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期货业协会的协会成员

2024-05-15

1. 中国期货业协会的协会成员

中国期货 业协会由期货公司等从事期货业务的会员、期货交易所特别会员和地方期货业协会联系会员组成。会员大会是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每四年举行一次。理事会是会员大会闭会期间的协会常设权力机构,对会员大会负责,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理事会由会员理事、特别会员理事和非会员理事组成。理事任期四年,可连选连任。理事会根据工作需要下设专业委员会,专业委员会为理事会议事机构,对理事会负责。协会设会长一名,专职副会长若干名,兼职副会长若干名,秘书长一名,副秘书长若干名。会长、副会长和秘书长任期四年,可连选连任。协会实行会长负责制,会长为协会法定代表人。协会设会长办公会,由会长、专职副会长、秘书长、副秘书长以及会长指定的其他人员组成,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理事会授权的职责。目前协会常设办事机构设办公室、会员部、培训部、研究部、合规调查部、资格考试与认证部、信息技术部等七个部门。

中国期货业协会的协会成员

2. 中国期货业协会的管理规则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中国期货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行业信息数据库系统(以下简称数据库系统)的使用和管理,根据《期货公司管理办法》和《期货从业人员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订本规则。第二条 本规则所称经营期货业务的机构(以下简称机构)是指:(一)期货公司;(二)期货交易所的非期货公司结算会员;(三)期货投资咨询机构;(四)为期货公司提供中间介绍业务的机构;(五)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机构。第三条 协会负责数据库系统的设计开发和日常运行的管理及维护。第四条 数据库系统信息的填报、采集、保存和使用,应当遵循公正、客观、规范的原则。第二章 数据库类别和内容第五条 数据库系统由考试成绩数据库、经营期货业务的机构数据库(以下简称机构数据库)和期货从业人员数据库(以下简称从业人员数据库)三个子库构成。第六条 考试成绩数据库是采集和保存参加期货从业人员资格考试的个人信息、考试科目和考试成绩的数据库。第七条 机构数据库是采集和保存经营期货业务的机构信息的数据库。机构数据库采集的信息主要包括机构基本信息、经营信息、财务信息、诚信信息等内容。第八条 从业人员数据库是采集和保存具有期货从业资格人员的个人信息的数据库。从业人员数据库采集的信息主要包括基本信息、从业资格号、获取资格时间,培训信息、工作履历、诚信信息等内容。第三章 信息报送和整理第九条 机构和个人应当按照协会的数据库标准和有关要求,准确、完整、及时地向数据库报送信息。第十条 机构和个人填报的所有历史信息均由数据库系统统一自动存档并长期保存。第十一条 机构和个人应当对其填报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负责。协会有权对所填报信息进行核查,并督促有关机构对虚假、不准确、遗漏或已过期的信息进行修改、补充等更新操作。第十二条 机构和个人发现其所报送的信息不准确时,应当及时更正并报告协会。第十三条 协会认为机构和个人报送的信息不准确时,可以要求机构和个人进行复核。机构和个人应当在收到复核通知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给予答复。第十四条 机构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在10个工作日内在数据库中更新信息,并向协会提交书面材料:(一)变更法定代表人;(二)变更名称;(二)变更注册资本;(三)重大股东或者股权结构变更;(四)变更住所或者营业场所;(五)变更或者终止分支机构;(六)变更联系方式;(七)协会认为需要报告的其他情形。第十五条 期货从业人员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其所在机构应在10个工作日内在数据库中更新信息,并向协会提交书面材料:(一)机构聘用期货从业人员;(二)期货从业人员发生辞职、退休、被解聘、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或者死亡等情形的;(三)期货从业人员的信息发生变化;(四)协会认为需要报告的其他情形。第十六条 期货从业人员或机构因违法违规行为受到期货交易所或各级期货自律组织的自律处分的,受到期货监管部门、工商、税务等部门的行政处罚的,受到司法机关的刑事处罚的,机构应当在处分决定或处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在数据库中进行相关信息填报。同时,由所在机构向协会出具经该机构负责人签字和加盖公章的书面报告,并附上处罚机关出具的处罚证明材料复印件。第四章 信息公示及查询第十七条 协会通过网站公布通过期货从业人员资格考试的人员名单。第十八条 协会通过网站对期货从业人员的信息进行公示。公示的内容包括:基本信息、从业资格号、高级管理人员资格、诚信信息以及协会认为应当公示的其他信息。第十九条 协会通过网站对机构的信息进行公示。公示的内容包括:基本信息、主要经营信息以及协会认为应当公示的其他信息。第二十条 机构公示内容、期货从业人员公示内容由期货从业人员所在机构提供。该机构应当对其所提供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并保证及时更新。对不真实、不准确或未及时更新的信息公示所造成的后果,由负责提供和更新数据的机构承担。第二十一条 期货从业人员被注销从业资格的,其从业信息至少保持公示5年。第二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公示信息有异议的,均可向协会进行反映。协会应予以核实,并对不真实、不完整或不准确的信息按规定予以修改或更新。第二十三条 参加期货从业人员资格考试的人员可以通过考试成绩数据库查询考试成绩。第二十四条 社会公众可以通过机构数据库和从业人员数据库查询机构和个人的公开信息。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以及其他相关机构可以按照规定查询、使用数据库系统的非公开信息,必要时,应监管部门的要求由协会数据库向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提供期货从业人员信用档案。从业人员数据库和机构数据库中涉及到诚信评价的相关数据定期从监管部门及其他相关部门的相关数据库中导入。第五章数据库管理及安全维护第二十五条 机构应指定专门管理员代表机构使用从业人员数据库和机构数据库。机构专门管理员履行以下职责:(一)对本机构的账号和密码进行管理;(二)负责本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信息的填报和更新工作,严格按照协会的要求及时、准确地将审核确认并报本机构负责人核准后的信息填报到数据库。第二十六条 机构可以拥有两个账号和相应密码,其中填报账号拥有填报、更新和浏览本机构信息的权限,浏览账号具有浏览本机构信息的权限。第二十七条 机构获得本机构数据库账号和密码后,即可依相应权限进行信息的填报、修改、查询和从业资格的申请。第二十八条 为保障本数据库的安全运行,机构和使用人员应遵守下列安全操作规定:(一)严格按照预先设定的操作权限操作,严禁越权操作,操作员应对自己账号下的所有操作负责;(二)在联网操作过程中,如发现输入的信息有误,应按照系统提供的功能进行修改。第二十九条 为保障本数据库的安全运行,机构和使用人员必须遵守下列保密管理规定:(一)采取严密的安全措施,禁止无关人员使用与数据库有关的计算机系统;(二)首次使用数据库时,必须更改本机构账号的密码;(三)管理员不得泄露自己保管的账号和密码;(四)管理员的密码按权限级别严格控制,应定期或不定期更换密码。第三十条 协会工作人员应当对数据库中的非公开信息履行保密义务。第六章 纪律惩戒第三十一条 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违反本规则的规定查询或使用协会数据库。第三十二条 协会会员机构违反本规则规定的,协会要求其按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协会视情节轻重采取下列纪律惩戒措施,同时记入其诚信档案:(一)训诫;(二)公开谴责;(三)暂停会员资格;(四)撤销会员资格。第三十三条 非协会会员机构违反本规则规定的,协会要求其按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协会视情节轻重采取下列措施,同时记入其诚信档案:(一)训诫;(二)公开谴责;(三)暂停受理其从业人员资格申请。第七章 附 则第三十四条 本规则已经中国证监会核准,自颁布之日起实施。2002年12 月17 日颁布的《中国期货业协会团体会员、从业人员信息管理数据库管理暂行规定》和《期货从业人员执业资格网上公示实施办法》同时废止。

3. 行业协会由谁监管

行业协会由谁监管
我国的行业管理机构的发展目前正处在国家体制变革交替的过程中,面临不少困难,亟待解决的就是地位不顺。行业协会本来是市场与政府联系的纽带,但由于不少企业对政府的惯性依附理念没有改变,所以就把行业协会推向了一个比较尴尬的地位。而且目前我国大多数行业协会受政府控制程度较高,尚未形成独立运作机制,所以职能上也存在着诸多不顺畅之处。此外,体制不顺也是我国行业协会目前的一大弊端。从本质上说,行业协会应该是由行业内自发形成的代表行业利益的组织,但目前的行业协会对政府体系的依赖程度过高,无法起到为本行业发出呼声的作用,也很难实现真正意义上的行业管理。

行业协会由谁监管

4. 中国期货业协会的介绍

中国期货业协会成立于2000年12月29日,协会的注册地和常设机构设在北京。协会最早筹建于1995年,是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设立的全国期货行业自律性组织,为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法人。协会接受中国证监会和国家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管理。 协会由以期货经纪机构为主的团体会员、期货交易所特别会员组成。

5. 期货业协会和证监会是什么关系

你好,中国证监会是管理机构,中国期货业协会是行业自律性组织。
中国证监会为国务院直属正部级事业单位,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务院授权,统一监督管理全国证券期货市场,维护证券期货市场秩序,保障其合法运行。
中国期货业协会是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设立的全国期货行业自律性组织,为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法人。协会接受中国证监会和国家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管理。 协会由以期货经纪机构为主的团体会员、期货交易所特别会员组成。

期货业协会和证监会是什么关系

6. 中国期货业协会的主要职责

一、根据期货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期货业行为准则、业务规范及其他自律性规则参与拟订与期货相关的行业和技术标准。二、为会员服务,依法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积极向中国证监会及国家有关部门反映会员在经营活动中的问题、建议和要求。三、开展行业资信评级和信用体系建设,表彰、奖励行业内有突出贡献的会员和个人。四、监督、检查会员的执业行为,受理对会员的举报、投诉并进行调查处理,对违反本章程及自律规则的会员给予纪律处分;向中国证监会反映和报告会员执业状况,为期货监管工作提供自律组织意见和建议。五、对会员之间、会员与客户之间、从业人员与客户之间发生的期货业务纠纷进行调解。六、收集、整理期货信息,编辑出版期货业务书籍报刊;开展会员间的业务交流,组织开展期货研究,推动业务创新,为会员创造更大市场空间和发展机会。七、组织期货从业人员资格考试,负责期货从业人员资格注册及自律管理工作。八、对期货从业人员进行持续教育和业务培训,提高从业人员的业务技能和执业水平。九、负责行业信息安全保障工作的自律性组织协调,提高行业信息安全保障和信息技术水平。十、广泛开展期货市场宣传和投资者教育,为行业发展创造良好的环境。十一、开展期货业的国际交流与合作。十二、法律、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或会员大会赋予的其他职责。

7. 中国期货业协会的公司分类

近期中国期货业协会正在起草一份名为《期货公司综合评价指标》的方案,根据指标的综合打分,期货公司将被分为五大类。据相关人士介绍,一些创新业务可能也将同此分类挂钩,更重要的是,在股指期货推出之后,投资者在170多家期货公司中选择投资通道时,将可以做到有据可依,投资者的利益将能获得更好的保护。据介绍,这一期货公司的评价指标主要分为:经济指标和信用指标两大类,可分别进行统计和评价,也可以根据一定权重组合把两大指标放在一起综合评价。其中经济指标满分为100分,分为两个层次。第一层次由三大要素组成,分别为:企业规模和管理能力、盈利能力、风险控制能力;第二层次由18个经济指标构成评价指标集,其中主要包括:注册资本、经调整的净资本额、客户分离资产与客户权益差额、流动比率、客户盈亏情况、错单情况和穿仓情况等等。同样,信用指标也分为两个层次:第一层次由两大要素组成,分别为客户账户及权益保护、合规经营情况、内部控制情况、法人治理情况、信息技术情况和社会贡献与信誉情况;第二层次则是由53个指标项构成的评价指标集。据相关人士介绍,信用指标可以算是这次期货公司分类的一大亮点。这可以一改过去只凭成交量来评价期货公司的较为片面标准。一期货公司相关负责人分析道,这可以避免有些期货公司雇用某些炒单者,不停地进行日内交易,虚夸成交量的做法,从而掩盖期货公司的真实经营能力。此外,该指标中有针对手续费恶性竞争行为的评分,股指期货手续费/股指期货成交金额低于现货规定最低标准的将被扣除10分;也有针对期货风控能力的考察,根据客户穿仓次数的不同对期货公司进行扣分;也有针对期货公司对客户服务诚信方面的考察,在开户和推介销售产品中未充分解释相关风险的期货公司将被扣2分等。根据以上指标的打分,评分档次分为五档,90分以上为A类公司;80-90分为B类公司;70-80分为C类公司,60-70分为D类公司,60分以下为E类公司。其中每一档中还可以分为三个小档。据中期协相关人士介绍,设计评价体系指标的目的,是为了力求评价指标全面客观地反映期货公司的合规性与综合实力,力争坚持客观性、公证性、独立性和权威性,真实而均衡地反映期货公司的各方面实际情况,力求不带任何行政干预和人为影响。

中国期货业协会的公司分类

8. 期货监管机构是干什么的啊?

  中国证监会为国务院直属正部级事业单位,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务院授权,统一监督管理全国证券期货市场,维护证券期货市场秩序,保障其合法运行。

  中国证监会设在北京,现设主席1名,副主席4名,纪委书记1名(副部级),主席助理3名;会机关内设18个职能部门,1个稽查总队,3个中心;根据《证券法》第14条规定,中国证监会还设有股票发行审核委员会,委员由中国证监会专业人员和所聘请的会外有关专家担任。中国证监会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设立36个证券监管局,以及上海、深圳证券监管专员办事处。

  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在对证券市场实施监督管理中履行下列职责:

  (一)研究和拟订证券期货市场的方针政策、发展规划;起草证券期货市场的有关法律、法规,提出制定和修改的建议;制定有关证券期货市场监管的规章、规则和办法。

  (二)垂直领导全国证券期货监管机构,对证券期货市场实行集中统一监管;管理有关证券公司的领导班子和领导成员。

  (三)监管股票、可转换债券、证券公司债券和国务院确定由证监会负责的债券及其他证券的发行、上市、交易、托管和结算;监管证券投资基金活动;批准企业债券的上市;监管上市国债和企业债券的交易活动。

  (四)监管上市公司及其按法律法规必须履行有关义务的股东的证券市场行为。

  (五)监管境内期货合约的上市、交易和结算;按规定监管境内机构从事境外期货业务。

  (六)管理证券期货交易所;按规定管理证券期货交易所的高级管理人员;归口管理证券业、期货业协会。

  (七)监管证券期货经营机构、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证券登记结算公司、期货结算机构、证券期货投资咨询机构、证券资信评级机构;审批基金托管机构的资格并监管其基金托管业务;制定有关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的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指导中国证券业、期货业协会开展证券期货从业人员资格管理工作。

  (八)监管境内企业直接或间接到境外发行股票、上市以及在境外上市的公司到境外发行可转换债券;监管境内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到境外设立证券、期货机构;监管境外机构到境内设立证券、期货机构、从事证券、期货业务。

  (九)监管证券期货信息传播活动,负责证券期货市场的统计与信息资源管理。

  (十)会同有关部门审批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及其成员从事证券期货中介业务的资格,并监管律师事务所、律师及有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及其成员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的活动。

  (十一)依法对证券期货违法违规行为进行调查、处罚。

  (十二)归口管理证券期货行业的对外交往和国际合作事务。

  (十三)承办国务院交办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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