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汇管理局现场核查的表格怎么填 我是多收汇了150多万,

2024-05-13

1. 外汇管理局现场核查的表格怎么填 我是多收汇了150多万,

没看出来哪有问题啊?
你把数据填上再发下

外汇管理局现场核查的表格怎么填 我是多收汇了150多万,

2. 公司交给外汇管理局的进口项下收付汇业务现场核查报告怎么写?有没有模板?

进口付汇逐笔核查报告表报告表
编号:        
外汇局代码:   企业代码:   企业名称:
单位:美元   
         
进口付汇信息	货物报关、收汇信息
序号	申报
号码	付汇币种	付汇金额	付汇金额折美元	付汇银行	结算方式	付汇日期	最迟装运日期	报关单编号	收汇申报号码	报关/收汇币种	报关/收汇金额	报关/收汇金额折美元	差额金额
														多收汇差额	多到货差额	多付汇差额
 	 	 	 	 	 	 	 	 	 	 	 	 	 	 	 	 
 	 	 	 	 	 	 	 	 	 	 	 	 	 	 	 	 
 	 	 	 	 	 	 	 	 	 	 	 	 	 	 	 	 
合计	 	 	 	 	 	 	 	 	 	 	 	 	 	 	 	 
  
 
填报人:            填报日期:  联系电话:
外汇局审核意见:               审核日期:     经办人:
(外汇局签章)      
年 月 日

3. 外汇管理局现场核查报告怎么写 我公司是出口企业 都是延期收汇 怎么写 是每一笔分析还是总的说明一下

占个座,等回答

外汇管理局现场核查报告怎么写 我公司是出口企业 都是延期收汇 怎么写 是每一笔分析还是总的说明一下

4. 进口贸易预付款货到后不用核销了吗?

不是不用核销,只不用去外管局核销了。进口预付款的话,只要付钱之后拿报关单核销联和银行的付汇底联在外管局网上平台核销就行了
你可以参阅一下面的信息:
国家外汇管理局于2010年12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推行进口付汇核销制度改革。

1,此次进口付汇核销制度改革的主要内容为:企业的正常业务无须再办理现场核销手续,贸易项下对外支付得到极大便利;取消银行为企业办理进口付汇业务的联网核查手续,减轻银行负担,便利银行日常业务操作;外汇局对企业实行名录管理,进口付汇名录信息在全国范围内实现共享,企业异地付汇无须再到外汇局办理事前备案手续;外汇局利用“贸易收付汇核查系统”,以企业为主体进行非现场核查和监测预警,对异常交易主体进行现场核查,确定企业分类考核等级,并实施分类管理。

 据了解,进口付汇核销制度改革是对现行核销管理方式的根本性变革。进口付汇核销制度改革完成后,95%左右的企业将不需要再到外汇局来办理进口核销手续。
2,  外汇局将加强B类和C类企业管理

外汇局根据非现场核查和现场检查情况,将部分进口单位列为“B类”和“C类”企业,对这两类企业仍将采取较为严格的管理方式。对“B类进口单位”,外汇局将要求其所有进口付汇业务实行事后逐笔报告;单笔预付货款金额超过等值5万美元的,需提供经银行核对密押的外方银行出具的预付货款保函。对“C类进口单位”,外汇局将要求其所有进口付汇业务实行事前登记;不得以信用证、托收、预付货款等方式付汇。

  什么样的企业会被划归“B类”企业和“C类”企业?举例说,核查期内进口货物金额与进口付汇金额的比率小于80%或大于120%且核查差额小于等值100万美元,现场核查情况属实的将被列入“B类”;外汇局实施现场核查时,拒不接受或拒不配合核查或存在逃套骗汇等严重违反外汇管理规定的行为,受到外汇局处罚或被司法机关立案调查的将被认定为“C类”。

3, 制度改革后进口企业应如何操作

  关于进口付汇核销制度改革后企业如何操作的问题,企业应重点做好以下四项工作。

  (一)持规定材料到外汇局办理进口单位付汇名录申请。目前已在“进口单位付汇名录”上的进口单位,及时到所在地外汇局领取,或登录国家外汇管理局官方网站( 
http://www.safe.gov.cn/)下载并签署《货物贸易进口付汇业务办理确认书》,于2011年1月31日之前提交给注册地外汇局。(二)根据规定持相关材料到银行自行办理付汇业务。(三)继续清理历史逾期未核销业务。对于2010年1月1日前的进口付汇未核销业务,企业应于2011年6月30日前核销完毕。对于超过规定期限仍未核销的业务,外汇局拟做备查或处罚处理。(四)完善内部管理,保管好相关业务凭证,登记台账资料,并配合外汇局做好非现场核查和现场检查工作。

5. 外汇局实施现场时,企业应提交哪些材料?

答:企业应当按下列规定如实提供相关资料,主动配合外汇局开展现场核查工作:(1)外汇局要求企业提交相关书面材料的,企业应当在收到《现场核查通知书》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外汇局提交由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的书面报告及相关证明资料。书面报告内容应当包括但不限于企业生产经营情况、进出口及收付汇情况、资金流入或流出异常产生的原因;(2)外汇局约见企业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人的,企业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人应当在收到《现场核查通知书》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到外汇局说明相关情况;(3)外汇局现场查阅、复制被核查企业相关资料的,企业应当在收到《现场核查通知书》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准备好相关资料,配合外汇局现场核查人员工作;(4)外汇局采取其他现场核查方式的,企业应当按外汇局要求做好相关准备工作。

外汇局实施现场时,企业应提交哪些材料?

6. 进口付汇核销的制度改革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货物贸易进口付汇(以下简称进口付汇)管理,推进贸易便利化,促进涉外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相关规定,制定本试点办法。第二条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支机构(以下简称外汇局)依法对进口付汇的真实性与合规性进行监督管理。第三条进口付汇管理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进行,外汇局对辖内进口单位和经营外汇业务的金融机构(以下简称银行)进行监管。第四条国家对货物贸易项下国际支付不予限制。进口单位的进口付汇应当具有真实、合法的交易基础,银行应对交易单证的真实性及其与进口付汇的一致性进行合理审查。第五条外汇局对进口单位进口付汇情况进行非现场总量核查和监测预警,对异常资金流动情况进行现场监督核查(以下简称现场核查)。第六条外汇局在非现场总量核查及监测预警的基础上,结合现场核查情况和进口单位遵守外汇管理规定等情况,将进口单位分为“一类进口单位”、“二类进口单位”和“三类进口单位”,实行分类管理。第七条进口单位和银行应按本试点办法及有关规定办理进口付汇业务,并协助、配合外汇局现场核查。 第二章进口付汇第一条本试点办法所称进口付汇包括:(一) 向境外支付进口货款(二) 向境内保税监管区域、离岸账户以及境外机构境内账户支付进口货款或深加工结转项下境内付款(三) 其他贸易项下付款。第二条进口单位应当根据结算方式、贸易方式以及资金流向,按规定凭相关单证在银行办理进口付汇业务。进口单位应当按规定进行进口付汇核查信息申报。银行应当按规定向外汇局报送相关信息。第三条付汇单位与合同约定进口单位、进口货物报关单经营单位应当一致。代理进口业务,应当由代理方负责进口、付汇。第四条外汇局对不在名录进口单位和“三类进口单位”进口付汇以及付汇单位与进口货物报关单经营单位不一致等业务实行事前登记管理。进口单位应当按规定到外汇局办理进口付汇业务登记。银行应当凭外汇局出具的登记证明和相关单证为进口单位办理进口付汇或开立信用证。第五条外汇局对不在名录进口单位、“二类进口单位”进口付汇业务和外汇局认定的其他特殊进口付汇业务实行事后逐笔报告管理。进口单位进口付汇后,需向外汇局逐笔报告其进口付汇和对应的到货或收汇信息,并提供相关单证或证明材料。 第三章 非现场核查与监测预警第一条外汇局对进口付汇数据和进口货物数据进行非现场总量比对,核查进口单位进口付汇的真实性和一致性。第二条外汇局以进口单位为主体,参考地区、行业、经济类型等特点,设置监测预警指标体系,对进口付汇和货物进口情况进行监测分析,实施风险预警,识别异常交易和主体。第三条外汇局可根据宏观经济形势和国际收支平衡需要调整监测预警内容。 第四章 现场核查第一条外汇局根据非现场核查及监测预警的结果,对于总量核查指标超过规定范围或存在其他异常情况的进口单位进口项下外汇收支业务实施现场核查。第二条外汇局可采取要求被核查单位报告、约见进口单位负责人、现场调查等方式,对进口单位进行现场核查。第三条外汇局可对银行办理进口付汇业务的合规性与报送相关信息的及时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实施现场核查。第四条进口单位和银行应当协助、配合外汇局现场核查,及时、如实提供相关资料。 第五章 分类管理第一条“二类进口单位”和“三类进口单位”确定前,外汇局应通知相关进口单位。进口单位如有异议,可在收到书面通知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向外汇局申述。第二条外汇局向银行和进口单位发布对进口单位的分类管理信息,并将有关情况向其他相关部门通报。第三条外汇局在名录管理、进口付汇审核、进口付汇登记以及逐笔报告等业务环节对进口单位实施分类管理。国家外汇管理局可根据国际收支形势和外汇管理需要,调整考核分类的期限、频率、标准以及适用的管理措施。 第六章 附则第一条进口单位是指已按规定向商务部门或其委托的机构办理备案登记,具有对外贸易经营权的单位。第二条银行和进口单位违反本试点办法以及其他相关规定办理进口付汇业务的,由外汇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等相关规定处罚。第三条具有对外贸易经营权的保税监管区域内进口单位经营非保税货物的进口付汇、具有对外贸易经营权的个人办理进口付汇业务参照适用本试点办法。第四条本试点办法由国家外汇管理局负责解释。第五条本试点办法自2010年5月1日起施行,以前法规与本试点办法相抵触的,按照本试点办法执行。

7. 货物贸易外汇管理试点指引实施细则的第四章 非现场核查

第二十七条 外汇局依托监测系统按月对企业的贸易外汇收支进行非现场核查。外汇局可根据国际收支形势和外汇管理需要调整核查频率。纳入非现场核查的数据包括企业最近12个月的相关贸易外汇收支和货物进出口数据。第二十八条 外汇局根据企业进出口和贸易外汇收支数据,结合其贸易信贷报告等信息,设定总量差额、总量差额比率、资金货物比率、贸易信贷报告余额比率等总量核查指标,衡量企业一定期间内资金流与货物流的偏离和贸易信贷余额变化等情况,将总量核查指标超过一定范围的企业列入重点监测范围。外汇局根据实际情况设定并调整总量核查指标。第二十九条 外汇局对企业的贸易信贷、出口收入存放境外、来料加工、转口贸易、境外承包工程、进出口退汇等业务,以及区内企业、辅导期企业等主体实施专项监测,将资金流与货物流的规模与结构等存在异常或可疑情况的企业列入重点监测范围。第三十条 外汇局对B、C类企业以及经总量核查与专项监测后纳入重点监测范围的企业进行持续、动态监测。对于指标出现较大偏离、连续偏离或相关指标反映情况相互背离的企业,可实施现场核查;对于指标恢复正常的企业,解除重点监测。第三十一条 外汇局依托监测系统对贸易外汇收支情况进行宏观统计和监测分析。

货物贸易外汇管理试点指引实施细则的第四章 非现场核查

8. 外汇局监测系统的预收报告30天内没报,发现后马上去外汇局补报,会不会被开现场核查通知并降信誉等级啊?

一般不会的,需要提供的资料,在填写的书面情况说明中报告内容及其实际需要申报但在规定时间内尚未在监测系统中申报的预收款数据(包括预收时间,金额,预计出口时间等)报告上需要法人签字,还有合同,报关单,提单也要带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