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中医药管理办法

2024-05-13

1. 四川省中医药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继承和发扬中医药学,发挥中医药资源优势,保障和促进我省中医药事业的发展,保护人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条例》、《四川省中医条例》等法规,结合四川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内从事中医医疗、预防、保健、康复服务和中医药教育、科研、对外交流以及中医药事业管理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办法。
    中药的研制、生产、经营、使用和监督管理,由药品监督管理等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执行。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保护、扶持中医药的发展,坚持中西医并重的方针,推进中医药现代化,将中医药事业发展纳入本地区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计划,促进中医药事业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中医药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同级人民政府指定的主管中医药工作的卫生行政部门(以下统称中医药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中医药管理工作。
    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与中医药有关的工作,共同促进中医药事业的发展。第二章  中医医疗第五条  加强医疗市场监督管理,打击非法行医。
    开办中医医疗机构,开展中医诊疗活动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向中医药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审批、登记手续。
    改变中医医疗机构地址、名称、诊疗项目等应报经中医药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手续。
    中医医疗人员应取得医师资格证书并经执业注册后,方可从事中医医疗执业活动。中医医疗机构不得聘用未取得医师资格证书和未经执业注册的人员从事医疗技术服务。第六条  中医医疗机构应当坚持以中医药为主体的办院方向,发挥中医药在医疗、预防、保健中的特长和优势,加强特色专科建设,健全综合服务功能,利用现代科学技术提高中医药学术水平和运用中医理、法、方、药的能力。
    中医医疗人员应当借鉴、运用西医诊疗技术和方法提高中医诊疗水平。鼓励西医医疗人员学习、研究和运用中医药。全科医师应当具备中医药基本知识以及运用中医诊疗知识、技术处理常见病和多发病的基本技能。第七条  中医医疗机构在中药材、中成药采购和仓储保管中应当确保质量,保证临床用药安全、有效。
    中医医疗机构经依法批准可以自制中药制剂在本单位临床使用。加工炮制中药饮片和生产中药制剂应当遵守国家有关规定,保证中药饮片和制剂的质量以及患者用药安全。
    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使用纳入基本医疗保险用药范围管理的中药制剂,其费用按照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结算。第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扰乱中医医疗机构正常工作秩序,侵犯医务人员人身安全,损坏医疗机构设施。第九条  凡改变地方人民政府举办的非营利性中医医疗机构服务性质的,应事先征得省中医药行政管理部门同意。第十条  发布中医医疗广告应当向省中医药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并报送有关材料,省中医药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并作出是否核发中医医疗广告批准文号的决定。对符合规定要求的,省中医药行政管理部门发给中医医疗广告批准文号。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在制作、发布中医医疗广告时应当查验中医医疗广告批准文号。
    中医医疗广告内容仅限于医疗机构名称、诊疗地点、从业医师姓名、技术职称、服务商标、诊疗时间、诊疗科目、诊疗方法、联系方式。
    中医医疗广告必须真实、科学、健康,发布中医医疗广告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发布本条第二款规定内容以外的诊疗效果信息;
  (二)发布虚假信息,欺骗或者误导患者;
  (三)提供虚假中医医疗广告批准文号;
  (四)伪造、变造或者转让中医医疗广告批准文号;
  (五)以义诊、会诊、讲座、通告或者新闻报道等形式发布中医医疗广告;
    (六)未经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审批,利用中医医疗广告宣传药品和推销医疗器械。第三章  农村中医药工作第十一条  逐步建立和完善县、乡、村农村中医药三级服务网络,加强县级中医医疗机构、乡(镇)卫生院中医科和村卫生站中医药业务建设。鼓励高、中等中医药院校毕业生到乡(镇)卫生院从事中医药工作。
    加强乡村医生中医药知识和技能培训,鼓励乡村医生参加中医药专业学历教育,运用中医药技能防治疾病。筛选推广农村中医药适宜技术,扩大中医药服务领域。在规范农村中医药管理和服务的基础上,乡村中医药技术人员可以自种、自采、自制、自用中药材。

四川省中医药管理办法

2. 四川省中医药管理局的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四川省中医药管理局设5个内设机构:(一)办公室(政策法规与监督处)。负责机关文电、会务、机要、档案、绩效管理、政务督导、政务公开、新闻宣传、来信来访、信息传递、安全保密、财务、后勤等工作;起草中医药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组织拟订有关标准;负责有关行政审批事项,承办有关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及机关有关规范性文件的审核工作;承办中医医疗机构、执业人员、医疗服务及中医药广告的监管工作;规范中医医疗秩序,督办重大中医医疗违法案件;承担中医药文化建设、中医药防病治病知识普及宣传工作;承办四川省中医药工作厅际协调小组办公室的具体工作。(二)规划财务处。拟订全省中医药事业中长期发展和资源配置规划;负责中央和省财政下达的全省中医药专项资金、基建投资、项目经费的管理和局机关及直属单位的经费预算、决算管理;负责全省中医药信息统计工作;组织实施直属单位政府集中招标采购管理工作;承办直属单位财务审计、国有资产监管和权限内基本建设项目的审核或审批等工作;统筹中医药扶持和贷款资金的合理利用;参与拟订中医药医疗服务项目、价格标准、基本医疗保险等相关政策及管理办法。(三)医政处(民族医药与基层中医处)。拟订全省中医药防治重大疾病规划并组织实施;拟订中医、中西医结合、民族医医疗和保健机构及其技术应用的管理规范和标准并监督实施;指导和组织实施农村卫生、社区卫生服务中的中医药工作;拟订中医医疗、预防、保健、康复、护理、临床用药等管理规范和技术标准并监督实施,指导中医医院和其他医疗机构的中医业务,监督实施中医医疗、保健等人员的执业资格、服务规范;参与拟订全省基本药物目录的有关工作;参与组织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理。(四)科技处。拟订全省中医药科学研究、技术开发规划并组织实施;指导中医药科研条件和科技能力建设;组织和管理中医药重点科研项目,促进中医药科技成果的转化、应用和推广;组织开展传统中医药、民族医药古籍和诊疗技术的发掘、整理、总结与提高以及中药资源的普查,促进中药资源的保护、开发和合理利用;提出保护中医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建议;参与拟订中药产业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五)人事教育处(国际合作处)。组织拟订全省中医药人才发展规划,参与拟订中医药专业技术人员资格标准并组织实施;按照管理权限负责局机关及直属单位的机构编制和人事工作;拟订全省中医药中等教育、职业教育、成人教育、师承教育、继续教育和相关人才培训的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参与指导中医药教育教学改革;开展中医药界与国际和港澳台地区的交流合作;联系有关学术团体的工作。机关党委负责机关和直属单位的党群和纪检监察工作。

3. 四川省中医药管理局的介绍

根据《中共四川省委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四川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和〈关于四川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川委发〔2009〕24号),设立四川省中医药管理局(简称省中医药局,副厅级),为卫生厅管理的行政机构。

四川省中医药管理局的介绍

4. 四川省中医药科学院

四川省中医药科学院为原四川省中医药研究院和四川省中药研究所按省政府[2005]253号文精神合并组建的公益性事业单位。原四川省中药研究所成立于1930年,是中国建立最早的、学科配套最全的中药专业研究机构。

下设中药资源与种植研究所、中药药学研究所、中药药理毒理研究所、中医药基础理论研究所、菌类药材研究所、中医药文献信息研究所、实验动物中心、分析测试中心以及附属医院。【摘要】
四川省中医药科学院【提问】
你好亲😊,我是任教有10年经验的张老师,毕业于华南师范大学,是教育领域的通识者,在各方面有着丰富的经验,希望通过我的经验能真正的帮助到你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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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中医药科学院为原四川省中医药研究院和四川省中药研究所按省政府[2005]253号文精神合并组建的公益性事业单位。原四川省中药研究所成立于1930年,是中国建立最早的、学科配套最全的中药专业研究机构。

下设中药资源与种植研究所、中药药学研究所、中药药理毒理研究所、中医药基础理论研究所、菌类药材研究所、中医药文献信息研究所、实验动物中心、分析测试中心以及附属医院。【回答】

5. 四川省中医药管理局的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中医药(含中西医结合和民族医药,下同)工作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拟订有关地方性法规规章、管理规范和技术标准并监督执行,参与重大中医药项目的规划和组织实施,对全省中医药工作实行行业管理。(二)承担全省中医医疗、预防、保健、康复及临床用药等的监督管理责任,规划、指导和协调全省中医医疗、科研机构的结构布局及其运行机制的改革,监督执行各类中医医疗、保健等机构管理规范和技术标准,拟订全省中医药人员服务规范和职业道德规范,促进全省中医药行业作风建设。(三)指导农村和社区卫生服务中的中医药工作和全省民族医药的理论、医术、药物的发掘、整理、总结和提高,监督和协调全省医疗、研究机构的中西医结合工作。(四)组织开展全省中药资源普查,促进中药资源的保护、开发和合理利用,参与制订全省中药产业发展规划、产业政策和中医药的扶持政策,参与全省基本药物制度建设。(五)组织拟订全省中医药人才发展规划,参与拟订中医药教育发展规划和中医药专业技术人员资格标准并组织实施,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开展中医药师承教育、继续教育和相关人才培训工作,参与指导全省中医药教育教学改革。(六)拟订和组织实施全省中医药科学研究、技术开发规划,指导中医药科研条件和能力建设,管理全省的国家和省重点中医药科研项目,促进中医药科技成果的转化、应用和推广。(七)承担保护全省濒临消亡的中医诊疗技术和中药生产加工技术的责任,组织开展对中医古籍的整理研究和中医药文化的继承发展,提出保护中医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建议,推动中医药防病治病知识普及。(八)指导全省中医药界与国际和港澳台地区的交流合作,促进中医药技术的国际推广、应用和传播。(九)承担省政府公布的有关行政审批事项。(十)承办省政府及卫生厅交办的其他事项。

四川省中医药管理局的主要职责

6. 四川省药监局

一、不清楚你所说的“地方药监局组织我院购药”具体详情。正常情况下,企业购药是自主行为,有的地方医院改革民营化运营,卫生局都很少干涉,药监局干涉是没有道理的。
二、对于企业被取缔,药监局不一定有告知义务。比如,如果是外地企业,本地药监局是不具有告知义务的。一般这种注销情况都是公告告知,你们医院不知道可能是对市场准入资质审核这方面工作做的不够严谨;即便是本地企业,药监局没有义务因为你院和该企业有业务往来而进行针对性告知。
三、既然该企业已被取缔,你和他们的业务往来就有两种情况可以认定:一是你单位故意从非法定渠道购进药品,按药品管理法三十四条,该罚;二是该厂家业务员隐瞒企业关闭事实,非法经营,超过五万元够刑事立案条件,药监局可以对该业务员进行处罚并移交公安。根据一事不二罚原则,处理业务员就不用处理你们单位。但如果药监局处理你们单位,你单位如果没有主观故意,确实不知情,可以申请减轻处罚。但是根据你说的罚没款情况,貌似不是减轻处罚的倍数关系。
四、如果当初介绍你单位从企业购药的药监局有关人员,和企业之间有利益关系,你们也可以通过其他法律途径维权。
对于药监局合法行政处罚决定,你们自然应该交罚没款。但期间你有两次机会减轻或者减免处罚。一是在行政处罚告知书下达之后,你们又陈述申辩的权利;二是行政处罚决定书下达后你单位仍有行政复议和起诉的权利。行政执法单位是很害怕后者的,因为会直接影响到行政执法考核,复议和诉讼败诉的案子,对药监局的工作有一票否决作用,一般药监局都会迁就相对人,让他们不起诉、不复议。拒不交款的对你单位不现实,因为法院找你们强制执行太容易了。

说这么多,希望对你有帮助1

7. 四川省中医学院

您的问题已收到,我马上为您服务,请稍等一下~【摘要】
四川省中医学院【提问】
您的问题已收到,我马上为您服务,请稍等一下~【回答】
您好,请问您想了解该学校的哪一方面呢【回答】
您好,四川省中医学院是中国建立最早的、学科配套最全的中药专业研究机构。【回答】
2020年的录取情况提供给您作为参考哦。【回答】
【回答】
【回答】
方便的话可以赏个赞吗,在倒数这段时间我都可以随时为您解答,祝您金榜题名~【回答】

四川省中医学院

8. 四川省中医药管理局的职责调整

(一)取消已由省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二)加强促进中医药和民族医药事业发展、继承和发展中医药文化职责。(三)加强中医药人才培养、中医药师承教育职责,提高中医药人员的职业素质和技术水平。(四)加强指导农村和社区卫生服务中的中医药工作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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