齐齐哈尔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缴费

2024-05-15

1. 齐齐哈尔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缴费


      很荣幸,各位大齐帅哥美女关注鹤城圈      小编微信:137665510072023年度城乡居民医疗保险集中参保缴费期截止时间为2022年12月31日。为保障缴费人合法权益,现将2022年度城乡居民医疗保险缴费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缴费标准2023年度城乡居民医保(含学生、儿童)个人缴费标准为每人每年380元。      特困人员、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给予全额资助;低保对象、返贫致贫人口、纳入监测范围的农村易返贫致贫人口(包括脱贫不稳定人口、边缘易致贫人口、突发严重困难户)、脱贫人口按个人缴费标准60%的比例给予定额资助:个人需缴纳152元。低收入家庭中未成年人(18周岁以下)、老年人(60周岁以上)、重度残疾人员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部分按20%的比例资助:个人需缴纳304元。二、缴费时间      1、对在职工医保中断缴费3个月内参加居民医保的,以及在规定时间内参加居民医保的新生儿(0-90天)不设待遇享受等待期。      2、集中缴费期为2022年9月1日至12月31日,在此期间缴纳下一年度医保费的参保人员,享受各级财政补助,待遇期为下一年度的1月1日至12月31日。      3、2023 年1月1日至6月30日参保缴费的,享受各级财政补助,自缴费之日90 天起享受当年居民医保待遇。      4、集中缴费期以外的时间段,缴纳本年度的城乡居民医保费的参保人员,个人缴费和各级财政补助全部由个人承担,一次性足额缴纳,待遇期为自缴费之日90天起至当年年末。三、缴费方式1.公众号缴费方式,关注齐齐哈尔税务微信公众号"我要办——缴费专区",输入缴费人姓名、身份证查询应缴费信息,进行缴费。2.手机APP缴费方式,下载黑龙江税务、工商银行、交通银行、建设银行手机APP,选择社保缴费进行缴纳。3.银行柜面缴费方式,代办银行柜面及自助终端机缴费,缴费人可以到工商银行、交通银行、建设银行各支行营业网点,采取现金支付或使用银行自助终端机划卡缴费。4.批扣方式,市本级参保缴费人员可以使用交通银行签约批扣缴费方式进行缴费。采用批扣方式的缴费人需保证签约批扣业务的交通银行卡余额充足,如发生签约银行卡号变更、缴费人信息修改或签约银行卡余额充足但一直未扣款,可到交通银行中环支行查询批扣业务是否正常。税务部门将在每周一至周四处理签约银行卡批扣业务,批扣业务处理期间,使用批扣方式缴费的参保人员将无法使用其他方式进行缴费。      国家税务总局齐齐哈尔市税务局      齐齐哈尔市医疗保障局      2022年10月10日

齐齐哈尔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缴费

2. 齐齐哈尔城乡居民医保缴费

2023年度城乡居民医疗保险集中参保缴费期截止时间为2022年12月31日。为保障缴费人合法权益,现将2022年度城乡居民医疗保险缴费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缴费标准2023年度城乡居民医保(含学生、儿童)个人缴费标准为每人每年380元。      特困人员、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给予全额资助;低保对象、返贫致贫人口、纳入监测范围的农村易返贫致贫人口(包括脱贫不稳定人口、边缘易致贫人口、突发严重困难户)、脱贫人口按个人缴费标准60%的比例给予定额资助:个人需缴纳152元。低收入家庭中未成年人(18周岁以下)、老年人(60周岁以上)、重度残疾人员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部分按20%的比例资助:个人需缴纳304元。二、缴费时间      1、对在职工医保中断缴费3个月内参加居民医保的,以及在规定时间内参加居民医保的新生儿(0-90天)不设待遇享受等待期。      2、集中缴费期为2022年9月1日至12月31日,在此期间缴纳下一年度医保费的参保人员,享受各级财政补助,待遇期为下一年度的1月1日至12月31日。      3、2023 年1月1日至6月30日参保缴费的,享受各级财政补助,自缴费之日90 天起享受当年居民医保待遇。      4、集中缴费期以外的时间段,缴纳本年度的城乡居民医保费的参保人员,个人缴费和各级财政补助全部由个人承担,一次性足额缴纳,待遇期为自缴费之日90天起至当年年末。三、缴费方式1.公众号缴费方式,关注齐齐哈尔税务微信公众号"我要办——缴费专区",输入缴费人姓名、身份证查询应缴费信息,进行缴费。2.手机APP缴费方式,下载黑龙江税务、工商银行、交通银行、建设银行手机APP,选择社保缴费进行缴纳。3.银行柜面缴费方式,代办银行柜面及自助终端机缴费,缴费人可以到工商银行、交通银行、建设银行各支行营业网点,采取现金支付或使用银行自助终端机划卡缴费。4.批扣方式,市本级参保缴费人员可以使用交通银行签约批扣缴费方式进行缴费。采用批扣方式的缴费人需保证签约批扣业务的交通银行卡余额充足,如发生签约银行卡号变更、缴费人信息修改或签约银行卡余额充足但一直未扣款,可到交通银行中环支行查询批扣业务是否正常。税务部门将在每周一至周四处理签约银行卡批扣业务,批扣业务处理期间,使用批扣方式缴费的参保人员将无法使用其他方式进行缴费。      国家税务总局齐齐哈尔市税务局      齐齐哈尔市医疗保障局      2022年10月10日      —— END ——

3. 2019年齐齐哈尔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全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完善我市医疗保险制度、保障城镇居民基本医疗需求、促进和谐社会建设,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和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方案的通知》,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是指由政府主办,以家庭缴费为主,政府给予适当补助,参保居民按规定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享受相应医疗保险待遇的制度。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坚持筹资水平、缴费年限与待遇水平相适应原则,以大病统筹为主。
    第四条市、县(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是市、县(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行政主管部门,其所属的医疗保险管理机构具体承办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业务,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
    
    财政、民政、卫生、教育、残联、公安、工商、交通等部门应当协同劳动保障部门和医疗保险管理机构做好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
    第五条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劳动保障局,街道办事处、社区劳动保障工作站应当按照市政府相关分工规定,具体办理辖区内城镇居民参保登记、数据录入、医疗保险费代收代缴、医疗保险证和医疗保险卡发放以及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策宣传和咨询等工作。
    第六条市、县(市)、区教育局负责组织所属学校,以学校为单位统一到当地医疗保险管理机构为在校学生办理参保登记和缴费手续。
    第二章参保范围和筹资标准
    第七条凡具有本市城镇户籍的下列居民均可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一)18周岁以上非从业人员;
    (二)各类中小学、职业高中、技校、中专在校学生;
    (三)18周岁以下非在校人员。
    第八条高等院校在校学生医疗保险按照原有办法执行。
    第九条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筹集来源:
    (一)城镇居民个人缴费;
    (二)财政补助。
    第十条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筹集标准:
    城镇居民每人每年按照210元标准筹集;各类中小学、职业高中、技校、中专在校学生和18周岁以下非在校人员每人每年按照90元标准筹集。其中:
    (一)低保人员、丧失劳动能力的重度残疾人员、低收入家庭60周岁以上老年人,由中央财政补助50元,省级财政补助50元,市财政补助70元,个人缴纳40元。
    (二)各类中小学、职业高中、技校、中专在校学生和18周岁以下非在校人员,由中央财政补助20元,省级财政补助20元,市财政补助20元,个人缴纳30元;属于低保家庭或重度残疾的学生和儿童,由中央财政补助25元,省级财政补助25元,市财政补助25元,个人缴纳15元。
    (三)其他参保人员,中央财政补助20元,省级财政补助20元,市财政补助20元,个人缴纳150元。
    第十一条本市低收入家庭暂定为家庭月人均收入在本地低保标准以上至低保标准150%的家庭,待省政府标准颁布后按照省政府标准执行。
    第十二条符合参保条件的城镇居民,应当以户口簿内所有成员为一个参保单位,持户口簿、身份证等证件和资料,到所在街道办事处社区劳动保障工作站办理参保和缴费手续。其中的低保人员、低收入家庭、丧失劳动能力的重度残疾人员分别由民政部门和残联认定。
    已办理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家庭成员、离休人员、老红军、二等乙级以上革命伤残军人、出国定居人员等不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对参保的城镇居民,由医疗保险管理机构核发基本医疗保险证和IC卡。
    第十三条城镇居民参保后中断缴费,中断缴费期未超过3个月的,在足额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后,继续享受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超过3个月办理缴费手续的,设立6个月的待遇等待期,等待期满后继续享受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参保城镇居民中断缴费期间发生的医疗费用不予核销。
    第十四条城镇居民参保缴费后,在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期内,因故退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其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不予退还。
    第十五条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不建立个人账户,暂不享受异地安置人员医疗保险待遇。
    第三章医疗保险待遇
    第十六条在一个医疗保险年度内,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最高支付限额为2.5万元。最高支付限额以内符合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医疗费用,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和城镇居民个人按比例支付。
    (一)住院起付标准:三级医院为每次500元;二级医院为每次300元;一级医院及基层社区医疗服务机构为每次200元。
    (二)住院报销标准:三级医院报销55%;二级医院报销60%;一级医院及基层社区医疗服务机构报销65%。住院期间使用乙类药品的,参保居民应首先自负10%,再按上述比例报销;住院期间实施特殊检查和特殊治疗的报销50%;转往市外上级医院住院所发生的医疗费用,报销标准在本市三级医院基础上减少8%。
    (三)门诊大病报销标准:经鉴定患有尿毒症的参保居民实施血液透析的,报销50%;肾(肝)移植术后参保居民服用抗排异药物的,报销50%;其他门诊大病暂不在报销范围。
    第四章医疗保险管理
    第十七条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组织管理和医疗服务管理参照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有关规定执行,具体办法由劳动保障部门和医疗保险管理机构另行制定。
    第十八条城镇居民市内住院医疗终结后,除按照规定标准和比例自负部分医疗费用外,其余医疗费用由医疗保险管理机构与定点医疗机构结算。
    第十九条本办法规定的缴费标准、起付标准、自付比例及最高支付限额等政策将根据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运行情况,由市医疗保险管理机构提出调整意见,报市政府批准执行。
    第二十条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实行财政专户、单独列账,专款专用、收支两条线管理。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当年不足支付的部分,可由低保城市医疗救助资金以及其他资金拆借解决,待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结余时予以归还。
    第二十一条因突发性疾病、流行性疾病和自然灾害等因素造成急、危、重病人剧增,使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难以支付时,由同级政府协调解决。
    第二十二条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接受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和审计。医疗保险管理机构定期公布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使用情况以及相关政策信息。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三条医疗保险管理机构经办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业务,所需经费列入财政预算,由财政拨付;所需人员编制由编委、人事部门核定,配齐人员。
    第二十四条各县(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筹资水平和医疗费用报销比例,各县(市)人民政府可视经济发展状况等因素自行确定。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由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自2007年11月1日起施行。

2019年齐齐哈尔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全文)

4. 齐齐哈尔城镇医疗缴费


2023年度城乡居民医疗保险集中参保缴费期截止时间为2022年12月31日。为保障缴费人合法权益,现将2022年度城乡居民医疗保险缴费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缴费标准2023年度城乡居民医保(含学生、儿童)个人缴费标准为每人每年380元。      特困人员、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给予全额资助;低保对象、返贫致贫人口、纳入监测范围的农村易返贫致贫人口(包括脱贫不稳定人口、边缘易致贫人口、突发严重困难户)、脱贫人口按个人缴费标准60%的比例给予定额资助:个人需缴纳152元。低收入家庭中未成年人(18周岁以下)、老年人(60周岁以上)、重度残疾人员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部分按20%的比例资助:个人需缴纳304元。二、缴费时间      1、对在职工医保中断缴费3个月内参加居民医保的,以及在规定时间内参加居民医保的新生儿(0-90天)不设待遇享受等待期。      2、集中缴费期为2022年9月1日至12月31日,在此期间缴纳下一年度医保费的参保人员,享受各级财政补助,待遇期为下一年度的1月1日至12月31日。      3、2023 年1月1日至6月30日参保缴费的,享受各级财政补助,自缴费之日90 天起享受当年居民医保待遇。      4、集中缴费期以外的时间段,缴纳本年度的城乡居民医保费的参保人员,个人缴费和各级财政补助全部由个人承担,一次性足额缴纳,待遇期为自缴费之日90天起至当年年末。三、缴费方式1.公众号缴费方式,关注齐齐哈尔税务微信公众号"我要办——缴费专区",输入缴费人姓名、身份证查询应缴费信息,进行缴费。2.手机APP缴费方式,下载黑龙江税务、工商银行、交通银行、建设银行手机APP,选择社保缴费进行缴纳。3.银行柜面缴费方式,代办银行柜面及自助终端机缴费,缴费人可以到工商银行、交通银行、建设银行各支行营业网点,采取现金支付或使用银行自助终端机划卡缴费。4.批扣方式,市本级参保缴费人员可以使用交通银行签约批扣缴费方式进行缴费。采用批扣方式的缴费人需保证签约批扣业务的交通银行卡余额充足,如发生签约银行卡号变更、缴费人信息修改或签约银行卡余额充足但一直未扣款,可到交通银行中环支行查询批扣业务是否正常。税务部门将在每周一至周四处理签约银行卡批扣业务,批扣业务处理期间,使用批扣方式缴费的参保人员将无法使用其他方式进行缴费。

5. 2016至2022齐齐哈尔市城镇居民医保标准

2022年度城乡居民医保(含学生、儿童)个人缴费标准为每人每年350元;



● 低收入家庭中的未成年人(18周岁以下)、低收入家庭中的老年人(60周岁以上)、重度残疾人员参加城乡居民医保个人缴费部分享受20%的比例资助即个人缴纳280元。【摘要】
2016至2022齐齐哈尔市城镇居民医保标准【提问】
2022年度城乡居民医保(含学生、儿童)个人缴费标准为每人每年350元;



● 低收入家庭中的未成年人(18周岁以下)、低收入家庭中的老年人(60周岁以上)、重度残疾人员参加城乡居民医保个人缴费部分享受20%的比例资助即个人缴纳280元。【回答】
祝您生活愉快[鲜花][鲜花]【回答】

2016至2022齐齐哈尔市城镇居民医保标准

6. 哈尔滨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完善基本医疗保险制度,保障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人员(以下简称参保人员)的基本医疗,维护社会安定,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城镇下列用人单位和个人(不含中直省属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工作人员和退休人员),均应当按本办法规定参加基本医疗保险:

  (一)企业及其职工;

  (二)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

  (三)个体经济组织业主及其从业人员;

  (四)在城镇注册和经营的乡镇企业及其职工;

  (五)城镇灵活就业人员、自由职业者、农转非人员、进城务工人员。第三条 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行属地管理。铁路、电力、通信等系统企业职工工作地点在本市的,按本办法规定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第四条 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实行市区和县(市)两级管理,市区和县(市)为两级统筹单位。第五条 完善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应当坚持保障水平与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社会互济与自我保障相结合,权利与义务相统一,缴费标准与待遇水平相适应的原则。第六条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简称用人单位)及其个人应当履行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义务,个人有依法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的权利。第七条 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是本市基本医疗保险的主管部门,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

  县(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辖区内城镇基本医疗保险的管理。

  市、县(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所属的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征缴、基本医疗保险金的管理和支付等日常工作。第二章 基本医疗保险费征缴第八条 用人单位办理基本医疗保险登记,应当向社会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出示营业执照或者单位批准成立的其他证件、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开户银行账号、参保人员名册。

  用人单位基本医疗保险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或者用人单位依法终止的,应当自变更或者终止之日起3O日内到原登记机构办理变更或者终止登记手续。第九条 用人单位年平均工资高于本市或者县(市)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基本医疗保险费按下列标准缴纳:

  (一)市区用人单位按照本单位职工上年度工资总额的7.5%缴纳;县(市)用人单位按照本单位职工上年度工资总额的6%左右缴纳;

  (二)在职职工按照本人上年度工资收入的2%缴纳。

  市区灵活就业人员、自由职业者、农转非人员、进城务工人员按照上年度本市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9.5%缴纳。第十条 年平均工资低于本市市区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企业和职工,灵活就业人员、自由职业者、农转非人员、进城务工人员,可以选择缴纳住院医疗统筹费,由市区用人单位按照上年度本市市区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5%缴纳,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建立个人账户;或者选择按照上年度本市市区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5%缴纳住院医疗统筹费,不建立个人账户。

  进城务工人员也可以选择按照上年度本市市区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2.5%缴纳住院医疗统筹费,本人只享受住院医疗统筹待遇标准的50%,不建立个人账户。第十一条 参保人员缴纳医疗保险费年限男满30年,女满25年(含视同缴费年限,但实际缴费年限不少于10年;以个人身份参保的人员,实际缴费年限不少于15年)的,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后不缴纳医疗保险费。第十二条 本办法施行后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了提前退休的人员,用人单位和个人应当比照本人退休前的缴费标准,缴足至法定退休年龄的医疗保险费。第十三条 工资总额按照国家统计局规定列入工资性收入的统计项目计算。

  职工上年工资收入高于本市市区或者县(市)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照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300%确定缴费基数。

  持有《再就业优惠证》的人员参加医疗保险的,按照本市市区或者县(市)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确定缴费基数。第十四条 用人单位和个人应当按月足额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开户银行按照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开具的托收凭证在其基本账户中划缴;个体经济组织向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缴纳;职工个人缴纳部分,由用人单位在发放工资时代为扣缴。

  以个人身份参加医疗保险的人员,应当在指定银行开设个人储蓄账户,医疗保险费由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每月从个人储蓄账户划转。

7. 哈尔滨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完善社会保障制度,保证城镇职工的基本医疗需求,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安定,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和省政府的《黑龙江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总体规划》以及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城镇下列用人单位及其在职职工、退休、退职人员(以下简称职工),均应当按本办法规定参加基本医疗保险:
  (一)企业(包括国有企业、集体企业、公司、股份合作企业、联营企业、个人独资企业等)及其职工,外商投资企业及其中方职工;
  (二)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
  (三)个体经济组织业主及其从业人员;
  (四)在城镇注册和经营的乡镇企业及其职工。第三条 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行属地管理。铁路、电力、电信等系统企业职工工作地点在本市的,按本办法规定参加本市的基本医疗保险。第四条 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行市区和县(市)两级管理,市区和县(市)为两级统筹单位。第五条 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应当坚持保障水平与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社会互济与自我保障相结合,分步实施,逐步到位的原则。
  基本医疗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共同负担,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帐户相结合。统筹基金所有权属于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全体人员,个人帐户属于职工个人。第六条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简称用人单位)及其职工应当履行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义务,职工有依法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的权利。第七条 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是本市基本医疗保险的主管部门,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
  县(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辖区内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管理。
  市、县(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所属的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征缴、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管理和支付等日常工作。第二章 基本医疗保险费征缴第八条 用人单位办理基本医疗保险登记,应当向社会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出示营业执照或者单位批准成立的其他证件、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开户银行帐号、职工名册。
  用人单位基本医疗保险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或者用人单位依法终止的,应当自变更或者终止之日起30日内到原登记机构办理变更或者终止登记手续。第九条 基本医疗保险费按下列标准缴纳:
  (一)市区用人单位按照职工上年度工资总额的7.5%缴纳;县(市)用人单位按照职工上年度工资总额的6%左右缴纳;
  (二)在职职工按照本人上年度工资收入的2%缴纳。
  退休、退职人员个人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第十条 工资总额按照国家统计局规定列入工资性收入的统计项目计算。
  职工上年工资收入低于本市市区或者县(市)上年社会平均工资60%的,按照社会平均工资的60%确定缴费基数;职工上年工资收入高于本市市区或者县(市)上年社会平均工资300%的,按照社会平均工资的300%确定缴费基数。第十一条 个体经济组织业主及其雇员、新建用人单位和用人单位当年新参加工作的职工,按照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确定的缴费基数缴费。
  下岗职工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包括单位缴费部分和个人缴费部分)由再就业服务中心按照上年社会平均工资的60%为基数缴纳。第十二条  用人单位和职工应当按月足额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事业单位(
其中财政负担部分由财政下达到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开户银行按照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开具的托收凭证在其基本帐户中划缴;机关由财政统一划转;个体经济组织向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缴纳;职工个人缴纳部分,由用人单位在发放工资时代为扣缴。第十三条 用人单位遇有资金周转困难,不能按月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核准可以办理缓缴手续,缓缴期限最长不超过三个月。第十四条 用人单位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按照下列渠道列支:
  (一)企业在福利费中列支;
  (二)国家机关、全额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在财政预算中列支;
  (三)差额预算管理的其他事业单位以及自收自支的事业单位在事业经费中列支;
  (四)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在收入中列支。

哈尔滨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

8. 呼和浩特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

您好!呼和浩特市城镇居民大病补充保险工作将于2015年1月1日启动实施,争取到2015年,大病补充保险平均实际报销比例不低于50%。基本建立起筹资机制合理、管理体制健全、运行规范的城镇居民大病补充保险制度。
城镇居民大病补充保险筹资标准按人均35元筹集,其中城镇参保居民原每人每年20元的大额医疗费全部用于大病补充保险,不足部分从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中按每人15元的标准划入大病补充保险基金。居民本人不再另行缴费。
城镇居民大病补充保险基金实行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节余的原则。城镇居民大病补充保险设立起付标准和最高支付限额。以上年度城镇居民可支配收入标准作为本年度起付标准,最高支付限额设定在10万元。
城镇居民大病补充保险由商业保险机构代理。代理商业保险机构通过政府招标方式确定。规定代理商业保险机构的盈利率控制在5%以内,实际赔付低于95%赔付目标的剩余费用全部返还城镇居民大病补充保险基金。
调整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门诊统筹结算管理办法
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统筹结算管理办法,重点在四个方面作了调整,从2015年1月1日起实行。调整后提高了门诊统筹报销比例,三级医院由50%提高到60%,二级以下医院由50%提高到80%。
放宽了慢性病定点医院,由原来只能在二级医院就诊放宽为可到三级医院就诊。
取消乙类慢性病申报办理,提高门诊统筹支付限额,4000元(含4000元)以下的乙类慢性病与普通门诊并轨,统一按4000元标准执行。原高于4000元限额的乙类慢性病调整为甲类慢性病,实行随时申报备案。
门诊统筹起付标准设定为,一个年度内累计支付1000元。
明确和调整城镇职工医保
市级统筹相关政策
于2013年10月28日发布并实施的《关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实施过程中有关问题的通知》中,进一步明确和调整了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市级统筹的相关问题,具体包括六个方面:
(一)按统账结合8%比例缴费的个体参保人员退休后,以本市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80%为基数,按6%由本人一次性缴足所余年限的基本医疗保险费,退休后享受统账结合的医疗保险待遇;按住院统筹4.5%比例缴费的个体参保人员,退休后仍按4.5%比例一次性缴费,享受住院统筹医疗保险待遇,不建立个人账户。一次性缴费有困难的,可按在职职工缴费标准逐年缴费,缴足所余年限后,不再缴费。个体参保人员退休前,同时有8%和4.5%两种缴费标准信息的,最后一次缴费时的标准为退休后缴费标准。
(二)已办理退休手续的被征地农民,依据2011年市政府1号令规定,按参保当年缴费基数的6%或4.5%一次性缴足20年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大额医疗保险费,退休后享受相应的医疗保险待遇。未达到退休年龄的按照参保当年缴费基数的4.5%分三个年龄段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当年的大额医疗保险费。
(三)统筹区以外(含自治区本级)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年限可累计计算,但在我市实际参保缴费年限不少于20年。市属旗县转入市本级的参保人员,在旗县的缴费年限可连续计算,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累计缴费年限不少于20年。城镇居民医疗保险转入城镇职工医疗保险的,已缴纳城镇居民医疗保险费的每缴费1年可按城镇职工缴费2个月折算。
(四)2004年12月31日前的连续军龄或工作年限计算为缴费年限,其本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在我市参保实际累计缴费年限不少于15年。未缴足15年的可按2011年政府1号令第十八条缴纳医疗保险费,享受退休人员医疗待遇。
(五)调整职工医保住院统筹基金起付标准,参保人员在定点机构一年内首次住院:三甲医院为1000元,三乙医院为800元,二级医院为500元,二级以下医院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为300元。二次及三次以上住院起付标准仍执行2011年政府1号令规定。由门诊治疗转为住院的,按一次起付标准收取。
(六)在《关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实施过程中有关问题的通知》下发的同时,废止了《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的通知》(呼政发〔2007〕4号)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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