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项资金管理制度的管理要求

2024-04-28

1. 专项资金管理制度的管理要求

1.各种专项资金的形成,建立、提取和使用都必须符合国家统一规定。对各种专项资金要单独核算,划清与生产经营性开支的界限,不能互相占用;2.建立专项资金使用管理责任制,努力提高其使用效率;3.在资金的使用上,要坚持专款专用,量入为出的原则,使各项专用资金按规定的用途使用并达到预期目的。

专项资金管理制度的管理要求

2. 专项资金管理使用办法

法律分析:财政部门制定的关于财政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和监督的制度规定。
财政专项资金,是国家财政部门下拨的具有专门指定用途或特殊用途的资金。这种资金都会要求进行单独核算,专款专用,不能挪作他用。如财政部印发的《中央本级项目支出预算管理办法》,就是一个规范中央级项目支出预算的制度。
法律依据:《专项资金管理制度》1.各种专项资金的形成,建立、提取和使用都必须符合国家统一规定。对各种专项资金要单独核算,划清与生产经营性开支的界限,不能互相占用。2.建立专项资金使用管理责任制,努力提高其使用效率;3.在资金的使用上,要坚持专款专用,量入为出的原则,使各项专用资金按规定的用途使用并达到预期目的。

3. 专项资金管理使用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安徽省预算审查监督条例》《安徽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宿州市市级预算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财政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市财政通过一般公共财政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安排的具有专门用途的资金。      专项资金包括市本级项目支出和市对县区补助支出。      第三条 专项资金管理遵循依规设立、规范管理、权责匹配、注重绩效、公开透明的原则。专项资金实行项目库管理,与中期财政规划相衔接,实行滚动编制。      第二章 设立管理      第四条 专项资金设立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符合国家有关方针政策、改革方向,中央、省级有配套要求或明确由地方承担符合市委、市政府决策部署,市委、市政府相关文件、会议纪要等要求安排,符合单位事业发展需要与单位职能密切相关。      (二)坚持绩效管理原则。专项资金必须绩效目标明确、预期效益较高,部门绩效自评、财政重点评价未发现重大问题、绩效结果良好。      (三)坚持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相匹配原则。不得设立不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的、不得设立市场机制能够有效调节的、不得设立属于县(区)完全支出责任的专项资金。      第五条 部门新设专项资金需提供设立背景、政策依据、绩效目标和执行期限等相关资料,市财政局依据市级预算管理办法及市级预算评审论证办法等相关规定审核后,报市政府批准。      严格控制代编预算,年初能列入部门的一律列入部门预算,确需代编的事项,市财政局按照“专项+任务清单”的方式对专项规模提出意见,报市政府研究决定。      严格控制专项资金种类和规模,不得重复设立,不得增设与现有专项资金使用方向和用途一致、相近或者性质相似的专项资金,推进现有专项资金的优化整合,年度预算执行中一般不新设专项资金。      第六条 部门专项资金每年进行清理。对经常性项目根据政策、工作任务等因素变化重新清理,界定支出内容和标准;对一次性项目和执行年限到期的项目予以清除;对到期后需继续安排的项目,视同新设项目,按规定程序重新申报。      新设立的政府专项资金执行期限原则上不超过3年,最长不超过5年,并于设立时注明政策执行起止日期。现有专项资金执行期限,从专项设立之日起原则上不超过3年,最长不超过5年,执行期满后自动撤销。      第七条 建立专项资金年度绩效考核机制。在专项执行期限内,每年度终了项目主管部门对上年度项目绩效进行评价,对绩效良好的专项继续执行;对出现政策目标完成、设立依据变更、政策内容变化、支持方向重合、绩效达不到预期目标、巡视巡察或审计发现重大问题等情形时,由市财政局提出调整或撤销意见,报市政府审定。      第八条 对涉企类专项资金,财政补助规模要同企业的税收贡献、新增产值以及增加就业等指标相挂钩,同时创新支持企业发展的方式,减少无偿补助,采取产业基金等市场化运作模式,发挥撬动社会资本、金融资本、产业资本的杠杆作用,并同步纳入安徽财政涉企项目资金管理信息系统统一管理。      第三章 分配安排      第九条 各部门要分项(分类)制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未制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不得分配资金,逾期未制定的取消对应项目资金。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应当明确政策目标,部门职责分工,资金用途,补助对象,分配办法,申报条件,申报、执行期限,绩效管理,监督检查等内容。      第十条 市级采取因素法等方式切块下达到县区的专项资金,由县区统筹安排到具体项目并报市政府有关部门、市财政局备案。项目终了,项目资金使用部门及时组织绩效评价,绩效评价报告报市政府有关部门、市财政局备案。      第十一条 直接分配到具体项目的市级专项资金,原则上采取竞争性分配方式,择优确定支持项目,项目申报材料需经县区或市政府有关部门审核的,由县区政府负责人或市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签署意见后按规定报送。对项目规模已明确的,列入部门年初项目支出预算。      第十二条 专项资金应突出支持重点、注重市场机制、发挥杠杆效应,主要采取贴息、担保、先建后补、购买服务、民办公助、公私合营、绿色租赁等方式使用。不得以任何方式将专项资金用于工资福利等一般性支出。      第四章 责任划分      第十三条 按照职责明晰、权责匹配、全程监督、失责追究的原则,明确专项资金安排使用主体责任及监管责任。      第十四条 市财政局对专项资金的设立审核、预算安排、审核拨付、绩效管理和监督检查负责。      第十五条 市政府有关部门对专项资金的设立申请、资金分配、绩效评价、项目监管和信息公开等负责。      第十六条 县区政府对市级补助的专项资金使用和管理负主体责任,县区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单位对项目申报管理负责,并对下放审批权的专项资金分配过程和结果负责。      第十七条 项目实施单位对项目实施和资金使用负责。      第五章 绩效和监督      第十八条 加强专项资金绩效管理,建立规范化、标准化、可量化的绩效评价指标体系,健全分级负责、权责一致的绩效管理体制。加强重点民生等项目绩效评价,绩效评价结果作为完善专项资金政策、专项资金预算安排、资金分配等重要依据。      第十九条 各级财政部门按规定对专项资金管理实施监督,保障专项资金安全规范有效使用。      第二十条 各级有关部门按规定加强专项资金使用的监督检查,对发现的问题及时制定整改措施并督促落实。      第二十一条 各级审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对专项资金的分配、拨付、使用、管理和效益情况进行审计监督,审计结论相关信息同步函告各级财政部门。      第二十二条 各级纪委监委依法查处专项资金管理和使用中的违纪违规行为。      第二十三条 对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等相关规定的单位或个人,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第六章 信息公开      第二十四条 除涉及保密事项外,专项资金相关信息均应主动向社会公开。市有关部门按规定及时公开专项资金管理制度、使用方向、分配办法、分配结果、绩效评价报告等。市财政局依据有关规定,做好专项资金预算、决算等信息公开相关工作。市审计局依据有关规定,做好涉及专项资金有关审计结果和审计整改情况的公开工作。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各县区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专项资金管理使用办法

4. 专项资金管理制度

法律分析:财政部门制定的关于财政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和监督的制度规定。财政专项资金,是国家财政部门下拨的具有专门指定用途或特殊用途的资金。这种资金都会要求进行单独核算,专款专用,不能挪作他用。目前对专项资金的构成尚没有统一的界定,从财政资金管理的情况看,在日常操作中,一般采用的是“扣除界定法”,即扣除经常性经费以外的,由财政安排或追加以及上级单位拨付的财政资金,全部作为专项资金。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乡村振兴促进法》 第六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设立的相关专项资金、基金应当按照规定加强对乡村振兴的支持。国家支持以市场化方式设立乡村振兴基金,重点支持乡村产业发展和公共基础设施建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优化乡村营商环境,鼓励创新投融资方式,引导社会资本投向乡村。

5. 专项资金管理使用办法

财政部门制定的关于财政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和监督的制度规定。
财政专项资金,是国家财政部门下拨的具有专门指定用途或特殊用途的资金。这种资金都会要求进行单独核算,专款专用,不能挪作他用。如财政部印发的《中央本级项目支出预算管理办法》,就是一个规范中央级项目支出预算的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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扩展资料:
构成分类:
目前对专项资金的构成尚没有统一的界定,从财政资金管理的情况看,在日常操作中,一般采用的是“扣除界定法”,即扣除经常性经费以外的,由财政安排或追加以及上级单位拨付的财政资金,全部作为专项资金。
从支出性质分类,专项资金包括个人部分和公用部分(如:专项购置、专项修缮等);从支出用途分类,可以将专项资金分为基本建设支出、专项业务费、专项支出购置、专项修缮和其他专项等。
在财政部印发的《中央本级项目支出预算管理办法》中规定,项目支出预算是在基本支出预算之外编制的年度项目支出计划(或专项资金支出计划)。项目按照其性质可以分为基本建设类项目、行政事业类项目和其他类项目。
专项资金分类与中央项目支出分类基本一致,只是在资金来源和使用方面存在一些差别。地方专项资金来源主要是地方财政部门安排的预算内资金、预算外资金、上级补助或上级拨款的资金、政府性基金及转移支付资金等。

专项资金管理使用办法

6. 专项资金管理制度的介绍

专项基金管理制度是指对企业用特定资金来源形成的,并具有专门用途的资金进行计划、调控、监督等管理工作的有关要求。

7. 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关于设立专项资金用于移动通信产品的研究和技术开发的决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移动通信产品研究开发专项资金(简称专项资金)是国家投入移动通信高技术产业的专项资金,按5%从1998年至2002年收取的电话初装费中提取,实行财政预、决算管理。



  第三条 专项资金坚持先收后支、收支平衡、统筹规划、专款专用的原则,年终结余可结转下年继续使用。



  第四条 专项资金主要用于移动通信技术和产品的研究与开发,具体使用范围包括:移动电话手机、移动电话交换机和基站的研究与开发;移动通信网络技术的研究与开发;经批准的其他有关支出。



  第五条 专项资金根据项目情况按两种方式使用,一是作为无偿拨款直接投入研究开发单位,二是作为周转借款有偿借给研究开发单位使用。

  专项资金周转借款的管理办法由财政部商信息产业部另行制定。



  第六条 专项资金的来源包括:

  1.从市话初装基金收入中提取的5%;

  2.收回的周转借款本金和利息;

  3.其他收入。



  第七条 从市话初装基金中提取的专项资金,由财政部随同市话初装基金一并拨付。





  第八条 申请使用专项资金的单位,于每年的10月向信息产业部提出下一年的用款申请,内容包括:

  1.项目名称;

  2.可行性研究报告;

  3.申请用款金额及方式,包括有偿使用部分的还款计划;

  4.配套资金的筹集方式;

  5.其他重要事项。



  第九条 信息产业部根据专项资金的使用范围和原则,经有关专家论证后,编制《移动通信产品研究开发专项资金项目计划》,连同专项资金预算一起于每年12月10日前报财政部审批。经批准的项目因故不能执行或推迟执行的,信息产业部应及时将有关情况报告财政部,并停止或推迟拨付有关拨款或贷款。

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8. 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移动通信产品研究开发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财政部 1998年12月4日 财经字[1998]281号)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关于设立专项资金用于移动通信产品的研究和技术开发的决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移动通信产品研究开发专项资金(简称专项资金)是国家投入移动通信高技术产业的专项资金,按5%从1998年至2002年收取的电话初装费中提取,实行财政预、决算管理。



  第三条 专项资金坚持先收后支、收支平衡、统筹规划、专款专用的原则,年终结余可结转下年继续使用。



  第四条 专项资金主要用于移动通信技术和产品的研究与开发,具体使用范围包括:移动电话手机、移动电话交换机和基站的研究与开发;移动通信网络技术的研究与开发;经批准的其他有关支出。



  第五条 专项资金根据项目情况按两种方式使用,一是作为无偿拨款直接投入研究开发单位,二是作为周转借款有偿借给研究开发单位使用。

  专项资金周转借款的管理办法由财政部商信息产业部另行制定。



  第六条 专项资金的来源包括:

  1.从市话初装基金收入中提取的5%;

  2.收回的周转借款本金和利息;

  3.其他收入。



  第七条 从市话初装基金中提取的专项资金,由财政部随同市话初装基金一并拨付。



  第八条 申请使用专项资金的单位,于每年的10月向信息产业部提出下一年的用款申请,内容包括:

  1.项目名称;

  2.可行性研究报告;

  3.申请用款金额及方式,包括有偿使用部分的还款计划;

  4.配套资金的筹集方式;

  5.其他重要事项。



  第九条 信息产业部根据专项资金的使用范围和原则,经有关专家论证后,编制《移动通信产品研究开发专项资金项目计划》,连同专项资金预算一起于每年12月10日前报财政部审批。经批准的项目因故不能执行或推迟执行的,信息产业部应及时将有关情况报告财政部,并停止或推迟拨付有关拨款或贷款。



  第十条 申请使用专项资金的单位,根据批准的项目、用款金额及方式,向信息产业部经济调节与通信清算司办理请款;经济调节与通信清算司根据专项资金的收支情况办理拨付手续。



  第十一条 专项资金的使用单位收到拨付的资金后按以下方式处理:

  1.对于国家的无偿拨款,企业作为国家投入的资本金处理;科研单位在使用过程中发生的费用支出在报经财政部批准核销后,形成资产部分作为国家投入的资本金处理。

  2.对于有偿使用的周转借款,作为负债处理。



  第十二条 专项资金实行专户管理,专户的设置由信息产业部商财政部确定。专项资金结余(包括财政部拨付的5%市话初装基金收入和收回的专项资金贷款本金、利息收入)除存于信息产业部专项资金账户和经财政部批准的其他账户外,不得存于其他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