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业单位用货币资金购买国债进行投资,下列说法错误的是( )。选什么讲解详细一点。谢谢

2024-05-16

1. 事业单位用货币资金购买国债进行投资,下列说法错误的是( )。选什么讲解详细一点。谢谢

同学你好,很高兴为您解答!
 
  您好,答案选择D
  事业单位用货币资金购买国债投资将减少事业基金。会计分录:
  借:长期投资
  贷:银行存款
  同时:
  借:事业基金
  贷:非流动资产基金——长期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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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业单位用货币资金购买国债进行投资,下列说法错误的是( )。选什么讲解详细一点。谢谢

2. 什么是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如何处分

违反财经纪律行为,是指违反财经管理法规、破坏国家财经管理秩序,按照党纪处分条例规定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行为。一般行为批评教育,严重的依法处理。
根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违反财经纪律行为主要有:
一、隐瞒、截留、坐支应当上交国家的财政收入的。
二、将隐瞒、截留款合伙私分的。
三、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国家财政拨款、退税款或补贴的。
四、将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的钱款合伙私分的。
五、不按预算或用款计划核拨国家财政经费、资金的。
六、擅自动用国库款项或财政专户资金的。
七、个人借用公款超过6个月不还的。
八、以个人名义存储公款的。
九、在对内对外活动中接受礼品应当上交而不上交的。
十、将接受的礼品集体私分的。

扩展资料:
第一条 为了纠正财政违法行为,维护国家财政经济秩序,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审计机关在各自职权范围内,依法对财政违法行为作出处理、处罚决定。
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的派出机构,应当在规定职权范围内,依法对财政违法行为作出处理、处罚决定;审计机关的派出机构,应当根据审计机关的授权,依法对财政违法行为作出处理、处罚决定。
根据需要,国务院可以依法调整财政部门及其派出机构(以下统称财政部门)、审计机关及其派出机构(以下统称审计机关)的职权范围。
有财政违法行为的单位,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以及有财政违法行为的个人,属于国家公务员的,由监察机关及其派出机构(以下统称监察机关)或者任免机关依照人事管理权限,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条 财政收入执收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违反国家财政收入管理规定的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补收应当收取的财政收入,限期退还违法所得。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
(一)违反规定设立财政收入项目;(二)违反规定擅自改变财政收入项目的范围、标准、对象和期限;(三)对已明令取消、暂停执行或者降低标准的财政收入项目,仍然依照原定项目、标准征收或者变换名称征收;(四)缓收、不收财政收入;(五)擅自将预算收入转为预算外收入;(六)其他违反国家财政收入管理规定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给予行政处分。
第四条 财政收入执收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违反国家财政收入上缴规定的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收缴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限期退还违法所得。
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一)隐瞒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二)滞留、截留、挪用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三)坐支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四)不依照规定的财政收入预算级次、预算科目入库;(五)违反规定退付国库库款或者财政专户资金;(六)其他违反国家财政收入上缴规定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给予行政处分。
第五条 财政部门、国库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违反国家有关上解、下拨财政资金规定的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限期退还违法所得。
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一)延解、占压应当上解的财政收入;(二)不依照预算或者用款计划核拨财政资金;(三)违反规定收纳、划分、留解、退付国库库款或者财政专户资金;(四)将应当纳入国库核算的财政收入放在财政专户核算;(五)擅自动用国库库款或者财政专户资金;(六)其他违反国家有关上解、下拨财政资金规定的行为。
第六条 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违反规定使用、骗取财政资金的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追回有关财政资金,限期退还违法所得。
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一)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财政资金;(二)截留、挪用财政资金;(三)滞留应当下拨的财政资金;(四)违反规定扩大开支范围,提高开支标准;(五)其他违反规定使用、骗取财政资金的行为。
参考资料:《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中央人民政府网

3. 事业单位资金能否存定期的或买国债以补充单位的部分资金不足

可以。
计入长期存款(定期存款)
借:银行存款—定期
       贷:银行存款—基本户
或“对外投资—债券”
借:对外投资—债券投资
       贷:银行存款
收益计入其他收入
借:银行存款
       贷:其他收入—债券投资收益

事业单位资金能否存定期的或买国债以补充单位的部分资金不足

4. 违反财经纪律行为有哪些

隐瞒、截留、坐支应当上交国家的财政收入的行为;
骗取国家财政拨款、退税款或者补贴的行为;
不按照预算或者用款计划核拨国家财政经费、资金的行为
擅自动用国库款项或者财政专户资金的行为
个人借用公款长期不还,或进行营利活动、非法活动的行为
违规将公款借给他人的行为
单位以个人名义存储公款的行为
在对内对外活动中接受礼品的行为
违反有关规定擅自开设银行账户的行为
擅自使用、调换、变卖或者损毁被查封、扣押、冻结、划拨、收缴的财物,或者擅自处理应当委托拍卖的物品的行为
单位违反有关规定为他人提供担保的行为
违反国有资产管理规定,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行为
违反“收支两条线”规定和国库集中收付制度,将应当纳入法定账簿的资产未纳入法定账簿或者转为账外的行为
党和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公司)、事业单位、人民团体,违反政府采购和招投标法律、法规的行为
党和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公司)、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在财务管理活动中违反会计法律、法规的行为
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或者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或者隐匿、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的行为
在财经方面有其他违纪违法行为
扩展资料

财经纪律介绍:
财经纪律是财政和经济活动中必须严格遵守的准则。一般来说,凡是财经法规、制度中的有关规定都是财经活动中必须遵守的准则,都属于财经纪律。其中,较普遍应遵行的纪律主要包括:
(1)不准擅自调价及变相调价,或增加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
(2)不准隐瞒、私分公共财物和资金,或无偿拨付它用;
(3)不准擅自动用公款、公物请客送礼或旅游;
(4)不准未经办理批准手续和批件,擅自购买和自置属于国家控制购买的商品;
(5)其他有关违反财经纪律的有关行为。
参考资料:海南日报数字报-违反财经纪律行为有哪些? 财经纪律—百度百科

5. 求指导做一个事业单位购买国债的会计分录

购买国债:借:短期投资-国债50000贷:银行存款50000收回本金及利息:借:银行存款52500贷:短期投资-国债50000,投资收益-国债利息收入2500会计分录(AccountingEntry,又称:记账公式,简称分录)是指根据复式记账原理,列出每笔经济业务相对应的双方账户及其金额的一种记录。在登记账户前,通过记账凭证编制会计分录,能够清楚地反映经济业务的归类情况,有利于保证账户记录的正确,便于事后检查。拓展资料一、记账方向(借方或贷方)二、账户名称(会计科目)三、金额,主要种类根据会计分录涉及账户的多少,可以分为简单分录和复合分录。简单会计分录指只涉及一个账户借方和另一个账户贷方的会计分录,即一借一贷的会计分录;复合会计分录指由两个以上(不含两个)对应账户所组成的会计分录,即一借多贷、一贷多借或多借多贷的会计分录。四、先借后贷;借和贷要分行写,并且文字和金额的数字都应错开;在一借多贷或一贷多借的情况下,要求借方或贷方的文字和金额数字必须对齐。五、贷方记账符号、账户、金额都要比借方退后一格,表明借方在左,贷方在右。六、会计分录的种类包括简单分录和复合分录两种,其中简单分录即一借一贷的分录;复合分录则是一借多贷分录、多借一贷以及多借多贷分录。七、需要指出的是,为了保持账户对应关系的清楚,一般不宜把不同经济业务合并在一起,编制多借多贷的会计分录。但在某些特殊情况下为了反映经济业务的全貌,也可以编制多借多贷的会计分录。

求指导做一个事业单位购买国债的会计分录

6. 套取资金发放福利费是私分国有资产还是违反财经纪律

私分国有资产罪是1997年修订刑法规定的一个新罪名。此前,对于以单位名义将国有资产集体私分给单位成员的行为,通常是作为一般财经违纪行为处理的。应当说,私分国有资产犯罪行为首先是一种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但并不意味着此类财经违纪行为都应该作为犯罪处理。在司法实践中,集体私分国有资产行为一般都以单位的名义进行,因此往往是打着合法的幌子,通过发“奖金”、发“补助”、“岗位津贴”、“分红”或者发放福利商品等各种形式公开进行。如何正确区分私分国有资产行为特别是方式方法上表现为发放奖金、津贴、福利补贴等变相私分行为与一般财经违纪行为的界限,在理论和实务上都容易产生分歧。对此,我们认为,正确区分两者的界限,应当依照刑法第三百九十六条第一款关于私分国有资产罪的规定,结合是否违反国家规定和数额是否较大两个方面的构成要件来加以理解和把握。
 
私分国有资产行为首先是一种违反国家规定的行为。根据刑法第九十六条规定,违反国家规定,是指违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法律和决定,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规定的行政措施、发布的决定和命令。据此,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依照相关国家规定发放奖金、津贴、福利等行为,如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依照预算法和有关预算外资金管理法规规定用预算外资金发放奖金、津贴、补贴以及国有公司依照公司法相关规定将所提取的法定公益金用于本公司职工集体福利等,因属合法行为,当然不能认为是变相私分国有资产。鉴于我国国有单位尤其是国有企业在改革、改制过程中出现了一些财务管理不够规范和不够完善的现实状况,在私分国有资产罪中的违反国家规定的具体理解和掌握上,一定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实事求是、合情合理地予以认定。不宜将违反规定超标准、超范围等乱发、滥发奖金、福利的财经违纪行为,一概认定为集体私分行为,以避免刑事打击面过大。具体判断方面,可参照单位经营利润情况、单位对所分资产是否具有自主支配、分配权等情况综合分析。对于在单位财力状况允许的范围内以及将单位具有一定自主支配权的钱款违反规定分配给单位成员,未造成严重社会危害后果的行为,一般不宜认定为私分行为。相反,下列情形一般可以认定为私分国有资产行为:第一,在单位没有经营效益甚至经营亏损的情况下,变卖分配国有财产等严重违背国有财产的经营管理职责,妨害国有公司、企业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的;第二,单位将无权自主支配、分配的钱款通过巧立名目、违规做帐等手段从财务帐上支出,或者将应依法上缴财务入帐的正常或者非正常收入予以截留,变造各种栏目进行私分发放等,严重破坏国家财政收支政策的贯彻落实的。

7. 财务人员受领导指使违反财经纪律行为依据什么处分?谢谢

  国家机关,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由国家拨给经费的团体,其财务人员受领导指使违反财经制度,违反财政法规截留、挪用、侵占、浪费国家资金的款项,除有关法规另有处罚规定者外,依照《国务院关于违反财政法规处罚的暂行规定》(国发[1987])58号)予以处罚、处理。
  《国务院关于违反财政法规处罚的暂行规定》:
  第四条 对有违反财政法规行为的直接责任人员和单位行政领导人(以下简称责任人员),应当根据事实和情节,分别按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行政处分: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降职;撤职;开除留用察看;开除。
  (二)罚款:最高不超过相当于本人三个月的基本工资。
  第五条 对违反财政法规款额,无论数字大小,都应当区别情况作如下处理:
  (一)没收非法所得;
  (二)收缴应当上交的收入;
  (三)追还被侵占、挪用的资金;
  (四)冲转有关的帐目。

财务人员受领导指使违反财经纪律行为依据什么处分?谢谢

8. 行政事业单位违反财经纪律适用什么法律法规处分

如果违反省级法规以上的,党纪处分用新条例29条。
(国务院令第427号  2011年1月8日修订)《违规发放津贴补贴行为处分规定》等都是处分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