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财政会计网

2024-05-13

1. 广西财政会计网

广西财政会计网是不可以报名考初级会计,需要再全国会计资格考试网上报名。
初级会计职称报名流程如下:
(1)打开电脑浏览器,搜索会计职称报名,会跳出许多窗口,点击全国会计资格考试网上报名系统对弹出夜歌页面,第一次报考的点击注册,其余的点击登录。接下来按页面提示进行,页面会进行褫夺消息的提示请严格的按照内容填写;

(2)进行个人信息的录入核实。个人信息:身份证号码、确认身份证号码、姓名,报考类别选择初级、选择地市,报名点,民族,和其他信息的录入;

(3)在所有信息如实的填写完成之后会跳转出报名序列号,(这个号码自己一定要记住,这是登录账号)然后就是报名费的缴纳;

(4)登录自己的账号进行缴费,第一次登录要设置自己的登录密码,这个根据个人设置。登录过后需缴纳90元的报名费用。然后选择付款方式,进行付款时,付款方式不能用信用卡。缴费成功后页面跳转,这表明本次会计职称考试报名你已经成功报名。

广西财政会计网

2. 广西财政会计网继续教育

广西财政会计网继续教育的流程大概如下,
先在广西财政会计网首页中间的从业资格服务栏继续教育填写继续考试申请,再到当地财政局缴费,接着到网上学习考试,考试通过后打印成绩单到当地财政局盖章,会计从业资格证继续教育完成。
会计从业人员参加继续教育,是《会计法》的明确要求。《会计法》第39条规定,“会计人员应当遵守职业道德,提高业务素质。对会计人员的教育和培训工作应当加强。”同时,会计工作的专业性很强,相关知识更新也较快,继续教育制度有利于引导会计人员持续更新知识、提高业务素质和专业胜任能力。
我们将结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5号)等精神,抓紧研究建立、完善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制度,更好地指导、规范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
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时间为每学年24学分/课时。根据财政部《会计人员继续教育规定》,无正当理由不参加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将向社会公布。
每年一般是可以补办之前年度的继续教育。如果连续两年不参加继续教育,将取消从业资格。

3.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的工作动态

贺州市认真做好“营改增”试点工作自“营改增”试点工作开展以来,贺州市国税、地税、财政三部门紧密配合,各项工作平稳有序推进。截至8月30日,该市经国税、地税最终确认接收“营改增”试点纳税人共2151户,确认为“营改增”试点范围纳税人832户,其中:交通运输业460户,占55.29%;部分现代服务业372户,占44.71%。确认为非“营改增”试点范围纳税人58户,无法联系的纳税人1261户,全面完成确认任务。为保证“营改增”试点纳税申报工作顺利推进,全市各县(区、管理区)国税局深入企业辅导纳税人开展纳税申报、财务核算、发票开具、税款计算与缴纳等涉税业务。截至9月底,该市共集中培训纳税人553人次,一对一培训151人次。同时,进一步优化办税服务厅窗口设置,为试点纳税人提供窗口申报、网上申报和自助申报等多种纳税申报服务渠道,增加咨询、辅导和导税人员,开展预约服务,引导纳税人分时段办税,推行错峰办税提醒、预约服务、延时服务、绿色通道等服务举措,合理引导纳税人办理申报事项,提高了服务的质效,方便纳税人。截至10月30日,该市613户试点纳税人在“营改增”试点的第一、二个的纳税申报期内均按期完成申报纳税,申报率均为100%。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的工作动态

4.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的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自治区财政厅设22个内设机构。(一)办公室。负责文电、会务、机要、档案等机关日常运转工作;负责政策研究、信息、新闻、安全保密、信访、政务公开等工作;承担机关和直属单位的财务、政府采购、国有资产管理等工作。(二)综合处。研究提出有关的收入分配政策和改革方案;管理住房改革资金及有关机构财务;承担彩票管理的有关工作;负责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政策;负责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工作;指导财政票据管理工作。(三)预算处(小汽车定编办公室、行政审批办公室)。研究提出财政政策、财政体制、预算管理制度和中长期财政规划的建议;编制年度自治区预决算草案和办理预算追加事宜;承担自治区本级部门预算审核、批复、调整工作;承担自治区本级部门支出标准体系建设及项目库管理工作;负责财政转移支付工作;负责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工作;研究建立财政支出绩效评价指标体系;牵头负责包括小汽车定编管理在内的行政审批工作。(四)国库处。监督执行金库管理制度和总预算会计、行政单位会计制度;负责自治区本级财政资金调度;组织预算执行及分析预算执行情况;管理财政总会计核算、财政总决算和部门决算;管理自治区本级财政和预算单位的银行账户;负责国债的兑付管理,以及地方政府债券的发行、兑付管理工作;组织拟订国库管理制度、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承担国库现金管理的有关工作。(五)行政政法处。承担行政、政法等方面的部门预算有关工作,研究提出相关财政政策;拟订行政单位通用的财务管理制度;承担政法经费保障体制改革的具体工作。(六)教科文处。承担教育、科技、文化等方面的部门预算有关工作,研究提出相关财政政策;拟订事业单位通用的财务管理制度;承担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的具体工作;承担自治区本级国有文化企业资产与财务管理的有关工作。(七)经济建设处。承担发展改革、国土、交通、建设、环保等方面的部门预算有关工作,研究提出相关财政政策;拟订基本建设财务管理制度;承担自治区本级预算内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财务管理工作;承担财政投资评审管理工作。(八)社会保障处。承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民政、卫生等方面的部门预算有关工作,研究提出相关财政政策;管理社会保障和就业等资金;拟订社会保障资金(基金)管理办法和财务管理制度;承担社会保险基金财政监管工作。(九)农业处。承担农业、林业、水利、气象、扶贫、水库移民等方面的部门预算有关工作,研究提出相关财政政策;拟订财政支农资金(基金)管理办法和财务管理制度。(十)农村财政财务管理处(自治区农村综合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拟订农村综合改革规划、方案和重大政策措施,指导和推动改革工作;指导农村财政财务管理工作;参与财政涉农资金的监督检查;协助有关涉农财政政策的落实;承办自治区农村综合改革工作领导小组的具体工作。(十一)自治区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拟订农业综合开发规范性文件及项目、资金、财务管理制度;编制农业综合开发规划,组织实施年度项目计划;管理和筹集农业综合开发资金;检查项目计划实施情况和组织项目竣工验收;编制农业综合开发财政资金的年度决算。(十二)企业处。承担工业信息、国有资产管理、安全生产等方面的部门预算有关工作;负责国有资产收益收缴和分配管理工作;研究支持工业和信息产业、交通运输等企业改革和发展的财政政策并组织实施;拟订企业财务制度及企业财会报告编制办法并组织实施;承担资产评估师事务所和注册资产评估师管理和监督工作。(十三)商粮贸处。承担商贸、供销、粮食等方面的部门预算有关工作;研究支持商业、粮食、外贸、供销、物资等企业改革和发展的财政政策并组织实施;参与拟订相关企业财务制度并组织实施。(十四)国际金融合作处。管理国际金融组织贷(赠)款;管理外国政府贷(赠)款;负责贷(赠)款的项目管理工作;承担政府外债的管理工作;拟订有关涉外的财政政策;承办国际国内区域经济合作中对外财经交往有关的事宜,组织推进国际组织与各专业部门参与合作。(十五)地方金融处。指导、管理和监督地方商业银行、农村信用社等地方金融机构的财务管理工作;承担政策性金融业务及资金管理工作;组织实施地方国有及国有控股金融企业的绩效评价;管理地方国有及国有控股金融企业年金;管理地方金融企业国有资产产权;参与研究拟订金融、保险和证券政策;承担行政事业单位非贸易非经营性用汇管理工作。(十六)会计管理处。组织实施国家统一的会计准则制度、内部控制规范、注册会计师行业规章制度、会计信息化标准,制定有关实施细则和管理办法;承担会计从业资格、代理记账机构和会计专业技术资格管理工作;承担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管理和监督工作;指导和监督会计信息化工作。(十七)法规税政处。组织起草财税地方性法规、规章;负责依法行政考核和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承担行政复议和国家赔偿费用管理;组织行政处罚听证及行政应诉;贯彻税收政策和管理地方税政;提出全区涉外税收政策;参与税制改革和关税管理;承担税源调查分析工作;负责退税审核、高新技术企业等资格认定有关工作。(十八)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处。拟订政府采购管理制度和办法;负责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评审专家、采购合同、从业人员的监督管理和培训工作;负责自治区本级政府采购预算(计划)的编制、审核、下达等管理工作;受理和处理供应商投诉;承担我国加入WTO《政府采购协议》广西区域的相关谈判工作。(十九)非税收入征收管理处。拟订政府非税收入征收管理的实施办法;负责自治区本级政府非税收入的征收管理、日常监督和专项稽查工作;管理自治区本级政府非税收入退库和退户;参与政府非税收入项目管理、综合预算编制改革、账户管理、票据管理等工作。(二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处。拟订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规章制度;承担自治区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使用、处置和产权变动的有关工作,监督管理国有资产收益;对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二十一)财政监督检查局。拟订财政监督检查管理制度;监督财税法规、政策执行,监督检查会计信息质量和注册会计师行业执业质量,依法查处违法行为;检查反映财政收支管理中的重大问题,提出加强财政管理的政策建议;组织单位内部财务监督工作。(二十二)人事处。承担机关和直属单位的人事和工资管理、机构编制工作;拟订并组织实施财政系统教育培训规划,指导财政干部教育工作。机关党委 负责厅机关和驻邕直属单位的党群工作。离退休人员工作处 负责机关离退休人员工作,指导直属单位的离退休人员工作。

5.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监督条例

第一条 为规范财政监督,维护财经秩序,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确保财政资金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及《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结合本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的财政监督工作。
  自治区驻外的机构和企业事业单位的财政监督适用本条例。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财政监督,是指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依照法律法规对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或个人涉及财政收支、财务和会计事项进行的审查、稽核纠正、处理等活动。第四条 财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财政监督工作,其所属的财政监督检查机构负责具体组织实施。
  政府各部门和有关单位应当配合财政部门依法履行监督职责。第五条 财政监督应当与审计监督和其他形式的监督相结合,加强监督和加强管理相结合,遵循合法、客观、公正、公开的原则。第六条 财政部门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财政部门报告财政监督工作情况。第七条 财政部门对下列事项实施监督:
  (一)部门和单位预算、决算草案编制以及预算执行情况;
  (二)部门和单位预算收入上缴情况;
  (三)预算收入征收部门征收预算收入情况;
  (四)部门和单位财政性资金的申请、拨付和使用以及政府采购执行情况;
  (五)国库办理的本级地方预算收入的收纳、划分、留解、退付和预算支出的拨付情况;
  (六)政府非税收入的征缴管理使用情况;
  (七)政府债务管理以及债务资金使用情况;
  (八)部门、单位依法合理有效使用国有资产及其收益、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情况;
  (九)财务会计制度执行情况;
  (十)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财政监督事项。第八条 财政、财务事项监督依照财政管理体制和财务隶属关系实施,会计事项监督按照行政区划在本级行政区域内实施。
  上级财政部门可以对下级财政部门管辖的监督事项实施财政监督,可以将其管辖的监督事项委托下级财政部门实施财政监督。
  下级财政部门可以将其管辖的监督事项提请上级财政部门实施财政监督,上级财政部门可以指定监督管辖。
  对财政监督的管辖有争议的,由共同的上一级财政部门决定。第九条 财政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具有下列职权:
  (一)查阅、复制和调取监督对象与财政、财务收支有关的文件和资料;
  (二)核查监督对象的现金、有价证券、实物等资产情况;
  (三)核实生产经营、业务活动和会计核算情况;
  (四)向与检查事项有关的单位和人员进行调查;
  (五)查询与监督对象有经济往来单位的有关情况;
  (六)查询监督对象在金融机构的存款情况;
  (七)对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有关证据先行登记保存。
  行使前款第(五)、(六)、(七)项职权,须经县级以上财政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第十条 财政监督采取专项检查、综合检查和个别审查等方式,加强源头监管、过程跟踪和绩效评价。第十一条 财政部门实施财政监督应当组成检查组。检查组实行组长负责制。第十二条 检查人员与监督对象或者监督事项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检查人员的回避由财政部门负责人决定。第十三条 财政部门实施检查,一般应于三个工作日前向监督对象送达《财政检查通知书》。财政部门认为事前下达《财政检查通知书》对检查可能有不利影响的,可持《财政检查通知书》直接实施检查。第十四条 实施财政检查,检查人员不得少于二人,并应当向监督对象出示行政执法证件。第十五条 检查人员应当遵守国家有关保密规定,不得泄露检查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不得将检查中取得的材料用于与检查工作无关的事项。第十六条 检查人员履行检查职责时,应当恪守职业道德,客观公正。第十七条 检查人员依法履行检查职责,有关监督对象应当予以配合,如实提供相关资料,不得拒绝、阻挠。第十八条 检查组应当在检查结束后二十日内向派出或者委托的财政部门提交检查报告。检查报告提交前应当征求监督对象的意见。监督对象收到检查报告后应当在五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意见或者说明,在规定期限内没有提出书面意见或者说明的,视为无异议。
  财政部门收到检查组提交的检查报告后,应当依照法定权限作出书面检查结论或者处理决定并送达监督对象。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监督条例

6.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预算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财政预算的管理,保证国家资金有计划地筹集和合理的分配,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各项事业持续、稳定、协调地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国家预算管理条例》,结合本自治区的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自治区各级财政预算、决算的管理。第三条 各级预算管理必须坚持发展经济、广开财源、量入为出、收支平衡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权责结合的原则,贯彻增产节约、增收节支和勤俭办一切事业的精神。第四条 自治区各级人民政府是预算管理的地方国家行政机关。负责对本级总预算、总决算草案的编制和对总预算的执行。
  各级人民政府的财政部门是预算管理的职能部门。具体负责编制总预算、总决算草案和组织督促本级总预算的执行工作。第五条 自治区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是预算、决算的审查、批准和监督的地方国家权力机关。在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常务委员会对预算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财政经济工作委员会在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领导下,负责预算、决算审查和监督的具体工作。第六条 预算、决算经人民代表大会批准后,未经法定程序,任何单位和个人无权变动。第七条 预算、决算每一预算年度编制一次。预算年度自公历一月一日起,至十
二月三十一日止。
  预算、决算收入和支出以人民币元为计算单位。第二章 预算、决算的编制第八条 预算草案应当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上年预算执行情况以及现行的预算体制进行编制。第九条 预算草案由各级人民政府于预算年度之前部署、编制。
  各级财政部门根据有关规定,具体负责组织本级人民政府的有关部门、事业企业单位和下级财政部门搞好预算草案的编报汇总,综合平衡,按规定时间编制。第十条 各级总预算、总决算由本级人民政府预算、决算和所属下级的预算、决算汇总组成。
  在总预算、总决算中,本级人民政府预算、决算应当单独编列。本级人民政府预算、决算由其直属各部门的预算、决算及所属全民所有制的事业企业单位的预算、决算组成。
  各部门预算由其直属单位的预算、决算组成。
  单位预算、决算是指实行预算管理的国家机关、团体、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的经费预算和全民所有制企业的财务收支计划与预算、决算有关部分。第十一条 各级预算、决算包括收入、支出两部分。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预算实行复式预算制。即分别编制经常性收入支出预算与建设性收入支出预算。
  经常性预算和建设性预算应当保持合理的比例,并由各级人民政府根据实际需要与可能来确定,在保证经常性支出合理需要的前提下,安排好建设性支出。
  经常性预算不列赤字。第十三条 经常性预算收入包括:
  (一)地方各种税收收入;
  (二)地方企业上缴利润收入和中央企业的分成收入;
  (三)预算调节基金收入;
  (四)上级财政对本级财政固定补助收入;
  (五)下级财政固定上解的财政收入;
  (六)上年本级财政结余、结转;
  (七)其他收入。
  经常性预算支出包括:
  (一)农业、林业、水利、气象、工业、交通、邮电、商业、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等事业费支出;
  (二)抚恤、社会救济和城镇知识青年安置费支出;
  (三)行政、公安、检察、法院和民兵事业经费支出;
  (四)价格补贴支出;
  (五)少数民族机动费支出;
  (六)预备费支出;
  (七)上解上级财政支出;
  (八)其他支出。第十四条 建设性预算收入包括:
  (一)经常性收入结余;
  (二)中央和地方共享的各项建设性税收和费用收入;
  (三)专项基金、专款收入;
  (四)发行建设债券收入;
  (五)其他收入。
  建设性预算支出包括:
  (一)基本建设支出;
  (二)企业挖潜改造和新产品试制支出;
  (三)增拨企业流动资金支出;
  (四)地质勘探费支出;
  (五)支援农业生产支出;
  (六)城市维护建设支出;
  (七)支援经济不发达地区发展资金支出;
  (八)商业简易建设支出;
  (九)国内外债务还本付息支出。

7.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的主要职责

(一)贯彻国家财政、税收的方针政策及其他有关政策,拟订财税发展战略、规划、政策和改革方案并组织实施,拟订全区财政分配政策,完善转移支付制度,参与制定各项全区经济政策,提出运用财税政策实施宏观调控的建议。(二)起草财政、预算、税收、财务、会计、资产评估管理等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草案和税收政策调整方案。(三)承担自治区本级各项财政收支管理的责任。负责编制年度自治区本级预决算草案并组织执行。受自治区人民政府委托,向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报告全区和自治区本级预算草案及预算执行情况,向自治区人大常委会报告决算。组织制订经费开支标准、定额,负责审核批复部门(单位)的年度预决算。(四)负责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编制政府性基金预决算草案。管理财政票据。负责彩票市场监管。(五)组织制定国库管理制度,按规定开展国库现金管理工作。负责制定政府采购制度并监督管理。(六)负责制定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规章制度,管理自治区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负责行政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的非贸易外汇管理。(七)编制国有资本经营预决算草案,制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制度和办法,负责自治区本级企业国有资本收益收支管理,组织实施企业财务制度,按规定管理地方金融类企业国有资产,参与拟订企业国有资产管理相关制度。(八)负责管理和监督自治区政府性投资项目资金,参与拟订自治区基本建设投资的有关政策,负责有关政策性补贴和专项储备资金财政管理工作。负责农业综合开发管理工作。(九)会同有关部门管理自治区财政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负责社会保险基金财政监管工作,会同有关部门拟订社会保障资金(基金)的财务管理制度和办法,编制社会保障预决算草案。(十)拟订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制度和政策,防范财政风险。管理全区政府外债。开展对外财经交流工作。(十一)负责管理全区会计、资产评估工作,监督和规范会计行为,组织实施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指导和监督注册会计师、注册资产评估师和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的业务,指导和管理社会审计。(十二)监督检查财税法规、政策的执行情况,反映财政收支管理中的重大问题。(十三)承办自治区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的主要职责

8.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的职责调整

(一)将契税、耕地占用税征收管理及涉税案件稽查的职责划入自治区地方税务局。(二)取消已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三)改革完善预算和税政管理。深化预算制度改革,提高预算管理的科学化和精细化。坚持依法理财治税,健全地方税政管理机制。(四)健全自治区与市、县财力与事权相匹配的体制,加快形成统一规范透明的财政转移支付制度,增强基层政府提供公共服务的能力。(五)围绕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和主体功能区建设,完善公共财政体系。(六)进一步调整和完善自治区对市县财政管理体制,推进自治区直管县财政体制改革。完善财政分配政策,促进社会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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