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单位支付合同首付款时应计入什么会计科目

2024-04-28

1. 行政单位支付合同首付款时应计入什么会计科目

行政单位支付合同首付款时应计入“1213 预付账款”
一、本科目核算行政单位按照购货、服务合同规定预付给供应单位(或个人)的款项。行政单位依据合同规定支付的定金,也通过本科目核算。行政单位支付可以收回的订金,不通过本科目核算,应当通过“其他应收款”科目核算。
二、本科目应当按照供应单位(或个人)进行明细核算。
三、预付账款应当在已支付款项且尚未收到物资或服务时确认。
四、预付账款的主要账务处理如下:
(一)发生预付账款时,借记本科目,贷记“资产基金——预付款项”科目;同时,借记“经费支出”科目,贷记“财政拨款收入”、“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银行存款”等科目。
(二)收到所购物资或服务时,按照相应预付账款金额,借记“资产基金——预付款项”科目,贷记本科目;发生补付款项的,按照实际补付的款项,借记“经费支出”科目,贷记“财政拨款收入”、“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银行存款”等科目。收到物资的,同时按照收到所购物资的成本,借记有关资产科目,贷记“资产基金”及相关明细科目。
(三)发生当年预付账款退回的,借记“资产基金——预付款项”科目,贷记本科目;同时,借记“财政拨款收入”、“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经费支出”科目。
发生以前年度预付账款退回的,借记“资产基金——预付款项”科目,贷记本科目;同时,借记“财政应返还额度”、“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财政拨款结转”、“财政拨款结余”、“其他资金结转结余”等科目。
五、逾期3年或以上、有确凿证据表明确实无法收到所购物资和服务,且无法收回的预付账款,按照规定报经批准后予以核销。核销的预付账款应在备查簿中保留登记。
(一)转入待处理财产损溢时,按照待核销的预付账款金额,借记“待处理财产损溢”科目,贷记本科目。
(二)已核销的预付账款在以后期间又收回的,借记“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财政拨款结转”、“财政拨款结余”、“其他资金结转结余”等科目。
六、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行政单位实际预付但尚未结算的款项。

行政单位支付合同首付款时应计入什么会计科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