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的直属单位

2024-05-13

1. 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的直属单位

(一) 招标办暂无资料!(二) 劳保办省劳保办工作职责一、贯彻执行国务院、建设部以及省政府有关劳动保险制度改革的方针和路线、法规和政策;二、负责制定和修改湖南省建筑企业劳动保险基金统筹管理办法和规定;三、负责全省劳动保险基金监督、管理和调剂余缺;四、负责对市(州)、县(市)劳保机构及建筑业企业劳保基金统筹管理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和帮助;五、负责审核建筑业企业劳动保险基金拨付标准;六、负责省管工程项目劳保基金的收取、拨付和管理;七、负责向上级和同级财政、劳动社会保险部门报送报表,汇报工作;八、负责编制湖南省劳动保险基金收支预算和决算报告;九、及时完成上级及厅领导交办的工作任务。公开办事依据一、省政府《关于建筑企业劳动保险基金实行社会统筹行业管理问题的批复》(湘政办函[1992]249号)。二、省建委、省劳动厅、省财政厅、省建行联合发布《湖南省建筑企业劳动保险基金统筹管理办法》(湘建[1992]管字第467号)。三、省建设厅、省政财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行业劳保基金统筹管理的规定》(湘建建[2003]265号)。四、省建委、省财政厅、省劳动厅关于颁发《湖南省建筑行业劳动保险基金财务管理办法》、《会计制度》(湘财[94]综字第158号)。五、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不得减免建筑企业劳动保险基金的通知》(湘政电传[1997]第81号、湘政办明电[2001]66号)。六、建设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组成的通知》(建标[2003]206号);省建设厅《关于颁发湖南省建设工程计价暂行办法的通知》(湘建价[2002]578号)。七、国家计划委员会收费管理司《关于建安工程劳保收费的函》(计司收费函[1998]第44号)。八、建设部《关于建筑安装工程劳动保险费用管理办法》(建人[1996]512号)(建人劳[1998]73号)、(建人教劳[2000]146号)。公开办事程序一、劳保基金的收取:1、在工程报建时,领取施工许可证之前,按工程造价(中标价)的3.5%向建设单位计取劳保基金。鉴于竣工结算一般大于报建造价的实际情况,在单位工程造价的基础上,按规定比例增加30%预收劳保基金,一并列入工程造价。工程竣工后,按工程审计结算通知书或结算单办理劳保基金结算,实行多退少补。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批准减免。计算式:应收劳保基金=工程造价(中标价)×3.5%×1.3执行工程量清单计价的项目计算式:应收劳保基金=工程造价(中标价)×3.5%×1.3÷1.0352、对于工期长、工程量大(5000万元以上)、分年度投资的项目,在办理劳保基金的收取时,可以实行分期缴纳,签订缓交协议,首次缴纳时,不得低于应缴数额的30%,余款按双方签订协议的期限按时交纳。二、劳保基金的拨付:凡是收取了劳保基金的工程项目,建筑业企业持工程项目审计结算通知书或结算单,收款收据复印件、《湖南省建筑业企业劳保基金拨付手册》、企业《申请拨付劳保基金报告》及拨付劳保基金收据,严格按照湘建建[2003]265号文件的规定办理劳保基金拨付手续,办理拨付实行集中办公。拨付具体标准如下:1、凡参加了社会基本养老保险统筹的省内建筑业企业按劳保基金基本部分的100%进行拨付。对参加了社会基本养老保险统筹,拨付的劳保基金不够交纳社会基本养老保险金的建筑业企业,可以在工程进度完成50%以上实行预付,预拨时必须提供建筑业企业交纳社会基本养老保险金的收费单且预拨的最高额度为劳保基金基本部分的70%。2、未参加社会基本养老保险统筹的省内建筑业企业拨付劳保基金基本部分的50%。3、已参加当地社会基本养老保险统筹,且按规定在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了进湘施工备案登记的外省来湘建筑业企业,按劳保基金基本部分的50%拨付。公开办事纪律一、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省相关政策、规定执行公务;二、遵守职业道德,坚持“勤政廉政、忠于职守,团结奋进、高效务实”的工作准则,不利用工作之便牟取私利,接受社会监督;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为基层服务,为企业服务;三、在工作中,不准接受礼金、有价证券和贵重礼品。四、提高办事效率,做到群众利益无小事,能一次办好的事情,必须及时办理;手续不全的,一次性讲清所需资料;不符合规定不能办理的,也要耐心讲清原由。对基层要求解决的重大问题及时呈报厅党组和主管领导;五、讲究仪表,待人和气,礼貌用语,热情接待,服务周到。办理《湖南省建筑业企业劳保基金拨付手册》需提供的资料一、企业申请办理《拨付手册》的报告(企业的基本情况)。二、企业资质证书附本(验原件,留复印件);三、企业营业执照(验原件,留复印件);四、参保企业的《社会保险登记证》(验原件,留复印件);五、市、州所管辖的建筑业企业按规定办理《拨付手册》,由当地劳保办审查后,除出具参保企业的《社会保险登记证》原件之外,还应有市、州上报的《建筑业企业领取劳保基金拨付手册汇总表》一式两份。省管工程劳保基金拨付程序一、拨付劳保基金时间:每月25—27日(节假日顺延)。二、对建筑业企业申请拨付劳保基金的资料进行核实、审批后拨付。三、建筑业企业申请拨付劳保基金必须提交的资料:1、《湖南省建筑业企业劳保基金拨付手册》;2、申请拨付劳保基金报告(统一印制);3、建设单位缴纳劳保基金收据复印件;4、建设项目审计结算通知书、工程项目结算单;四、建筑业企业开具拨付劳保基金统一结算收据(三) 质安监总站 我省工程质量监督的主要工作1.按照法定范围对工程质量实行全方位、各过程监督管理;2.发现违反质量方面法律、法规、规章及强制性标准条文等规范、标准的行为,督促责任方及时纠正处理,记录参与建设各方责任主体的不良质量行为;3.接受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和开展管理工作;4.及时、调查处理工程质量投诉和质量事故;5.组织质量监督、检测、试验人员业务培训;6.引导企业建立内部质量保证体系和质量评价指标体系以及质量创优机制;7.做好检测试验机构年审和管理工作;8.完成省领导和厅里交办的其它质量管理工作。我省工程施工安全监督的主要工作1.对受监工程安全实行监督管理,记录参与建设各方责任主体的不良安全行为;2.督促企业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建立安全生产保证体系和评价指标体系;3.开展预防事故的专项治理工作;4.组织企业开展创建安全文明工地活动;5.监督调查处理和按规定上报重大安全事故;6.推行建筑意外伤害保险工作;7.组织安监人员业务培训,一、二级企业安全管理人员安全培训和事故责任人员学习班;8.完成省领导和厅里交办的其它安全工作。(四) 定额站 计价中心1、 负责建筑、安装、市政、园林等建设工程概预算定额以及费用定额、劳动定额和工期定额等取费标准的编制、修订、补充,以及一次性补充定额的编制、工程类别的划分等,并承担管理工作和解释工作;2、 负责调研、测定、编制人工、机械费预算价格并做好人工、材料、机械的定额、定价工作,并负责监督调解工程造价经济纠纷;3、 研究制定工程造价管理的有关政策、规定和办法,并承担管理与解释工作;4、 开展工程造价合同的管理等;5、 指导各市、州造价管理机构的有关业务工作。信息中心1、 负责造价信息网络的建设与维护,并负责维护管理计算机;2、 管理服务器,管理已开发的工程造价管理信息系统和远程通讯系统,并负责网络会员的关系管理;3、 搜集、储存、分析已完工工程造价资料,并做好信息数据库的建立与维护;4、 负责建设工程材料预算价格编制办法与管理办法的制订与管理、建筑材料信息搜集及软件管理与销售;5、 《定额与造价》的编辑、发行与广告工作。造价协会1、 做好造价咨询单位资质、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计价人员资格的管理、年检和审查工作;2、 负责造价师注册、考前培训、继续教育及管理,预算员岗位培训等;3、 维护会员及本行业的合法权益,协调会员之间、行业之间的有关问题;4、 及时传达政府的有关方针政策,积极向政府有关部门反映会员的意见和要求,沟通会员与政府间的联系;5、 制定行业公约,维护公平竞争;研究探讨工程造价管理体制的改革、行业发展、行业政策、市场准入制度及行为规范等理论与实践问题;6、 开展行业调查和科技创新,促进现代化管理技术在工程造价行业的运用,探索合理确定造价、提高投资效益的方法,向行政部门提供建议。综合管理部1、 做好总站日常行政、人事工作,负责总站重要行政、人事文件的管理;办理人员调动,考勤管理、绩效考核等人力资源管理工作;2、 拟订总站有关文件,制订与完善总站的各项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和监督;做好总站的工作计划与工作总结工作;3、 召集总站有关行政会议,做好会议记录;接待来往客人以及外界联系工作;4、 管理印章,拟写各种证明、介绍;做好档案资料管理工作,文书及各类资料收发;5、 负责做好全站行政后勤服务工作;管理全站财产,做好办公用品采购供应工作;总站车辆管理、使用与维护;6、 负责各部门关系的协调、处理。战略规划部1、 广泛收集与国内外工程造价管理相关的情报、资讯与最新动态;分析、研究工程造价管理的发展条件与发展趋势;2、 组织制定行业调研计划,并组织实施;3、 对所得情报予以汇总、分类,整理归档,并每月向站长提交相关情报与分析报告; 4、 负责对总站的发展项目进行分析、论证,并提出可行性建议;5、 组织提出总站的总体发展战略、方针建议;编制总站中长期发展规划和计划,并组织实施;6、 总站行业研究资料及其他相关资料的保管。财务监督部1、 参与内部经济责任制的制定;定期组织召开财务成本分析会,提出改善经营管理的建议和措施;2、 负责组织制定总站的财务收支计划、财务成本计划以及具体实施计划3、 组织编制各类会计报表和业务分析报告;定期编制会计报表和纳税申报表,依法缴纳国家税收;4、 负责所有费用和原始凭证的审核报销工作,并计入相应的费用开支渠道;5、 进行成本费用预测、计划、控制、核算、分析和考核;结合经营服务和财务成本计划,制订物资消耗计划,并提出降低物资消耗的具体措施6、 负责现金、银行存款、其他货币资金和有价证券的日常收付、保管工作;管理好固定资产,建立台帐,按月计提折旧;7、 定期归集、整理和审查会计帐目与档案,并负责保管。后勤管理服务中心1、 总站办公区与宿舍区的房屋建筑维护、修缮管理;总站办公区与宿舍区公共区域、走道等环境卫生保洁;总站水电设备维护、液化气、变、配电室管理;总站办公区与宿舍区安全、消防、供水管理及公共场所秩序的执行工作;2、 内部通讯设施、公用电视设备管理及代收代缴各种公共费用;对办公、客房用空调器、热水器、饮水机等代管与维修;办公区和宿舍区的热水供应;环境绿化美化工作;3、 处理住户投诉及紧急事故处理工作;4、 总站的报纸信函收发工作;本中心办公用品、水电、维修等器具采购发放管理;车辆管理与清洗保洁工作。(五) 科研院湖南省建筑科学研究院由湖南省编制委员会、湖南省科学技术委员会1987年8月以湘编直[1987]120号文批准成立,系省级技术开发类科研机构,省建设厅直属单位。院现有职工112人,其中高级工程师25人,工程师56人,国家一级注册建筑师5人,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6人,注册规划师3人,注册监理工程师15人,注册建造师7人。主要从事建筑科学技术研究与开发、建筑工程质量(含材料、设备、环境、钢结构、节能保温)检测、建筑工程设计、城乡规划、风景园林设计与施工、工程监理、招标代理、地基与基础施工、工程装饰、建筑防水、建筑物鉴定与加固等技术服务及建筑材料的研发、生产、销售。此外,院还设有桩基研究与试验基地和建筑材料开发生产基地。2005年6月,全院取得了ISO9001质量管理体系认证。我们将以一流的管理、一流的质量、一流的服务,朝着专业化、知识化、集团化的发展目标迈进,努力打造“建科”品牌,竭诚与社会各界朋友携手共进,同创辉煌。(六) 建设干校湖南省建设干部学校于1985年经湖南省建设委员会报请中共湖南省委组织部、省编委、省教委批准成立,为正处级全民事业单位。学校主要承担全省建设系统在职人员的业务培训和继续教育。学校经湖南省教育委员会批准,并设湖南省城乡建设电视(职业)中专学校,在全省各州、市设立了分校和教学点,被湖南省教育委员会定为全省建设类职业技术教育教学研究的主持学校。先后与南京大学、华中科技大学、南京工业大学、湖南广播电视大学联合办学。开设有中等学历职业技术教育;国家计划内全日制电大普通班专科学历教育和成人大学专科、本科函授学历教育。荣获湖南省职业技术教育科研成果一等奖二项,三等奖一项。学校成立以来,已为全省建设系统和相关行业培养输送中专学历毕业生2万余名,全日制和业余大学专科、 本科学历毕业生1500多名,培训各类人员近1.5万余名。学校在科学发展观指导下,本着立足建设行业,服务社会的办学宗旨,坚持与时俱进,正在朝着一个全方位、多层次、多渠道的办学方向发展。(七) 建筑设计院暂无资料!

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的直属单位

2. 施工图预算编制费取费有没有文件规定

施工图预算由预算表格和文字说明组成。
工程项目(如工厂、学校等)总预算包含若干个单项工程(如车间、教室楼等)综合预算;单项工程综合预算包含若干个单位工程(如土建工程、机械设备及安装工程)预算(见设计概算)。
按费用构成分,施工图预算由以下七项费用构成:①人工费;②材料费;③施工机械使用费;④企业管理费;⑤利润;⑥规费;⑦税金。

《2002工程设计收费标准》关于取费标准的条例:
第一条  为了规范工程勘察设计收费行为,维护发包人和勘察人、设计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以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及《工程勘察收费标准》和《工程设计收费标准》。    
第五条  工程勘察和工程设计收费根据建设项目投资额的不同情况,分别实行政府指导和市场调节价。建设项目总投资估算额500万元及以上的工程勘察和工程设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建设项目总投资估算额500万元以下的工程勘察和工程设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第六条  实行政府指导价的工程勘察和工程设计收费,其基准价根据《工程勘察收费标准》或者《工程设计收费标准》计算,除本规定第七条另有规定者外,浮动幅度为上下20%。发包人和勘察人、设计人应当根据建设项目的实际情况在规定的浮动幅度内协商确定收费额。
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工程勘察和工程设计收费,由发包人和勘察人、设计人协商确定收费额。     
第七条  工程勘察费和工程设计费,应当体现优质优价的原则。工程勘察和工程设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的,凡在工程勘察设计中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有利于提高建设项目经济效益、环境效益和社会效益的,发包人和勘察人、设计人可以在上浮25%的幅度内协商确定收费额。
第八条  勘察人和设计人应当按照《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告知发包人有关服务项目、服务内容、服务质量、收费依据,以及收费标准。
第九条  工程勘察费和工程设计费的金额以及支付方式,由发包人和勘察人、设计人在《工程勘察合同》或者《工程设计合同》中约定。
扩展资料:
施工图预算编制方法:
包括套用地区单位估价表的定额单价法;根据人工、材料、机械台班的市场价及有关部门发布的其它费用的计价依据按实计算的实物法;根据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的工程量清单单价法,使用国有资金的项目必须采用工程量清单单价法。
“施工图预算”是设计文件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设计阶段控制工程造价的主要指标,概算、预算均由有资格的设计、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负责编制。
1、作为招标控制价用,由业主单位或者招标代理机构委托有资质的造价编制单位来编制。
2、作为投标报价用,由投标单位编制。
3、作为内部成本控制或者项目计划用,由成本控制部门或计划部门编制(或委托他人编制)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施工图预算

3. 建筑行业统筹管理具体指哪些内容

建筑行业劳保基金统筹管理工作,是维护建筑业企业及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深化建筑企业改革,促进社会保障体系建设,维护社会稳定的一项重要措施,是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具体体现。按照建设部的统一布署,建筑业企业资质就位以来,通过改革、改制和重组,企业状况发生了较大的变动。为使我省建筑行业劳保基金统筹管理工作紧跟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步伐,适应目前市场经济的要求,根据省人民政府湘政传电(1997)第81号、湘政办明电(2001)66号、湘政办函(1992)249号及《湖南省建筑企业劳动保险基金统筹管理办法》的精神,为进一步加强建筑行业劳保基金统筹管理,特作如下规定:

  一、加强领导,确保劳保基金的应收尽收。

  建筑业企业劳保基金是建筑安装工程费的组成部分,是企业职工缴纳社会基本养老保险费的重要来源。各级建设、财政行政主管部门要充分认识建筑行业劳保基金统筹管理工作的重要性、必要性,切实加强劳保基金征收工作的领导,协调解决征收工作中的问题,保证劳保基金征收工作的有序进行。

  各地、各部门要加强配合,强化征收,狠抓新开工项目劳保基金的收缴,所有新开工项目都必须按照省政府规定,在发放《施工许可证》之前,向建设单位(业主)按建安工程造价的3.5%征收劳保基金。对于投资规模较大、分年度投资的项目,可采取签订协议分期征收方式。由政务中心(收费局)代收劳保基金的地区,要明确劳保基金统筹管理机构和政务中心(收费局)各自职责和工作时限,要建立科学合理的工作程序,提高工作效率。为确保劳保基金的专款专用,各政务中心(收费局)收取的劳保基金直接汇入劳保基金专户。征收建筑行业劳保基金必须使用省财政厅统一监制的劳保基金专用票据。

  为了维护全省建筑行业劳保基金统筹管理政策的统一性,各地要严格按照省人民政府湘政办发(1992)20号文明确的:建筑企业职工劳保基金管理业务由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劳保基金统筹管理机构具体经办的规定执行。

  二、完善劳保基金的管理政策,调整劳保积累调剂金、管理经费及劳保基金的拨付办法、标准。

   (一)劳保积累调剂金及管理经费的提取:

  各地劳保积累调剂金按年度收缴劳保基金入帐额的25%提取,其中:5%作为省级积累调剂金;20%作为市级积累调剂金。

  劳保基金统筹管理机构所需人员、工作经费,按年度收缴劳保基金入帐额分段提取。年内收取劳保基金2000万元以下的(含2000万元),按5%计提;超过2000万元到4000万元(含4000万元)部分,按2.5%计提;4000万元以上部分按1%计提,提取的管理经费直接汇入管理经费专户,按省有关规定进行管理和使用。
提取劳保积累调剂金及管理经费后,其余部分为基本部分。

   (二)劳保基金拨付办法及标准

   1、拨付办法:
  劳保基金收取到帐后,已参加社会基本养老保险统筹的省内建筑业企业,在工程开工后可按工程进度实行预拨,竣工决算时结清。对不按规定交纳社会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建筑业企业,各劳保基金统筹管理机构可根据企业所在地社保部门提供的欠费通知单,将企业承担工程项目的劳保基金直接背书到社保部门。未参加社会基本养老保险统筹的建筑业企业及省外建筑业企业承担工程项目的劳保基金待工程竣工结算时结清、拨付。

  建筑业专业、劳务公司分包建设工程项目的劳保基金,需双方在分包合同中明确分配比例,以确保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得以落实。

  工程项目劳保基金收取到帐、并工程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满两年,施工企业不来劳保基金统筹管理机构办理劳保基金结算、拨付的将该工程项目劳保基金转入积累调剂金。经审查不符合拨付条件的建筑业企业,各级劳保基金统筹管理机构应将其收取的劳保基金转入积累调剂金,不再拨付给企业。

   2、拨付标准:
  (1)按国务院国发(1997)第26号、省政府湘政发(1997)第43号文规定参加了社会基本养老保险统筹的省内城镇建筑业企业拨付劳保基金基本部分的100%;
  (2)未参加社会基本养老保险统筹的省内城镇建筑业企业拨付劳保基金基本部分的50%,外省企业使用省内劳务的,视实际情况拨付;
  (3)已参加当地社会基本养老保险统筹,且在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了进湘施工备案登记的外省来湘建筑业企业,拨付劳保基金基本部分的50%。使用省内劳务的,视实际情况拨付。
  基本部分拨付后的余额为积累调剂金。

建筑行业统筹管理具体指哪些内容

4. 建筑业劳保基金办理返还流程?

建筑工程劳保费退还方法流程:
1、建筑业劳保费缴款通知单(原件);
2、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复印件(验原件);
3、《建筑业劳保费管理手册》(以下简称手册);
4、建设单位出具代缴建筑业劳保费的扣款证明(若多家企业施工应出具缴费金额分摊表);
5、企业法定代表签字并加盖企业公章的劳动者上月的工资花名册;
6、企业购买上月养老,医疗社会保险和建筑业企业危险作业意外伤害险的凭证(复印件);
7、法定代表人委托函及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验原件)。

扩展资料建筑业某些工作条件特别艰苦的工种,如水下作业的潜水工、高空作业的架子工、烟囱工等,在劳动保险上作了特殊规定。根据条例规定,全民所有制建筑企业的职工有享受集体劳动保险的权利,凡因疾病、工伤、残废、年老、生育等原因,全部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和死亡者。
按规定分别享受工资、医药费、补助金、退休金、抚恤金的待遇,以及疗养、休养等其他福利。由职工供养的直系亲属患病或死亡时,也享受一定的保险待遇。在特殊条件下劳动的工人,享受提前退休的待遇。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建筑业劳动保险

5. 江苏省工程类取费标准都有哪些?费率都是多少呢?

《取费标准》由综合费、劳动保险基金、单独计取的费用和税金组成。
    (一)综合费内容:包括施工管理费、临时设施费和利润。
    1.施工管理费的内容:
    (1)管理人员的基本工资、工资性补贴、职工福利费、劳动保护费等。
    (2)办公费,是指管理办公用的文具、纸张、帐表、印刷、邮电、书报、会议、水、电、烧水和集体取暖(包括现场临时宿舍取暖)、燃煤(气)等费用。
    (3)差旅交通费,是指职工因公出差期间的差旅费、住勤补助费、市内交通及误餐补助费、职工探亲路费、劳动力招募费、职工离退休、退职一次性路费、工伤人员就医路费、交通工具的油料、养路费及牌照费等。
    (4)固定资产使用费,是指企业及试验部门使用的属于固定资产的房屋设备、仪器等折旧及维修等费用。
    (5)工具用具使用费,是指企业和现场管理使用的不属于固定资产的工具、器具、家具、交通工具和检验、试验、测绘、消防用具等的购置、维修和摊销费。
    (6)职工教育经费,是指企业为职工学习先进技术和提高文化水平按职工工资总额的1.5%计提的费用。
    (7)工会经费,是指施工企业按职工工资总额的2%计提的费用。
    (8)保护费,是指企业和施工管理的财产保险、车辆保险、高空、井下、海上作业等特殊工种安全保险费。
    (9)工程保修费,是指工程竣工交付使用后,在规定保修期以内的修理费用。
    (10)职工养老保险费及待业保险费,是指职工退休养老金的积累以及按规定标准计提的职工待业保险费。
    (11)财务费用,是指企业为筹集资金而发生的各项费用,包括企业经营期间发生的短期贷款利息净支出,汇兑净损失,调剂外汇手续费、金融机构手续费,以及企业筹集资金发生的其他财务费用。
    (12)企业税金,是指企业按规定交纳的房产税、车船使用税、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以及土地使用费。
    (13)其他,包括技术转让费、技术开发费、业务招待费、排污费、绿化费、广告费、公证费、法律顾问费、审计费、咨询费以及按有权部门规定支付的上级管理费、定额编制管理费和劳动定额测定费、防洪保安资金。
    2.临时设施费,是指施工企业为进行市政工程施工所必需的生活和生产用的临时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临时设施费用等。
    临时设施费包括:临时宿舍、文化福利及公用事业房屋,构筑物、仓库办公室、加工厂以及规定范围内的临时道路、桥涵、临时储水桶、排水沟、临时围墙及现场内不固定水管、电线,但不包括施工现场内运输主干道路和临时水源、电源、动力管线所需水塔、水泵、水池等构筑物和设施购置费,临时设施费内容包括:临时设施的搭设、维修、拆除费或摊销费。
    3.利润,是指按规定应计入工程造价的利润。
    (二)劳动保险基金,是指企业支付离退休职工的退休金和其他属于劳动保险基金内开支的费用。具体执行办法和标准按省建委、省劳动厅、省财政厅、省建设银行的湘建(1992)管字第467号文规定执行。由各级建委劳保基金行业统筹办公室统一收取和管理。
    (三)单独计取的费用。
    1.特殊保健费,是指施工企业参加特殊工程(厂区有毒有害环境、沥青路面、顶管工程、潜水、井下作业等)施工的保健费。
    2.远地施工增加费,是指施工企业到离开公司基地二十五公里及以远施工所增加的费用。包括增加的职工差旅费、探亲费及集中食宿增加的生活用车和生活用具使用费、运输费等。
    3.施工机构迁移费,是指施工企业根据建设任务的需要,经有关部门决定成建制地(指公司或公司所属的工程处、工区)由原住地迁移到二十五公里以外施工的一次性搬迁费用。内容包括职工及随同家属的差旅费,调迁期间的工资,施工机械、工具用具和周转性材料的搬迁费。不包括:(1)应由施工企业自行负担的二十五公里以内调动施工力量以及内部平衡施工力量所发生的迁移费用;(2)因中标而引起的施工机构迁移所发生的迁移费。
    符合计算施工机构迁移费的工程完工后,施工机构调往另一建设单位,其调出的迁移费由新的建设单位负担。如无任务需返回原驻地其返回费用仍由原调入的建设单位负担。
    (四)税金,是指按国家规定的应计入市政工程造价内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及教育费附加。    

江苏省工程类取费标准都有哪些?费率都是多少呢?

6. 建设工程的劳保基金到底是建设单位支付还是施工单位支付啊?好像只看到书面文件说是由建设局向建设单位收

建设单位支付。因为建设单位才是执行国家基本建设计划,组织、督促基本建设工作,支配、使用基本建设投资的基层单位,而施工单位是承担基本建设工程施工任务,具有独立组织机构并实行独立经济核算的单位,劳保基金劳动保险基金是由企业缴纳的劳动保险金组成的用于支付有关劳动保险费用的基金,建设单位才是基本建设法律关系的主体。
劳保基金开支范围,是除了职工福利基金外,按劳保条例有关规定开支的劳动保险费用,主要包括:离休、退休人员的离休,退休费及其医药费;退职职工的退职生活费;六个月以上病员工资及其应提取的工资附加费;职工死亡丧葬费和直系供养亲属的抚恤费等。



扩展资料
劳动保险基金是由企业缴纳的劳动保险金组成的用于支付有关劳动保险费用的基金。由全国总工会和工会基层委员会保管,并由全国总工会委托中国人民银行代理。由基层工会用以支付职工的各项抚恤费、补助费、救济费以及集体劳动保险事业的补助。
建设单位行政上有独立的组织形式,经济上实行独立核算,编有独立的总体设计和基本建设计划,是基本建设法律关系的主体。其权利和义务是:执行国家有关基本建设的方针、政策和各项规定;组织基本建设材料、设备的采购、供应;履行进行基本建设工作的一切法律手续;负责与勘察设计单位签订勘察设计合同,负责与施工单位签订建筑安装合同等。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劳动保险基金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建设单位

7. 南京建筑业劳动保险统筹基金预收款怎么进行账务处理

  第一条  为妥善解决建筑企业之间劳动保险费负担畸轻畸重问题,创造建筑企业之间平等竞争的基本条件,保障退休职工的生活,维护社会安定,根据城乡建设环保部《关于建筑行业实行退休基金统筹试点的通知》,特制订本试行办法。

  第二条  下列企业的固定职工、合同制工人,以及从农村招用的户粮关系不变的合同制工人(以下简称农民合同制工人)中实行养老金保险人员,为建筑业社会劳动保险统筹对象:

  1.市属全民所有制建筑、安装、装饰(装璜,下同)、机械施工企业;

  2.基地在南京的部、省属建筑、安装、装饰、机械施工企业;

  3.区以上集体所有制建筑、安装、装饰、机械施工企业;

  4.建筑行业中的工业企业。

南京建筑业劳动保险统筹基金预收款怎么进行账务处理

8. 劳动保险统筹费是又施工单位缴纳还是有建设单位缴纳

法律规定由施工方(建筑单位)为劳动者办理并交纳工伤保险及其他社保。法律分析如果流量远远低于保证精确度的最小流量,将导致无输出(如涡街流量计)或输出信号被当作小信号予以切除(如差压式流量计),这对供方来说都是不利的,有失公正。为了防止效益的流失,对于一套具体的热能计量设备,供需双方往往根据流量测量范围和能够达到的范围度,约定某一流量值为“约定下限流量”,而且约定若实际流量小于该约定值,按照下限收费流量收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可以根据需要设置计量检定机构,或者授权其他单位的计量检定机构,执行强制检定和其他检定、测试任务。执行前款规定的检定、测试任务的人员,必须经考核合格。这一功能通常在流量显示仪表中实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根据本地区的需要,建立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器具,经上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主持考核合格后使用。企业、事业单位根据需要,可以建立本单位使用的计量标准器具,其各项最高计量标准器具经有关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主持考核合格后使用。计量检定工作应当按照经济合理的原则,就地就近进行。计量检定必须按照国家计量检定系统表进行。国家计量检定系统表由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制定。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二条 国家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制度,保障公民在年老、疾病、工伤、失业、生育等情况下依法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第十条 职工应当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由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工作人员养老保险的办法由国务院规定。第十一条 基本养老保险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由用人单位和个人缴费以及政府补贴等组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