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欺诈行为如何认定

2024-04-27

1. 医疗欺诈行为如何认定

  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提供医疗服务行为的过程中,故意采取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式,使患者产生错误的认识而接受其医疗服务的行为。
  《“两高”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
  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可以结合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在前款规定的数额幅度内,共同研究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备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罪】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医疗欺诈行为如何认定

2. 医疗欺诈的处罚标准是怎样的

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第五十七条规定,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未尽到与当时的医疗水平相应的诊疗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第六十三条规定,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不得违反诊疗规范实施不必要的检查。同时,我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医疗欺诈法律后果按照国家的规定,应当处三年以下的有期徒刑并进行罚金的处罚,如果情节恶劣的加重处罚,最高刑罚为无期徒刑。医疗的欺诈行为中,患者作为弱势群体,在证据的收集和维权方面都存在劣势,因此需要法律上的援助。
一、医疗欺诈赔偿条件
医疗欺诈要承担的法律责任分为: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故意向患者出售假药、劣药,根据《药品管理法》第74、75条规定,由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药品经营许可证》。利用非法的价格手段诱骗患者进行按照法律规定如果医院具有明显的欺诈动机,并且其服务如药品或诊断的数量和质量要求大大背离合同内容或必要性的,可采用《消法》第49条的惩罚性赔偿即三倍赔偿保护方式。交易,根据《价格法》第40条规定,也同样规定没收、罚款或者吊销资格证处罚。
二、医疗欺诈怎么解决
医疗欺诈行为,可以向卫生局进行投诉。
如果遇到医疗诈骗,如果数额较大,应当报警处理。《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敲诈勒索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3. 医疗欺诈行为在司法中的认定

既然我们依据现实情况,对医疗欺诈的构成要件作出了界定,那么如何在司法实践中去认定医疗欺诈呢?因为行为人主观方面是故意还是过失、是否是以诱使患者支付非必要医疗费用,取得财产或其他财产性利益的目的、是否在其医疗水平和能力范围内明显可以避免误诊以及是否属于虚构或夸大病情、过度医疗等问题的认定都需要具备可操作性。主客观相统一的理论在此具有较高的适用的价值。探究行为人行为本质意图是空泛甚至是困难的,但是依据其作出的行为我们往往可以探究一二。依据该理论我们首先需要分析行为人的客观行为,当其行为具备可处罚性时,我们才有必要分析其主观意图。对于客观行为方面,即否属于虚构或夸大病情、过度医疗等行为的问题,这里需要结合所在医院的医疗水平和能力来考虑,在实践中发生医疗诊断不一致,患者怀疑院方医疗欺诈时,可以采取类似于司法鉴定的形式,双方共同选择向有资质的医疗单位申请医疗鉴定,达不成一致意见的通过类似于摇号形式随机选择鉴定机构。如果纠纷已经进入司法程序则按照司法鉴定程序处理。鉴定方向主要有二:一是医疗诊断的真实性;二是与初始医疗机构医疗水平和能力的契合性。对于主观方面是否是以取得患者财产利益为目的的问题,在客观行为得到认定的基础上,需要探究主治医生是否直接获得财产利益其他财产性利益。比如分红、考评中获益。同时,医生在诊疗过程中的行为是否符合诊疗规范也是考虑的主要因素。在已经发生案件中,我们可以看到少数医护人员擅自篡改病历资料及其他医疗数据等行为也屡见不鲜。如果在医院治疗的过程当中,发现自己遭受到医疗诈骗的行为的,需要及时报警处理。必要时不。需要保留证据,向当地的法院进行起诉解决。一两诈骗的量刑标准是按照涉案金额的大小,以及对当事人造成后果的严重程度来确定的。

医疗欺诈行为在司法中的认定

4. 医疗欺诈怎么认定

对于客观行为方面,即否属于虚构或夸大病情、过度医疗等行为的问题,需要结合所在医院的医疗水平和能力来考虑,在实践中发生医疗诊断不一致,患者怀疑院方医疗欺诈时,可以采取类似于司法鉴定的形式,双方共同选择向有资质的医疗单位申请医疗鉴定,达不成一致意见的可以通过诉讼方式解决。如果纠纷已经进入司法程序,则按照司法鉴定程序处理。鉴定方向主要包括医疗诊断的真实性、与初始医疗机构医疗水平和能力的契合性。对于主观方面是否是以取得患者财产利益为目的的问题,笔者认为在客观行为得到认定的基础上,需要探究主治医生是否直接获得财产利益其他财产性利益。比如分红、考评中获益。同时,医生在诊疗过程中的行为是否符合诊疗规范也是考虑的主要因素。《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四条规定,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第五十七条规定,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未尽到与当时的医疗水平相应的诊疗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5. 怎么认定医疗欺诈

一、怎么认定医疗欺诈
对于客观行为方面,即否属于虚构或夸大病情、过度医疗等行为的问题,需要结合所在医院的医疗水平和能力来考虑,在实践中发生医疗诊断不一致,患者怀疑院方医疗欺诈时,可以采取类似于司法鉴定的形式,双方共同选择向有资质的医疗单位申请医疗鉴定,达不成一致意见的可以通过诉讼方式解决。如果纠纷已经进入司法程序,则按照司法鉴定程序处理。鉴定方向主要包括医疗诊断的真实性、与初始医疗机构医疗水平和能力的契合性。
对于主观方面是否是以取得患者财产利益为目的的问题,笔者认为在客观行为得到认定的基础上,需要探究主治医生是否直接获得财产利益其他财产性利益。比如分红、考评中获益。同时,医生在诊疗过程中的行为是否符合诊疗规范也是考虑的主要因素。
二、遭遇医疗欺诈如何投诉
当遭遇医疗欺诈时,受害者的投诉流程如下:
1、向卫生行政部分提出申请,请求其处理该件医疗欺诈事故。依据《医疗处理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发生医疗事故争议,当事人申请卫生行政部门处理的,应当提出书面申请。申请书应当载明申请人的基本情况、有关事实、具体请求及理由等。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身体健康受到损害之日起1年内,可以向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医疗事故争议处理申请。
2、如果对卫生行政部门的处理结果不满的,受害者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三、医疗欺诈赔偿多少钱
对于医疗欺诈的赔偿是原来的三倍,不足500元的以500算。因为患者在接受治疗时属于消费者,故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经营者明知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缺陷,仍然向消费者提供,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死亡或者健康严重损害的,受害人有权要求经营者依照本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一条等法律规定赔偿损失,并有权要求所受损失二倍以下的惩罚性赔偿。

怎么认定医疗欺诈

6. 什么是医疗欺诈行为?

目前学界对医疗欺诈尚未达成统一概念,从语义角度来看医疗欺诈是医疗服务过程中有欺诈行为,使得患者的人身及财产权利遭到侵犯。医疗行为根据其主体的范围来看,具有广义和狭义之分,狭义的医疗行为是指医务人员或医疗机构应用医学专业知识和技术从事的为特定的自然人进行健康价值创造的各种行为,其实施主体一般是医疗机构的医务人员。
广义的医疗行为则作为整体性的工作,除医务人员的医疗行为外,还包括医疗机构的其他工作人员实施的与前者有关的管理及后勤服务等活动,本文所称“医疗行为”除特别说明外取其狭义。
一方当事人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对方当事人做出错误意思表示的,可以认定为欺诈行为,医疗欺诈可以定义为: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提供医疗服务行为的过程中,故意采取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式,使患者产生错误的认识而接受其医疗服务的行为。
医疗诈骗罪可以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医疗诈骗有三个特点,首先医疗保险诈骗的形式多样,不断出现新的诈骗方法;其次,医疗保险诈骗等涉外范围广,涉案人员多。不仅包括医院,药店,病人,还包括医院的工作人员,药店的工作人员。最后中间人在医疗保险诈骗活动中作用突出。
一、非法行医罪的构成要件有哪些
1、主体要件
该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包括中国人、外国人和无国籍人,单位不构成该罪。包括以下几种:
(1)未取得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医师资格从事医疗活动的;
(2)个人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开办医疗机构的;
(3)被依法吊销医师执业证书期间从事医疗活动的;
(4)未取得乡村医生执业证书,从事乡村医疗活动的;
(5)家庭接生员实施家庭接生以外的医疗行为的。
2、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行为人对病人伤亡结果存在间接故意的罪过而不是业务过失的罪过。因为,在认识因素上,行为人既对自己缺乏行医技能和控制病情发展的能力是明知的,又对病人在得不到有效及时治疗时会伤残直至死亡是明知的,所以不是疏忽大意的过失;在意志因素上,对病人的伤残、死亡采取了漠然视之,听之任之的放纵态度。
3、客体要件
非法行医罪所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医疗机构的管理制度及公众的生命健康安全。非法行医不仅扰乱了医疗卫生管理秩序,而且往往由于非法行医者不具备执业的基本条件,医疗服务质量差,同时也侵犯了就诊人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4、客观要件
首先,必须有擅自从事医疗活动的行为。其次,擅自从事医疗活动的行为,须达到情节严重的程度。擅自从事医疗活动主要有以下几种表现形式:
(1)利用巫术、封建迷信行医。行为人大多不懂医术,有些略微懂一点医学常识,主要是凭烧香、念经、看手相以及各种封建迷信方式愚弄就诊人。
(2)利用气功行医。气功对某些疾病有一定的疗效,但有些人根本不懂气功,却号称自己的气功如何了得,挂牌行医,骗取钱财。
(3)利用现代仪器进行非法医疗活动。如利用电脑为人诊断病情,开具处方。
(4)非医疗机构超越服务范围进行医疗活动。如一些不具备外科整形手术资格的美容医院,擅自开展医学整容活动。

7. 属于医疗欺诈的行为有哪些

对于客观行为方面,即否属于虚构或夸大病情、过度医疗等行为的问题,需要结合所在医院的医疗水平和能力来考虑,在实践中发生医疗诊断不一致,患者怀疑院方医疗欺诈时,可以采取类似于司法鉴定的形式,双方共同选择向有资质的医疗单位申请医疗鉴定,达不成一致意见的通过类似于摇号形式随机选择鉴定机构。如果纠纷已经进入司法程序则按照司法鉴定程序处理。鉴定方向主要包括医疗诊断的真实性、与初始医疗机构医疗水平和能力的契合性。
对于主观方面是否是以取得患者财产利益为目的的问题,在客观行为得到认定的基础上,需要探究主治医生是否直接获得财产利益其他财产性利益。比如分红、考评中获益。同时,医生在诊疗过程中的行为是否符合诊疗规范也是考虑的主要因素。在已经发生案件中,我们可以看到少数医护人员擅自篡改病历资料及其他医疗数据等行为也屡见不鲜。
一、法医不能鉴定医疗事故吗
法医能鉴定医疗事故,因法医在接到医学会送来的鉴定材料后,首先要做的是:查明争议事实。在医疗事故技术鉴定过程中对重大医疗过失行为和医疗事故要做出正确的鉴定结论,就必须建立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查不清事实,就分不清责任,明不了是与非,责任分不清,就无法处理医疗事故。事实清楚了,责任也就好确定了。毋庸置疑,查明争议事实是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首要任务,是基础,是前提,是法医介入鉴定活动的重要环节。要能使人相信鉴定结论的客观性和正确性,应从以下几个方面去做:
一是查有没有损害事实。患者是否出现了人身受到损害的事实,这种人身损害应当是客观存在的,是能够通过人们的感官或者科学技术确定的;
二是查损害事实与作为当事人一方的医疗机构的关系,患者发生的人身损害是不是在本医疗机构发生的。是不是涉及其他医疗机构或者个人;
三是查损害事实是不是医疗机构的医疗行为造成的。如患者在住院期间私自回家,在家中不慎滑倒摔伤,这就不属于医疗鉴定的范围;四是查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是如何向患者提供医疗服务的,是否尽到告知义务,所提供的服务和应尽的告知义务不到位是不是导致患者发生人身损害(死亡)的原因;五是查患者对损害事实的发生有没有责任。有什么责任。
其次是做审查与调查工作。审查与调查不仅是专家鉴定组查明医疗事故事实的方法,也是应遵循的必经程序,法医由其不能疏忽。在审查时着重对医患双方当事人提交的材料进行真实性、完整性、关联性、合法性检查与核对。审查患方提交的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材料,如: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申请书内容是否完整,医方保管的原始病历资料与患方复印的病历资料是否一致,所提供的尸解报告是否真实,各项检验报告是否完备以及其他相关证据的可信性。
审查医疗机构提交的材料,如申请书、答辩书、材料、病历资料以外的专项检验报告,以及其他相关证据是否齐全。
调查的目的主要是为查明事实,在鉴定过程中就有关的问题向医患双方进行询问、了解,并对医患双方的陈述及答辩进行核实,在必要时,对双方有争议的焦点进行对质,尽可能弄清医疗过程中的每一个细节,以弥补在陈述和辩解过程中的遗漏。协助专家鉴定组全面,细微的查清医患双方争议的焦点,各自的想法和理由,同时可以对那些静态证据进行核实,予以印证,有利于查明的事实。
二、医院过度治疗怎么判定
医院过度治疗的判定如下:
在客观行为方面,对于是否属于虚构或夸大病情、过度医疗等行为的问题,要结合所在医院的医疗水平和能力来考虑,在实践中发生医疗诊断不一致,患者怀疑医院方面医疗欺诈时,可以采取类似于司法鉴定的形式。
在主观方面,是否是以取得患者财产利益为目的。
法律依据:《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暂行办法》第三十六条
专家鉴定组应当综合分析医疗过失行为在导致医疗事故损害后果中的作用、患者原有疾病状况等因素,判定医疗过失行为的责任程度。医疗事故中医疗过失行为责任程度分为:
(一)完全责任,指医疗事故损害后果完全由医疗过失行为造成。
(二)主要责任,指医疗事故损害后果主要由医疗过失行为造成,其他因素起次要作用。
(三)次要责任,指医疗事故损害后果主要由其他因素造成,医疗过失行为起次要作用。
(四)轻微责任,指医疗事故损害后果绝大部分由其他因素造成,医疗过失行为起轻微作用。

属于医疗欺诈的行为有哪些

8. 医疗欺诈是否属于诈骗行为

医疗欺诈属于诈骗行为。
对于客观行为方面,即否属于虚构或夸大病情、过度医疗等行为的问题,需要结合所在医院的医疗水平和能力来考虑,在实践中发生医疗诊断不一致,患者怀疑院方医疗欺诈时,可以采取类似于司法鉴定的形式,双方共同选择向有资质的医疗单位申请医疗鉴定,达不成一致意见的通过类似于摇号形式随机选择鉴定机构。如果纠纷已经进入司法程序则按照司法鉴定程序处理。鉴定方向主要包括医疗诊断的真实性、与初始医疗机构医疗水平和能力的契合性。
对于主观方面是否是以取得患者财产利益为目的的问题,在客观行为得到认定的基础上,需要探究主治医生是否直接获得财产利益其他财产性利益。比如分红、考评中获益。同时,医生在诊疗过程中的行为是否符合诊疗规范也是考虑的主要因素。在已经发生案件中,少数医护人员擅自篡改病历资料及其他医疗数据等行为也屡见不鲜。
一、医疗欺诈的构成要件是什么
医疗欺诈应当具备以下几个构成要件:
(一)以虚构或夸大病情、过度医疗为手段;
(二)以诱使患者支付非必要医疗费用,取得财产或其他财产性利益为目的;
(三)在其医疗水平和能力范围内明显可以避免误诊而积极追求的;
(四)给患者生命权、健康权造成侵害或给患者财产权益造成较大损害的。
过度检查在内的过度医疗行为,也应当纳入到医疗欺诈的形式要件的范围之内。把过度检查在内的过度医疗作为医疗欺诈的行为方式可以更好的打击医疗领域中的不诚信和欺诈行为,保护患者的合法人身及财产权益。因为从行为的主观方面考虑的,即过度医疗和医疗欺诈一样,其行为人的主观方面同为故意,只要其他的构成要件具备,过度医疗同样可作为医疗欺诈的一个表现形式,具备对其进行制裁的必要性。这一点也正是医疗欺诈与医疗事故的主要区别,我们知道医疗事故中行为人的主观方面是过失而非故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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