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支付职工集资利息如何处理?

2024-04-29

1. 企业支付职工集资利息如何处理?

  1、新《企业会计准则第17号——借款费用》将借款费用资本化的范围从固定资产扩大到投资性房地产和存货,借款费用只有同时满足以下三个条件时,才应当开始资本化:A、资产支出已经发生;B、借款费用已经发生;C、为使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或者可销售状态所必要的购建或者生产活动已经开始。
  2、会计准则对费用化借款费用具体规定
  (1)属于流动负债性质的借款费用,直接计入当期损益。
  (3)如果是为投资而发生的借款费用,不予以资本化,应直接计入当期财务费用。
  (4)但不符合资本化条件的借款费用,也应直接计入当期财务费用。
  (5)筹建期间发生的借款费用(除资本化借款费用外),计入长期待摊费用。企业筹建期间所发生的费用,先在长期待摊费用中归集,待企业开始生产经营当月起,将筹建期间所发生的费用全部一次计入开始生产经营当月的损益。
  (6)在清算期间发生的长期借款费用,计入清算损益。
  3、贵单位对职工集资账务处理可参照以下分录:   收到集资款时
  借:库存现金
   贷:其他应付款-某职工集资款   付职工集资利息
  借:财务费用
   贷:应交税费-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库存现金
  二、税法规定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规定,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则是个人拥有债权、股权而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职工集资从本质上看,它并非职工因受雇而取得的收入,而是以职工的集资金额按照一定比例支付的,是职工拥有企业债权而取得的利息所得。因此,职工集资利息应作为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税率为20%,依照税法,利息、股息、红利实行源泉扣缴的征收方式,贵公司向职工支付集资工资时,应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款=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每次收入额×20%
  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第六条第一款规定:“纳税人在生产、经营期间,向金融机构借款的利息支出,按实际发生数扣除;向非金融机构借款的利息支出,不高于按照金融机构同类、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以内的部分,准予扣除”。即企业允许列支的职工集资利息支出不得高于同期银行利息。
    新的《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六条规定,企业从其关联方接受的债权性投资与权益性投资的比例超过规定标准而发生的利息支出,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但债权性投资与权益性投资的具体比例标准还未明确。
  3、《营业税税目注释》规定,贷款属于“金融保险业”税目的征收范围,而贷款是指将资金贷与他人使用的行为。根据这一法规,不论金融机构还是其他单位,只要是发生将资金贷与他人使用的行为,均应视为发生贷款行为,按“金融保险业”税目征收营业税。根据上述文件的规定,不论金融机构还是其他单位,只要是发生将资金贷与他人使用的行为,均应视为发生贷款行为,按“金融保险业”税目征收营业税。因此,个人借款给企业,收取了利息应按“金融保险业”缴纳营业税及附加税。

企业支付职工集资利息如何处理?

2. 企业支付职工集资利息如何处理?

  1、新《企业会计准则第17号——借款费用》将借款费用资本化的范围从固定资产扩大到投资性房地产和存货,借款费用只有同时满足以下三个条件时,才应当开始资本化:A、资产支出已经发生;B、借款费用已经发生;C、为使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或者可销售状态所必要的购建或者生产活动已经开始。
  2、会计准则对费用化借款费用具体规定
  (1)属于流动负债性质的借款费用,直接计入当期损益。
  (3)如果是为投资而发生的借款费用,不予以资本化,应直接计入当期财务费用。
  (4)但不符合资本化条件的借款费用,也应直接计入当期财务费用。
  (5)筹建期间发生的借款费用(除资本化借款费用外),计入长期待摊费用。企业筹建期间所发生的费用,先在长期待摊费用中归集,待企业开始生产经营当月起,将筹建期间所发生的费用全部一次计入开始生产经营当月的损益。
  (6)在清算期间发生的长期借款费用,计入清算损益。
  3、贵单位对职工集资账务处理可参照以下分录:   收到集资款时
  借:库存现金
   贷:其他应付款-某职工集资款   付职工集资利息
  借:财务费用
   贷:应交税费-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库存现金
  二、税法规定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规定,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则是个人拥有债权、股权而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职工集资从本质上看,它并非职工因受雇而取得的收入,而是以职工的集资金额按照一定比例支付的,是职工拥有企业债权而取得的利息所得。因此,职工集资利息应作为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税率为20%,依照税法,利息、股息、红利实行源泉扣缴的征收方式,贵公司向职工支付集资工资时,应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款=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每次收入额×20%
  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第六条第一款规定:“纳税人在生产、经营期间,向金融机构借款的利息支出,按实际发生数扣除;向非金融机构借款的利息支出,不高于按照金融机构同类、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以内的部分,准予扣除”。即企业允许列支的职工集资利息支出不得高于同期银行利息。
    新的《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六条规定,企业从其关联方接受的债权性投资与权益性投资的比例超过规定标准而发生的利息支出,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但债权性投资与权益性投资的具体比例标准还未明确。
  3、《营业税税目注释》规定,贷款属于“金融保险业”税目的征收范围,而贷款是指将资金贷与他人使用的行为。根据这一法规,不论金融机构还是其他单位,只要是发生将资金贷与他人使用的行为,均应视为发生贷款行为,按“金融保险业”税目征收营业税。根据上述文件的规定,不论金融机构还是其他单位,只要是发生将资金贷与他人使用的行为,均应视为发生贷款行为,按“金融保险业”税目征收营业税。因此,个人借款给企业,收取了利息应按“金融保险业”缴纳营业税及附加税。

3. 企业支付职工集资利息如何处理

  1、新《企业会计准则第17号——借款费用》将借款费用资本化的范围从固定资产扩大到投资性房地产和存货,借款费用只有同时满足以下三个条件时,才应当开始资本化:A、资产支出已经发生;B、借款费用已经发生;C、为使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或者可销售状态所必要的购建或者生产活动已经开始。
  2、会计准则对费用化借款费用具体规定
  (1)属于流动负债性质的借款费用,直接计入当期损益。
  (3)如果是为投资而发生的借款费用,不予以资本化,应直接计入当期财务费用。
  (4)但不符合资本化条件的借款费用,也应直接计入当期财务费用。
  (5)筹建期间发生的借款费用(除资本化借款费用外),计入长期待摊费用。企业筹建期间所发生的费用,先在长期待摊费用中归集,待企业开始生产经营当月起,将筹建期间所发生的费用全部一次计入开始生产经营当月的损益。
  (6)在清算期间发生的长期借款费用,计入清算损益。
  3、贵单位对职工集资账务处理可参照以下分录:   收到集资款时
  借:库存现金
    贷:其他应付款-某职工集资款       付职工集资利息
  借:财务费用    贷:应交税费-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企业支付职工集资利息如何处理

4. 企业支付职工集资利息如何处理

  1、新《企业会计准则第17号——借款费用》将借款费用资本化的范围从固定资产扩大到投资性房地产和存货,借款费用只有同时满足以下三个条件时,才应当开始资本化:A、资产支出已经发生;B、借款费用已经发生;C、为使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或者可销售状态所必要的购建或者生产活动已经开始。
  2、会计准则对费用化借款费用具体规定
  (1)属于流动负债性质的借款费用,直接计入当期损益。
  (3)如果是为投资而发生的借款费用,不予以资本化,应直接计入当期财务费用。
  (4)但不符合资本化条件的借款费用,也应直接计入当期财务费用。
  (5)筹建期间发生的借款费用(除资本化借款费用外),计入长期待摊费用。企业筹建期间所发生的费用,先在长期待摊费用中归集,待企业开始生产经营当月起,将筹建期间所发生的费用全部一次计入开始生产经营当月的损益。
  (6)在清算期间发生的长期借款费用,计入清算损益。
  3、贵单位对职工集资账务处理可参照以下分录:   收到集资款时
  借:库存现金
    贷:其他应付款-某职工集资款       付职工集资利息
  借:财务费用    贷:应交税费-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5. 企业支付职工集资利息如何处理

  1、新《企业会计准则第17号——借款费用》将借款费用资本化的范围从固定资产扩大到投资性房地产和存货,借款费用只有同时满足以下三个条件时,才应当开始资本化:A、资产支出已经发生;B、借款费用已经发生;C、为使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或者可销售状态所必要的购建或者生产活动已经开始。
  2、会计准则对费用化借款费用具体规定
  (1)属于流动负债性质的借款费用,直接计入当期损益。
  (3)如果是为投资而发生的借款费用,不予以资本化,应直接计入当期财务费用。
  (4)但不符合资本化条件的借款费用,也应直接计入当期财务费用。
  (5)筹建期间发生的借款费用(除资本化借款费用外),计入长期待摊费用。企业筹建期间所发生的费用,先在长期待摊费用中归集,待企业开始生产经营当月起,将筹建期间所发生的费用全部一次计入开始生产经营当月的损益。
  (6)在清算期间发生的长期借款费用,计入清算损益。
  3、贵单位对职工集资账务处理可参照以下分录:   收到集资款时
  借:库存现金
    贷:其他应付款-某职工集资款       付职工集资利息
  借:财务费用    贷:应交税费-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企业支付职工集资利息如何处理

6. 企业支付职工集资利息怎么处理

一、会计规定
根据借款的对象,借款分为向金融机构借款、向非金融机构借款和企业内部职工集资借款三种,对借款费用的归属,一般有两种途径:一种是收益性支出,即借款费用费用化,记入“财务费用”科目;另一种是一种资本性支出,即借款费用资本化记入“在建工程”或“生产成本”等科目。
1、新《企业会计准则第17号——借款费用》将借款费用资本化的范围从固定资产扩大到投资性房地产和存货,借款费用只有同时满足以下三个条件时,才应当开始资本化:A、资产支出已经发生;B、借款费用已经发生;C、为使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或者可销售状态所必要的购建或者生产活动已经开始。
2、会计准则对费用化借款费用具体规定
(1)属于流动负债性质的借款费用,直接计入当期损益。
(3)如果是为投资而发生的借款费用,不予以资本化,应直接计入当期财务费用。
(4)但不符合资本化条件的借款费用,也应直接计入当期财务费用。
(5)筹建期间发生的借款费用(除资本化借款费用外),计入长期待摊费用。企业筹建期间所发生的费用,先在长期待摊费用中归集,待企业开始生产经营当月起,将筹建期间所发生的费用全部一次计入开始生产经营当月的损益。
(6)在清算期间发生的长期借款费用,计入清算损益。
3、贵单位对职工集资账务处理可参照以下分录:
收到集资款时:
借:库存现金
贷:其他应付款——某职工集资款
付职工集资利息:
借:财务费用
贷:应交税费——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库存现金
二、税法规定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规定,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则是个人拥有债权、股权而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职工集资从本质上看,它并非职工因受雇而取得的收入,而是以职工的集资金额按照一定比例支付的,是职工拥有企业债权而取得的利息所得。因此,职工集资利息应作为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税率为20%,依照税法,利息、股息、红利实行源泉扣缴的征收方式,贵公司向职工支付集资工资时,应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应纳税款=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每次收入额×20%
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第六条第一款规定:“纳税人在生产、经营期间,向金融机构借款的利息支出,按实际发生数扣除;向非金融机构借款的利息支出,不高于按照金融机构同类、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以内的部分,准予扣除”。即企业允许列支的职工集资利息支出不得高于同期银行利息。
新的《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六条规定,企业从其关联方接受的债权性投资与权益性投资的比例超过规定标准而发生的利息支出,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但债权性投资与权益性投资的具体比例标准还未明确。
3、《营业税税目注释》规定,贷款属于“金融保险业”税目的征收范围,而贷款是指将资金贷与他人使用的行为。根据这一法规,不论金融机构还是其他单位,只要是发生将资金贷与他人使用的行为,均应视为发生贷款行为,按“金融保险业”税目征收营业税。根据上述文件的规定,不论金融机构还是其他单位,只要是发生将资金贷与他人使用的行为,均应视为发生贷款行为,按“金融保险业”税目征收营业税。因此,个人借款给企业,收取了利息应按“金融保险业”缴纳营业税及附加税。

7. 支付职工集资款的利息应该如何缴税?

问:支付职工集资款的利息都要缴纳哪些税? 答:企业支付职工集资利息涉及税种为: 1、营业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的通知》(国税函[1995]156号)第十条规定,《营业税税目注释》规定,贷款属于“金融保险业”税目的征收范围,而贷款是指将资金贷与他人使用的行为。根据这一规定,不论金融机构还是其他单位,只要是发生将资金贷与他人使用的行为,均应视为发生贷款行为,按“金融保险业”税目征收营业税。 根据上述规定,个人取得借款利息收入,符合营业税应税项目,在缴纳营业税时,可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发票。 2、个人所得税: 《个人所得税法》第二条规定,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应纳个人所得税:……七、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因此,取得利息收入的个人应按规定20%税率计算和缴纳个人所得税。 3、企业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向自然人借款的利息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777号)第一条规定,企业向股东或其他与企业有关联关系的自然人借款的利息支出,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六条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关联方利息支出税前扣除标准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21号)规定的条件,计算企业所得税扣除额。 第二条规定,企业向除第一条规定以外的内部职工或其他人员借款的利息支出,其借款情况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其利息支出在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根据税法第八条和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准予扣除。 (一)企业与个人之间的借贷是真实、合法、有效的,并且不具有非法集资目的或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二)企业与个人之间签订了借款合同。

支付职工集资款的利息应该如何缴税?

8. 支付职工集资款的利息应该如何缴税?

1、营业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的通知》(国税函[1995]156号)第十条规定,《营业税税目注释》规定,贷款属于“金融保险业”税目的征收范围,而贷款是指将资金贷与他人使用的行为。根据这一规定,不论金融机构还是其他单位,只要是发生将资金贷与他人使用的行为,均应视为发生贷款行为,按“金融保险业”税目征收营业税。 根据上述规定,个人取得借款利息收入,符合营业税应税项目,在缴纳营业税时,可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发票。 2、个人所得税:
《个人所得税法》第二条规定,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应纳个人所得税:……七、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因此,取得利息收入的个人应按规定20%税率计算和缴纳个人所得税。 3、企业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向自然人借款的利息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777号)第一条规定,企业向股东或其他与企业有关联关系的自然人借款的利息支出,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六条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关联方利息支出税前扣除标准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21号)规定的条件,计算企业所得税扣除额。 第二条规定,企业向除第一条规定以外的内部职工或其他人员借款的利息支出,其借款情况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其利息支出在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根据税法第八条和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准予扣除。
(一)企业与个人之间的借贷是真实、合法、有效的,并且不具有非法集资目的或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二)企业与个人之间签订了借款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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