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定期存款如何处理

2024-05-13

1. 离婚定期存款如何处理

法律分析:离婚定期存款处理方法有:1、双方协商处理,婚前的定期存款属于个人,婚后的定期存款可以双方平分;二、向法院申请分割,法院会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来判决。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离婚定期存款如何处理

2. 夫妻离婚后,一方的银行定期存款该怎么处理?

夫妻离婚后,一方的银行定期存款应该开取一定的证明,这样再通过等价来交换。如果说是遇到了这样的问题,我觉得肯定要向有关民用开区一点的证明,只要证明你这个存款是定期的,而且是不能取出来的,所以说在一定的期限内,然后再去取出来,这样才是可以的,所以说一个 相同的一个价值的东西,却不传给他,因为这样才是可以的,再一个我就想说,夫妻如果说是真的想离婚的话,一定要去考虑清楚,因为现在有很多的情侣,或者是夫妻都是一时的冲动,离婚我考虑后面的火,所以说这都是不应该的,再就是今年国家颁布了一条法令,家属夫妻双方想要离婚的话,就必须要日记30天,这样才能离婚,我觉得这样的怪不不会是挺好的,大大的奖励,龙母国家离混的一个形状,因为现在离婚的人也越来越多,况且现在如果离婚的话,要考虑到,有很多第一个问题,就是我自己的服药,还有就是对于我们自己所造成的很大的一个伤害,我们有时候都是没有必须考虑到的。俗话说离婚受伤的永远是孩子,因为孩子如果还小的话,他们从小就感受不到父爱,或者是母爱这样一点,我觉得伤悲爱的小孩在成长的阶段,一定要让她感受到充足的爱,这样的的时候心里才会非常的健全,这样也是非常有必要的,给他们一个完整的家庭,我希望夫妻双方都可以考虑到这一个问题,这样才是最重要的。希望我们夫妻的也或者离婚的时候一定要去考虑清楚,因为离婚并不是一个人的两个事情,而是关系到整个家庭。两个家庭的事情也不是那么容易做到的。

3. 夫妻存款离婚如何处理?

夫妻共同生活中,一般银行存款主要存在一方名下,而另一方,特别是有些不太在意而整日忙于事业的男士,往往还不知道家里的积蓄被存于哪个银行,甚至家里有多少存款都不知道。为了使财产分割透明化以及防止财产的漏分,在离婚协议中明确共同存款的数额,以及现存于谁的名下、存于哪一个银行也是非常有必要的。如果给付义务方在离婚后不履行义务,另一方也好及时到法院起诉,根据离婚协议记载的存款信息及时查到存款的支取情况及钱款的去向。
在很多离婚协议中,对于银行存款的处理往往这样约定:“各自名下的存款归各自所有。“这样约定有好有坏,好处在于这样写相对简单;不利之处在于,如果一方还有另一方不知道的存款,这样约定处理方法后,即使离婚后另一方又知道一方还有银行存款,因举证证明在签订离婚协议时不知道另一方有这些存款时相对困难,所以也很难要求分割,毕竟,已经同意“离婚时各自名下的存款归各自所有“,因此,这样的约定对有钱不报者有利,这样的约定,可能会使夫妻的财产分割实际上不公平。因此,为达到公正公平的目的,律师还应建议夫妻在离婚协议中,将截止到离婚协议签订之时,双方名下的银行存款情况详细列出,包括开户行、开户名、账号、存款余额、币种等。这样,离婚后一方若发现另一方没有记载在离婚协议上的存款,便可以通过诉讼形式要求分割甚至要求故意隐匿一方予以少分甚至不分。
一、离婚时对方隐匿银行存款该怎么办?
1、瞒天过海,隐匿存款事实,或隐匿存款账户
常见的情况有,将平时积蓄或工资卡上的资金取出,另存于其他银行账户中。离婚时,将所剩寥寥无几的工资卡交至法院质证,并声称其余钱款已用于家庭生活开支。
根据法律规定,只有六个部门才有权利查询银行储蓄,当事人以及律师都无权查询银行存款。因此,对于隐匿存款的解决,相对较为复杂,难度也较大。一般而言,夫妻在平时生活时,应注意收集对方取款的凭条,注意掌握对方储蓄的信息,特别是对于开户银行以及资金账号。
从法院审判实践来看,如果:
(1)在知道一方开户行和账号的前提下,申请法院查询,一般不会存在问题。
(2)仅知道开户行,不知道账号,查询在理论上是可行的,但法院是否接受申请以及查询力度不能保证,如果法院不予查询,只得通过其他途径解决。
(3)即不知道银行账号又不知道开户行,法院无法调查。
2、偷梁换柱,将自己名下的存款取出,然后人间蒸发。
常见方式:在另一方已知有存款并且知道相关储蓄信息的情况下,擅自将存款以现金取出,(以银行转账方式就会留有记录),口头上声称该笔钱款已用于生活日常开支,但实际以自己或以他人名义存入其他银行。
在很多离婚案件中,法院一般是不准许当事人关于调查案外第三人存款账户的申请,当一方声称取的钱全部用于生活开支,并以此进行辩驳时,可考虑以下几个因素进行辩论:
第一,存款取出的时间,时间长短决定了可能消费的数额,以及取款的目的。
第二,存款取出的数额,巨额的存款不会在短时间内全部正常消费完毕。
第三,收集一方平时正常的生活开支及相关证据,用于反驳和抗辩。
第四,其他相关事实以及证据的收集整理。例如,近期家庭开支情况以及另一方资金流金情况。

夫妻存款离婚如何处理?

4. 离婚时夫妻存款如何处理

法院处理夫妻存款的范围,仅指夫妻一方或双方名下的存款。对于其他人名下的财产,法院无法在离婚案件中处理。比如,女方诉称,男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男方之母的名义存款若干,并提供了男方之母的银行开户账号,因该诉求涉及第三人的权益,因此,法院不会在此案中受理涉及第三人权益的诉讼请求。法院会告之女方另案提起确认财产权之诉,但一般不会在离婚案件中处理女方的诉讼请求。另外,法院处理一方或双方名下的存款,一般是以余额为准,对于一方请求法院调查取证银行存款的申请,一般也只是查询存款余额,除非当事人的申请明确要求法院打开户以来的存取款明细。如果从存取款明细账中可以清楚证明另一方当事人,在诉讼之前有明显转移资金的情况,法院可以根据案情确定夫妻共同存款的数额,而不必拘泥于存款余额。比如,男方申请调查女方上海银行某账号下的存取款情况,如果调查结果显示,虽然该账号下的余额仅有一百多元,但在一个月前,女方有三次较大的现金支取行为,总额达到了十余万元。除非女方能举证证明这些钱用于正常的夫妻生活,否则,法院应当按十几万的数额而不是按一百余元的余额认定夫妻应分的份额。
三、离婚财产纠纷诉讼费谁承担离婚案件的诉讼费用,由原告预交。预交确有困难的,可以在预交期内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原告在预交期内未预交诉讼费用,经人民法院再次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缓、减、免交诉讼费用未获人民法院批准而仍不预交的,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按撤诉处理的离婚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6个月内又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一般民事案件审结时,诉讼费用由败诉的当事人负担。双方都有责任的,由双方分担。但是离婚案件审结时,诉讼费用的负担,则由人民法院视案件的具体情况而定。当事人根据人民法院的决定,负担诉讼费用。

5. 夫妻存款离婚如何处理

在生活中,婚姻不是百分百美满的,有的婚姻就因为各种挫折和摩擦而进行不下去了。那么,这个时候婚姻的双方就会选择 离婚 了,无论是 协议离婚 也好,还是 诉讼离婚 也罢,这财产如何分割,也是一个绕不过去的问题。 一般婚姻中,家里的财政大权都由女性把持,也就是说夫妻存款所在的那张卡,一直是在女性手中,而男性基本上是不管这事的。 那么,离婚的时候,夫妻的存款应该如何进行分割呢? (一)夫妻双方都有各自收入,如何弄清楚另一半的 工资 收入是多少? 无论是协议离婚也好,还是要提起 诉讼 的离婚,在财产的分割上面,能够更加清楚的了解另一半的财产收入,也就能够占据主动地位。 一般生活中,存款是不会分开存于一张卡的,往往是结了婚的两个人,将钱放在一张卡上面,归某一个人掌管,这个时候要是离婚了,那么各自的收入也就应该拿出来,谁的收入就归谁,也不多拿,也不少给。 但是,这样就会带来一个问题,那就是婚姻中有一方,对自己究竟有多少的存款,心里也没有数,这指的一般是男性,他们把自己的工资交给自己的老婆之后,也没有记一个小本子,记下所有具体的数额。 所以,这个时候如果在婚前就有写下具体协议的,注明这里面有多少钱属于谁,那么自然就按照协议内容来了。 如果没有写这个协议注明,那么就需要请一个 律师 来调查了,把夫妻各自的收入都弄清楚,才方便分割存款。 (二)是否所有的存款都是夫妻二人 共同财产 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婚姻法 》第十七条中的规定,在婚姻期间,也并不是所有的存款收入都属于共同财产。 以下的几种收入,在法律规定中,是属于 夫妻共同财产 的: ①两个人各自的工资收入或者是企业公司所发的奖金。 ②夫妻两个人一起做生意,做生意所赚的钱。 ③在婚姻期间,通过创造价值而获得的奖励。 ④在婚姻期间,因为 继承 或者受捐赠而得来的财富。 ⑤婚姻一方是军人的,那么军人退役的复员费用,也是应该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在离婚之后应该按照一定比例进行分割划分。 ⑥ 结婚 之后,婚姻的一方用个人的财产收入去做投资,最后得到的收益也是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 (三)属于共同财产的存款如何分割? 一般来说,在法律上对于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是秉承着公平公正的原则的,也就是不在各个方面弄特殊化,对婚姻双方都一视同仁。 然后,在对共同财产的分割上面,法律还会考虑到对各自子女的影响,尽量不破坏任何一方的生活。 总之,对于离婚之后夫妻存款的处理,一般是该归谁就归谁,如果是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在尊重两个人的意愿的前提下,由法院进行划分。

夫妻存款离婚如何处理

6. 离婚时夫妻存款怎样处理

夫妻共同生活中,一般银行存款主要存在一方名下,而另一方,特别是有些不太在意而整日忙于事业的男士,往往还不知道家里的积蓄被存于哪个银行,甚至家里有多少存款都不知道。为了使财产分割透明化以及防止财产的漏分,在 离婚协议中 明确共同存款的数额,以及现存于谁的名下、存于哪一个银行也是非常有必要的。如果给付义务方在离婚后 不履行义务 ,另一方也好及时 到法院起诉 ,根据离婚协议记载的存款信息及时查到存款的支取情况及钱款的去向。在很多离婚协议中,对于银行存款的处理往往这样约定:各自名下的存款归各自所有。这样约定有好有坏,好处在于这样写相对简单;不利之处在于,如果一方还有另一方不知道的存款,这样约定处理方法后,即使离婚后另一方又知道一方还有银行存款,因举证证明在 签订离婚协议 时不知道另一方有这些存款时相对困难,所以也很难要求分割,毕竟,已经同意离婚时各自名下的存款归各自所有,因此,这样的约定对有钱不报者有利,这样的约定,可能会使夫妻的财产分割实际上不公平。因此,为达到公正公平的目的,律师还应建议夫妻在离婚协议中,将截止到 离婚协议签订 之时,双方名下的银行存款情况详细列出,包括开户行、开户名、账号、存款余额、币种等。这样,离婚后一方若发现另一方没有记载在离婚协议上的存款,便可以通过诉讼形式要求分割甚至要求故意隐匿一方予以少分甚至不分。

7. 夫妻存款离婚如何处理

法律分析:一般情况下平均分割。建议夫妻在离婚协议中,将截止到离婚协议签订之时,双方名下的银行存款情况详细列出,包括开户行、开户名、账号、存款余额、币种等。这样,离婚后一方若发现另一方没有记载在离婚协议上的存款,便可以通过诉讼形式要求分割甚至要求故意隐匿一方予以少分甚至不分。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六条 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第一千零八十五条 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前款规定的协议或者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第一千零八十七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夫妻存款离婚如何处理

8. 夫妻一方存款离婚如何处理

法官在处理夫妻名下的存款时。一般以余额为准,对请求调查对方银行存款的申请,一般也只查余额,除非明确申请调取对方银行账户交易明细。如果从明细中可以清楚地证明对方有明显转移资金的情况,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夫妻共同存款的数额,而不仅仅拘泥于账户余额。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第一千零九十二条 夫妻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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