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合同,法务部审核该怎么审

2024-05-14

1. 审理合同,法务部审核该怎么审

评审合同,法务部要搞清楚以下几个问题:

1.首先弄清楚合同性质:即是什么类型的合同,因为不同的合同评审内容不同;
2.根据合同的性质,审核合同的内容,包括合法性、合同存在的法律风险、合同完整性等;
3.根据自己的分析,得出初步的建议或修改意见;
4.最后根据公司所处的合同中的地位,得出最终的意见。

这是我在工作中的一点体会,希望对你有帮助。

审理合同,法务部审核该怎么审

2. 企业合同交法务审核前应注意哪些问题

第一方面:审查和起草合同前,必须对当事人的主体资格进行审查:
 俗话说知彼知己百战不殆。因此,在审查起草新合同前,首先应全面了解对方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履约能力、商业信誉等。这就是通常所说的对合同当事人主体资格的审查。我认为这种审查应从三方面入手:
 一,对合同对方资质的审查:
 在审查中,要看对方是否具备签订合同的主体资格。主要包括:对方是否是企业法人?有无法人执照?若对方自称是个体户,应审查其有无营业执照。同时,还要看对方有无经营合同标的物的资格(如:经营化肥、农药、种子等)。这里需要一提的是,光看手续还不行,最好作一下侧面了解,以免让对方以假乱真,使法律顾问单位上当受骗。
 二,对直接实施签订合同的签字人的审查:
 审查主要包括:查签合同人的年龄,看其是否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对于是代理人的,看代理手续是否齐全,如介绍信,授权委托书等。最好不同原来无任何业务关系,现持仅加盖公章或合同章空白合同用纸的业务人员签订合同。因为同这样的人签合同,带有很大的没有代理权或超权风险。按合同法第四十八条规定: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的合同,未经被代理人追认,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由行为人承担责任 。
 现实生活中,常有拿别人的加盖印章的合同空白用纸行骗的人,他们一旦收到货,便逃之夭夭,受害方找签订合同单位,往往不是没有,就是该单位早向公安机关声明合同用纸丢失作废,因而对合同的供方产生不应有的损失。如  绥化市生资金龙分公司的盖章空白合同用纸被盗,就产生了一起行骗浙江永康麻袋厂的案件,给浙江方面造成了二十万元的损失。
 三,对合同一方信誉,屡约能力的审查:
 信誉和屡约能力是合同是否能全面履行的关键,这方面的审查较难,要求审查合同的法律顾问具有相当的签合同经验和多层次的搜集信息的能力。如了解对方同其它客户的业务信誉,对方的经济实力,老板的社会关系等等。当然,在实际合同履行中,也有制造假信誉,搞小额信誉屡约,大额骗取货物的现象。
 第二方面:审查起草合同的内容必须齐备。
 按《合同法》第十二条 的规定: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约定,一般包括款: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解决争议的方法等。当事人可以参照各类合同的示范文本订立合同。如针对买卖合同而言,除以上八条外,还应包括包装、检验、结算等条款。以上条款中,我认为无论是审查合同还是起草合同都应着重质量、价款、履行方式以及违约责任条款。
 一、质量条款必须写的准确,有标准的写标准,无标准的描述准确,同时应注明具体可操作的检验方法。切记质量条款约定的含糊不清,使将来履行时无法遵循。?   
  二、价款或者报酬条款,必须写的具体。计量单位、单价、计算方法必须清晰明了,切忌前后矛盾。这里值得一提是如果顾问单位为合同需方,并且双方约定了分期付款,那末,在合同中最好将合同法167条的规定约定到合同之中。合同法167条规定:分期付款买受人未支付到期金额达到全部价款1/5时,出卖人可以要求买受人支付全部价款或解除合同。这一条款是法律对出卖人的救济措施。如某公司购我方 十吨大豆,总价款16000.00元,分三次付款,第一次付5000元,第二 次付 5000元,第三次付6000元,如果某公司第一次仅付3000元,那么,我方就可以依据合同法167条的规定,向某公司要求支付全部货款16000元,或同某公司解除合同。
 三、履行方式、期限。这一条款主要包括:供方发货、需方自提、第三方接货等方式。方式不同,合同的风险也有所不同。因此,法律顾问应依顾问单位在合同中的地位,确定最小风险的履行方式(在下文中还要作进一步阐述)。如果顾问单位为合同供方,在起草合同时,应将合同法134条约定进去,合同法134条规定:当事人可以在买卖合同中约定买受人未履行支付价款的或其他义务的,标的物所有权属于出卖人。这样约定的好处是一旦需方在接到货后违约,供方的合法权益能够得到最大限度的保护。同时,在审查合同时,确认合同履行期限,也是判断对方是否违约、我方是否有必要继续履行的关键。
 第三方面:掌握合同无效的法定事由,是审查起草合同的又一关键。
 签合同的内容是否可行?能否切实履行?审查合同是否真正有效?关键要看合同中是否具有合同法规定的法定无效、免责无效、格式化条款无效的情形。因此,掌握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十分重要。合同法对无效合同条款的规定常见有以下三方面。
 第一、法定无效:即《合同法》第五十二条 规定的五种法定无效情形:
 (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如无履行能力,对外签假买卖合同,骗取国有资产。
 (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代理人与相对人签的合同,如债务人为逃避执行而同相对人订立的假买卖,假抵押,假赠予,为逃避债务而假离婚的,产生的财产分割协议等等。
 (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如以合法买卖逃债。
 (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如非法射幸合同、赌博合同(三七赌博等)。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如订立合同内容中有偷税的条款内容。
 免责条款无效:即《合同法》第五十三条 规定的两种免责条款无效:?
 (一)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如 医院手术前,让家属在保证书上签字:所发生的一切后果,医院概不负责。再如:雇工合同中,工伤雇主概不负责。
 (二)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如 有的照像馆明示:冲卷冲坏,只赔胶卷费用。
 第三、格式条款中的免除、加重、排除条款无效。
 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如  买手机卡、安电话添的单子。即在签合同时为方便,由一方自定的广泛使用的合同条款都是格式条款。按《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格式条款具有本法第五十二条和第五十三条规定情形的,或者提 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如人们常见的店堂告示:旅店贵重物品自行保管,丢失不负责任等。就是无效的。
 针对以上三方面法律规定的无效情形,要求法律顾问在起草合同时,要尽量避免出现无效条款;在审查合同时,要准确找出无效条款。以便顾问单位减少合同损失。
 第四方面:正确行使不安抗辩权,以最大限度的降低合同履行中的风险:
 一、什么是不安抗辩权:通俗讲,不安抗辩权就是合同一方在履行合同中,发现对方在自己履行合同后,难以或不能履行合同时,向对方提出中止合同的权利。说白了,就是感到险情马上叫“停”。
 二、《合同法》 第六十八条对当事人行使不安抗辩权的情形,作了如下规定:
 (一)对方的经营状况严重恶化;?
 (二)对方有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的行为;?
 (三)对方丧失商业信誉;?
 (四)对方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
 三、对不安抗辩权的行使《合同法》第六十九条有明确规定:即当事人依照本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中止履行的,应当 及时通知对方。对方提供适当担保时,应当恢复履行。中止履行后,对方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并且未提供适当担保的,中止履行的一方可以解除合同。例如,买卖合同履行中,双方约订货到付款,如供方在发货时,发现需方企业严重亏损,很多家的货款都没有给上,在拿到相关证据后,就可以提出中止合同。尽管合同签了,也可先不发货,待对方提供担保后,再发货,从而减少风险。
 第五方面:违约责任的约定及计算方法:
 合同中约定违约责任十分重要,只有及时约定违约责任,才能使顾问单位在出现合同纠纷时有抓手!违约责任尽量写细、写恨!!以强迫对方履行合同。
  同时,在约定违约责任时要特别注意《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 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因此,在约定违约责任时,一定要将各种可能预见到的损失写上!避免对方违约后,因赔偿额度不明而再起纠纷。
 这里需要强调一点,《合同法》颁布以后,相关的行政条例如工矿、农副等合同条例,已经作废,其中的有关违约责任已不再适用。
 第六方面:在起草合同时,及时准确的约定管辖法院,可以减少顾问单位解决纠纷的成本。

3. 审理合同,法务部审核该怎么审

您好,大家同行,跟您交流一下经验。 1、建筑工程合同: a、是否是黑白两份合同?有没有补充协议? b、施工方是否具有资质?这个需要查下相关司法解释还有行政法规。 c、关于工期,材料等具体标准;这个可能需要同决策部门沟通才能审核。 d、违约金、定金条款; e、工程质量验收标准和机构。 f、纠纷解决。 2、股权转让:这个没做过,一般是律所做的。注意一下:公司股东名册变更登记的条款,计算浮动利率的条款、公证、结算这些实质性权利义务条款。可以参照下外资所或者大所标准合同(可以问同事或同学要来看看),总之,将公司的风险降到最小。明确权利义务就是根本。希望对您能有帮助。
评审合同,法务部要搞清楚以下几个问题: 1.首先弄清楚合同性质:即是什么类型的合同,因为不同的合同评审内容不同; 2.根据合同的性质,审核合同的内容,包括合法性、合同存在的法律风险、合同完整性等; 3.根据自己的分析,得出初步的建议或修改意见; 4.最后根据公司所处的合同中的地位,得出最终的意见。 这是我在工作中的一点体会,希望对你有帮助。

审理合同,法务部审核该怎么审

4. 合同法务审核一般多久

合同法务审核需要的时间根据具体情况而定。一般1个工作日内与您确认需求内容,三个工作日内起草完毕并与您确认。审核合同主要有以下要点:第一,审查合同主体,不只是要审查合同主体是否适格。还要看供方有无供货能力,有无独立承担经济责任。第二,审查买卖标的物的基本情况。第三,审查标的物的数量和计量方法。第四,审查标的物的技术标准。这在买卖合同中存在的陷阱是不写质量标准;成套产品的,不写附件的质量标准;看样订货的,不封存样品。第五,审查标的物的包装方式和包装要求。第六,产品价格及支付期限、地点和方式及交货的期限、地点和方式。第七,审查合同中是否约定验收或者检验的标准、方式、日期。第八,审查是否约定结算方式。在买卖合同中不写结算方式和期限,或只写结算方式,不写结算期限。第九,审查违约责任及解决合同争议的方法。第十,审查合同落款、署名、盖章等方面。

5. 法务如何审合同

法律分析:法务审合同应当从合同的合法性、合规定和实践性三个方面着手。合法性审查是指对合同内容是否国家法律的审查;合规性检查是指对合同的内容和流程是否符合公司的各项内部制度规定,及集团对主要业务和主要流程均有内部管理规定的审查;实践性审查是指对合同的各方面的实际操作性进行审查。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四条   合同是民事主体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协议。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有关该身份关系的法律规定;没有规定的,可以根据其性质参照适用本编规定。

法务如何审合同

6. 法务如何审合同

法务是如何审合同的      (一)合法性审查:对合同内容是否国家法律的审查;      1、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      (1)审主体:三证,特许经营,还要求对方有相应的资质、许可。      (2)审注册资本:对方是否有缔约能力?对方承担责任的能力如何?      (3)审经营范围:是否超过对方的经营范围?      2、标的:法律对该标的是否有特别的规定。
      3、合同签订形式看合同是否需要以招标、拍卖等特殊的方式缔结,尤其是一些建筑工程合同、土地出让合同和政府采购都可能涉及特殊的和创始签订方式。      (二)合规性检查:对合同的内容和流程是否符合公司的各项内部制度规定;集团对主要业务和主要流程均有内部管理规定的,法务人员要注意对合同的合规性进行审查,要如熟悉法条一样熟悉企业的内部制度。      (三)实践性审查:对合同的各方面的实际操作性进行审查,以求贴合实际要求。      1、标的;(1)约定要求详细、明确,做到指向对象具体,比如房屋买卖,食品卫生检疫。(2)对合同标的为货物买卖的,一定要写明货物的名称、品牌、计量单位和价格.(3)对合同标的是提供服务的,一定要写明服务的质量、标准或效果要求等。否则,一旦纠纷产生,往往就造成“合同约定不明”的状况。      2、数量:是否具体。计较单位是否明确。      3、质量:(1)质量标准,具体,可行。(2)验收方式,双方出具书面的验收材料等。(3)质量保证,可以要求对方提供相应的保证。      以上内容就是相关的回答,公司的法务在审理合同的时候,要对合同的合法性进行审查,就是说对于这个合同的内容是否存在的,国家法律所严禁出现的内容进行一个排查,还有对于双方的一些事实阐述,是否明确进行排查,和真实性进行排查,

7. 企业合同交法务审核前应注意哪些问题

企业合同交给法务部门审查前,合同起草人应该先对合同审查一次,审查的内容主要是合同主体是否具有资格、合同内容是否合法、合同条款是否完备等内容。
1、合同主体资格审核
合同主体直接影响到合同的合法性。
如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如果乙方没有相应资质,那么合同就归于无效。
2、审核合同主体资格时应注意
1)区分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和内部职能部门的签约问题。
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如果具备营业执照(肯定不是法人营业执照)就具有签约主体的资格,但其是否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就是诉讼中应解决的问题,这不应影响其签约主体资格。
企业的职能部门就不具备这样的资格。
2)审核对方的营业执照及年检的情况
以了解其主体的合法性(如是否合法注册、是否存在未年检导致被吊销营业执照等)和经营范围
3)审核签约人有无签约权限
很多情况下,不可能都是企业的法定代表人直接签署,而是由授权代表加以签署,此时应审核代理人的资格和权限。
3、审核合同内容是否合法
重点审核合同内容是否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的利益;
是否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情形;
是否害社会公共利益;
是否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4、审核合同条款是否完备
按照合同的性质,依据相应的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合同条款进行认真审核,确定合同条款有无遗漏,各条款内容是否具体、明确、切实可行。
避免因合同条款不全和过于简单、抽象、原则,给履行带来困难,为以后发生纠纷埋下隐患。
5、审核合同签订的手续和形式是否完备
审核合同是否需要经过有关机关批准或登记,如需经批准或登记,是否履行了批准或登记手续。
如果合同中约定须经公证后合同方能生效,应审核合同是否经过公证机关公证。
如果合同附有生效期限,应审核期限是否届至。
如果合同约定第三人为保证人的,应审核是否有保证人的签名或盖章。
审核合同双方当事人是否在合同上签字或盖章。
相关法律规定
《民法典》第四百七十条【合同主要条款与示范文本】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约定,一般包括下列条款: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和住所;
(二)标的;
(三)数量;
(四)质量;
(五)价款或者报酬;
(六)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
(七)违约责任;
(八)解决争议的方法。
当事人可以参照各类合同的示范文本订立合同。

企业合同交法务审核前应注意哪些问题

8. 合同法务审核一般多久

合同法务审核需要的时间根据具体情况而定。一般1个工作日内与确认需求内容,三个工作日内起草完毕并确认。审核合同主要有以下要点:第一,审查合同主体,不只是要审查合同主体是否适格。还要看供方有无供货能力,有无独立承担经济责任。第二,审查买卖标的物的基本情况。第三,审查标的物的数量和计量方法。第四,审查标的物的技术标准。这在买卖合同中存在的陷阱是不写质量标准;成套产品的,不写附件的质量标准;看样订货的,不封存样品。第五,审查标的物的包装方式和包装要求。第六,产品价格及支付期限、地点和方式及交货的期限、地点和方式。第七,审查合同中是否约定验收或者检验的标准、方式、日期。第八,审查是否约定结算方式。在买卖合同中不写结算方式和期限,或只写结算方式,不写结算期限。第九,审查违约责任及解决合同争议的方法。第十,审查合同落款、署名、盖章等方面。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七十条 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约定,一般包括下列条款:(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和住所;(二)标的;(三)数量;(四)质量;(五)价款或者报酬;(六)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七)违约责任;(八)解决争议的方法。当事人可以参照各类合同的示范文本订立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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