人的行为足以使抵押物价值减少时,抵押权人有权要求停止其行为。”但抵押权人能否得悉抵押人的行为使抵押物价值减少及抵押权人要求其停止行为,抵押人能否立即停止都难确定。为此,担保法不得不又规定:“抵押物价值减少时,抵押权人有权要求抵押人恢复抵押物的价值,或者提供与减少的价值相当的担保。”但在许多情况下抵押人没有任何办法恢复抵押物的价值,亦无能力再提供与减少的价值相当的担保。因此,无论立法者如何有预见能力,将条款规定得周延而无疏漏,都无法改变抵押标的物贬值的事实;无论赋予债权人停止侵害请求权、恢复价值请求权,还是增加担保请求权,都无法对债权危机予以救济。其二、抵押物由抵押人占有,抵押人在为占有、使用期间,还会以该标的物为他人再设定抵押权、质权、留置权、优先权、用益物权等,不免在同一标的物上发生若干权利的竟合。抵押人为他人再设定权利虽不为法律所禁止,但却增加了法律关系的复杂性。各权利人都就该标的物主张权利,如何处理?各权利的效力如何?《担保法》除在第48条规定:“抵押人将已出租的财产抵押的,应当书面告知承租人,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 及五十四条规定的同一标的物上若干抵押权竟合的外再无明文;《海商法》的仅有一条:“船舶优先权先于船舶留置权受偿,船舶抵押权后于船舶留置权受偿”又因其为特别法而仅适用于海商债权债务纠纷案件。学者亦有文章对权利竟合效力问题进行探讨,但至今仍无定论。审判实践中面对这样一个复杂问题而无法可依,给法官决案带来困难。而且,实践中常常是在执行程序中因案外人提出执行异议发现抵押标的物上权利竟合问题的,法官须经查证属实,报请法院院长批准后,中止执行程序,并由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按审判监督程序解决。造成了诉讼程序及执行程序的极大浪费,亦给当事人带来讼累。 其一,抵押标的物无须转移占有,“抵押权欠缺为外部所知的表征”(注:史钧:《完善中国抵押制度的几点立法思考》,载于《中国法学》1997年第4 期。)。因此,各国法律以保证交易安全为目的, 都对抵押登记进行了规定。中国担保法对房屋、土地使用权、机器设备、运输工具等主要财产的抵押采登记生效主义“抵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非经登记的抵押合同不生效力,不受法律的保护。但登记生效主义与中国国情及国民的法制观念尚存很大差距,还达不到保护交易安全的目的。①担保法虽问世已三载,但相关机构的设置及配套的工作制度并未建立起来,债权人债务人到《担保法》规定的部门办理登记,未有相关的机构予以办理,仍有登记无门的问题。②中国仍然采用土地管理与房产管理相分离的管理格局。以房地产、厂房等建筑物抵押的,到县级以上的地方人民政府规定的部门登记,以无地上定着物的土地使用权抵押的,至土地管理部门登记。但《担保法》同时又规定“以依法取得的国有土地上的房屋抵押的,该房屋占有范围内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抵押,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抵押的,应当将抵押时该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同时抵押。”如此造成同一抵押合同要否分别到两个部门登记,未经分别登记的,效力会否发生等疑问,审判机关也难以处理。③抵押人虽对土地有权使用,亦拥有房屋,但尚未取得土地使用权证及房产证等有效证书,有关机关不予办理抵押登记。④抵押登记确定的登记收费标准过高,许多抵押人无力承受,债权人又不愿负担此项费用,而未办理抵押登记。⑤抵押登记制度尚不为国民所周知,许多人不懂得抵押登记具有何法律意义,更不知应到何处去登记,致使一些抵押合同因未办理抵押登记而无效。因上述诸多因素,当事人之间设立的抵押权不仅不能对抗第三人,且在抵押人与抵押权人之间亦不生效力,致使当事人之间设立的抵押权关系形同虚设,有担保的债权沦落为无担保的债权,登记制度束缚了债权人的手脚,成为债权实现的羁绊。其二,国有土地使用权作为抵押标的是中国抵押制度的特色,土地使用权与其他抵押标的物相比具有较高的安全性。但债务人因缺乏资金或企图规避义务常常拖欠应当缴纳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当债务人无力偿还债务,债权人就土地使用权行使抵押权时,发现债务人拖欠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且无资力缴纳,债权人要么代债务人缴纳出让金,要么以拍卖土地使用权的价值优先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要么放弃抵押权。而无论选择哪一种都意味着债权人不可能实现或不可能完全实现自己的债权。其三,实务中常以设备车辆作为抵押标的物。但是,法院依照有关法规的规定,为了保证社会的稳定对大型企业的设备不予以抵押的执行;而按照有关严格控制社会集团的购买力的地方法规的规定,以抵押标的物小汽车折价偿还债务的,对于债权人如属超编超标,小汽车应予没收,不超编、不超标,但未经控购部门批准的,要处以罚款,并责令缴纳教育附加费。种种方面的制约,使抵押权难以发挥其应有的担保功能。其四,当事人因债权债务关系发生争议,诉诸法院,法院强制拍卖,变卖抵押标的物以实现抵押权。由于在审判程序及执行程序中严重存在的地方保护主义及地方政府、企业主管部门的干预等因素,使债权人很难通过执行程序合理地实现其债权。以抵押标的物折价偿还债务的,常常以高于标的物实际价值的金额抵债,债权人取得抵押标的物后,又常常不得不以低于标的物实际价值的价钱出卖,使债权人蒙受严重损失,亦造成当事人的讼累。

担保信托的保证方式

4. 信托有保障吗?

1.信托:委托人基于对受托人的信任,将其财产权委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按委托人的意愿以自己的名义,为受益人的利益或特定目的,进行管理和处分的行为。
2.信托是一种法律行为,是一种理财方式,是一种特殊的财产管理制度和法律行为,同时又是一种金融制度。
3.虽然 可以百度或者查询信托的基本含义和用途,但有部分人还是希望用白话解读信托。主要看你用信托解决你的什么需求,信托有理财型也有保障型,但中国大部分的理财不会明确写进合同保证收益。像国外比较好的家族信托,保险金信托都是解决保障需求的解决方案的一种选择工具。

5. 信托与担保区别有哪些

一、信托产品为信托公司发行,信托公司为正规金融机构门槛很高。
二、担保为担保公司担保,或者担保人担保,担保为金融产品架构中增信中的重要环节,一般由保证人提供,专门从事担保以赚取利润的为担保公司。
三、集合信托产品目前还是相对安全的,但是已经积聚了很大的风险,信托产品是理财产品的一种形式,担保为一种行为,也可以理解成是一类机构。
一、民法典中反担保与承保的区别是什么?
第一,反担保是维护担保人的利益、保障其将来可能发生的追偿权实现的有效措施。这是其最直接的作用。第二,反担保有助于本担保关系的设立。谨慎的第三人在为债务人向债权人提供担保时,尤其是在担保人与债务并无紧密的利益关系或隶属关系且对其承担担保责任后追偿权能否实现怀有疑虑的情况下,往往会要求债务人提供反担保。这时,有无反担保措施,即直接影响到本担保的设定,若无反担保,第三人可能因虑及自身利益而拒绝为债务人提供担保。现实生活中,银行、担保公司等金融机构为债务人提供保证担保时,几乎无例外地要求有反担保,其他担保人为减免风险而要求债务人提供反担保的情况也日渐增多。第三,反担保能够作为一种调济手段,根据情况和需要与本担保精微地结合,为复杂情况下担保关系的建立提供便宜。现实生活中,时常会因某种特殊情况或出于特殊的考虑,使得某一担保的直接设定遇到一些困难或障碍,这时,即可利用反担保方式以作迂回,并使其与适当的本担保相联结,从而化解困难、克服障碍。
二、投资担保注意事项有哪些
投资担保注意事项如下:
1、担保投资理财产品的一般期限属于年内短期投资产品。任何投资都是有风险的,担保理财产品的风险点集中在担保公司身上。如果担保公司缺乏经验,缺乏有效的风险控制措施,忽视市场理性需求和承受能力,投资客户的风险是不可估量的;
2、正规担保公司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办理担保理财业务。正规担保公司实现了中介、担保、信用管理三位一体,最重要的是担保功能。担保意味着如果借款人不能按时还款,担保公司应支付,以确保投资者的本金和利息不受损失;
3、担保理财一般起点51万元,不像股票或基金起点低,在投资期间不能转让债权,不像股票可以随时买卖,不像股票或基金在牛市中翻倍或在熊市中大幅下跌;
4、投资者享有稳定、无风险、可持续的担保理财收益。对于正规的担保公司来说,担保不仅是一种责任,也是风险管理能力的具体体现。对投资者而言,出于本金安全、收益保障的考虑,在选择担保理财时,必须选择规模大、实力强、经营规范的担保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担保活动的基本原则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公平、诚实的原则。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第二条本法所称信托,是指委托人基于对受托人的信任,将其财产权委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按委托人的意愿以自己的名义,为受益人的利益或者特定目的,进行管理或者处分的行为。

信托与担保区别有哪些

6. 信托与担保区别有哪些

法律分析:一、信托产品为信托公司发行,信托公司为正规金融机构门槛很高。
二、担保为担保公司担保,或者担保人担保,担保为金融产品架构中增信中的重要环节,一般由保证人提供,专门从事担保以赚取利润的为担保公司。
三、集合信托产品目前还是相对安全的,但是已经积聚了很大的风险,信托产品是理财产品的一种形式,担保为一种行为,也可以理解成是一类机构。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第二条 本法所称信托,是指委托人基于对受托人的信任,将其财产权委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按委托人的意愿以自己的名义,为受益人的利益或者特定目的,进行管理或者处分的行为。

7. 信托与担保区别有哪些

法律分析:信托产品为信托公司发行,信托公司为正规金融机构门槛很高。担保为担保公司担保,或者担保人担保,担保为金融产品架构中增信中的重要环节,一般由保证人提供,专门从事担保以赚取利润的为担保公司。担保公司,是为个人或者公司做信用担保。信托公司,就是一些基金公司啊。就是一种信托责任,把大众的钱,交给专业的理财师进行投资盈利。
法律依据:《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 信托公司管理信托计划,应设立为信托计划服务的信托资金运用、信息处理等部门,并指定信托经理及其相关的工作人员。
 每个信托计划至少配备一名信托经理。担任信托经理的人员,应当符合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的条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第三十七条 当事人以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抵押,经审查构成无权处分的,人民法院应当依照民法典第三百一十一条的规定处理。
当事人以依法被查封或者扣押的财产抵押,抵押权人请求行使抵押权,经审查查封或者扣押措施已经解除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抵押人以抵押权设立时财产被查封或者扣押为由主张抵押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以依法被监管的财产抵押的,适用前款规定。

信托与担保区别有哪些

8. 信托安全吗?信托的风险有哪些?

信托产品被认为是非常安全的,事实上,在过去也是如此,因为在2014年之前从来没有任何风险。直到最近一两年,才有一些违约事件在信任打破刚性付款后被报告,但这个数字并不大。信托实际上是一个引导人们做资产管理服务的专业机构。中国的信托公司由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授权和监管。中国有68家信托公司。我们购买的信托产品是为了给信托公司投资信托产品。事实上,信托产品有很多种。最主流的是我们通常购买最多的信用理财产品。在国内,信托公司除了银行只有合法资质的金融机构才能进行贷款外,这种产品就是集合投资者的资金,信托公司给一个公司或一个项目贷款,约定贷款期限和利率、到期日,只要公司在正常经营管理的情况下,将把钱还给投资者。

目前,信托公司的风险主要集中在财务管理中心、信托业务总部、证券管理总部、自营业务总部等部门。同时,基金管理部门作为公司的业务支撑部门,对风险有着直接而重大的影响。政策风险是指财政政策、货币政策、产业政策和区域发展政策变化给信任企业带来的风险。财政政策和货币政策对资本市场和货币市场的影响显著,产业政策对产业投资的影响显著。中国市场化程度不够,政策因素往往对某一行业或市场的发展具有决定性影响。这些政策因素可以直接影响信托投资公司,也可以通过其他涉及信托业务的方间接影响信托投资公司。

信托业务的法律风险主要是指由于信托法及其配套制度的不完善或修订所造成的信托业务合法性和信托财产安全的不确定性。我国现行法律制度与股权信托法存在冲突,信托登记制度、信托税收制度、信息披露制度等大量与信托配套的法律法规不完善。在这种情况下,信托业务的法律风险更为明显。即因价格变动而导致信托固有财产或信托财产损失的风险。市场风险可分为利率风险、汇率风险、价格风险、通货膨胀风险等。对于信托投资公司来说,主要是指信托财产经营中涉及各方的信用风险。在信托财产的管理过程中,利用信托财产可以产生当事人对信托财产的经营,形成新的委托代理关系,也会产生新的信用风险,在经营过程中,信托财产的实际使用或控制为了自身利益的最大化,不使用信托资金,依照合同或信托资金进入其他风险项目,造成信托财产损失的。

目前,信托投资公司主要是以贷款的形式筹集资金转入资金的需求方,信托财产的流动性主要受资金需求的控制,信托投资公司不能对其流动性进行主动设计,与现行信托产品的政策法规相结合,在流动性制度安排上存在固有缺陷,导致流动性风险在当前信托业务中普遍存在。信托的目的不是为了损害财产,而是为了获得更大的利益。信任的人必须明白信任的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