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转让收益该怎么处理

2024-05-12

1. 股权转让收益该怎么处理

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转让其拥有的企业的股权或股份所取得的收益,应依照税法及其实施细则及有关规定,计算缴纳或扣缴所得税。
中国境内企业转让股权或股份的损失,可在其当期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一、外商投资企业股权转让所得税的计算
1、我国关于股权转让所得税问题的解释散见于不同时期的多个法规中,而且解释都不尽相同,并且其中只有部分适用于外资股权转让所得税,因此,实务人员需要系统了解这些法规并且判断其适用性,才能准确地计算出外资股权转让应缴纳的所得税。
财政部规定:“股权转让所得是指合营企业的外国合营者、外资企业的出资者转让其在企业所有的股权而获取的超出其出资额部分的转让收益,应按规定征收20%预提所得税”。这里,股权转让所得是转让价格与出资额之间的差额。转让价格一般理解为收购双方确定的转让价格,出资额应理解为等值人民币金额。
2、转让成本中“收购该项股权时向该股权的原转让人实际支付的股权转让金额”有一个前提条件:只有收购股权时已经缴纳过预提所得税后,向该股权的原转让人实际支付的股权转让金额才可以计为计税转让成本,否则,只能以原转让人的出资成本作为计税转让成本。
基于与国税发同样的避免双重征税原则,《企业改制中若干所得税业务问题的暂行规定》明确规定,计算企业转让股权所得税的转让收益也可以扣除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等项目,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股权投资业务若干所得税问题的通知(一)》否定了这一原则,要求:“企业股权转让所得或损失是指企业因收回、转让或清算处置股权投资的收入减除股权投资成本后的余额。企业股权投资转让所得应并入企业的应纳税所得,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股权转让有关所得税问题的补充通知》规定:“股权转让人应分享的被投资方累计未分配利润或累计盈余公积应确认为股权转让所得,不得确认为股息性质的所得”。
3、按照我国税收法规适用性规则,财政部国税发及国税这些文都只适用于内资企业,不适用于外商投资企业。因此,国税发71号文目前仍是关于外资股权转让的最新规定,即,外商投资企业的外方股东转让其股权时,计税转让收益中可以扣除股权转让人享有的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等留存收益项目,但中方股东转让其股权则不能扣除。
《新所得税法》规定,非居民企业的转让财产所得,以收入全额减除财产净值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其中“收入全额”和“财产净值”的具体含义并不是清晰可见,需要在《新所得税法》的实施细则中加以明确。按字面含义理解,收入全额应该是指股权转让人就转让的股权所收取的包括现金、非货币资产或者权益等形式的金额,财产净值是指财产的账面净值,具体到外商投资企业的外资股权的财产净值应指外资股东应享有的外商投资企业净资产的账面净值。但考虑到外商投资企业经常有资产重组等行为,由此导致外资股东享有的外商投资企业净资产的变化属于资本利得,在资产重组时形成,在股权转让时实现。从所得税税收法理上看,此类资本利得应在外资股权转让时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为避免税款计算遗漏,建议将外资股权转让中的“财产净值”解释为外资股东投入到外商投资企业的资本和应享有外商投资企业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的数额。
二、企业拆迁补偿所得税怎么计算
(一)企业取得搬迁补偿费收入,凡搬迁后重新购置或建造与搬迁前相同或类似性质和用途的固定资产(以下称重置固定资产)的,应将上述搬迁补偿费收入加各类拆迁固定资产的变卖收入减除各类拆迁固定资产的折余价值和处置费用后的余额,冲减企业重置固定资产的原价。
(二)企业取得搬迁补偿费收入,凡搬迁后不再重置与搬迁前相同或类似性质和用途的固定资产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应将上述搬迁补偿费收入加各类拆迁固定资产的变卖收入减除各类拆迁固定资产的折余价值及处置费用后的余额,计入企业当期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三、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人
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为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人。这里的单位,包括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股份制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以及其他企业和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军队以及其他单位;个人,包括个体工商户以及其他个人。在现实生活中,使用土地的情况比较复杂,税法根据用地者的不同情况,对纳税人作了如下具体规定:
(一)城镇土地使用税由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或个人缴纳;
(二)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或个人,不在土地所在地的,由代管人或实际使用人缴纳;
(三)土地使用权属尚未确定,或权属纠纷未解决的,由实际使用人缴纳;
(四)土地使用权共有的,由共有各方分别缴纳;
(五)在征税范围内实际使用应税集体所有建设用地但未办理土地使用权流转手续的,由实际使用人缴纳;
(六)对纳税单位无偿使用免税单位的土地,纳税单位应照章缴纳土地使用税;
(七)土地使用者不论以何种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是否缴纳土地使用金,只要在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开征范围内,都应依照规定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股权转让收益该怎么处理

2. 股权转让的收益怎么处理

股权转让收益如何处理
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转让其拥有的企业的股权或股份所取得的收益,应依照税法及其实施细则及有关规定,计算缴纳或扣缴所得税。中国境内企业转让股权或股份的损失,可在其当期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股权转让收益或损失是指,股权转让价减除股权成本价后的差额。
股权转让价是指,股权转让人就转让的股权所收取的包括现金、非货币资产或者权益等形式的金额;如被持股企业有未分配利润或税后提存的各项基金等股东留存收益的,股权转让人随转让股权一并转让该股东留存收益权的金额(以不超过被持股企业帐面的分属为股权转让人的实有金额为限),属于该股权转让人的投资收益额,不计为股权转让价。
股权成本价是指,股东(投资者)投资入股时向企业实际交付的出资金额,或收购该项股权时向该股权的原转让人实际支付的股权转让价金额。
股权转让收入的确定和计算:
股权转让收入的确认和计算是近年来大家比较关注的一个话题,此次国税函[2010]79号文件第三条对此进行了规定:企业转让股权收入,应于转让协议生效、且完成股权变更手续时,确认收入的实现。转让股权收入扣除为取得该股权所发生的成本后,为股权转让所得。企业在计算股权转让所得时,不得扣除被投资企业未分配利润等股东留存收益中按该项股权所可能分配的金额。这一条主要明确了股权转让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国税函[2010]79号文件明确是在转让股权生效,且完成股权变更手续时确认收入。这意味着企业在一定程度上可以自己操控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即使股权框架协议已经签订,只要股权变更手续没有变更,当年不确认股权转让所得。即:股权转让所得的实现,税法更看重股权登记。关于股权转让所得不得扣除留存收益的规定是属于重新明确之前的规定,各地税务机关也是按照这个原则进行税务处理的。在此之前的国税函[2009]698号文件对非居民境外转让股权所得规定中已有类似规定。
需要提醒的是,由于按《公司法》与《公司登记法》的规定,股权变更需要相关部门批准,所以国税函[2010]79号文件要求,企业转让股权收入,应于转让协议生效、且完成股权变更手续时,确认收入的实现。

3. 股权转让收益如何处理

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转让其拥有的企业的股权或股份所取得的收益,应依照税法及其实施细则及有关规定,计算缴纳或扣缴所得税。
中国境内企业转让股权或股份的损失,可在其当期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一、个人办理股权转让需要缴纳个税吗
亲属办理股权转让要缴纳个人税。
《个人所得税法》第二条规定,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应当缴纳个人所得税:
(一)工资、薪金所得;
(二)劳务报酬所得;
(三)稿酬所得;
(四)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五)经营所得;
(六)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七)财产租赁所得;
(八)财产转让所得;
(九)偶然所得。
居民个人取得前款第一项至第四项所得(以下称综合所得),按纳税年度合并计算个人所得税;非居民个人取得前款第一项至第四项所得,按月或者按次分项计算个人所得税。纳税人取得前款第五项至第九项所得,依照本法规定分别计算个人所得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条第八项规定,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各项个人所得的范围:
(八)财产转让所得,是指个人转让有价证券、股权、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不动产、机器设备、车船以及其他财产取得的所得。
二、免税收入有哪些?
免税收入有如下:
1、国债利息收入。国债包括财政部发行的各种国库券、特种国债、保值公债等;
2、有指定用途的减免或返还的流转税。税法规定,对企业减免或返还的流转税,国务院、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有指定用途的不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3、不计入损益的补贴项目。税法规定,对企业取得的国家补贴收入和其他补贴收入,凡国务院、财政部或国家税务总局规定不计入损益的,可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予以扣除;
4、纳入财政预算或财政专户管理的各种基金、收费。企业收取的各种价内外基金,属于国务院或财政部批准收取,并按规定纳人同级预算内或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的,不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5、技术转让收入。对科研单位和大专院校服务于各业的技术成果转让、技术培训、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承包所取得的技术性服务收入暂免征收所得税。
三、公司股份变更需要交税吗
公司股权变更需要交税。
1、转让方是个人的话,个人需要将收益部分的20%缴纳个人所得税。按照相关规定,自然人股权转让行为,转让方需要按“财产转让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即:以转让股权的收入额减除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适用百分之二十的比例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但是,如果转让方以原价转让的,不交个人所得税。
2、转让方是公司的话,应该缴纳企业所得税。企业股权投资转让所得或损失是指企业因收回、转让或清算处置股权投资的收入减除股权投资成本后的余额。企业股权投资转让所得应并入企业的应纳税所得,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公司法》第七十三条,依照本法第七十一条、第七十二条转让股权后,公司应当注销原股东的出资证明书;
向新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并相应修改公司章程和股东名册中有关股东及其出资额的记载。对公司章程的该项修改不需再由股东会表决。

股权转让收益如何处理

4. 股权转让收益如何处理

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转让其拥有的企业的股权或股份所取得的收益,应依照税法及其实施细则及有关规定,计算缴纳或扣缴所得税。中国境内企业转让股权或股份的损失,可在其当期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法律依据】《公司法》第七十三条,依照本法第七十一条、第七十二条转让股权后,公司应当注销原股东的出资证明书;向新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并相应修改公司章程和股东名册中有关股东及其出资额的记载。对公司章程的该项修改不需再由股东会表决。

5. 股权转让收益如何处理

股权转让收益需要个人所得税,印花税,印花税是合同双方都需要缴纳,合同的金额为应纳的税额。若是有股东是法人的话,应当缴纳企业所得税。股权变更需要进行登记。【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七十三条依照本法第七十一条、第七十二条转让股权后,公司应当注销原股东的出资证明书,向新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并相应修改公司章程和股东名册中有关股东及其出资额的记载。对公司章程的该项修改不需再由股东会表决。第七十二条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程序转让股东的股权时,应当通知公司及全体股东,其他股东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其他股东自人民法院通知之日起满二十日不行使优先购买权的,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

股权转让收益如何处理

6. 关于股权转让与融资

股权转让与融资:1、受让股权,受让方涉及印花税。

2、如果是赠与实股,需要办理工商备案登记,修改公司章程,签发出资证明。

3、以股权质押做担保进行融资,不涉及稀释问题,如果是增资扩股,会涉及稀释。

7. 融资如何转让股权

1、融资转让股权的,转让人和受让人要签订转让合同;
2、办理股权转移登记后,股权转让发生效力。
3、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1)第七十一条【股权转让】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第七十三条【股权转让的变更记载】依照本法第七十一条、第七十二条转让股权后,公司应当注销原股东的出资证明书,向新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并相应修改公司章程和股东名册中有关股东及其出资额的记载。对公司章程的该项修改不需再由股东会表决。
一、股权融资的方式有哪些
股权融资的方式:
1、吸收风险投资。
吸收风险投资是当今世界上广泛流行的一种新型投资机构。它以一定的方式吸收机构和个人的资金,投向于那些不具备上市资格的中小企业和新兴企业,尤其是高新技术企业。
2、私募融资。
私募融资是相对于公募融资而言更快捷有效的一种融资方式,通过非公开宣传,私下向特定少数投资募集资金,它的销售与赎回都是通过资金管理人私下与投资者协商而进行的。
3、上市融资。
广义的上市融资不仅包括首次公开上市之前的准备工作,而且还特别强调对企业管理、生产、营销、财务、技术等方面的辅导和改造。相比之下,狭义的上市融资目的仅在于使企业能够顺利地融资成功。

融资如何转让股权

8. 股权收益权可以转让吗

近年来,股权收益权转让已成为一种较为普遍的信托融资方式。但由于各种原因,融资方不宜或者不能直接转让股权,而是以股权的收益权作为标的。故股权收益权可以转让。对于股权收益权的法律性质,目前我国法律法规尚无明确的条文加以规定,其可以说是一种市场实践中的产物。对于股权收益权转让协议的效力,只要该协议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在不损害第三人利益的情况下,从鼓励交易的角度出发,应认可其效力。
一、股权收益权的应用有哪些?
1.信托资金“购买股权收益权+回购”模式;
《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二)项规定,信托公司管理信托计划,向他人提供贷款不得超过其管理的所有信托计划实收余额的30%,但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另有规定的除外。根据上述规定,信托公司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如果进行信托贷款将受上述金额比例的限制,无法满足监管要求,为此信托公司与融资方设计了“购买股权收益权+回购”的模式以规避通过信托贷款的方式进行投融资。
2.股权收益转让作为股权质押的补充;
在并购贷款中,融资者除了用股权质押进行融资外,借款方往往会和融资者签订一系列协议,包括融资者股权收益权转让协议、保证协议等来降低其贷款风险。
3.在不宜进行股权转让的情形下,可以设计股权收益权转让方案以满足客户的需求。
二、股权收益权能否单独转让?
《公司法》第四条规定:“公司股东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
股东依法享有资产收益的权利即股东的股权收益权。股权收益权具体又表现为股东的利润分配请求权。利润分配请求权又分为具体的利润分配请求权和抽象的利润分配请求权。具体的利润分配请求权,又称为股利金额给付请求权,指当公司存在可供分配的利润时,股东根据股东会决议而享有的请求公司按其持股类别和比例向其支付特定股利的权利。抽象的利润分配请求权,指公司尚未作出利润分配的股东会决议,股东基于其公司股东的资格和地位而享有的利润分配请求权,系一种期待权。
1.关于具体利润分配请求权是否可以单独转让的问题
公司股东会已经作出利润分配决议的,股东有权请求公司支付相关利润。此时,具体的利润分配请求权已独立存在,性质上与普通债权无异,股东可以在不转让股权的情况下单独转让。
2.抽象的利润分配请求权是否能够单独转让,在实践中争议较大
最高法院关于信托公司与有色金属公司股权收益权转让及回购案的判决,确认了抽象的利润分配请求权转让有效,即股权收益权可以单独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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