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可以对新三板提供什么服务

2024-04-28

1. 律师可以对新三板提供什么服务

  在企业挂牌上市过程中,律师可以出具法律意见,参与尽职调查,甚至参与券商的选择,法律风险的防控。
  股票进入证券企业代办股份转让系统报价转让之法律事务(挂牌阶段)如下:
  1、审查公司是否具有挂牌资格,并参加主板报价券商的项目小组,负责尽职调查,按照股份报价转让说明书要求,起草尽职调查报告、推荐报告、股份报价转让说明书、调查工作底稿,制作备案文件等。
  其中尽职调查报告将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全体董事诚信声明
  (2)公司基本情况;
  (3)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及其持股情况;
  (4)公司业务和技术情况;
  (5)公司业务发展目标及其风险因素;
  (6)公司治理情况;
  (7)公司财务会计信息;
  (8)关于公司进行股份报价转让问题的相关地方性法律规定。
  2、审议企业进入代办系统前后的相关协议并提供法律咨询。如:
  (1)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就股份报价转让事项做出决议;
  (2)与主办报价券商签订推荐挂牌报价转让协议;
  (3)向当地政府申请股份报价转让试点企业资格的报送文件;
  (4)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深圳分公司签订证券登记服务协议;
  3、协助主办券商为企业股票进入代办转让系统事宜出具法律意见书、核查意见、见证意见等;
  4、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企业之信息披露进行辅导;
  5、对企业之高级管理人员进行《企业法》、《证券法》有关知识辅导;
  6、为企业和其他中介机构提供有关法律咨询及帮助。

律师可以对新三板提供什么服务

2. 新三板上市律师提供的法律服务有哪些

1、解答公司股份报价转让的实质条件和申报程序等方面的法律咨询;
2、起草、审查或者修改公司章程和各种专项协议,对存在问题的相关条款、内容提出法律建议或者处置措施;
3、对土地使用权、房屋、知识产权、税务、债权债务确认等事项进行规范并提出法律建议或者处置措施;
4、对关联交易、同业竞争事项进行规范并提出法律建议或者处置措施;
5、对资产重组、收购兼并事项进行规范并提出法律建议或者处置措施;
6、对公司及其下属子公司进行尽职调查和规范工作;
7、审查推荐挂牌备案文件等法律文件;
8、审核公司提供的申请文件及相关材料,依据法律和法规的要求提出法律建议或者处置措施;
9、审核全部申请文件和相关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之后,出具法律意见书;
10、协助解决和处理证券主管部门对本次发行提出的相关要求与问题。
一、股权挂牌申请流程
(一)初始申请
1、申请挂牌需先召开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形成相关决议;
2、挂牌公司在推荐人的辅导下准备相关基础材料;
3、通过以下渠道向交易所提出初始申请:
(1)交易所市场部或企业部介绍;
(2)省、市级中小企业管理部门推荐;
(3)省、市级科技管理部门推荐;
(二)交易所受理初审
1、挂牌公司董事会授权董事会秘书向交易所挂牌审核部报送相关材料;
2、挂牌审核部受理挂牌公司申请;
3、挂牌审核部对报送材料进行初审将结果通知挂牌公司;
4、如申请被交易所接受,挂牌公司应抓紧时间完善各项基础工作,随时等候交易所挂牌审核部对企业的初步考察。
(三)挂牌审核部对挂牌公司进行初步考察(四)进入辅导程序
1、由交易所挂牌审核部商会员管理部指定推荐机构承担对挂牌公司的辅导和推荐任务;
2、由交易所指定挂牌服务机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按辅导进度需要分别对企业进行规范服务,出具相应的审计报告、验资报告(若需要)、法律意见书及律师
工作报告、资产评估报告等。
(五)进入申报程序
1、推荐机构编制申报材料并报交易所挂牌审核部;
2、挂牌审核部对申请文件审核,确认后出具初审意见,按程序上报试点指委会评审委员会。
(六)上会审批
评审委员会按照《河南省技术产权交易所挂牌评审委员会工作细则》和《河南省技术产权交易所股权挂牌审核暂行办法》规定,定期召开评审会议。
二、企业兼并重组的程序是怎样的?
(一)被兼并企业进行清产核资,清理债权债务,搞好产权界定;
(二)兼并双方共同提出可行性报告,征求被兼并企业债权银行意见并征得主要债权人同意。股份制公司必须通过董事会或股东会形成决议;
(三)就兼并的有关事宜,通过召开职代会征求双方企业职工的意见;
(四)兼并双方就兼并的形式和资产债权债务担保的处置办法及职工的安置方案等兼并基本内容进行协商,达成兼并意向性协议;
(五)需要企业所在地地方政府提供优惠政策的,应由地方政府提出审查意见;
(六)同级人民政府或授权能代表兼并企业双方出资者的机构部门对兼并作出决定;
(七)对涉及特殊行业的兼并,对大中型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上市公司的兼并以及省属企业的兼并,应分别由地方政府省属企业的主管部门报省经贸委会同银行财政劳动等有关部门提出审核意见后,报省政府审批;涉及上市公司的兼并重组还应征求证券监管机构的意见;其他国有小型及国有控股小型企业兼并重组的审批由各市(地州)人民政府行政公署或授权部门审批;
(八)兼并协议修改完成后,由企业双方法定代表人签署兼并协议;
(九)按照兼并协议和审批文件等实施兼并,办理资产划转工商登记税务登记等有关手续;
(十)由兼并双方的出资者和政府有关部门进行验收,经各方认可后完成兼并。

3. 新三板律师实务:什么样的企业能够在新三板挂牌

新三板上市条件:
(1)满足新三板存续满两年的条件。(有限企业整体改制可以连续计算);
(2)新三板主营业务突出,具有持续经营记录;必须满足的条件。
(3)新三板上市企业治理结构健全,运作条件规范;
(4)新三板上市企业股份发行和转让行为合法合规;
(5)新三板上市企业注册地址在试点国家高新园区;
(6)地方政府出具新三板上市挂牌试点资格确认函。

新三板律师实务:什么样的企业能够在新三板挂牌

4. 新三板需要律师鉴证的内容有哪些

你好,律到(上海)法律咨询有限公司首席律师—肖桂荣律师回答:
 
律师的工作内容包括:制作法律文件,核查事实状况,发现法律瑕疵,提供解决建议,参与重大问题的讨论。
  一、改制阶段:协助企业改制设立股份企业并规范公司法律事务
	  1、审查公司是否具有改制资格,并为企业量身设计股份改制方案,规避法律风险。在改制中,律师将会从以下三个方面为企业制定方案:帮助企业完善治理结构;健全财务制度,规范会计行为;为企业在后期上市融资等问题做长远规划。
	  2、依照《公司法》、《证券法》、《主板管理办法》及《创业板管理暂行办法》审查并确认股份公司的相关内容。
	  3、依照《公司法》、《证券法》、《主板管理办法》及《创业板管理暂行办法》协助股份公司起草股份公司三会治理制度、公司章程、股份公司挂牌及转让的文件、相关议案等
	  4、出席股份公司创立大会。
  召开同意整体变更为股份公司的股东会会议。审议以下议案:
	  (1)同意公司类型由有限公司依法整体变更为股份公司(非上市公司)。
	  (2)同意公司名称由有限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
	  (3)公司整体变更发起设立股份公司的具体方案。
	  (4)同意有限责任公司的债权债务及其他权利和义务由依法定程序变更后的股份公司依法承继。
	  (5)审议通过公司财务报告。
	  (6)全权委托董事会依法办理公司整体变更发起设立股份公司的相关事宜。
	  5、协助公司向工商登记部门办理登记手续,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6、企业委托的其他事项。
二、挂牌阶段:股票进入代办股份转让报价系统之法律事务
	  1、参加主办券商的项目小组,负责尽职调查。按照股份报价转让说明书要求,起草尽职调查报告、推荐报告、股份报价转让说明书、调查工作底稿,制作备案文件等。
	  2、审议企业进入代办系统前后的相关协议并提供法律咨询。
	  3、协助主办券商为企业股票进入代办转让系统事宜出具法律意见书、核查意见、见证意见等。
	  4、对企业之信息披露进行辅导。
	  5、对企业之高级管理人员进行相关知识辅导;
	  6、为企业和其他中介机构提供有关法律咨询。

5. 律师资质是什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二条的规定,律师是指依法取得律师执业证书,接受委托或者指定,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的执业人员。
  申请律师执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二)通过国家统一司法考试;
  (三)在律师事务所实习满一年;
  (四)品行良好。
  具有高等院校本科以上学历,在法律服务人员紧缺领域从事专业工作满十五年,具有高级职称或者同等专业水平并具有相应的专业法律知识的人员,申请专职律师执业的,经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考核合格,准予执业。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律师资质是什么

6. 听说过新三板上市律师事务的相关内容么?谁有了解过?

一、新三板法律尽职调查的概念
  我国目前的规范性法律文件当中,对法律尽职调查没有明确的定义,但2003年4月22日通过的《律师从事证券法律业务规范》第29条“律师应当根据受委托证券业务的具体情况,通过收集文件资料、与并购方管理或业务人员面谈、与相关方核对事实、实地考察等方式,对证券法律业务项目涉及的相关法律事项进行核查验证”之规定被视为对律师法律尽职调查最接近的定义。
  尽职调查可以分为证券类尽职调查和非证券类尽职调查。本文所指的尽职调查是指律师根据拟挂牌公司的委托和新三板挂牌专项法律服务的需要,遵循依据法律法规及职业道德规范的要求,对拟挂牌主体是否符合新三板业务规则所要求的挂牌条件进行调查和核查,并对调查及核查的结果做出法律分析和判断的活动。

  二、律师尽职调查的目的和作用
  (一)尽职调查的目的
  律师通过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职业道德规范的要求,作出尽职调查,出具法律意见书,其最终目的是让挂牌公司的投资者有利于依据法律意见书作出投资决策,使其有充分理由确信:
  1、在律师尽职调查的基础上,公司符合《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规定的挂牌条件;2、法律意见书中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和完整。
  (二)尽职调查的作用
  新三板挂牌项目中律师的工作事项包括尽职调查、配合出具股改方案、拟定相关法律文件、制定法律意见书等。但是,尽职调查是所有工作的基础,支撑着其他工作的开展,其作用具体体现在以下几点:
  1、帮助投资者了解挂牌公司的情况
  投资者通过阅读律师在尽职调查后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可以从法律层面掌握拟挂牌公司的主体资格、资产权属、债权债务等重大事项的目前法律属性,评估其投资风险。
  2、在法律层面对拟挂牌公司是否符合挂牌条件作出专业性的判断
  律师在尽职调查后,应当就拟挂牌公司是否符合《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规定的挂牌条件作出独立的判断。在新三板挂牌的项目过程中,各中介机构各有分工,且依赖于各方所出具的专业性意见。律师在法律层面对拟挂牌公司尽职调查,通过分析和判断出具公司是否符合挂牌条件的法律意见,是整个项目推进的法律基础。
  3、为出具法律意见书提供事实依据
  律师出具法律意见书应当“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其中作为依据的法律事实,基本通过法律尽职调查收集、分析和判断。
  4、为规避律师执业风险提供保障
  尽职调查所形成的工作底稿是判断律师是否已经勤勉尽责的重要证据。从投资者角度看,律师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是专业、真实、可靠的。只有通过审慎的尽职调查,才能保证法律意见书的专业、真实、可靠。因此,要保障律师的执业风险,只有勤勉尽责的法律尽职调查。


  三、律师尽职调查的程序
  (一)签订专项法律服务合同和保密协议
  在进行律师尽职调查前,拟挂牌公司和律师事务所签订《专项法律服务合同》和《保密协议》,合同是律师进行尽职调查的授权性文件,保密是律师执业的基本道德和尽职调查的基本准则。
  (二)设计尽职调查清单和问卷表
  尽职调查清单和问卷表由律师根据拟挂牌公司的具体情况进行设计。尽职调查的主要内容包括公司的设立与存续;公司的经营许可;公司的法人治理结构;公司的财务状况;公司的资产状况;关联交易和同业竞争;税务状况;劳动人事;重大合同履行情况及重大债权债务情况;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情况;股权演变情况等。
  在向拟挂牌公司发送法律尽职调查清单和问卷表之前,律师可以将设计好的尽职调查问卷清单征求公司的意见和建议。
  (三)提交给拟挂牌公司,搜集相应的资料
  在尽职调查清单和问卷表形成后,律师应当将其提交给拟挂牌公司,并给公司合理的期间准备相关的资料。在提供清单和问卷的时候,律师可以建议提交文件的截止时间,以便推动项目的进程。
  在收到拟挂牌公司提供的资料后,律师应当核对复印件与原件,做好资料清单并准备资料索引,由双方代表签字确认。由于项目周期较长,在没有经过双方交接确认的程序下,往往会出现资料最后不知道在哪方,这是避免推诿和规避律师执业风险的最佳途径。
  (四)补充法律尽职调查
  律师在对收到的资料经初步研究判断后,应当就仍未收集到的资料和需要进一步了解的事项,拟定补充尽职调查清单和问卷表,直到查明情况或者拟挂牌公司确认不愿和无法提供相关文件甚至无端回避相关事实为止。
  (五)审阅尽职调查资料
  律师对尽职调查中收集到的资料,应当从资料的来源、时间、内容和形式、资料之间的内在联系及资料要证明的事实进行审查。律师在审阅相关文件时应细致认真,对文件的完整性、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等问题进行谨慎的分析和判断。
  (六)制作尽职调查工作底稿
  在取得尽职调查资料后,律师应当及时、准确、真实地制作工作底稿。工作底稿的质量是判断律师是否勤勉尽责的重要依据,也是律师防范执业风险的重要保障。
  尽职调查的工作底稿有助于律师高效率地完成尽职调查报告,并且方便日后的查找、核对工作。这个阶段形成的初步尽职调查工作底稿,是在股改之前完成的。股改完成后,律师还应当继续补充搜集尽职调查资料,并形成底稿,两者结合起来便是法律意见书的工作底稿。
(七)撰写法律尽职调查报告
  法律尽职调查报告是律师初步尽职调查后所形成的书面文件。律师应当对尽职调查的对象进行全面的说明和分析,使尽职调查报告能真实、准确地反映被调查对象的情况,如果拟挂牌公司仍然存在应当反映但尚不被知悉的信息,尽职调查报告应当披露尚不被知悉的信息的情况,并说明为了进一步调查该等信息,下一步的工作将如何开展。
  尽职调查报告不仅仅是调查事实简单的罗列,还应当对在尽职调查中发现的问题进行分析,并提出解决方案和整改措施。

四、律师尽职调查的途径
(一)拟改制挂牌公司
  拟挂牌公司的配合是律师进行尽职调查最富效率甚至是最主要的途径之一。律师向公司提出根据拟挂牌公司情况设计的尽职调查清单,通过问卷调查的方式索取资料,如公司的营业执照等基本证书、三会会议记录、董监高的名单及职务、财务报表、组织结构图、各种权利的证明文件、主要资产明细、重要合同,这些文件在公司积极配合的时候,是比较容易得到的。
  当然,律师在尽职调查的过程中,不能完全依赖于拟挂牌公司所提供的资料,对于某些重大事项和疑虑事项,应当通过其他途径进行独立调查进行核实。
(二)登记机关
  公司在经营的过程中,往往会涉及到一些登记机关,如工商登记部门、土地登记机构、知识产权登记机构、房产登记机构等部门。律师可以到当地工商登记部门查阅该企业的工商底档,进而了解到企业的成立日期、存续状况、注册资本和股东及股权结构、企业性质、企业章程、企业法人代表等基本情况及历史沿革情况;律师还可以通过到土地和房产登记机构查阅,取得公司的土地房产取得、售出和抵押的第一手资料。通过走访登记机关所获得的信息和资料可靠程度应该是最高的。
(三)拟挂牌公司所在地政府及所属各职能部门
  当地政府(包括其相关职能部门)也是一条重要的信息来源。在企业经营的过程中,会有工商部门、税务部门、环保部门、质监部门、安监部门和其他有关政府部门对企业进行监管和行政。而这些部门所反馈的信息往往更具有公信力。
(四)拟挂牌公司聘请的各中介机构
  在新三板挂牌项目的过程中,除了律师以外,拟挂牌公司还会聘请主办券商、审计师、会计师、资产评估师进行尽职调查。虽然各中介机构尽职调查的重点有所不同,但其获取的信息也可以相互印证。
(五)拟挂牌公司的债权人、债务人
  在可能的情况下,律师可以就拟挂牌公司的重大债权债务情况,向相关的债权人和债务人进行调查。基于审计工作也需要对该事项进行专业性核查的考虑,律师和注册会计师可以互相配合,通过函证、谈话记录、书面说明等方式,对公司的重大债权债务有一个详细完整的了解。

7. 律师在新三板中的作用

一、尽职调查
律师事务所需要对目标公司进行法律类的尽职调查。律师在这部分的工作主要是按照已制作好的尽职调查清单,与目标公司相关负责的人员落实清单上的相关内容,同时在与目标公司的人员和其他中介机构的人员沟通的过程中发现企业的特殊问题。
二、股改方案的确定
股改方案的确定是为了满足新三板的挂牌,因此其方案以满足挂牌为前提,其中律师在设计股改方案时主要考虑的问题包括:
1.目标公司主体资格的问题
主要包括目标公司是否依法成立、合法存续;是否持续经营2年以上;注册资本是否足额缴纳,是否有出资瑕疵的情况等。
2.目标公司独立性的问题
业务体系的独立、完整;经营能力的独立;以及目标公司的资产、人员、财务、机构、业务的独立,不存在其他的缺陷。
3.目标公司规范运作的问题
主要考虑公司的治理结构、董监高相关问题、内部控制、生产经营、对外担保、资金管理、违法违规及受处罚情况等等。
4.其他问题
主要包括目标公司财务、业务、发展等问题。
三、完成股份制改制
律师在这部分的工作如下:
1.根据目标公司的实际情况,确定股改的时间进度
《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临时股东会的提前通知时间为15天,有限责任公司章程另有约定的除外;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提前通知的时间为10天等等,这些时间点需要结合资产评估部门的评估报告、注册会计师的审计报告、目标公司股东和董事的实际情况如是否出差、出国等及其他的一些因素,来安排时间进度。这里的其他因素主要指公司是否增资、股权转让(股东变更)、住所变更等等。
2.制作相应的三会文件
需要为企业制作相应的会议文件,或者在企业制作了相应的文件后为企业把关,避免出现不必要的错误、瑕疵。和违反相应的法律法规的问题。如目标公司在发出临时股东会的通知时应同时发出本次临时股东会的议案。又如股东会、董事会的召集、主持、换届等问题要结合起来统筹考虑。
3.制作三会中需要的目标公司的重要问题
如在创立大会中需要制作的目标公司新《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在目标公司完成股改后第一次董事会上制作的《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监事会议事规则》等。
四、出具法律意见书
完成上述工作后,配合主板券商的股份报价转让说明书,律师需要出具代办股份转让系统报价转让的法律意见书,并制作律师工作报告。同时在上述的这些资料提交给协会后需要准备协会的口头或书面的问题反馈。
五、针对挂牌公司的常年的证券类法律顾问业务
公司成功挂牌后,需要律师参与的工作也很多,每年协会要求的年报、半年报是必须的,这里律师需要帮助公司一同完成材料的制作。重大事项的信息披露也是公司必要的工作,律师在其中要帮助公司确定什么样的情况构成重大事项,针对重大事项需要披露到什么程度等等。再如公司需要定向增资、需要进行转办都需要律师作为中介机构参与到其中。

律师在新三板中的作用

8. 律师在新三板中的作用

一、尽职调查
律师事务所需要对目标公司进行法律类的尽职调查。律师在这部分的工作主要是按照已制作好的尽职调查清单,与目标公司相关负责的人员落实清单上的相关内容,同时在与目标公司的人员和其他中介机构的人员沟通的过程中发现企业的特殊问题。
二、股改方案的确定
股改方案的确定是为了满足新三板的挂牌,因此其方案以满足挂牌为前提,其中律师在设计股改方案时主要考虑的问题包括:
1.目标公司主体资格的问题
主要包括目标公司是否依法成立、合法存续;是否持续经营2年以上;注册资本是否足额缴纳,是否有出资瑕疵的情况等。
2.目标公司独立性的问题
业务体系的独立、完整;经营能力的独立;以及目标公司的资产、人员、财务、机构、业务的独立,不存在其他的缺陷。
3.目标公司规范运作的问题
主要考虑公司的治理结构、董监高相关问题、内部控制、生产经营、对外担保、资金管理、违法违规及受处罚情况等等。
4.其他问题
主要包括目标公司财务、业务、发展等问题。
三、完成股份制改制
律师在这部分的工作如下:
1.根据目标公司的实际情况,确定股改的时间进度
《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临时股东会的提前通知时间为15天,有限责任公司章程另有约定的除外;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提前通知的时间为10天等等,这些时间点需要结合资产评估部门的评估报告、注册会计师的审计报告、目标公司股东和董事的实际情况如是否出差、出国等及其他的一些因素,来安排时间进度。这里的其他因素主要指公司是否增资、股权转让(股东变更)、住所变更等等。
2.制作相应的三会文件
需要为企业制作相应的会议文件,或者在企业制作了相应的文件后为企业把关,避免出现不必要的错误、瑕疵。和违反相应的法律法规的问题。如目标公司在发出临时股东会的通知时应同时发出本次临时股东会的议案。又如股东会、董事会的召集、主持、换届等问题要结合起来统筹考虑。
3.制作三会中需要的目标公司的重要问题
如在创立大会中需要制作的目标公司新《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在目标公司完成股改后第一次董事会上制作的《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监事会议事规则》等。
四、出具法律意见书
完成上述工作后,配合主板券商的股份报价转让说明书,律师需要出具代办股份转让系统报价转让的法律意见书,并制作律师工作报告。同时在上述的这些资料提交给协会后需要准备协会的口头或书面的问题反馈。
五、针对挂牌公司的常年的证券类法律顾问业务
公司成功挂牌后,需要律师参与的工作也很多,每年协会要求的年报、半年报是必须的,这里律师需要帮助公司一同完成材料的制作。重大事项的信息披露也是公司必要的工作,律师在其中要帮助公司确定什么样的情况构成重大事项,针对重大事项需要披露到什么程度等等。再如公司需要定向增资、需要进行转办都需要律师作为中介机构参与到其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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