维修基金是什么

2024-05-15

1. 维修基金是什么


维修基金是什么

2. 维修基金是什么


3. 什么是维修基金


什么是维修基金

4. 什么是维修基金

是指小区业主们为建筑物以及小区内的公共设施和公共部位的维修或者是翻新等事宜,而提前缴纳的一笔专门的费用。当建筑物的主体出现问题需要维修的时候,或者是当小区内的公共设施和公共部位需要翻新的时候,就可以申请使用这笔费用进行维修。
维修基金是所有小区业主都需要缴纳的,并且是不可以挪作他用的,一旦小区业主将房屋转让给了他人,那么维修基金也会一起被转移到新业主的名下。维修基金一般都是有房管局专门管理的,若要申请使用的话,则必须经过较复杂的申请手续,申请通过以后,才可以使用维修基金。
一般情况下,当房屋被交付之前,业主就需要提起将维修基金缴纳清楚。业主可以自己直接将维修基金转账到专门的账户中,还可以请开发商帮忙缴纳,也可以让物业公司帮忙缴纳。
假如业主所在小区没有成立业委会的话,那么当业主需要申请使用维修基金的时候,就应该需要经过全体小区业主的一半人数的同意,然后向物业公司提出申请使用维修基金,而物业公司则会想房管局提出申请,申请通过以后,即可使用。
1、房屋维修基金实际上包括房屋公用设施专用基金和房屋本体维修基金。
2、房屋公用设施专用基金简称专用基金,用于物业共用部位、公用设施及设备的更新、改造等项目,不得挪作他用。


法律依据: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 第六条 下列物业的业主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住宅,但一个业主所有且与其他物业不具有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除外;住宅小区内的非住宅或者住宅小区外与单幢住宅结构相连的非住宅。

5. 维修基金是多少

商品房的房屋维修基金收取标准是,按照当地建筑安装工程每平方米造价的5%~8%收取。具体的收取标准,当地房地产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确定,确定下来之后应当进行公告。公有住房的房屋维修基金是当地房改成本价的2%。
一、房屋维修基金收取标准是多少?      房屋维修基金收取标准是住宅建筑安装工程每平方米造价的5%至8%。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      第七条 商品住宅的业主、非住宅的业主按照所拥有物业的建筑面积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每平方米建筑面积交存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数额为当地住宅建筑安装工程每平方米造价的5%至8%。      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地区情况,合理确定、公布每平方米建筑面积交存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数额,并适时调整。      第八条 出售公有住房的,按照下列规定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一)业主按照所拥有物业的建筑面积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每平方米建筑面积交存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数额为当地房改成本价的2%。      (二)售房单位按照多层住宅不低于售房款的20%、高层住宅不低于售房款的30%,从售房款中一次性提取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二、房屋维修基金的使用是怎么规定的?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      第十八条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应当专项用于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维修和更新、改造,不得挪作他用。      第十九条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应当遵循方便快捷、公开透明、受益人和负担人相一致的原则。      第二十条 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更新、改造费用,按照下列规定分摊:      (一)商品住宅之间或者商品住宅与非住宅之间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更新、改造费用,由相关业主按照各自拥有物业建筑面积的比例分摊。      (二)售后公有住房之间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更新、改造费用,由相关业主和公有住房售房单位按照所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比例分摊;其中,应由业主承担的,再由相关业主按照各自拥有物业建筑面积的比例分摊。      (三)售后公有住房与商品住宅或者非住宅之间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更新、改造费用,先按照建筑面积比例分摊到各相关物业。其中,售后公有住房应分摊的费用,再由相关业主和公有住房售房单位按照所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比例分摊。      第二十一条 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和更新、改造,涉及尚未售出的商品住宅、非住宅或者公有住房的,开发建设单位或者公有住房单位应当按照尚未售出商品住宅或者公有住房的建筑面积,分摊维修和更新、改造费用。      第二十二条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划转业主大会管理前,需要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一)物业服务企业根据维修和更新、改造项目提出使用建议;没有物业服务企业的,由相关业主提出使用建议;      (二)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列支范围内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讨论通过使用建议;      (三)物业服务企业或者相关业主组织实施使用方案;      (四)物业服务企业或者相关业主持有关材料,向所在地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申请列支;其中,动用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向负责管理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部门申请列支;      (五)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或者负责管理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部门审核同意后,向专户管理银行发出划转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通知;      (六)专户管理银行将所需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划转至维修单位。      第二十三条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划转业主大会管理后,需要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一)物业服务企业提出使用方案,使用方案应当包括拟维修和更新、改造的项目、费用预算、列支范围、发生危及房屋安全等紧急情况以及其他需临时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情况的处置办法等;      (二)业主大会依法通过使用方案;      (三)物业服务企业组织实施使用方案;      (四)物业服务企业持有关材料向业主委员会提出列支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其中,动用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向负责管理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部门申请列支;      (五) 业主委员会依据使用方案审核同意,并报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备案;动用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经负责管理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部门审核同意;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或者负责管理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部门发现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使用方案的,应当责令改正;      (六)业主委员会、负责管理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部门向专户管理银行发出划转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通知;      (七)专户管理银行将所需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划转至维修单位。      第二十四条 发生危及房屋安全等紧急情况,需要立即对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维修和更新、改造的,按照以下规定列支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一)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划转业主大会管理前,按照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的规定办理;      (二)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划转业主大会管理后,按照本办法第二十三条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和第七项的规定办理。      发生前款情况后,未按规定实施维修和更新、改造的,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可以组织代修,维修费用从相关业主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分户账中列支;其中,涉及已售公有住房的,还应当从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中列支。      第二十五条 下列费用不得从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中列支:      (一)依法应当由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承担的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更新和改造费用;      (二)依法应当由相关单位承担的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讯、有线电视等管线和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费用;      (三)应当由当事人承担的因人为损坏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所需的修复费用;      (四)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应当由物业服务企业承担的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养护费用。      第二十六条 在保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正常使用的前提下,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用于购买国债。      利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购买国债,应当在银行间债券市场或者商业银行柜台市场购买一级市场新发行的国债,并持有到期。      利用业主交存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购买国债的,应当经业主大会同意;未成立业主大会的,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业主同意。      利用从公有住房售房款中提取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购买国债的,应当根据售房单位的财政隶属关系,报经同级财政部门同意。      禁止利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从事国债回购、委托理财业务或者将购买的国债用于质押、抵押等担保行为。      第二十七条 下列资金应当转入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滚存使用:      (一)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存储利息;      (二)利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购买国债的增值收益;      (三)利用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业主所得收益,但业主大会另有决定的除外;      (四)住宅共用设施设备报废后回收的残值。      综上所述,房屋维修基金的收取标准是法定的,也不是开发商想收多少就能收多少的。而且,房屋维修基金是专款专用,虽然平时由物业公司统一保管,但物业公司将房屋维修基金挪作他用的话,也是要承担法律责任的。

维修基金是多少

6. 什么是维修基金

是指小区业主们为建筑物以及小区内的公共设施和公共部位的维修或者是翻新等事宜,而提前缴纳的一笔专门的费用。当建筑物的主体出现问题需要维修的时候,或者是当小区内的公共设施和公共部位需要翻新的时候,就可以申请使用这笔费用进行维修。
维修基金是所有小区业主都需要缴纳的,并且是不可以挪作他用的,一旦小区谨亏清业主将房屋转让给了他人,那么维修基金也会一起被转移到新业主的名下。维修基金一般都是有房管局专门管理的,若要申请使用的话,则必须经过较复杂的申请手续,申请通过以后,才可以使用维修基金。
一般情况下,当房屋被交付之前,业主就需要提起将维修基金缴纳清楚。业主可以自己直接将维修基金转账到专门的账户中,还可以请开发商帮忙缴纳,也可以让物业公司帮忙缴纳。
假如业主所在小区没有成立业委会的话,那么当业主需要申请使用维修基金的时候,就应该需要经过全体小区业主的一半人数的同意,然后向物业公司提出申请使用维修基金,而物业公司则会想房管局提出申请,申请通过以后,即可使用。
1、房祥前屋维修基金实际上包括房屋公用设施专用基金和房屋本体维修基金。
2、房屋公用设施专用基金简称专用基金,用于物业共用部位、公用设施及设备的更新、改造等项目,不得挪作他用。


法律依据: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 第六条 下列物业的业主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交存住宅专项维修空袜资金:住宅,但一个业主所有且与其他物业不具有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除外;住宅小区内的非住宅或者住宅小区外与单幢住宅结构相连的非住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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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维修基金是什么

维修基金用于物业共用部位、公用设施及设备的更新、改造等项目,不得挪作他用。维修基金2022标准具体如下:1、商品房销售时,购房者与售房单位应当签定有关房屋维修基金交缴约定,购房者应当按购房款2-=到3%的比例向售房单位交纳房屋维修基金;2、售房单位代为收取的维修基金属全体业主共同所有,不计入住宅销售收入;3、首期专项维修资金交存的现行标准为:(1)高层含带电梯的多层90元/平方米;(2)多层(含别墅)50元/平方米。开发商代收的维修基金属与全体业主共同所有,不计入住宅销售收入。房屋维修基金的使用具体如下:1、没有成立业委会的小区。在没有成立委员会的小区,如果业主想要使用房屋维修基金,应该在发生公共设施或者公共面积严重损坏时,需要由业主提出申请,并经过小区业主总户数一半以上的业主同意,或者经过占地总面积超过一半以上的业主同意。然后由业主委托物业公司向相关管理部门(住建局物管科)提出房屋维修基金的使用申请,住建局物管科核查完相关情况,如情况属实,还需要在小区进行维修公示并确定预算金额。公示期满,实施招标事项,并按照相关程序施工。工程完毕后,经审计事务所审计后,按确定的金额结算;2、成立了业委会的小区。如果小区里面有成立过业主委员会,在使用维修基金的时候,应该由业委会根据业主反映,以及平时工作中巡查发现的一些安全隐患,确认需要进行维修。然后发起召开业主大会,经业主大会投票表决后,授权业委会进行相关维修招标实施事宜。业主委员会可以自行申请,或授权物业进行相关维修事宜申请。经住建局物管科审核并确认后,在全小区连公告和预算一起公示。然后按照招标程序实施。工程施工验收完毕,经审计事务所审计,按照审计结果结算。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八十一条 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属于业主共有。经业主共同决定,可以用于电梯、屋顶、外墙、无障碍设施等共有部分的维修、更新和改造。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的筹集、使用情况应当定期公布。紧急情况下需要维修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可以依法申请使用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

维修基金是什么

8. 维修基金是什么

维修基金(maintenancefund)又称“公共维修基金”“专项维修基金”,是指住宅物业的业主为了本物业区域内公共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事项而缴纳一定标准的钱款至专项帐户,并授权业主委员会统一管理和使用的基金。
 
 维修基金由该物业内的业主共同筹集,业主按照缴纳比例享有维修基金的所有权,但使用权归全体业主所有,单个业主不得向银行提取自己所有的维修基金部分。维修基金与具体房屋相结合,随房屋存在而存在、灭失而灭失,不因具体业主的变更而变化,因房屋产权变更成为新业主时,维修基金也应经旧业主更名为新业主名下。
 
 使用条件
 
 1、维修基金只有在保修期满后,对物业公共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大修、更新、改造时才能使用。具体业主按照投票权的确定标准分摊费用比例。
 
 2、维修基金闲置时,除用于购买国债或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基金范围外,禁止挪作他用。
 
 3、特殊使用
 
 (1)物业管理公司可从维修基金中暂借相当于一个月的物业日常维修、更新费用的备用金;物业管理服务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2)住宅需要大修或者专项维修、更新的,可支取施工承包合同中约定的预付款,但预付款最高不得超过工程款总额的30%。
 
 (3)业主委员会可以在物业管理企业的帐户上留有相当于一个月活动经费的备用金,业主大会另有决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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