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具体包括哪些法?

2024-05-13

1. 《民法》具体包括哪些法?

系统地阐述民法,应该从以下七点入手:

(一)宪法。在我国,宪法能否作为民法的法律渊源,尚有正义,但是有的案例已经承认宪法作为民法的渊源。
(二)民事基本法——《民法通则》。
(三)民事特别法(单行法)。如物权法,合同法,担保法,商标法,专利法,著作权法,婚姻法,继承法,收养法等。在民事特别法与民事基本法的基本精神和原则不冲突的前提下,具体适用中采特别法优先于普通法适用的原则。    
(四)全国性行政法规。根据宪法,国务院可以制定行政法规,但其不得与宪法、法律相冲突。
(五)有权解释。宪法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有权解释法律。在实践中,除了全国人大常委会的立法解释外,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所作的司法解释对案件的判决也具有约束力。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
(六)地方性民事法规。地方性民事法规是地方性民法的渊源。
(七)国家政策。在西方国家,国家政策是立法的考虑因素,不能作为法律渊源。但我国《民法通则》第6条规定了国家政策的法律渊源地位。但这种状况会随着我国法律的完善而改变,法律政策将不能再作为法律的渊源。


以上意见,仅供参考。

《民法》具体包括哪些法?

2. 我国《民法》的基本内容是什么

民法的基本原则
(一)平等原则
民法上的平等原则,是指在民事活动中,民事主体的法律地位一律平等,任何一方不得把自己的意志强加于另一方。
平等原则集中反映了民法所调整的社会关系的本质特征,尤其是集中表现了作为民法主要调整对象的商品经济关系的客观要求。从民事活动的角度看,平等原则要求当事人在民事活动中必须遵循自愿协商的原则。从立法的角度来看,平等原则要求立法者必须奉行“行为立法”的原则(即以主体的行为为制定法律规范的出发点),而不能采用“主体立法”(即以主体的不同身份为制定法律规范的出发点),亦即一切民事主体,无论其经济能力如何(大公司或小企业),所有制性质如何(国有企业或私营企业),其行为均应遵循同样的准则,其权利在法律上应得到同样的保护。
(二)意思自治原则
意思自治原则指民事主体可以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自由地创设其权利义务,任何机关、组织或个人均不得非法干涉。意思自治原则在合同制度中的表现即合同自由原则,其赋予合同当事人以订立合同的自由、决定合同内容的自由以及选择合同形式及合同相对方的自由。
意思自治原则是市场经济客观要求的法律表现,它反映和保护了市场主体人格的独立、财产和责任的独立,是对民事关系(尤其是合同关系)一般法律准则的高度概括。我国民法确立这一原则,有利于清除计划经济体制下形成的“权力本位”、“官本位”的法律观念,有利于弥扬尊重民事主体合法权利之风,促进我国具有充分开放度和自由度的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完善。
意思自治原则表现了民事主体的个人意志在经济活动领域内依法获得的最大限度的自由,而法律有关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称“公序良俗”)的规定,则是对这一自由的法律限制。
意思自治排除了他人对当事人自由意志的不法干预,也排除了不当行使的国家权力对民事权利的侵犯,集中反映了民法之私法的性质。
(三)诚实信用原则
我国《民法通则》和《合同法》都分别对当事人在民事活动中必须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作出了规定。
对于“诚实信用”一词,不能仅从其字义去理解,认为它仅指“恪受信用,不搞欺诈、胁迫”。历史上,“诚实信用”作为法律用语,是根据德文翻译的。作为外来语,诚实信用本身的含义是以维持法律秩序(即利益平衡)为目的,以抽象的公平要求为内容的规则。因此,民法上的诚实信用原则的目的是维持民事主体双方利益的平衡,维持个人利益与社会利益的平衡。
诚实信用原则确定了民事主体的一般行为标准。诚实信用原则要求民事主体必须“善意”地实施民事行为,在民事活动中应尊重他人利益,不得进行欺诈、胁迫,不得恶意地损害他人利益或者放任他人合法利益遭受损害,以诚实的态度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民法上的“善意”与“无过错”不同。一般情况下,“过错”是当事人承担民事责任的根据。但过错是指当事人实施不法行为(如侵权行为)时的一种主观心理状态(包括故意和过失),以当事人实施某种违法行为为前提。而“恶意”则与当事人是否实施违法行为无必然联系,其指的是其实施民事行为的动机不正当以及对于影响其民事行为效力的因素知情或应当知情(例如,明知是赃物仍然予以购买)。因此,善意是指行为人行为动机正当以及对于他人利益有可能受损之事实不知情的一种主观心理状态。
(四)权利不得滥用原则
权利不得滥用原则指当事人在行使民事权利时,必须尊重公共利益和社会公德,不得破坏个人利益与社会利益的平衡,不得损害他人依法享有的正当利益,否则,当事人的权利将依法被限制、剥夺或承担民事责任。
权利不得滥用原则是诚实信用原则派生出来的一项原则,主要用于解决个人利益与社会利益的冲突和失衡,其适用范围主要是对于权利(特别是所有权)不当行使的必要矫正,是对所谓“私权绝对性”的一种必要限制。

3. 民法包括哪些?


民法包括哪些?

4. 民法包括哪些?

一、法学理论上的体系

(一)小民法

民法总则、物权法、债权(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侵权行为)、亲属(婚姻、继承)。

(二)大民法

小民法+知识产权法(著作权、商标权、专利权)

如果算上商法部分,还有公司法、海商法等等。

二、立法体系

总则:民法通则

物权:物权法

债权:合同法、侵权责任法

亲属:婚姻法、继承法

知产:著作权法、商标法、专利法

其他:公司法、合伙企业法、个人独资企业、法海商法、担保法,等等。

5. 民法包括哪些?

一、法学理论上的体系

(一)小民法

民法总则、物权法、债权(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侵权行为)、亲属(婚姻、继承)。

(二)大民法

小民法+知识产权法(著作权、商标权、专利权)

如果算上商法部分,还有公司法、海商法等等。

二、立法体系

总则:民法通则

物权:物权法

债权:合同法、侵权责任法

亲属:婚姻法、继承法

知产:著作权法、商标法、专利法

其他:公司法、合伙企业法、个人独资企业、法海商法、担保法,等等。

民法包括哪些?

6. 民法包括哪些

法律分析:一、民法包括
《合同法》、《物权法》、《公司法》《劳动法》、《劳动合同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反垄断法》等。
二、民法
1、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是中国对民事活动中一些共同性问题所作的法律规定,是民法体系中的一般法。
3、1986年4月12日由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1987年1月1日起施行。共9章,156条。
三、民法的含义
1、民法是有国家强制力(区别于道德等)的社会生活规范。
2、民法是调整社会生活中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其他关系不调整)的法律规范。
3、民法是调整平等民事主体之间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
四、民法性质
1、民法是调整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关系的基本法;
2、民法为文明法;
3、民法为行为规范兼裁判规范;
4、在民商分立的国家,民法为商法以外的全部私法;在民商合一的国家,民法为私法的全部;
5、就其内容来说,是规定权利主体有无权利、义务的法律,因此是实体法,而不是程序法;
6、就其适用范围来说,是施行于一国范围内的法律,因此是国内法,而不是国际法;
7、就其效力来说,是全国范围内主体间一般通用的法律,因此是普通法,而不是特别法。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条 为了保护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调整民事关系,维护社会和经济秩序,适应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发展要求,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 民法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
第三条 民事主体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犯。

7. 《民法大全》有哪些内容?

《民法大全》共12卷,共4562条法令。法典第1卷的前言搜集了皇帝发布的关于编写法典的一系列法令,随后是宗教法、法律理论和条文。第2~8卷是私法,第9卷是刑法,最后3卷是统治手段。

《民法大全》有哪些内容?

8. 民法包括哪些法律

【法律分析】民法典具体涉及以下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等。【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_谒陌倭十九条 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书面形式是合同书、信件、电报、电传、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以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数据电文,视为书面形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