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资金通过私募基金形式投资境外可以吗

2024-05-15

1. 保险资金通过私募基金形式投资境外可以吗

去年9月保监会发布通知,明确保险资金可以设立私募基金,投资方向应当是国家重点支持的行业和领域。其中包括但不限于重大基础设施、棚户区改造、新型城镇化建设等民生工程和国家重大工程;科技型企业、小微企业、战略性新兴产业、国家重点支持企业或产业;养老服务、健康医疗服务、保安服务、互联网金融服务等符合保险产业链延伸方向的产业或业态。

保险资金设立私募基金实行注册制度,以便提高市场效率。保险资金设立的私募基金,投资业务涉及关联交易的,应当由决策机构中非关联方表决权三分之二以上通过,且投资顾问委员会无异议方可实施,投资规模不得超过基金募集规模的50%。

但没有听说境外投资的信息。

保险资金通过私募基金形式投资境外可以吗

2. 投资私募基金有保障吗

投资私募基金是否安全法律上是没有任何保障的,也不具有绝对的安全性。
进行投资的时候一般要选择大一点的公司,证件合法的公司,在出了事情之后能够很好解决问题的公司,私募一般都是通过非正式公开而进行投资的基金。
一、股票应说明什么事项
股票应说明以下事项:
1、公司名称;
2、公司成立日期;
3、股票类型、票面金额和所代表的股份数量;
4、股票编号。股票由法定代表人签字,公司盖章。
发起人的股票应当标明发起人的股票字样。私募股权基金的目标是追求绝对收益和超额收益。但与此同时,私募投资者要承担的风险也更高。其次,两者的绩效激励机制不同。
二、公募基金和私募基金的区别有哪些
公募基金和私募基金的区别有:
1、募集方式。公募,是通过公开发售筹集资金的;私募,是通过非公开发售筹集资金的;
2、募集对象和门槛。公开发行,募集对象为公众,无人数限制,无投资门槛。私募,募集对象为少数合格投资者,拥有300万金融资产证明或近三年50收入证明1万以上,每只基金数量有上限,个人投资门槛在100万以上的;
3、产品规模。公开发行,产品规模通常为数亿元,甚至数百亿,规模较大。私募股权,比公开发行小得多,一般是数千万,或数十亿,但操作更灵活;
4、信息披露。公开发行需要严格披露投资目标、投资组合和产品净值。私募对上述没有明确要求,只对购买该产品的投资者进行适当的净值披露,保密性较强。
三、私募企业基金牌照申请条件
1、私募管理型企业的注册资本不低于3000万元,单个投资者的投资数额不低于100万元。2、私募基金型企业的注册资本不低于5亿元,设立时实收资本不低于1亿元;单个投资者的投资数额不低于100万元。3.高管资格:从事证券类的私募基金必须至少有2名高管具有基金从业资格,其中法定代表人,总经理,风控负责人一定要基金从业资格。4.高管人员:最好有5-10的员工,组织架构有:总经理,投资部,风控部,行政部,市场部,人事部等,各1-2名员工,其中总经理,风控负责人,投资经理最好是全职,其他人员可以兼职。5.制度性文件:按照协会和公司自身情况,编写制度性文件,一般有9-23个制度性文件。6.法律意见书:需要请专业的律所进场尽职调查,根据协会要求完成《法律意见书》,在私募基金管理人系统中申请牌照时要递交。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证券投资基金法》第94条,非公开募集基金募集完毕,基金管理人应当向基金行业协会备案。对募集的资金总额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人数达到规定标准的基金,基金行业协会应当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报告。非公开募集基金财产的证券投资,包括买卖公开发行的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债券、基金份额,以及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证券及其衍生品种。

3. 私募基金是保本投资吗

一、**基金是保本投资吗
私募基本一般情况下是做不到保本的,**基金的投资标的一般是股票、股权、期权等,所以投资的风险是相当大的,投资人一定要注意。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第十五条**基金管理人、**基金销售机构不得向投资者承诺投资本金不受损失或者承诺最低收益。
第十六条**基金管理人自行销售**基金的,应当采取问卷调查等方式,对投资者的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进行评估,由投资者书面承诺符合合格投资者条件;应当制作风险揭示书,由投资者签字确认。
**基金管理人委托销售机构销售**基金的,**基金销售机构应当采取前款规定的评估、确认等措施。
投资者风险识别能力和承担能力问卷及风险揭示书的内容与格式指引,由基金业协会按照不同类别**基金的特点制定。
二、**基金投资风险
第一信息不透明的风险,由于**基金没有严格的信息披露要求,因此信息不透明是最大的**基金风险,凡是涉及投资运作及管理的过程,例如投资方案、资金转移及项目跟踪管理等过程,都存在信息披露不充分的很大可能。
第二投资者抗风险能力较低。很多投资者之所以参与**基金投资,都是看重了**基金的高收益,但高收益的背后也对应着高风险,很多投资者并没有相应的抗风险能力,所以投资需重点关注此类**基金风险。
第三基金管理人导致的**基金风险。由于缺乏严格的行业准入标准,基金经理门内的管理能力、行业地位及市场认同度等都存在着明显的差异,同样的市场环境,一部分基金经理能够凭借精准的投资为投资者带去收益,而一部分基金经理则可能造成投资者的损失。
第四较高的道德风险。基金项目一般是以合伙形式成立的,但受到专业、地理及时间等因素的限制,投资者并不能有效的对项目进行监督与管理,所以道德风险也是投资者经常会遇到的**基金风险。
第五项目融资缺乏专业度。项目融资一般需要很高的实务经验及专业能力等,但一些**基金经理或管理团队能力不足,无法有效的监控、管理项目融资。
第六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风险。部分**基金会通过故意夸大收益、隐瞒项目等来吸引投资者参与投资,而这些私募有很大可能是在非法吸引公众存款。
三、**基金成立要满足什么条件
(一)名称应符合《名称登记管理规定》,允许达到规模的投资企业名称使用“投资基金”字样。
(二)名称中的行业用语可以使用“风险投资基金、创业投资基金、股权投资基金、投资基金”等字样。
(三)注册资本(出资数额)不低于5亿元,全部为货币形式出资,设立时实收资本(实际缴付的出资额)不低于1亿元;5年内注册资本按照公司章程(合伙协议书)承诺全部到位。”
(四)单个投资者的投资额不低于1000万元(有限合伙企业中的普通合伙人不在本限制条款内)。
(五)至少3名高管具备股权投基金管理运作经验或相关业务经验。

私募基金是保本投资吗

4. 投资私募基金有保障吗?

一、私募基金风险
1、私募基金的信息不透明。由于私募基金是针对特定的人群对象的,且监管方面也没有严格要求私募基金的信息披露。因此,私募基金的信息极不透明,在各个方面都可能存在信息披露不充分问题。
2、私募基金风险高。很多的投资者,之所以投资私募基金,就是看到了私募基金的超高收益。与公募基金设立时就已经很多的条条框框规矩相比,私募基金的投资自由度要高一些。比如指数型基金,无论市场是牛市还是熊市,都要有一定规模的投资,而私募则可以随时进出。所以,往往私募基金的收益要比公募基金的收益要丰厚。
3、私募基金的流行性差。与公募基金可以随时申购赎回不同,私募基金一般都有很长的锁定期,在锁定期内资金是不能赎回的。而且由于私募基金不能上市交易,因此,如果基金在持有期内遇到风险,由于不能市场交易,所以风险也不能转移,投资者只有硬抗到到期日才能变现。
4、私募基金可能变非法集资。有一些私募基金就是挂羊头,卖狗肉。用高收益来吸引客户,资金说是投往这个项目,结果投的是另一个项目,这种情况一般就是非法集资了。
二、选择可靠私募基金
1、查看其是不是合法的。要查这个很简单,可以直接在私募基金业协会的网站上查找,看看该私募基金公司有没有备案,没有备案的就是不合法的,可以直接放弃。还可以看看该公司已经备案发行的产品是不是和宣传一致,看看其水分。
2、了解改什么基金的投资方向,看看其风险程度适不适合自己。
3、看业绩。因为私募基金的业绩波动大,有时候看某只私募基金在业绩排名榜上排名蛮靠前的,但有可能过了一段时间,这只基金就掉到下面去了。因此一时的业绩并没不能证明一直基金的好坏,要长期的,稳定的收益才是评估一直私募基金好坏的标准。
4、看管理团队的背景。在没有历史业绩可以看的时候,可以看管理团队的背景,可以重点了解基金经理,看看该基金经理的资历、擅长什么、在那个地方做过等等之类的。毕竟一直基金是否盈利还是要看基金经理的管理水平。

5. 私募基金保本吗?

私募基金并不承诺保本,这些在基金募集的时候都会说明的。

不承诺保本是证监会规定,不过并不代表做不到。比如一些结构化基金,优先级,劣后级分别占3:2,平仓线在净值0.8的情况下,万一基金净值下跌到0.8 触发平仓,基金就还剩下 4 。在不极端的情况下,基本是亏不到优先级投资者的本金的,并且利息还有保障。

这样的结构化基金,就类似于股票配资里面的杠杆资金,所有风险由劣后资金承担,优先级基金不承担风险,并且由劣后资金来保障利息。

最后说一句,在非常极端的情况下,基金份额一直下跌,导致无法平仓,这样很有可能会亏掉优先级的本金,而且利息也没保障。这样的极端情况也是有的。

私募基金保本吗?

6. 私募基金可以做保本吗

私募基金在法律上不允许在合同及宣传上给客户承诺保-本,因此如果有任何人向您承诺私募基金是保-本的,可能是为了忽悠你。但是私募基金如果通过风控体系设计,例如:优先劣后的方式、夹层资金、CPPI策略等方式,采用结构性设计和控制投资比例的方式
私募基金可以做保-本吗
私募基金在法律上不允许在合同及宣传上给客户承诺保-本,因此如果有任何人向您承诺私募基金是保-本的,可能是为了忽悠你。但是私募基金如果通过风控体系设计,例如:优先劣后的方式、夹层资金、CPPI策略等方式,采用结构性设计和控制投资比例的方式,是可以使某一部分客户实现保-本甚至是保收益的,或者是说比较大的概率实现保-本。
下面简单地分析几种方式的特点:
1、一般的“优先劣后”的形式,其实就是常用的采用杠杆的一种产品形式。
优*级资金优先获得本金及约定的收益,劣后级资金承担下跌的风险,并以自有资金为优*级的本金安全及约定收益做担保,但是劣后级资金能够获得超过优*级约定收益以外的超额收益。简单来讲,就是优*级资金以一定的利率借钱给劣后级资金去做投资,做得好的收益归劣后级,到了约定的期限及触发条件,劣后级给优*级偿还本金及约定的利率就行了。
一般优*级资金风险偏好低,会在银行、信托、第三方财富等渠道募集,设计成固定收益及固定期限的产品,当然合同里面也没有约定是保-本保收益的,只能理解成“结构性保-本”,也很受客户的青睐。
而劣后级资金风险偏好高,则会在券商、信托、私募、第三方财富等渠道都会募集。募集到的优*级和劣后级的资金将一起投资到股市、债市等市场中,优*级资金与劣后级资金的比例就是放大杠杆的比例,比例越大,整个结构的风险就越大。
那么问题来了,如果都投到股票市场,遇到股灾等级别的大跌时,劣后级资金都亏完了,又怎么能保证优*级资金的安全呢?
基金在产品设计环节为了防控这方面的风险,在此处就规定了预警线和止损线。例如,一个优*级:劣后级资金=2:1的产品,期限为1年,优*级约定的收益是6%。如果要完全把劣后级资金跌完,才会威胁到优*级资金的本金安全,那么整个产品的亏损幅度要达到33.4%时优*级资金的本金会受到亏损;以此推算,整个产品的亏损幅度达到29.4%时,才会威胁到6%的优*级收益的安全。那么,只要在产品设计中,把产品亏幅控制在29%以内,优*级的本金及6%的收益就能有保障了。一般的做法是,规定基金净值达到0.9时(按初始1元面值计算),将股票仓位将至50%以下;净值达到0.85时,全部清仓。这样相当于将基金的亏幅控制在15%以内,离29%的线还是有一定安全距离的。
一般来说,在不发生股票流动性危机的情况下,严格执行这样的风控策略,是可以使优*级资金的本金及收益得到保障的。但是,如果是像2015年7月份股灾及2016年1月份“熔断事件”这样的极其恶劣的情况下,发生了流动性危机及股票大面积长时间停牌的情况下,也是有可能因为无法及时清仓止损,而使得风控手段不能执行到位的情况。
当然,也会有基金管理人无视合同约定的止损条约,不执行止损操作的情况发生,但因基金资金托管于券商、银行等第三方,其负有监管义务,在基金监管日趋严格的背景下,这样的情况相对比较少发生。
补充一个现实情况:股灾期间大部分银行销售的端伞形信托优*级产品,最后都给客户兑现了本金及收益。信托等其他端的产品不明。
2、夹层结构产品,其实就是更复杂一点的“优先劣后”产品。
举最简单的例子,比如说把资金募集来源分成ABC三层,A层约定保-本保收益,B层约定保-本浮动收益,C层不保-本不保收益,其中A拿固定收益,B与C按比例把超额收益部分进行分成,一般C承担的风险大,会比B分得多一点。因此类产品结构比较复杂,其原理参照第1类产品,在此不深入剖析。
3、CPPI策略基金。CPPI策略就是公募基金中的保-本基金采用的策略。
其原理简单来说就是大部分资金用于投资类固定收益投资如债券、新股及分级基金A等,负责累积安全垫来保障本金、获取一部分基础收益,同时用一小部分做风险投资博取一定的高收益,拉高整体资产的净值。
因为债券等低风险资产的违约概率较低,因此这样的策略机制能够比较大概率地保障本金安全,同时又能获取一定的超额收益,也就是所谓的“进可攻,退可守”。
但是这样的机制也就导致了风险资产投资比例有严格限制,在股票市场好时,所获得的收益比单纯的股票多头基金是要低的。
而公募保-本基金及私募CPPI策略基金的区别在于,公募基金有引入担保公司担保,以一定的费用购买了保险,以保障在发生极端恶劣的市场环境时的投资者本金安全;而私募基金行业内还未有这样的担保机制,也不能给客户承诺保-本,所以这个CPPI策略基金也停留在产品策略上进行控制,能够比较大的概率帮客户实现保-本,比起一般的股票多头型公募基金及私募基金的风险要低很多,合适偏保守类的客户。
私募基金在法律上不允许在合同及宣传上给客户承诺保-本,因此如果有任何人向您承诺私募基金是保-本的,可能是为了忽悠你。但是私募基金如果通过风控体系设计,例如:优先劣后的方式、夹层资金、CPPI策略等方式,采用结构性设计和控制投资比例的方式
一、房地产公司融资渠道
1、自筹资金
自筹资金是房地产企业初始阶段的融资渠道,一般是股东追加股本金或提供股东借款的方式加以解决。但当房地产价值的升高,投资规模的增大,资金周期的延长,房地产企业单靠自筹资金必然无法实现融资目标。
2、预售资金
房地产预售也是当前市场上比较流行的一种融资方式。在房地产区位、环境等条件较好的情况下,预售可以筹集到必要的建设资金。
3、商业银行贷款
商业银行贷款是我国房地产企业最主要的融资渠道,至少70%以上的房地产开发资金来自商业银行。
4、企业合作融资
房地产公司合作融资,包括外资合作和内资合作。外资合作一般是成立合资或合作公司。利用较好的国外先进管理技术和经验,进行优势互补。通过合资合作可以共同把房地产企业做大做强。合作融资是我国房地产企业目前最为可行的融资方式之一
5、信托融资
信托融资即信托公司对于比较好的有赢利前景的房地产投资项目提供信托贷款或直接参与信托投资的融资方式。相对银行贷款而言。房地产信托的融资方式可以降低整体融资成本,节约财务费用,而且期限弹性较大,在不提高资产负债率的情况下可以优化公司结构。在供给方法上可以针对房地产企业本身运营需求和具体项目设计个性化的资金支持。信托独具制度优势,并具有较强的灵活性,在银行贷款困难时,是比较好的选择之一。
6、债券融资
房地产债券是企业债券的一个组成部分。目前很多房地产企业发行企业债券比较困难。
7、房地产证券融资
房地产证券化是房地产市场发展的方向,可以促使房地产经营的专业化、资源的合理化。是房地产企业融资的最佳途径。最常见的形式是上市。通过上市可以迅速筹集巨额资金并作为注册资本永久使用,没有还款期限,同时还可以扩大规模,化解风险。降低融资成本。投资者亦可分享房地产经营利润,使房地产企业主体从国有制走向股份制,有利于改善企业资本结构。中小型房地产企业可以通过企业间的项目收购、土地转让等形式优化资源组合,扩大企业规模,实现规模效益,达到上市融资的目的。
8、房地产私募股权投资基金
房地产私募股权投资是房地产市场发展到一定程度的产物。目前,在我国已经初见端倪,是一种向特定对象发行私募股权基金募集资金,然后以股权方式投资于房地产项目或企业的一种投融资方式,属于一种专业基金管理公司专业化募集资金、投资管理的一种融资方式。一般分为资金募集、投资、基金投资管理、基金退出四个工作阶段。是当前市场上逐渐兴起的一种融资方式。

7. 私募基金有法律保障吗

一、私募资金是什么
私人股权投资,是一个很宽泛的概念,用来指称对任何一种不能在股票市场自由交易的股权资产的投资。被动的机构投资者可能会投资私人股权投资基金,然后交由私人股权投资公司管理并投向目标公司。私人股权投资可以分为以下种类:杠杆收购、风险投资、成长资本、天使投资和夹层融资以及其他形式。私人股权投资基金一般会控制所投资公司的管理,而且经常会引进新的管理团队以使公司价值提升。
广义的私募基金除指证券投资基金外,还包括私募股权基金。在中国金融市场中常说的“私募基金”或“地下基金”,往往是指相对于受中国政府主管部门监管的,向不特定投资人公开发行受益凭证的证券投资基金而言,是一种非公开宣传的,私下向特定投资人募集资金进行的一种集合投资。其方式基本有两种,一是基于签订委托投资合同的契约型集合投资基金,二是基于共同出资入股成立股份公司的公司型集合投资基金。
二、私募资金的监管性质
作为私募基金公司,必须依法经营和接受国家的金融体系监管,纳入国家金融系统管理,确保国家金融体系健康运行。不允许存在法律体系监管以外的金融体系。
国家的金融监管和证券监管以及银监会,有权依法监督管理,国家的公检法司以及审计、统计机关有权依法获取或收集私募基金公司的经营管理信息数据,并依法进行数据信息保密,私募基金公司应积极与国家依法授权的管理机构网点配合,确保健康运营,并降低经营风险。
严格禁止任何私募基金公司或个人,以任何名义进行非法的私募基金行为。否则,将涉嫌洗钱、欺诈国家金融和扰乱金融秩序等违法违规违纪行为。
私募基金和私募基金公司的创立、营业、经营、营运、扩张、兼并、重组、破产倒闭、转让、主要高管变动等行为,必须依法向国家管理机构申报备案核准。

私募基金有法律保障吗

8. 保险能对外募集资金

上市公司募集资金应当存放于经董事会批准设立的专项账户(以下简称“募集资金专户”)集中管理。募集资金专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用作其它用途。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本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的使用与管理,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益,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公司法》、《证券法》、《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关于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规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募集资金系指上市公司通过公开发行证券(包括首次公开发行股票、配股、增发、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等)以及非公开发行证券向投资者募集的资金,但不包括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募集的资金。第三条上市公司董事会应建立募集资金存储、使用和管理的内部控制制度,对募集资金存储、使用、变更、监督和责任追究等内容进行明确规定。上市公司应当将募集资金存储、使用和管理的内部控制制度及时报本所备案并在本所网站上披露。第四条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督促上市公司规范使用募集资金,自觉维护上市公司募集资金安全,不得参与、协助或纵容上市公司擅自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第五条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直接或者间接占用或者挪用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不得利用上市公司募集资金及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以下简称“募投项目”)获取不正当利益。第六条保荐机构应当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及本办法对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第二章募集资金存储第七条上市公司募集资金应当存放于经董事会批准设立的专项账户(以下简称“募集资金专户”)集中管理。募集资金专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用作其它用途。第八条上市公司应当在募集资金到账后一个月内与保荐机构、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商业银行”)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该协议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上市公司应当将募集资金集中存放于募集资金专户;(二)商业银行应当每月向上市公司提供募集资金专户银行对账单,并抄送保荐机构;(三)上市公司1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募集资金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上市公司应当及时通知保荐机构;(四)保荐机构可以随时到商业银行查询募集资金专户资料;(五)上市公司、商业银行、保荐机构的违约责任。上市公司应当在上述协议签订后2个交易日内报告本所备案并公告。上述协议在有效期届满前因保荐机构或商业银行变更等原因提前终止的,上市公司应当自协议终止之日起两周内与相关当事人签订新的协议,并在新的协议签订后2个交易日内报告本所备案并公告。第九条保荐机构发现上市公司、商业银行未按约定履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本所书面报告。第三章募集资金使用第十条上市公司使用募集资金应当遵循如下要求:(一)上市公司应当对募集资金使用的申请、分级审批权限、决策程序、风险控制措施及信息披露程序做出明确规定;(二)上市公司应当按照发行申请文件中承诺的募集资金使用计划使用募集资金;(三)出现严重影响募集资金使用计划正常进行的情形时,上市公司应当及时报告本所并公告;(四)募投项目出现以下情形的,上市公司应当对该募投项目的可行性、预计收益等重新进行论证,决定是否继续实施该项目,并在最近一期定期报告中披露项目的进展情况、出现异常的原因以及调整后的募投项目(如有):1、募投项目涉及的市场环境发生重大变化;2、募投项目搁置时间超过1年;3、超过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完成期限且募集资金投入金额未达到相关计划金额50%;4、募投项目出现其他异常情形。第十一条上市公司募集资金原则上应当用于主营业务。上市公司使用募集资金不得有如下行为:(一)除金融类企业外,募投项目为持有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借予他人、委托理财等财务性投资,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要业务的公司;(二)通过质押、委托贷款或其他方式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三)将募集资金直接或者间接提供给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关联人使用,为关联人利用募投项目获取不正当利益提供便利;(四)违反募集资金管理规定的其他行为。第十二条上市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可以在募集资金到账后6个月内,以募集资金置换自筹资金。置换事项应当经上市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鉴证报告,并由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发表明确同意意见。上市公司应当在董事会会议后2个交易日内报告本所并公告。第十三条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可进行现金管理,其投资的产品须符合以下条件:(一)安全性高,满足保本要求,产品发行主体能够提供保本承诺;(二)流动性好,不得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投资产品不得质押,产品专用结算账户(如适用)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者用作其他用途,开立或者注销产品专用结算账户的,上市公司应当在2个交易日内报本所备案并公告。第十四条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投资产品的,应当经上市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发表明确同意意见。上市公司应当在董事会会议后2个交易日内公告下列内容:(一)本次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包括募集时间、募集资金金额、募集资金净额及投资计划等;(二)募集资金使用情况;(三)闲置募集资金投资产品的额度及期限,是否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行为和保证不影响募集资金项目正常进行的措施;(四)投资产品的收益分配方式、投资范围及安全性;(五)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出具的意见。第十五条上市公司以闲置募集资金暂时用于补充流动资金的,应当符合如下要求:(一)不得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不得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正常进行;(二)仅限于与主营业务相关的生产经营使用,不得通过直接或者间接安排用于新股配售、申购,或者用于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可转换公司债券等的交易;(三)单次补充流动资金时间不得超过12个月;(四)已归还已到期的前次用于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募集资金(如适用)。上市公司以闲置募集资金暂时用于补充流动资金的,应当经上市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发表明确同意意见。上市公司应当在董事会会议后2个交易日内报告本所并公告。补充流动资金到期日之前,上市公司应将该部分资金归还至募集资金专户,并在资金全部归还后2个交易日内报告本所并公告。第十六条上市公司实际募集资金净额超过计划募集资金金额的部分(以下简称“超募资金”),可用于永久补充流动资金或者归还银行贷款,但每12个月内累计使用金额不得超过超募资金总额的30%,且应当承诺在补充流动资金后的12个月内不进行高风险投资以及为他人提供财务资助。第十七条超募资金用于永久补充流动资金或者归还银行贷款的,应当经上市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为股东提供网络投票表决方式,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发表明确同意意见。上市公司应当在董事会会议后2个交易日内报告本所并公告下列内容:(一)本次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包括募集时间、募集资金金额、募集资金净额、超募金额及投资计划等;(二)募集资金使用情况;(三)使用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或者归还银行贷款的必要性和详细计划;(四)在补充流动资金后的12个月内不进行高风险投资以及为他人提供财务资助的承诺;(五)使用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或者归还银行贷款对公司的影响;(六)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出具的意见。第十八条上市公司将超募资金用于在建项目及新项目(包括收购资产等)的,应当投资于主营业务,并比照适用本办法第二十一条至第二十四条的相关规定,科学、审慎地进行投资项目的可行性分析,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第十九条单个募投项目完成后,上市公司将该项目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用于其他募投项目的,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且经独立董事、保荐机构、监事会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后方可使用。上市公司应在董事会会议后2个交易日内报告本所并公告。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低于100万或者低于该项目募集资金承诺投资额5%的,可以免于履行前款程序,其使用情况应在年度报告中披露。上市公司单个募投项目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用于非募投项目(包括补充流动资金)的,应当参照变更募投项目履行相应程序及披露义务。第二十条募投项目全部完成后,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在募集资金净额10%以上的,上市公司应当经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且经独立董事、保荐机构、监事会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后方可使用节余募集资金。上市公司应在董事会会议后2个交易日内报告本所并公告。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低于募集资金净额10%的,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且独立董事、保荐机构、监事会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后方可使用。上市公司应在董事会会议后2个交易日内报告本所并公告。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低于500万或者低于募集资金净额5%的,可以免于履行前款程序,其使用情况应在最近一期定期报告中披露。第四章募集资金投向变更第二十一条上市公司募集资金应当按照招股说明书或者募集说明书所列用途使用。上市公司募投项目发生变更的,必须经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且经独立董事、保荐机构、监事会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后方可变更。上市公司仅变更募投项目实施地点的,可以免于履行前款程序,但应当经上市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在2个交易日内报告本所并公告改变原因及保荐机构的意见。第二十二条变更后的募投项目应投资于主营业务。上市公司应当科学、审慎地进行新募投项目的可行性分析,确信投资项目具有较好的市场前景和盈利能力,有效防范投资风险,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益。第二十三条上市公司拟变更募投项目的,应当在提交董事会审议后2个交易日内报告本所并公告以下内容:(一)原募投项目基本情况及变更的具体原因;(二)新募投项目的基本情况、可行性分析和风险提示;(三)新募投项目的投资计划;(四)新募投项目已经取得或者尚待有关部门审批的说明(如适用);(五)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对变更募投项目的意见;(六)变更募投项目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说明;(七)本所要求的其他内容。新募投项目涉及关联交易、购买资产、对外投资的,还应当参照相关规则的规定进行披露。第二十四条上市公司变更募投项目用于收购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资产(包括权益)的,应当确保在收购后能够有效避免同业竞争及减少关联交易。第二十五条上市公司拟将募投项目对外转让或者置换的(募投项目在上市公司实施重大资产重组中已全部对外转让或者置换的除外),应当在提交董事会审议后2个交易日内报告本所并公告以下内容:(一)对外转让或者置换募投项目的具体原因;(二)已使用募集资金投资该项目的金额;(三)该项目完工程度和实现效益;(四)换入项目的基本情况、可行性分析和风险提示(如适用);(五)转让或者置换的定价依据及相关收益;(六)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对转让或者置换募投项目的意见;(七)转让或者置换募投项目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说明;(八)本所要求的其他内容。上市公司应充分关注转让价款收取和使用情况、换入资产的权属变更情况及换入资产的持续运行情况,并履行必要的信息披露义务。第五章募集资金使用管理与监督第二十六条上市公司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募集资金的实际使用情况。第二十七条上市公司董事会应当每半年度全面核查募投项目的进展情况,对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出具《公司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以下简称“《募集资金专项报告》”)。募投项目实际投资进度与投资计划存在差异的,上市公司应当在《募集资金专项报告》中解释具体原因。当期存在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投资产品情况的,上市公司应当在《募集资金专项报告》中披露本报告期的收益情况以及期末的投资份额、签约方、产品名称、期限等信息。《募集资金专项报告》应经董事会和监事会审议通过,并应当在提交董事会审议后2个交易日内报告本所并公告。年度审计时,上市公司应当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出具鉴证报告,并于披露年度报告时向本所提交,同时在本所网站披露。第二十八条独立董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及监事会应当持续关注募集资金实际管理与使用情况。二分之一以上的独立董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或者监事会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出具鉴证报告。上市公司应当予以积极配合,并承担必要的费用。董事会应当在收到前款规定的鉴证报告后2个交易日内向本所报告并公告。如鉴证报告认为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存在违规情形的,董事会还应当公告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存在的违规情形、已经或者可能导致的后果及已经或者拟采取的措施。第二十九条保荐机构应当至少每半年度对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调查。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保荐机构应当对上市公司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出具专项核查报告,并于上市公司披露年度报告时向本所提交,同时在本所网站披露。核查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募集资金的存放、使用及专户余额情况;(二)募集资金项目的进展情况,包括与募集资金投资计划进度的差异;(三)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自筹资金情况(如适用);(四)闲置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的情况和效果(如适用);(五)超募资金的使用情况(如适用);(六)募集资金投向变更的情况(如适用);(七)上市公司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是否合规的结论性意见;(八)本所要求的其他内容。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上市公司董事会应在《募集资金专项报告》中披露保荐机构专项核查报告和会计师事务所鉴证报告的结论性意见。第六章附则第三十条募投项目通过上市公司的子公司或者上市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实施的,适用本办法。第三十一条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荐机构、会计师事务所违反本办法的,本所依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视情节轻重给予惩戒。情节严重的,本所将报中国证监会查处。第三十二条本办法所称“以上”含本数,“低于”不含本数。第三十三条本办法由本所负责解释。第三十四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本所《上市公司日常信息披露工作备忘录第七号——上市公司超募资金的使用与管理》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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