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IPO备案制?

2024-05-14

1. 什么是IPO备案制?

iPO即initial public offerings(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或者说新股上市) 
“IPO”是新股票上市的意思。未上市的企业,通过股票上市,可以使股票所有的创业者资产得到膨胀,当股票卖出去时,可以得到一笔收益,用来扩大再生产。美国IPO剧增的背景是创业家精神、风险资本、会计法律事务所、投资银行家,他们为风险企业提供开发性资本、财务、税收、法律等业务和经营法规,以及人事管理服务,形成一套完整的IPO体制。这些股务参与到风险企业建立到股标公开上市的整个过程,形成IPO产业。 

据“日兴调查中心”调查资料显示,美国的风险企业成长,一般经过三个阶段。风险企业成立之初,先由“安琪儿”(个人投资者)进行1~2年的研究开发性投资;风险企业运行2~5年后,产品出厂,这时风险资本进行投资;待产品销售上了轨道,投资企业想扩大生产,这时可以通过IPO筹措大量资本。这一过程能否尽快完成?风险企业能否成功?关键取决于创业家精神和IPO产业的支援。与美国相比,我国在这些方面还非常欠缺。 

首先,充满企业家精神。美国人是不会让官僚机构和大企业的巨大组织妨碍自己前途的,他们当中很多人进入大机关或大企业后,不久就转到创业家的行列。美国人的理想,想成为一名创业家,作为一名创业家就要干出成绩。 

其二,风险资本、会计法律事务所、投资银行家挖掘并发现风险企业,努力支援IPO。在美国,安琪儿对企业进行初期投资,风险资本不单纯向企业投资,而且参与企业经营、销售计划、财务战略和人才招聘。美国的会计法律事务所,也参与风险企业的IPO经营,除收取一定的服务费之外,还收取一定的顾问费。服务费一般非常便宜。在美国,不仅像梅里尔林契等大投资银行家拥有对高科技、生物、电子通信、因特网等很多大风险企业,而且,一些中小投资银行家也拥有上千人以上的风险企业投资者,有的还拥有候补企业名单。这些投资银行家在全美到处挖掘发现风险企业,并着力把他们培养成上市企业。 

在我国,情况大不一样,一项风险技术很难找到“安琪儿”,即使有,也是国有企业或国有研究机构,虽然有时政府给予一定的补贴。风险资本和会计法律事务所几乎不参与IPO经营,他们只是在企业开始成立或申请上市,或遇到法律纠纷时,才与企业发生关系。我国风险资本的投资理念是短期的,很少注重企业的成长,这可以从A股市上的“基金内幕”“股票违规炒作”现象上得到体现。我国投资基金还很不完善,直到现在《信托法》和《投资基金法》还未出台,一方面大量的散户投资者在技术、信息非对称环境下进行非理性炒作;另一方面,投资基金数量少、规模小,难以满足投资人的投资需求。我国的投资银行家就更少了,中国人的投资理念是很难将自己的钱委托给别人管理的,这与缺乏信托责任与约束有关。在美国,投资银行家到处挖掘收集风险企业,并对他们进行IPO培养,而我国,只是风险企业到了上市的时候才聘请投资银行家进行“上市包装”。 

就是在这样的情况下,风险企业向会计法律事务所、券商以及投资银行家等付费是相当昂贵的,特别是寻租费大大高于服务费。为建立我国的创业板市场,现在迫切需要的是树立创业家精神,培养风险人才;建立我国自己的“风险资本、会计法律事务所、投资银行家”等IPO机制,形成自己的IPO产业。我们知道,风险企业高风险来自于技术、市场、管理三个方面。 

中小投资者由于技术、信息等非对称性,直接投资风险企业,很难抵御市场风险。因此,需要培养一大批机构投资者,比如,成立各种专业化的高科技投资基金,如网络股投资基金、新材料股投资基金、生物工程股投资基金等,由这些投资基金进行风险投资。投资基金由于投资规模大,客观上需要培养一批专家对所投企业进行深入研究与策划,而投资基金强大的实力也有可能养一大批层次较高的专家,由这些高层专家去判断和选择IPO企业就能够做到理性投资。各种投资基金持有风险企业股票一定年限后,被允许在股市上流通转让,实现投资基金退出。这样在专家理财的基础上,逐步形成我们自己的IPO体制和产业

什么是IPO备案制?

2. 什么是新股发行注册制取代现行的审核制

首先我们要理解什么是注册制,什么是现在的审核制:

1、证券发行注册制是指证券发行申请人依法将与证券发行有关的一切信息和资料公开, 制成法律文件,送交主管机构审查, 主管机构只负责审查发行申请人提供的信息和资料是否履行了信息披露义务的一种制度。 其最重要的特征是:在注册制下证券发行审核机构只对注册文件进行形式审查, 不进行实质判断。公司公开的信息完全由投资者自己判断风险,证监会不在进行实质审核。这类主要是美国市场的上市原则
2、证券发行核准制即所谓的实质管理原则,以欧洲各国的公司法为代表。依照证券发行核准制的要求,证券的发行不仅要以真实状况的充分公开为条件,而且必须符合证券管理机构制定的若干适于发行的实质条件。符合条件的发行公司,经证券管理机关批准后方可取得发行资格,在证券市场上发行证券。这一制度的目的在于禁止质量差的证券公开发行。主要在欧洲市场实行的上市原则。

二者的主要区别在于证监会对上市公司的各类财务数据的审核,在审核制的上市制度下,证监会有圈驳回没有达到上市条件的,或者财务数据较差的公司上市申请。而在注册制下,完全交于中介机构审核,证监会不在进行审核。现在我国实行的就是审核制,而国务院立法由注册制取代现在的审核制。

3. 新股上市规则

新股上市规则完全解读 来源:搜狐财经      编者按:《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04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04年修订)》将于2004年12月10日开始实施。为便于有关方面理解和使用新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部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管理部有关专家对新股票上市规则分章节进行了详细的解读。在新股票上市规则解读中,有关专家将结合本次修订的背景、原因和新增内容的出处等,重点就如何理解新股票上市规则的相关内容进行详细的阐述。 第一章 总 则 本章在原股票上市规则第一章和第二章第一节的基础上修订而成。与原股票上市规则相比,新股票上市规则的主要变化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一、明确将可转换公司债券纳入本规则的适用对象。可转换公司债券作为股票的一个主要衍生品种,其关于信息披露的要求与股票有很多共通之处。鉴于《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规则》中的大部分内容与《股票上市规则》有所重复,本次修订将《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规则》的特殊规定并入新股票上市规则各有关章节(第五章第一节、第六章、第十一章第六节、第十二章等),同时废止《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规则》。 二、准确界定上市协议与《股票上市规则》的关系。考虑到二者在适用范围、调整对象和效力层次上的不同,为便于根据市场发展的需要及时调整本所和上市公司之间的权利义务,本次修订删除了原股票上市规则关于上市协议应包括的具体内容等规定,仅保留了公司应当在上市前与交易所签订上市协议的要求。 三、根据中国证监会《证券发行上市保荐制度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将保荐机构和相关保荐代表人纳入交易所的监管对象。 另外,深交所新股票上市规则还规定,对在中小企业板块上市的股票及其衍生品种有特别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和一般规定 为突出信息披露基本原则和一般规定的重要性,本次修订将原股票上市规则第四章前移至第二章,收入原散见于其他各章的相关规定,并进一步充实了该章内容。与原股票上市规则相比,新股票上市规则的主要变化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引入公平披露的概念(第2.2条)。所谓公平披露,简单地说就是向市场各方同时披露重大信息,进而保证投资者有公平的机会同时获得同质同量的信息。按信息披露对象的范围来划分,信息披露方式可以分为面向所有投资者的公平披露和面向特定市场人士的选择性披露。禁止上市公司选择性披露信息旨在防止侵犯投资者平等获取信息的权利,以保证证券市场公平、公正、公开原则得到贯彻。针对我国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中客观存在的相关违规现象,本次修订提出了公平披露的要求。新股票上市规则第8.2.8、2.11、11.5.4条的规定在一定程度上体现了公平披露原则的精神。 二、要求上市公司建立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和重大信息的内部报告制度(第2.6条)。因经理层或控股子公司未及时通报相关情况导致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违规的现象在实践中并不鲜见,制定并严格执行上述制度便于公司分解和落实责任,减少运作风险。该要求对分支机构较多、信息点较为分散的公司尤为重要,也是完善公司治理结构的重要举措。 三、规范信息披露用语和内容的表述(第2.9条)。实践中个别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内容过于繁杂,滥用专业术语,搞文字和数字游戏来掩盖问题的实质,从而影响了信息披露的有效性。针对上述情况,本次修订要求公司应当通俗易懂、简明扼要地说明事件真实情况。另外,为维护信息披露的严肃性,公告中应当避免使用宣传、广告、恭维或者诋毁等性质的词句。 四、增加暂缓披露的规定并进一步规范豁免披露的情形(第2.14、2.15条)。针对信息披露监管工作中遇到的特殊情况,增加了暂缓披露的相关规定。申请暂缓披露的信息应当同时具有以下两个特点:1、存在不确定性或者属于临时性商业秘密或者交易所认可的其他情形;2、及时披露可能损害公司利益或者误导投资者。公司在提出暂缓披露申请时,还应当符合以下条件:1、相关信息尚未泄漏;2、所有内幕人士出具保密的书面承诺;3、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未发生异常波动。 暂缓披露申请未获批准,暂缓披露的原因已经消除或者暂缓披露的期限(最长2个月)届满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信息。 对于豁免披露问题,本次修订缩小了其适用情形。只有涉及国家机密、商业秘密或者本所认可的其他信息,并且披露后将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或者对公司利益造成损害的,才属于豁免披露的范围。除豁免披露外,上市公司还可以申请豁免履行有关程序(如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等)。 五、明确股东和负有信息披露义务的投资者在信息披露方面对上市公司的协助义务(第2.17)。上市公司股东和负有信息披露义务的投资者除了按照有关规定履行自身的信息披露义务外,还应当协助上市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具体体现在:1、及时向上市公司通报已发生和拟发生的重大事件(例如:实际控制人的变化、持股变动情况、有关重组设想,等等);2、在刊登公告前做好重大信息的保密工作;3、及时回复上市公司对相关情况的问询;4、做好其他配合工作。 六、增加临时公告上网披露的要求(第2.11条)。为拓宽投资者获得信息的渠道,使得投资者能及时阅读到公司公告,配合例行停牌制度的改革,本次修订增加了临时公告同时在指定报纸和指定网站上披露的要求。 七、将原股票上市规则第四章中关于重大事项分阶段披露的要求和关于股东及公司承诺事项的披露要求分别移至第七章和第十一章第一节。 第三章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第一节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声明与承诺 本节在原股票上市规则第二章第二节和第三章第五节部分内容的基础上修订而成。与原股票上市规则相比,新股票上市规则的主要变化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增加高级管理人员的声明与承诺事项(第3.1.1条)。因高管人员的不作为导致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违规的现象在实践中时有发生,通过要求高管人员签署声明及承诺书的规定,一方面便于规范上述人员的信息披露行为;另一方面也可据此对违规(违反承诺)高管人员施以惩戒。 高管人员(含兼任董事的高管人员)应当在2005年1月31日之前完成《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的签署和报送工作。高级管理人员包括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和上市公司认定的其他人员。 二、增加董(监)事和高管人员声明及承诺的事项,对报送时间提出更为严格的要求(第3.1.1-3.1.4条)。本次修订在“声明”部分增加了最近五年的工作经历、是否受到过交易所的惩戒等内容;在“承诺” 部分增加了促使上市公司遵守《公司章程》、按要求参加专业培训等内容。监事还应当承诺将监督董事和高管人员认真履行职责并严格遵守所做出的承诺;高管人员还应当承诺将及时向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报告公司经营和财务等方面出现的重大事项。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公司应当在上市前完成董(监)事和高管人员《声明及承诺书》的签署和报送工作;新任人士应当在相关任命或者聘任决议通过后一个月内完成《声明及承诺书》的签署和报送工作;声明事项发生变化之日时,应在五个交易日内完成最新资料的报送工作。 已经按照原股票上市规则附件内容报送《董事(监事)声明及承诺书》的,可以不再签署和报送本次修订的《董事(监事)声明及承诺书》,但在换届连任后,应当在一个月内签署和报送本次修订的《董事(监事)声明及承诺书》。 三、增加董事诚信勤勉义务的具体内容(第3.1.5条)。现有法律、法规中关于董事诚信勤勉义务的内容多属原则性规定,部分上市公司反映该等规定缺乏操作性,希望能细化董事诚信勤勉义务的内容,给具体工作提供指引。董事诚信勤勉义务的内涵是多方面的,囿于《股票上市规则》本身的性质和特点,本次修订着重从信息披露的角度进行了相应规定。 1、董事原则上应当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并且对审议事项发表明确的意见(可进一步参见第8.1.4条的规定)。 2、董事因故不能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时,根据诚信勤勉义务的要求,应当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实践中,有个别董事甚至在未阅读董事会会议材料、不清楚拟审议事项的情况下,就“全权委托”其他董事根据被委托董事自己的意志代为表决。这种“全权委托”很难讲是一种审慎的做法。为此,我们建议:1)不能出席会议的董事对拟审议事项形成书面意见,由受托董事在董事会会议上代为宣读;2)不能出席会议的董事就拟审议事项对受托董事做出明确的投票指示(赞成、反对或者有条件的赞成、反对等),而不是随意授权受托董事自行决定如何投票;3)在审议关联交易时,非关联董事尽量不委托关联董事代为出席会议;4)独立董事尽量不委托非独立董事代为出席,对于必须由独立董事出具独立意见的事项,不得委托非独立董事代为发表意见;5)董事所接受的委托尽量以两名为限。 3、董事应当对公司经营管理情况予以合理的、持续的关注,不知情不能作为其免责的充分理由。交易所对违规董事的惩戒将体现这一精神。 四、增设独立董事任职资格备案制度(第3.1.8、3.1.9条)。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做好第三批行政审批项目取消后的后续监管和衔接工作的通知》(证监发�2004�59号文)�交易所将承担独立董事任职资格的审查和备案工作。新股票上市规则相应做出了有关程序性规定,上市公司应当在发布召开关于选举独立董事的股东大会通知时将候选人的有关材料报送交易所。至于独立董事候选人任职资格的审查标准,仍按照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等有关规定执行。 独立董事候选人被交易所提出异议后,公司可以选择如下处理方式:1)请提名人物色新的候选人,并根据《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范意见》和新股票上市规则第8.2.3、8.2.4条等有关规定,修改提案,必要时延期召开股东大会;2)根据新股票上市规则第8.2.5条等有关规定,取消有关提案。 第二节 董事会秘书 本节在原股票上市规则第五章的基础上修订而成。从公司内部管理和外部环境两个方面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创造便利条件是本次修订的指导思想之一。与原股票上市规则相比,新股票上市规则的主要变化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进一步强化董事会秘书权力和权利方面的规定(第3.2.4、3.2.14、3.2.10条)。新股票上市规则增加了如下相关内容:1、上市公司应当为董秘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董秘有权要求公司董(监)事和高管人员等对其工作予以配合与支持;2、董秘为工作需要,有权出席公司的各种会议并查阅相关财务资料和其他文件;3、公司应当为董秘参加交易所的业务培训提供保障;4、董秘在履职时受到不当妨碍、严重阻挠或者被公司不当解聘时,可以直接向交易所报告。 二、对董事会秘书任职资格提出更高的要求(第3.2.5、3.2.7、3.2.11条)。新增的要求主要体现在:1、其本人在最近三年内受到过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被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被交易所通报批评三次以上的人士不得担任董秘;2、董秘连续三个月以上不能履行职责的,公司应当将其解聘;3、公司召开董事会聘任董秘时,应当提前五个交易日将候选人材料报送交易所对其任职资格进行预审;4、现任董秘尚未取得交易所颁发的《董事会秘书培训合格证书》的,应当在2005年6月30日之前参加任职资格培训并取得相关证书。 三、进一步强调董事会秘书的高管资格和相关职责(第3.2.2、3.2.13、3.2.1、3.2.3、3.2.8条)。根据新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我们可以看到:1、作为上市公司高管人员,董秘应当对公司(而不仅仅是董事会)负责;2、董秘空缺期间,公司应当指定一名董事或者高管人员代行其职责,并由董事长在指定人员到任之前代行董秘职责;3、董秘应当扮演好公司与本所之间的指定联络人的角色;4、在董事会坚持通过违反有关规定的决议时,应当提请列席会议的监事发表意见,做好会议记录并向交易所报告;5、对证券事务代表代为履行其职责的行为,董秘应当承担合理的责任。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部)

新股上市规则

4. 股票发行和股票上市的区别是什么????

概念不同:首先股票发行是指符合条件的发行人以筹资或实施股利分配为目的,按照法定的程序,向投资者或原股东发行股份或无偿提供股份的行为。
股票的发行包括设立发行和新股发行两种。股票的设立发行:指为使公司成立以募集到法定资本数额为目的的股份发行。是指公司在设立过程中发行股份,也是公司第一次发行股份。
股票上市是指己经发行的股票经证券交易所批准后,在交易所公开挂牌交易的法律行为。公开发行股票的公司,经过承销商辅导一段时间,报经交易所实地审查通过,其股票即可挂牌上市。股票上市,是连接股票发行和股票交易的“桥梁”。在我国,股票公开发行后即获得上市资格。
拓展资料:股票市场可以分为一级市场(发行市场)和二级市场(交易市场),我们在证券公司交易的股票是在交易所成交的,属于二级市场。实务上看发行新股和新股上市的区别在于,有没有进入流通。
发行可以是发行流通股也可以是非流通,发行了不见得就是进入流通领域(二级市场);上市是股票进入流通领域(二级市场),上市公司的流通股可以通过交易所的交易系统进行交易。
再换一个角度说,发行是在股票一级市场,是指拿钱认购上市公司的股份,交易主体是买方和上市公司之间;上市是股票的二级市场,访到交易所来交易,交易主体是买方和卖方之间,不涉及上市公司。股票首发(首次发行)只能申购(买入),股票上市则可以自由买卖。
已经公开发行的股票须符合一定条件才能上市交易;而上市公司,是指其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股份有限公司。所以说,上市公司概念真包含于股份有限公司概念里。
两者都可以发行股票。股票分记名和不记名股票,发行方式有公开和非公开发行,排列组合一下,可以有很多种。
现在所谓的“炒股”,炒的是属于公开发行的记名股票,也只有这种股票可以上市挂牌交易,其他只能依法转让而不能上市买卖。所以股份有限公司或上市公司都可以发行很多种股票,区别在于上市公司永远比股份有限公司多了一种:可以上市买卖的股票。

5. 回拨机制是什么意思 什么是新股回拨机制

“新股回拨机制”指新股发行时的一种网上网下发现数量分配机制,分配通过向法人投资者询价并确定价格(网下发行),对一般投资者上网发行;根据一般投资者的申购情况,最终确定对法人投资者和对一般投资者的股票分配量。

网上投资者有效申购倍数超过50倍、低于100倍(含)的,应当从网下向网上回拨,回拨比例为本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的20%;网上投资者有效申购倍数超过100倍的,回拨比例为本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的40%。
按照过去的规律,网上一般中小盘股的中签率在1%以下,这次新股发行价格应该相对较低,破发几率基本极其微小,所以网上中签率应该更低,基本应该在百分之零点几左右,所以网下一般应该向网上回拨,网上最终的发行比例应该是60%—80%。

回拨机制是什么意思 什么是新股回拨机制

6. 申购新股的回拨机制是什么

“新股回拨机制”指新股发行时的一种网上网下发现数量分配机制,分配通过向法人投资者询价并确定价格(网下发行),对一般投资者上网发行;根据一般投资者的申购情况,最终确定对法人投资者和对一般投资者的股票分配量。说起打新股,想必大家都第一时间想到的都会是前一段时间的东鹏特饮,东鹏特饮一经上市就直接连续涨停了十几板,中一签的话能够获取22万,简直就是打新界的“香饽饽”。打新股这个赚钱方式看着是很赚钱,可你知道怎么打吗?中签率怎么才可以提高呢?下面我就给各位朋友们讲讲打新股的事情。在准备讲之前,先来看看这波福利--机构精选的牛股榜单新鲜出炉,可别错过了哦:速领!今日机构牛股名单新鲜出炉!一、新股申购什么意思?需要什么条件?1、什么是新股申购?当企业希望上市时,就会面向市场发行一定数量的股票,其中一部分股票会在证券账户出售,可以通过申购的方式购入,并且和上市第一天的价格相比,通常申购的价格要低很多。2、申购新股需要的条件:准备好来参加新股申购需要在T-2日(T日为网上申购日)前20个交易日内,每天平均拥有1万元以上市值的股票,才能获得参与申购摇号的资格。打比方我想在8月23日参与新股申购,就得从8月19日开始算,在交易日里退20算,也就是从7月22日开始算,自己的账户里股票要维持在1万元以上的市值,才有得到配号的可能,所拥有的市值逐渐变高,才能获得更多的配号。只有当自己获得中签区段内的分配号,才能完成对中签的那部分新股的申购。3、如何提高打新股的中签几率?从长期来看,打新中签和申购时间是没有任何联系的,假如要让新股的中签几率提高,下面的方式可供大家学习:(1)提高申购额度:如果前期持仓的股票市值越多,能够得到的配号数量越多,自然中签的可能性就会越高。(2)尽量开通所有申购权限:如若你所有的资金量比较多的话,不妨持仓均匀一些,一次性开通主板和科创板的申购权限。这样的话,不论遇到什么新股都能够申购,中签的几率也是有所增加的。(3)坚持打新:不论是哪次打新股的机会都不能错过,还因为中新股的概率相对来说是不大的,因此还是需要去坚持摇号,相信一定是有机会能轮到到自己的。二、新股中签后要怎么办? 通常,新股中签以后会有相应的短信通知,在登录交易软件时,也会有弹窗出来提示。在新股中签之日,我们需要在16:00以前确保账户里留有足够的新股缴款的资金,不管是从银行转入,还是当天卖出股票的资金都可以。待到第二天,如果自己账户里有新股余额转入,就证明本次打新成功。众多朋友想打新股却经常遇不到机遇,总是失掉调仓时间。由此可见大家真的缺少一款发财必备神器--投资日历,那就赶紧点击下面的链接来获取:专属沪深两市的投资日历,掌握最新一手资讯三、新股上市会怎么样?如果各方面都顺利的话,新股进行上市的时间是从申购日算起8~14个自然日内。对于创业板和科创板而言,在上市的前5天跌幅限制是不会设置的,到了第6个交易日开始就受到限制了,日涨跌幅限制为20%。而主板新股上市首日的涨跌幅限制不得高于发行价的144%且不得低于发行价格的64%。也就是说如果发行价是10块钱/股,则当日最高价位不会大于14.4元/股,不可以比5.6元/股还低,按照我多年的跟踪研究,往往主板新股上市的第一天涨停,后期连板数量超过了5个,对于新股卖的时间,还得按照个股的实际情况及市场行情来概括性分析。若是新股上市当日呈现破发而且连续下跌,最好上市当天就卖掉,减少损失。因为科创板和创业板新股涨跌没有受到限制,所以为了防止股价回落,万一有小伙伴中签,这些小伙伴可以在第1天上市时直接卖出。另外,如果持续连板的股票,在遇见开板的情况时,最优的做法就是立即卖出,防止损失,落袋为安。炒股的本质归根结底还是在于公司的业绩,判断不出一个公司到底好不好或者不能对公司全面分析人不在少数,导致看不准行情而亏损,现有款免费的诊股神器,找到对应的股票代码,就能查出自己买到的股票好不好了:【免费】测一测你的股票到底好不好?应答时间:2021-09-25,最新业务变化以文中链接内展示的数据为准,请点击查看

7. 网下申购新股和网上申购的区别


网下申购新股和网上申购的区别

8. 新股网下申购需要具备什么条件?

网下打新的备案条件如下:
(一)具备一定的股票投资经验。机构投资者应当依法设立、持续经营时间达到两年(含)以上,开展A股投资业务时间达到两年(含)以上;个人投资者应具备五年(含)以上的A股投资经验。 
(二)申请日在我司证券账户托管净资产(以打印对账单为准,不含融资融券负债)不低于1000万元人民币。
(三)完成B类专业投资者认证——按照《关于加强专业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的通知》。
(四)具有良好的信用记录。最近12个月未受到刑事处罚、未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相关监管部门给予行政处罚、采取监管措施。
(五)具备必要的定价能力。机构投资者应具有相应的研究力量、有效的估值定价模型、科学的定价决策制度和完善的合规风控制度。
(六)监管部门、协会、广发证券要求的其他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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