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独资企业的问题

2024-05-14

1. 国有独资企业的问题

按《公司法》注册的企业存在以下问题 :1.董事会制度实际上的缺失在20世纪90年代也有一批国有独资企业按《公司法》注册,建立了董事会。然而,这些企业大都是董事长总经理为一个人,董事会和经理层成员高度重合,因此,董事会的作用被弱化,董事会实际上被内部人控制,董事会制度在实际上缺失了。2.决策权高度集中于董事长体制转轨后的企业,董事长和总经理都由以前的厂长一人兼任,董事会的成员也几乎是原企业的高管人员。因此,董事长依然完全掌握国有独资公司的控制权,董事长在企业中的地位并未发生实质性的变化。这种一人垄断决策的模式有很大的弊端,容易造成董事长大权独揽,一旦决策失误,后果不堪设想。2004年试点后的企业则存在以下问题:1.董事会不具有总经理任免权根据2006年的最新的《公司法》规定:国有独资公司设经理,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在这次的董事会试点中,国资委没有下放给央企董事会任免总经理的权利。经理是否受到董事会任免,国资委是否放权给董事会决策任免总经理的职位,将成为决定董事会能够有效制衡监督管理层的首要问题。2.外部董事来源具有单一性从试点的情况看出,除了宝钢的董事会成员相对多样化以外,试点的企业中大部分的外部董事是国有企业退休的高层领导。诚然,作为国有企业退休的总经理或董事长,对于国有企业的管理经营都有很丰富的经验,然而将其作为外部董事的主要构成,必然削弱董事会的独立性。当外部董事作为退休国有企业领导的唯一工作,而他们的薪酬又是直接由公司支付,他们可能会采取比较中庸的态度对待董事会的大小决议,那么独立监督的效果将很难达到。

国有独资企业的问题

2. 关于独资企业的问题。

  独资企业,即为个人出资经营、归个人所有和控制、由个人承担经营风险和享有全部经营收益的企业。 以独资经营方式经营的独资企业有无限的经济责任,破产时借方可以扣留业主的个人财产。

独资企业的特点:
  (1)企业的建立与解散程序简单。
  (2)经营管理灵活自由。企业主可以完全根据个人的意志确定经营策略,进行管理决策。
  (3)业主对企业的债务负无限责任。当企业的资产不足以清偿其债务时,业主以其个人财产偿付企业债务。有利于保护债权人利益,但独资企业不适宜风险大的行业。
  (4)企业的规模有限。独资企业有限的经营所得、企业主有限的个人财产、企业主一人有限的工作精力和管理水平等都制约着企业经营规模的扩大。
  (5)企业的存在缺乏可靠性。独资企业的存续完全取决于企业主个人的得失安危,企业的寿命有限。在现代经济社会中,独资企业发挥着重要作用。

3. 国有企业与国有独资企业

国有独资公司与国有独资企业的区别如下:(1)法律依据不同国有独资企业遵循《全民所有制企业法》,国有独资公司遵循《公司法》。(2)管理体系不同国有独资企业由政府出资,隶属于政府,实行政府任命或职工选举并经政府审核同意的厂长(经理)负责制,注重隶属关系;国有独资公司是以“归属清晰、权责明确、保护严格、流转顺畅”的现代产权制度为指引,建立明确的以资产为纽带的现代国有产权管理体系。(3)治理结构不同国有重点大型企业监事会由国务院派出,对国务院负责,代表国家对国有重点大型企业的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状况实施监督。(4)管理者角色不同国有独资企业的厂长(经理)是上级任命的,是企业法定代表人,在企业生产经营中处于中心地位。国有独资公司总经理是由董事会聘任,对董事会负责,根据董事会的决策,对企业的日常经营管理工作负全面的责任,董事会与总经理之间是一种聘用关系。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六十五条 国有独资公司的设立和组织机构,适用本节规定;本节没有规定的,适用本章第一节、第二节的规定。本法所称国有独资公司,是指国家单独出资、由国务院或者地方人民政府授权本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有限责任公司。

国有企业与国有独资企业

4. 国有独资企业的现状

截至2007年为止,我国的国有独资企业存在三种情况:第一种是一直按《企业法》注册的企业,占了大多数;第二种是20世纪90年代按《公司法》注册的企业,占少数;第三种是从2004年起,进行董事会试点的企业,共有17家。从2004年开始,国资委开始在央企开展董事会试点建设,截至2006年底,我国已完成了17家企业董事会试点建设,包括:宝钢集团有限公司、神华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等。在经历了一年的试点之后,央企的公司治理情况取得了很大的进展。首先,这17家企业均从《企业法》注册改为按《公司法》注册,《公司法》要求公司必须建立董事会,使得董事会能够代表股东的利益独立的对公司的战略做出决策,并且有效的监督管理层的业绩。此外,在完成董事会试点的企业中,几乎都完成了独立董事超过董事会成员半数的建设,从形式避免了董事会与经理层的重叠,明确了董事会的独立运作性和缓解了内部人控制的影响。

5. 国有独资企业

国有独资企业的出资人是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国有独资企业不设立股东会。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国有独资企业属于有限责任公司,是不能够申请公司上市的。【法律依据】《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条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应当由全体股东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设立国有独资公司,应当由国务院或者地方人民政府授权的本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作为申请人,申请设立登记。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必须报经批准的,应当自批准之日起90日内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逾期申请设立登记的,申请人应当报批准机关确认原批准文件的效力或者另行报批。申请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文件:(一)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设立登记申请书;(二)全体股东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三)公司章程;(四)股东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五)载明公司董事、监事、经理的姓名、住所的文件以及有关委派、选举或者聘用的证明。【温馨提示】以上回答,仅为当前信息结合本人对法律的理解做出,请您谨慎进行参考!如果您对该问题仍有疑问,建议您整理相关信息,同专业人士进行详细沟通。

国有独资企业

6. 什么是国有独资企业

法律分析:是指国家单独出资、由国务院或者地方人民政府授权本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有限责任公司。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六十四条 国有独资公司的设立和组织机构,适用本节规定;本节没有规定的,适用本章第一节、第二节的规定。
本法所称国有独资公司,是指国家单独出资、由国务院或者地方人民政府授权本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有限责任公司。

7. 什么叫国有独资企业

法律分析:国有独资公司是指国家单独出资、由国务院或者地方人民政府授权本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有限责任公司。国有独资公司符合有限责任公司的一般特征: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法人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六十四条 国有独资公司的设立和组织机构,适用本节规定;本节没有规定的,适用本章第一节、第二节的规定。
 本法所称国有独资公司,是指国家单独出资、由国务院或者地方人民政府授权本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有限责任公司。

什么叫国有独资企业

8. 国有独资企业是企业吗

指企业全部资产归国家所有,国家依照所有权和经营权分离的原则授予企业经营管理,国有独资企业依法取得法人资格,实行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独立核算,以国家授予其经营管理的财产承担民事责任。
  其性质是非公司制的经济组织。
  特征是:
  国有独资公司是指按照《公司法》规定,由国家授权的投资机构或者国家授权的部门单独投资设立的国有独资的有限责任公司。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公司法实施前已设立的国有企业,符合公司法规定设立有限责任公司条件的,单一投资主体的,可以依照公司法改组为国有独资的有限责任公司。
  【法律依据不同】
  国有独资企业遵循《全民所有制企业法》,国有独资公司遵循《公司法》。
  【管理体系不同】
  国有独资企业由政府出资,隶属于政府,实行政府任命或职工选举并经政府审核同意的厂长(经理)负责制,注重隶属关系;国有独资公司是以“归属清晰、权责明确、保护严格、流转顺畅”的现代产权制度为指引,建立明确的以资产为纽带的现代国有产权管理体系。
  【治理结构不同】
  国有重点大型企业监事会由国务院派出,对国务院负责,代表国家对国有重点大型企业的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状况实施监督。一般的国有企业董事会则由同级政府派出。国有独资公司监事会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委派。
  【管理者角色不同】
  国有独资企业的厂长(经理)是上级任命的,是企业法定代表人,在企业生产经营中处于中心地位。国有独资公司总经理是由董事会聘任,对董事会负责,根据董事会的决策,对企业的日常经营管理工作负全面的责任,董事会与总经理之间是一种聘用关系(委托代理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