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据法所称的票据是指什么?

2024-05-14

1. 票据法所称的票据是指什么?

法律分析:支票。支票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办理支票存款业务的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票据是指出票人依法签发的由自己或指示他人无条件支付一定金额给收款人或持票人的有价证券,即某些可以代替现金流通的有价证券。广义的票据泛指各种有价证券和凭证,如债券、股票、提单、国库券、发票等等。狭义的票据仅指以支付金钱为目的的有价证券,即出票人根据票据法签发的,由自己无条件支付确定金额或委托他人无条件支付确定金额给收款人或持票人的有价证券。在我国,票据即汇票(银行汇票和商业汇票)、支票及本票(银行本票)的统称。票据一般是指商业上由出票人签发,无条件约定自己或委托他人无条件支付一定金额,可流通转让的有价证券,持有人具有一定权力的凭证。属于票据的有:汇票、本票、支票、提单、存单、股票、债券等等。
沿革编辑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
第十九条 汇票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付款人在见票时或者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汇票分为银行汇票和商业汇票。
第二十条 出票是指出票人签发票据并将其交付给收款人的票据行为。
第二十一条 汇票的出票人必须与付款人具有真实的委托付款关系,并且具有支付汇票金额的可靠资金来源。不得签发无对价的汇票用以骗取银行或者其他票据当事人的资金。

票据法所称的票据是指什么?

2. 票据法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票据法是规定有关票据的种类、形式、内容以及有关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的法律规范的总称。《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以下简称票据法)自1996年1月1日起施行。

票据法主要内容包括总则、汇票、本票、支票、涉外票据的法律适用、法律责任、附则共7章111条。

◇法律规定的票据有哪几种? 
法律规定的票据与一般所说的票据不同。法律规定的票据具有特定性,专指的金融流通领域中的票据。按照票据法规定,汇票、本票和支票是法律规定的票据。

汇票是由出票人签发的、委托付款人在见票时或者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汇票分为银行汇票和商业汇票。

本票是由出票人签发的、承诺自己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票据法所指本票是指银行本票。

支票是由出票人签发的、委托办理支票存款业务的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票据法上的继受取得 
票据法上的继受取得,是指依票据法规定的转让方式,从有票据处分权的前手权利人处取得票据,从而获得票据权利。票据的背书转让,是最主要的票据权利继受取得。

票据法上的非票据关系 
票据法上的非票据关系也称票据基础关系,是指由票据法直接规定的、不是基于票据行为而发生的法律关系。

票据抗辩限制 
票据抗辩与一般民事抗辩的不同之处,就在于法律对于票据抗辩规定了一定的限制,这就是所谓的抗辩切断制度。对于对物抗辩来说,由于其是基于物即票据自身的原因而发生的抗辩,得对所有的票据权利人主张,因而,不存在抗辩的限制。而对于对人抗辩来说,则存在着一定的限制,即仅得对存在着抗辩事由的直接当事人方可主张,而对于非直接当事人则不得主张,即发生所谓抗辩切断。但是,在作为非直接当事人的持票人取得票据时为恶意或有重大过失时,则不发生抗辩切断,仍可主张抗辩,这就是抗辩切断的例外,即所谓恶意抗辩。

3. 票据法的作用是什么?

票据签章是票据行为生效的重要条件,也票据行为表现形式中绝对应记载的事项。 (1)、出票人签章是票据的绝对必要记载事项之一,票据因缺少出票人签章而无效。 票据的记载事项依据效力的不同分为必要记载事项、得记载事项、不具有票据效力的记载事项和不具有任何效力的记载事项。各国立法普遍将出票人签章确立为票据的绝对必要记载事项,我国《票据法》第22条第1款、第2款作出相应的规定。作为绝对必要记载事项,如果不记载一般会导致票据无效或不成立,但有例外-空白票据(空白票据是指出票人签发票据时,故意将票据上绝对应记载事项的一部空白不记载,而预定其后由他人进行补充记载,并依票据所载文义发生票据效力的特殊票据。)。空白票据是留白部分票据绝对必要记载事项的特殊票据,如票据金额的空白、出票日的空白等。由于空白票据具有经济上的合理性因此区别于欠缺绝对必要记载事项的无效票据,会在票据上的空白事项补充完全后发生一般票据之效力。尽管如此,法律也对空白票据作出了一定的限制,其中一项要求是空白票据必须具备出票人签章(有学者认为若空白票据上不具备出票人签章而代之有承兑人或保证人的签章,也成立空白票据,但无论如何票据行为人的签章是不可缺少的。见赵新华《票据法问题研究》。),这表明无论是完整票据还是空白票据,出票人签章都是必不可少的,是发挥票据价值的关键。从某种意义上说,出票人签章是票据的生命线。 (2)、票据签章是各个票据行为的形式要件。 一般民事法律行为在形式上奉行意思自治原则,提倡行为的相对任意性和自治性;票据行为则具有法定的形式,不允许当事人自主决定或变更,即票据行为以要式性为原则。就签章而言,尽管各个票据行为所表达的内容迥异,但行为人都须在票据上签章,否则该票据行为不发生法律效力,自然也无法实现行为人预期目的。正如赵新华老师所说:“票据行为也表现为一种签章行为,票据行为人在进行了相应的票据记载后,还必须进行票据签章,票据签章是表明票据行为人所必要的、最低限度的形式要件。” (3)、票据签章是票据行为人欲实施票据行为的意思表示最有力的证明。 作为法律行为的一种,票据行为同样离不开行为人的意思表示。意思表示是指行为人把进行某一民事法律行为的内心效果意思,以一定的方式表达于外部的行为。票据行为人实施票据行为是希望达到其所预期的效果,票据记载和票据签章共同构成了票据行为人意思表示的内容。但票据记载和票据签章在构成票据上意思表示时起着不同的作用,票据记载所表明的是票据行为的内容,而票据签章所表明的则是票据行为的主体;票据行为人可依法将本应属于他记载的事项授权他人记载,而且可待记载事项确定后进行(如空白票据)但票据签章则一般由行为人在行为时即时实施,否则可能产生票据伪造问题。由此看来,虽然同为意思表示的内容,相比之下,票据签章对行为人更具利害关系,只要行为人在票据上进行了签章,就认定行为人具有实施票据行为的意思表示;但在票据上仅记载了相关事项则因无法确定行为人而使得票据记载毫无意义。因此,票据签章是判断行为人是否具有票据上的意思表示的标志和决定性因素。票据承兑人和票据付款人的责任目前交易的票据对承兑人的限制

票据法的作用是什么?

4. 票据法上的票据是

1、汇票。汇票分为银行汇票和商业汇票。2、本票。本法所称本票,是指银行本票。3、支票。支票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办理支票存款业务的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一、票据法规定的票据包括哪些内容  (1)出票制度。出票是指汇票、本票、支票的出票人按照票据法规定的记载事项和方式作成票据并交付的一种票据行为。  汇票、本票、支票出票的记载事项可以分为必须记载事项、任意记载事项、不产生票据法效力的记载事项和不得记载事项四类。必须记载事项有:票据文字、无条件支付的委托、确定的金额、付款人名称、收款人名称、出票日期、出票人签章,以及付款日期、付款地、出票地。  (2)背书制度。背书主要有三种,即转让背书、委托收款背书和质押背书。票据法规定转让背书必须记载的事项有:背书人签章、被背书人名称、背书日期、背书必须是单纯背书,禁止附条件背书和部分背书,背书附加条件的所附条件无效,背书仍然有效;背书仅转让部分金额或转让两人的,背书无效。  (3)承兑制度。承兑是汇票特有的行为,本票和支票都不存在承兑问题。承兑制度适用于汇票,承兑是指汇票的付款入按照票据法的规定,在汇票上记载一定的事项,以表示愿意支付汇票金额的票据行为。二、汇票、本票和支票中当事人关系的共同的特点汇票、本票和支票中当事人关系的共同的特点是:第一,票据由出票人签发;第二,由付款人(或是委托他人或由出票人自己)按照票面金额支付;第三,票面金额的支付是无条件的;第四,票面金额的支付必须有确定的日期或应在法定的期限内;第五;票面金额的支付是向收款人或持票人支付的。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票据活动,适用本法。本法所称票据,是指汇票、本票和支票。

5. 票据法所称的票据是指什么

1、汇票。汇票分为银行汇票和商业汇票。2、本票。本法所称本票,是指银行本票。3、支票。支票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办理支票存款业务的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一、票据的定义票据是指出票人依法签发的由自己或指示他人无条件支付一定金额给收款人或持票人的有价证券,即某些可以代替现金流通的有价证券。广义的票据泛指各种有价证券和凭证,如债券、股票、提单、国库券、发票等等。狭义的票据仅指以支付金钱为目的的有价证券,即出票人根据票据法签发的,由自己无条件支付确定金额或委托他人无条件支付确定金额给收款人或持票人的有价证券。在我国,票据即汇票(银行汇票和商业汇票)、支票及本票(银行本票)的统称。票据一般是指商业上由出票人签发,无条件约定自己或委托他人无条件支付一定金额,可流通转让的有价证券,持有人具有一定权力的凭证。属于票据的有:汇票、本票、支票、提单、存单、股票、债券等等。二、票据的法律特征1、票据是设权证券证券记载并代表一定权利的法律凭证。就证券上权利的发生与证券的关系不同,证券可以分为设权证券和证权证券两种。证权证券上的权利在证券做成之前已经存在了,做成证券就证明了这种权利的存在;当证券灭失、毁损而无法提示时,只要通过其他途径证明这种权利的存在,则该权利仍可行使,如股票、债券、提单等。设权证券上的权利在证券做成之前并不存在,做成证券就创设了证券权利;当证券灭失或毁损无法提示时,该证券权利也随之无法行使。票据就属于典型的设权证券。2、票据是债权证券就证券上的权利所表示的法律性质不同,证券分为物权证券、债权证券和社员权证券三种。物权证券是用以证明财产权的,如提单、仓单等;社员权证券是用以证明社员权利的,如公司的股东权即为社员权,股票就属这类证券。票据上所示之权利,是一种以一定的金额为请求权的债权。票据权利人(即收款人或持票人)对票据义务人(即付款人、承兑人及其保证人或被追索人)可行使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3、票据是金钱证券债权证券,就其表彰的权利的经济内容不同,可以分为两种:一种是以请求支付金钱为内容的金钱证券;另一种是以请求支付物品为内容的物品证券。票据是以一定的金钱为支付标的的,支付“票据金额”是发行票据的唯一目的,因此票据是金钱证券。4、票据是流通证券票据是一种债权证券,就应该具有流通性。因此,各国票据法都强调票据的流通证券属性,即票据可以通过背书或交付而转让,并可以在市场上自由流通。而不像一般的债权的转让需要民法规定通知债务人,才能对债务人发生效力。有的国家规定票据有绝对的流通性,如在美国,票据被称为流通证券,其票据法称为流通证券法。5、票据是无因证券票据的设立是基于一定的原因,但票据权利的成立,不以债权人与债务人的原因关系的成立和有根据为前提。票据关系和原因关系各自独立。持票人持有的票据只要要式具备,即可行使票据上的权利,也就是说持票人不必证明自己取得票据的原因就有权请求付款人履行付款义务;付款人也不必过问持票人取得票据的原因,只要票据要式具备,背书连续即须无条件付款。即使这种原因关系无效,对票据权利的行使也不发生影响。票据的无因性是其流通性的保障。我国现行《票据法》第10条、第21条规定票据为有因证券。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票据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4条实际上修正了法律规定,将票据规定为无因证券。6、票据是文义证券票据上所创设的权利和义务,均依票据上记载的文字内容来确定,不受票据上文字以外的事项的影响。在票据上签名的人,均应依签名时的票据文义对票据负责,不得以票据以外的证据来变更或补充其文义。因此,票据的文义性维护了善意持票人的正当权益,以达到保护交易安全之目的。7、票据是要式证券票据必须根据法定形式制作才有效。各种票据除必须采用书面形式外,还必须标明其票据种类,严格依据票据法的规定记载应载明的事项,如出票人姓名、票据金额,付款人和受款人姓名、日期、地点、签名等。票据如果不符合这些法定形式,则该票据无效。此外,票据的签发、转让、承兑、付款、追索等行为,也必须严格依票据法规定的程序和方式进行才有效。据此,票据的要式性使其有别于一般债权凭证的任意记载性,即不要式证券。8、票据是占有证券票据权利人形式票据权利,必须实际占有票据。如果票据失窃、毁损、灭失或出质,则无法向付款人主张权利。因此,票据权利主张须以占有票据为前提。9、票据是提示证券票据权利人请求付款或行使追索权时,须向义务人提示票据。义务人经审查票据是否真实及是否具备要式之后,才可按票据文义履行付款义务。可见,票据是提示证券。10、票据是返还证券票据的占有性和提示性特征决定了票据必须是返还证券,即权利人的票据权利实现后,必须将票据返还给义务人。因此,票据上的权利与票据的占有是不可分离的,持票人须交出票据,才能取得票面上所载的金额。付款人是主债务人时,付款后票据关系消灭;付款人是次债务人时,付款后持该票据向其前手追索。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票据活动,适用本法。本法所称票据,是指汇票、本票和支票。

票据法所称的票据是指什么

6. 票据法所称的票据是指什么

汇票。汇票分为银行汇票和商业汇票。本票。本法所称本票,是指银行本票。支票。支票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办理支票存款业务的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票据的法律特征:1、票据是设权证券:证券记载并代表一定权利的法律凭证。就证券上权利的发生与证券的关系不同,证券可以分为设权证券和证权证券两种。证权证券上的权利在证券做成之前已经存在了,做成证券就证明了这种权利的存在;当证券灭失、毁损而无法提示时,只要通过其他途径证明这种权利的存在,则该权利仍可行使,如股票、债券、提单等。2、票据是债权证券:就证券上的权利所表示的法律性质不同,证券分为物权证券、债权证券和社员权证券三种。物权证券是用以证明财产权的,如提单、仓单等;社员权证券是用以证明社员权利的,如公司的股东权即为社员权,股票就属这类证券。票据上所示之权利,是一种以一定的金额为请求权的债权。票据权利人(即收款人或持票人)对票据义务人(即付款人、承兑人及其保证人或被追索人)可行使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票据活动,适用本法。本法所称票据,是指汇票、本票和支票。

7. 票据法的意义是什么

   
     问:票据法的意义。 
     校解析答案: 制定票据法的作用和意义,主要有四个方面:
    (1)规范票据行为。票据法律关系是依据票据行为而产生的,票据行为是一种特别民事行业或商事专门行为,根据票据的社会经济功能及其性质,规范票据行为。
    票据法对于票据行为的规范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
   
    其一,规范票据行为种类;例如我国票据法将票据行为限定为四种:出票、背书、保证、承兑等;
    其二,确定票据行为的性质和特征,例如票据的无因性、要式性、独立性、协同性等;
    其三,设定各种票据行为的要件及其后果,例如票据行为的有效与否,各种票据行为相应的票据责任等。
    (2)保障票据活动中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从大类上来分,票据的当事人实际上分为两个:一个为债权人,一个为债务人。从债权人的角度讲:票据法首先要保障债权人的利益,也就是保障票据权利人的利益。也相应地主要体现在两方面:其一,保障票据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例如票据法关于票据权利的规定,关于利益返还权的规定,关于票据抗辩限制的规定等,都反映了票据法对于票据人合法利益的保障;其二,为了平衡票据债务人的利益。在规定、赋予了票据权利人有多种权利的同时,也限制了票据权利人不能滥用自己的权利,因此从这一方面,也规定了债务人可以进行抗辩的情况,这些也充分的体现了票据法对债务人合法权利的保护。
    (3)维护社会经济秩序。票据本身为流通证券,它的流通次数是无限制地。每一次流通都会涉及到经济利益。主要通过两个方面体现出来:其一,确立票据制度,设定票据规则,保障票据流通使用,维护票据交易安全;其二,区分票据违法行为,打击伪造、变造及其他票据欺诈行为和有关金融犯罪。
    (4)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票据发达,社会经济也相应发达。票据作为信用工具,最终目的是要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
      
    10月份的考试,《 *** 思想、 *** 理论和“ *** ”重要思想概论》终于过了,之前考了六七次了,都没过,在我接近放弃的时候,报了校辅导。太感谢网校和老师,让我重拾信心,还剩3门,我更要加油。接下来要攻克《国际商法》了,希望也能顺利通过。
    我是天津的考生,非常感谢校,《经济法概论(财经类)》考了2次都没考过,这次考了70分,《线性代数(经管类)》也达到了80分,顺利结束了所有考试,谢谢网校的老师。

票据法的意义是什么

8. 票据法所称的票据是指什么

汇票。汇票分为银行汇票和商业汇票。本票。本法所称本票,是指银行本票。支票。支票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办理支票存款业务的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票据的法律特征:1、票据是设权证券:证券记载并代表一定权利的法律凭证。就证券上权利的发生与证券的关系不同,证券可以分为设权证券和证权证券两种。证权证券上的权利在证券做成之前已经存在了,做成证券就证明了这种权利的存在;当证券灭失、毁损而无法提示时,只要通过其他途径证明这种权利的存在,则该权利仍可行使,如股票、债券、提单等。2、票据是债权证券:就证券上的权利所表示的法律性质不同,证券分为物权证券、债权证券和社员权证券三种。物权证券是用以证明财产权的,如提单、仓单等;社员权证券是用以证明社员权利的,如公司的股东权即为社员权,股票就属这类证券。票据上所示之权利,是一种以一定的金额为请求权的债权。票据权利人(即收款人或持票人)对票据义务人(即付款人、承兑人及其保证人或被追索人)可行使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票据活动,适用本法。本法所称票据,是指汇票、本票和支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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