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在什么地方?

2024-05-13

1. 西安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在什么地方?

西安市公积金管理中心的地址是:西安市碑林区振兴路137号
其电话号码为:029-89650612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属于事业单位,是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的决定》(国务院令第350号)决定,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在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的基础上,对机构和人员进行重组后组建成立。

拓展资料:
公积金,通常是指住房公积金,有时也指公司公积金。住房公积金是指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在职职工缴存的长期住房储金,实际上是一种住房保障制度,是住房分配货币化的一种形式。住房公积金制度是国家法律规定的重要的住房社会保障制度,具有强制性、互助性、保障性。单位和职工个人必须依法履行缴存住房公积金的义务。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以及单位为其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实行专户存储,归职工个人所有。
参考资料:西安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高德地图

西安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在什么地方?

2. 西安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机构设立

西安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内设6个处(室),下设4个分支机构及7个派出机构。6个内设处(室)分别是:办公室、计划筹资处、财务会计处、信贷管理处、信息管理处、运行监管处;4个分支机构分别是:综合业务部、省直分中心、西铁分局分中心、长庆油田分中心;7个派出机构分别是:阎良区管理部、长安区管理部、临潼区管理部、周至县管理部、户县管理部、蓝田县管理部、高陵县管理部。截至2003年底,在中心建立住房公积金的单位4400多个,职工人数达到83万,累计归集住房公积金66亿元,余额为41.75亿元,建立住房公积金的覆盖率已达到75%;累计发放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12亿元,职工购建房累计支取公积金18.6亿元。

3. 西安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西安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设10个内设机构:(一)办公室负责机关政务工作,督促检查机关工作制度的落实;负责机关重要会议的组织和决定事项的督办;负责人大建议议案和政协提案的办理;负责文电、机要、档案、保密、信访、接待、计划生育等工作;负责机关财务、国有资产管理和后勤服务等工作。(二)组织人事处负责机关及所属单位的机构编制、干部人事、劳动工资、出国政审、培训、专业技术职务评聘等管理工作;负责党的基层组织建设和思想政治工作;负责机关离退休人员的服务和管理工作;负责组织实施目标责任综合考评工作。(三)计划财务处负责编制住房公积金和其他住房资金、住房货币化补贴资金使用计划并监督实施;负责编制住房公积金财务收支计划并监督实施;负责住房公积金利率调整的协调管理工作;负责各项综合报表的编报;负责住房公积金和其他住房资金、住房货币化补贴资金的财务管理和支取审批工作;负责各项资金有关账户的设立及管理工作;负责国家债券的购买及资金的运作;负责中心业务运行、财务活动分析。(四)会计核算处负责住房公积金、其他住房资金和住房货币化补贴资金的会计核算工作;负责住房公积金内部资金调拨的划转工作;监督、检查受委托银行各项资金的核算、结算及对账工作;负责编制中心各项资金会计报表和决算报告;负责中心重要空白凭证及会计印章的管理工作;负责中心定期存款、国家债券等有效单证的保管工作;负责各项资金会计档案管理工作。(五)信贷管理处负责编制中心住房公积金贷款计划,指导检查计划执行情况;负责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调整和实施工作;负责与贷款担保、评估、抵押登记等机构的协调工作;负责住房公积金贷款风险防范、逾期贷款清收、不良贷款处置工作;负责贷款项目调查及管理工作;负责中心系统住房公积金贷款报表的汇总编报和统计分析工作;负责中心系统住房公积金贷款运行情况的检查指导工作。(六)信息管理处负责计算机软件、硬件、网络的运行、维护,保障住房公积金业务系统、办公自动化系统、网站系统正常工作;负责中心网站内容的日常更新以及各类业务信息的网上发布工作;负责各项资金管理信息的存储管理及对外咨询、查询工作。(七)法规与审计稽核处起草住房公积金管理方面的地方性法规和规章草案;负责有关法律法规的宣传和政策咨询工作;负责对住房公积金、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其他住房资金、住房货币化补贴资金的管理、使用进行稽核和审计监督;负责对中心及所属单位管理费用使用情况进行稽核和审计监督;负责对中心各委托银行住房公积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考核检查;负责对中心有关领导干部任期内及离任时进行经济责任审计。(八)归集与其他住房资金管理处负责住房公积金和其他住房资金的归集管理工作;负责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缴存比例的核定和住房公积金缓缴审批工作;负责住房公积金的开户登记及催建催缴的协调工作;监督单位住房公积金的建立、缴存情况,对违反住房公积金管理规定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负责编制住房公积金、其他住房资金的归集计划及计划执行的协调监督工作;负责其他住房资金的支取管理和保值增值;负责联系、指导受委托银行的归集业务。机关党的机构按照党章规定设置。纪检、监察机构按照有关规定设置。

西安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内设机构

4. 西安市住房公积金办理地点

法律分析:西安市公积金管理中心的地址是:西安市碑林区振兴路137号。
法律依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第五条 住房公积金应当用于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作他用。
第十六条 职工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乘以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乘以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第二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离休、退休的;
(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四)出境定居的;
(五)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
依照前款第(二)、(三)、(四)项规定,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的,应当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
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无继承人也无受遗赠人的,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纳入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

5. 西安住房公积金在哪里

一、公积金简介公积金,一般指公司公积金,是公司在资本之外所保留的资金金额。根据公积金提留是否为法律上的强制规定,可以将公积金分为法定公积金和任意公积金。此外住房公积金是指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及其在职职工缴存的长期住房储金。
二、西安公积金提取条件住房公积金的提取必须符合一定的条件,在以下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1)购买、建造、翻建、大修具有所有权的自住住房的;
(2)离休、退休的;
(3)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且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4)出境定居的;
(5)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6)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
三、西安公积金提取手续
(一)由公积金中心核准的提取除外市户口职工离职、职工离退休两种提取类型外,其他类型的提取均需经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核后才可到银行办理提取手续,办理程序如下:
1、提交相关证件,经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或办事处审核盖章。
2、持经市公积金管理中心或办事处审核盖章的《住房公积金提取单》、住房公积金专用存折或公积金联名卡和有效身份证等到相关银行住房公积金业务经办网点办理提取。
(二)委托银行审核的提取非本市户口职工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和离、退休职工提取已全部委托建设银行审核,申请人提交单位出具的辞职证明(非本市户口职工离职)、离退休证、身份证等可直接到本市相关银行住房公积金业务经办网点办理提取。
(三)公积金委托提取还贷业务(即按月自动划扣)办理了本市建设银行、工商银行、农业银行、中国银行、招商银行、中信银行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的借款人及其配偶,可申请办理公积金委托提取住房业务。此业务必须本人持相关资料到公积金中心或办事处审批办理,不可委托他人代办。贷款银行为除建设银行以外其他银行的申请人,必须先到单位开户的相关银行网点办理公积金联名卡,并与公积金账户关联(激活)后,方可办理此业务。

西安住房公积金在哪里

6. 西安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介绍

西安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是直属西安市人民政府的不以盈利为目的的独立事业单位,代表西安市人民政府统一归集、管理、运用西安市行政区域内各级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及各行业的单位和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

7. 西安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机构成立

西安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于2003年5月28日正式挂牌开业。它是经市委、市政府批准设立,西安市机构编制委员会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建设部等十部委《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调整工作的实施意见》及《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西安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调整工作实施方案的批复》(陕政函[2002]266号)的有关精神,同意(市编发[2003]25号)成立的管理西安市行政区域内各类单位及各行业职工住房公积金的、带有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

西安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机构成立

8. 西安市住房公积金电话多少?

西安市住房公积金电话多少?是12329
住房公积金怎么办理流程:
一、各个地方领取住房公积金的手续不同,以重庆地区职工偿还公积金贷款提取为例,需要的手续为只需填报提取申请表格,以及身份证原件,未参贷的配偶办理时还需提供结婚证或户口簿。

二、重庆地区职工或其配偶偿还公积金贷款(含组合贷款、贴息贷款)本息的,在还款期限内每年可提取一次,职工、配偶及参贷人提取金额之和不超过对应时段已偿还的贷款本息额。

三、职工偿还公积金贷款提取每年只能办理一次提取手续(前后提取时间间隔1年以上),销户提取和提前还清贷款除外,职工结清贷款的,借款人及配偶可在结清贷款之日起1年内再提取一次住房公积金
1、申请人和配偶的身份证、户口原件及复印件3份(如申请人与配偶不属于同一户口的需另附婚姻关系证明)。2、购房协议书正本。3、房价30%或以上预付款收据原件及复印件各1份。4、申请人家庭收入证明材料和有关资产证明等,包括工资单、个人所得税纳税单、单位开具的收入证明、银行存单等。5、开发商的收款帐号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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