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矿产资源规划体系建设的意见

2024-04-29

1. 关于加强矿产资源规划体系建设的意见

(国土资发[2005]23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部各直属单位、部机关各司局:
矿产资源规划是矿产资源勘查和开发利用的指导性文件,是依法审批和监督管理矿产资源勘查、开采活动的重要依据。为加强对矿产资源调查评价、勘查、开发利用的宏观调控,推进矿产资源管理职能全面到位,促进规划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更好地发挥规划在宏观调控、政府管理和资源配置中的作用,提出如下意见:
一、建立健全矿产资源规划体系
(一)建立四级三类矿产资源规划体系。矿产资源规划是加强宏观调控、发挥市场配置矿产资源基础性作用的重要前提,是体现国家产业政策、落实矿业权管理制度的基本手段,具有法律效力。
矿产资源规划按行政层级分为国家级规划、省(区、市)级规划、市(设区市)级规划和县级规划;按规划对象和功能类别分为总体规划、专项规划和区域规划。矿产资源规划自上而下编制,下级规划的编制要以上级规划为依据,专项规划和区域规划的编制要以总体规划为依据。县级总体规划根据省级人民政府的要求进行编制。
(二)明确各类矿产资源规划的定位。矿产资源规划是国家规划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总体规划是矿产资源规划体系的核心。省、市、县级矿产资源总体规划以及专项规划、区域规划均是矿产资源规划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全国矿产资源规划得以全面实施的重要环节。
矿产资源总体规划是以某一行政区内的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利用全部活动为对象编制的规划。总体规划具有纲领性、政策性、综合性和实施性等特征,其主要目标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中实施,是编制实施本级专项规划、区域规划和下级总体规划以及制定有关政策和年度计划的依据,其他规划要符合总体规划的要求。矿产资源专项规划是以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利用活动特定领域为对象编制的规划,是对总体规划在特定领域的延伸和细化。矿产资源区域规划是以特定区域内的全部或重要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利用活动为对象编制的规划,是总体规划在特定区域的进一步细化和落实。
(三)强化矿产资源总体规划的作用。矿产资源总体规划是根据法律法规和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要求,对矿产资源勘查和开发利用在空间和时间上进行的统筹规划和安排。主要任务包括:落实科学发展观,部署公益性地质调查评价及重要矿产勘查,引导并促进商业性矿产资源勘查有序发展,调控矿产资源开发总量,调整和优化矿产资源勘查和开发利用结构和布局,合理划定规划分区,科学设定勘查开采的规划准入条件和最低开采规模指标,提高资源利用效率和水平,推进矿产资源综合利用,利用“两种资源、两个市场”,实施矿产保护和储备,开展矿山生态环境保护与治理和土地复垦。
国家级总体规划要贯彻国家战略意图,突出战略性、宏观性、政策性,解决矿产资源发展战略中的重大问题。省级、市级和县级总体规划是上级矿产资源规划在本行政区范围内的具体落实和体现,要结合本行政区经济社会发展要求和资源环境特点,对上级规划内容和布局方案等进行分解细化和落实,对法律法规规定和上级国土资源部门委托管理的矿种开发利用和保护活动进行统筹规划。省级规划要突出指导性和实施性,市级和县级规划要突出操作性。
(四)有计划地推进矿产资源专项规划。对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利用的重要领域,根据需要可以编制矿产资源专项规划。主要包括:矿产资源调查评价与勘查、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与保护、矿山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和矿区土地复垦、危机矿山接替资源找矿、地下水资源监测和保护等方面的安排,石油、天然气、煤、铁、铜、铝、钾盐、钨、锡等重要矿产或优势矿产的勘查开发和保护,总体规划确定的重大任务和工程,以及法律法规规定、国务院和省级人民政府要求的其他领域。矿产资源专项规划以国家级和省级专项规划为主体。
矿产资源专项规划是总体规划中重点问题和关键问题的具体化,是保障总体规划目标实现的重要措施之一。专项规划应当突出重点,有较强的针对性,制定具有可操作性的实施方案和政策措施,注重实效。
(五)抓好矿产资源区域规划。对经济社会发展和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紧密联系的地区、总体规划确定的重点开发或保护区域等,根据需要编制矿产资源区域规划。跨行政区矿产资源规划通过区域矿产资源发展战略、发展重点、发展布局及发展政策,提出区域矿产资源调控的目标和任务。重要矿区(矿产地、矿集区、矿产资源基地、国家规划矿区)矿产资源规划对规划区范围内全部或重要矿产资源勘查和开发利用的规模、数量、时序、空间布局和结构调整方向等做出统筹安排,科学划分勘查开采区块,合理开发利用资源,保护和治理矿山环境,具有较强的操作性。区域规划应更加注重特定区域内的空间布局,体现特色,解决资源勘查、合理开发利用和环境保护的协调问题。
二、规范矿产资源规划编与审批
(六)实行矿产资源规划的统一协调和归口管理。各级、各类矿产资源规划在本级人民政府领导和上级国土资源部门指导下进行,由国土资源部门负责组织编制。要按照决策、执行和监督相协调的要求,实行矿产资源规划的统一协调和归口管理,维护矿产资源规划的权威性和整体性。国土资源部门的规划管理机构负责规划的综合协调和归口管理工作,各相关专业管理机构分工协作,全面推进矿产资源规划工作。规划管理机构要制订规划编制的年度计划,经批准后执行。
(七)做好矿产资源规划编制工作。严格按照矿产资源规划有关管理办法,做好规划编制工作。全国矿产资源规划由国土资源部组织编制。省级、市级和县级总体规划在各级人民政府领导下,由国土资源部门组织编制。各级国土资源部门可根据本地区资源特点和管理需要,有计划地组织编制相关专项规划和区域规划,不断完善规划体系。要遵循下级规划服从上级规划、相关规划协调一致的原则,认真做好规划衔接工作,避免规划之间的相互矛盾。
认真做好规划编制的前期工作,要在进行基础调查、信息收集、形势分析和专项研究的基础上编制规划。要充分发扬民主,广泛听取意见,建立健全规划编制的公众参与制度。实行编制规划的专家论证制度,组建由不同领域专家组成的专家委员会,对规划进行深入论证。
(八)加强矿产资源规划的审批管理。规范矿产资源规划审批工作。全国矿产资源规划由国务院审批;省级矿产资源总体规划由省级人民政府上报,国务院或国务院授权国土资源部会同有关部委负责审批;市、县级矿产资源总体规划由省级人民政府负责审批。关系全局、涉及到需要国土资源部审批事项或中央投资的矿产资源专项规划和区域规划由国土资源部负责审批,其他专项规划和区域规划可由同级人民政府审批。国土资源部门的规划管理机构要做好规划审批的组织协调工作。要规范审批的程序和事项,提交规划草案审批时,应随同报送规划编制说明、论证报告以及规定的其他有关材料。规划批准后应当及时公布实施,总体规划由同级人民政府发布实施。
三、强化矿产资源规划实施管理
(九)落实矿产资源规划实施的责任制。要严格按照矿产资源规划的要求,强化实施措施,加强对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的监督管理。各级国土资源部门要强化矿产资源规划意识,认真履行职能,健全规划实施管理机制,建立规划编制、审批和实施的领导责任制,规范各级各类规划的编制、审批、实施、监督程序。要采取有效措施,保障《全国矿产资源规划》在本行政区内贯彻实施,负责组织实施同级矿产资源规划,并对下级矿产资源规划的实施进行监督管理。
(十)建立完善矿产资源规划审查制度。矿产资源规划是依法审批矿产资源勘查、开采活动的重要依据。各级国土资源部门审查矿产资源调查评价、勘查、开采、保护和矿山环境恢复治理与土地复垦等项目时,要严格执行规划审查制度,按照规划要求提出审查意见。编制矿产资源调查评价项目年度计划,必须以矿产资源规划为依据。探矿权、采矿权的申请审批、有偿出让和处置必须符合矿产资源规划,服从国家规划和产业政策的宏观指导和调控,严格按照规划设置探矿权、采矿权。对不符合矿产资源规划的项目,不得批准立项,不得审批、颁发勘查许可证和采矿许可证,不得批准用地。
(十一)加强规划实施的监督检查。严格依法行政,加大矿产资源规划的执行力度。要加强对矿产资源规划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把违反规划勘查开采矿产资源作为执法监察的重点之一。要结合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及时纠正各种违反规划的行为。要将规划实施工作有机地融入矿产资源管理的日常工作中,搞好协作配合。对未按要求编制矿产资源规划或实施方案的地区,不得出让探矿权、采矿权,不予安排矿产资源调查评价和矿产资源保护项目。
(十二)建立矿产资源规划评估机制。国土资源部门要在规划实施过程中适时组织开展对规划实施情况的系统评估,对规划目标和任务实现程度进行评估,并对规划制度建设情况和违反规划行为的查处和纠正情况进行检查和总结,认真分析产生问题的原因,提出有针对性的对策建议。评估工作可以由规划编制部门承担,也可以委托其他机构进行评估。评估结果要形成报告,作为调整和修订规划的重要依据。
四、加强矿产资源规划基础建设
(十三)抓好基础调查和信息收集分析。要做好矿产资源基础调查评价工作,及时获取准确的调查评价信息。深入研究分析矿产资源供需形势,进行矿产资源潜力评价,开展矿产资源重大战略问题调查研究。研究如何促进矿产勘查、开发,满足经济社会发展对矿产资源的需求。研究如何加强矿产资源调查评价,引导商业性矿产资源勘查。研究如何调整和优化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结构和布局,提高资源利用效率。研究如何协调资源开发和环境保护,加强矿山环境恢复治理工作。研究如何强化规划管理保障措施,推进规划有效实施等。
(十四)加强规划理论和方法研究。要根据矿产资源规划的特点,对规划体系、规划内容和编制方法进行研究探索。从规划的导向功能、协调功能和调控功能方面,提高宏观调控管理的有效性,增强规划体系的可操作性。要寻找规划管理与矿业权管理的结合点,为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监督管理提供科学依据。要根据新形势和新要求,创新规划内容,改进规划方法。及时制定和修订规划编制规程,为规划编制提供系统的技术规范。
(十五)加强规划队伍建设和实现规划管理工作信息化。要加强业务培训,提高规划管理干部和专业人员的整体素质,保持一支稳定的规划编制队伍。特别要重视基层国土资源部门管理人员的规划业务培训,促进矿产资源规划工作全面到位。要探索推进规划编制资质管理工作,保证规划编制质量。加强各级规划信息系统建设,逐步建立国家、省、市、县四级矿产资源规划数据库,实现规划数据库的共享,逐步完善规划管理信息系统的查询与分析、辅助决策和监控功能,不断提高规划管理效率和水平。
国土资源部
二○○五年十一月十一日

关于加强矿产资源规划体系建设的意见

2. 国土资源部关于贯彻落实全国矿产资源规划发展绿色矿业建设绿色矿山工作的指导意见的介绍

国土资发〔2010〕119号 据《全国矿产资源规划(2008~2015年)》提出了发展绿色矿业的明确要求,确定了2020年基本建立绿色矿山格局的战略目标,为全面落实规划目标任务,就发展绿色矿业、建设绿色矿山提出的指导意见。

3. 关于印发《矿产资源规划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 国土资发 [1999]356 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矿厅 ( 局) ,海南省国土海洋环境资源厅:
为了做好矿产资源规划工作,充分运用规划手段,强化国家对矿产资源调查评价、勘查、开发利用与保护的宏观调控,规范管理行为,现将 《矿产资源规划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的实际情况,认真遵照执行。执行中的问题,请及时告部规划司。
附件: 《矿产资源规划管理暂行办法》
国土资源部
一九九九年十月十二日
附件:
矿产资源规划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矿产资源,保障经济与社会可持续发展,加强矿产资源规划管理,维护国家对矿产资源的所有权,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及其实施细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矿产资源规划的编制、审批和实施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矿产资源规划由全国性矿产资源规划、地区性矿产资源规划和行业性矿产资源开发规划构成。
全国性矿产资源规划包括全国矿产资源总体规划和专项规划。其中专项规划主要包括地质矿产调查评价与勘查规划、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与保护规划、矿产生态环境保护规划等。
地区性矿产资源规划包括省级、市 ( 地) 级、县级和跨行政区域的矿产资源规划。
行业性矿产资源开发规划指有关矿产资源开发产业行业管理部门编制的相关矿产资源开发规划。
第四条 矿产资源规划应当贯彻 “控制人口增长,保护自然资源,保护良好的生态环境”的基本国策,坚持 “在保护中开发,在开发中保护”的总原则。
第五条 矿产资源规划是各级人民政府依法管理和保护矿产资源的指导性文件,其主要规划目标纳入同级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中实施。
矿产资源规划是国家加强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宏观调控的重要手段,是各级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依法对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利用与保护进行监督管理的依据。
国家规划矿区和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的设立、变更或者撤销及其开发利用,应当符合全国矿产资源总体规划。
各级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审批颁发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应当符合矿产资源规划。
第六条 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是全国矿产资源规划的主管机关。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是本级矿产资源规划的主管机关。
第七条 上级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负责指导下级矿产资源规划的编制,对规划实施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领导本级矿产资源规划的编制和实施。
第二章 规划的编制与审批
第八条 矿产资源规划期限应当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相适应,一般为五年,展望到十五年。
矿产资源规划每五年编制一次,必要时可组织修编。
第九条 编制矿产资源规划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 一) 符合我国国情、地区情和矿产资源实际,密切结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遵循客观规律,切实可行;
( 二) 综合考虑经济效益、社会效益、资源效益和环境效益,正确处理好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与地区经济发展、其他自然资源利用和生态环境保护的关系;
( 三) 开发与保护并重,开源与节流并举,注重提高资源利用水平;
( 四) 统一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勘查,合理开采,综合利用;
( 五) 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
第十条 下级矿产资源规划服从上级矿产资源规划,专项规划服从总体规划,行业性规划和地区性规划服从全国性规划。
矿产资源规划自上而下编制,下级矿产资源规划的编制必须以上级矿产资源规划为依据,并与上级相关规划相一致,与同级相关规划相衔接。
第十一条 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组织编制全国矿产资源总体规划,报国务院批准后施行。
第十二条 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根据全国矿产资源总体规划,组织编制全国地质矿产调查评价与勘查规划、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与保护规划、矿山生态环境保护规划等专项规划。
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根据需要,可以组织编制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区域矿产资源规划、重要的特大型矿产资源基地和国家规划矿区的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与保护规划。
第十三条 国务院有关部门可以依据全国矿产资源总体规划,组织编制行业矿产资源开发规划,报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四条 省级、市 ( 地) 级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应当根据上一级矿产资源总体规划,组织编制本行政区的矿产资源总体规划,经同级人民政府同意,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批准后实施。
省级、市 ( 地) 级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根据需要,可以组织编制本行政区的矿产资源专项规划,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批准后实施。
第十五条 县级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根据需要,可以编制本行政区的矿产资源总体规划和专项规划,经县级人民政府同意,逐级上报省级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批准后实施。
第三章 规划的主要任务和内容
第十六条 编制矿产资源规划应当深入实际,调查研究,广泛征求各方面意见。
编制矿产资源规划的基础资料必须准确、可靠。
各有关部门和地区应当对矿产资源规划编制工作给予支持和配合,并及时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
第十七条 矿产资源总体规划的主要任务是: 对矿产资源评价、勘查、开采、保护与合理利用及利用国 ( 区) 内外 “两种资源、两个市场”等方面进行统筹规划,确定发展方向、战略目标、基本原则和矿种与区域重点,提出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总量调控、结构优化、效率提高的政策措施。
矿产资源总体规划应当兼顾当前与长远、中央与地方利益,突出宏观性、战略性、政策性、科学性和可操作性。
第十八条 矿产资源总体规划的主要内容应当包括:
( 一) 编制规划的依据;
( 二) 矿产资源调查评价、勘查、开发利用与保护现状和问题;
( 三) 矿产资源及矿产品市场供需形势分析;
( 四) 规划目标和主要任务;
( 五) 矿产资源调查评价、勘查、开发利用的总体部署和发展重点,特别是法律法规规定和上级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委托审批和颁发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权限范围内的矿产资源勘查与开发利用的总体部署和发展重点;
( 六) 矿产资源保护和合理利用;
( 七) 矿山生态环境保护与治理;
( 八) 保证规划实施的措施。
第十九条 矿产资源总体规划成果应当包括:
( 一) 规划文件,包括规划文本及编制说明;
( 二) 规划图纸,包括矿产资源分布图、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现状图、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利用与保护规划图及其他附属;
( 三) 规划附件,包括规划专题研究报告及有关论证材料。
第二十条 地质矿产调查评价与勘查规划的主要任务是: 对国家公益性地质矿产调查评价工作作出统筹安排,合理部署,以满足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对矿产资源和地质资料的需求; 对商业性矿产资源勘查提供政策导向和规划意见,促进矿产资源勘查活动的有序发展。
第二十一条 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与保护规划的主要任务是: 按照市场经济规律,对矿产资源开发规模、地区布局、结构调整、保护与合理利用等进行统筹规划,引导矿山企业开发利用符合市场需求的矿产资源,提出有效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矿产资源的调控措施。
第二十二条 矿山生态环境保护规划的主要任务是: 对矿山开发建设的生态环境保护、矿山开发利用的 “三废”处理、矿山土地复垦与土地保护利用、矿山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治理及矿区地质灾害监测与防治等进行统筹规划,并保障实施的措施。
第二十三条 专项矿产资源规划的内容应突出重点,有较强的针对性,目标明确具体,措施得力,注重实效。
第四章 规划的实施与监督管理
第二十四条 矿产资源规划一经批准,必须严格执行。
各级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负责规划的组织实施工作,有关部门应当予以支持和配合。
第二十五条 矿产资源规划在实施过程中因特殊情况需要修改的,由原编制机关提出修改方案,按规划编制程序报原批准机关批准。
第二十六条 探矿权申请人提交的勘查方案,或者采矿权申请人提交的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和矿山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应当符合矿产资源规划的要求。
对不符合矿产资源规划的,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登记管理机关不得审批和颁发勘查许可证或者采矿许可证,地质矿产主管部门不得批准占用储量登记申请,土地管理部门不得办理用地手续。
第二十七条 利用国家投资进行的公益性地质矿产资源调查评价与勘查、开发利用项目应当根据矿产资源规划统筹安排。需要按年度实施的,编制年度计划必须以规划为依据。
利用其他资金进行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利用的项目应当符合矿产资源规划。
第二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矿产资源规划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建立定期报告制度。对违反矿产资源规划勘查、开采矿产资源的,应当限期予以改正,并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下级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组织实施矿产资源规划情况的监督检查。对违反矿产资源规划审批、颁发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和批准占用储量登记申请的,上级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应当及时予以纠正; 对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直接责任人和有关领导者的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关于印发《矿产资源规划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4. 国家级绿色矿山建设标准

亮点一:《规范》是矿山建设的一部系统性的标准

“《规范》是第一个国家级的行业标准,填补了国内外关于绿色矿山国家级行业标准的空白,具有里程碑的意义。”王亮开门见山地说,标准是借鉴国外的经验以及总结661家绿色矿山试点的情况而制定出来的,涉及矿区规划布局、资源开发、生态环境保护、资源综合利用、节能减排、科技管理、数字化矿山、企业管理、社会责任等多个方面的内容,这些内容在不同政策、标准、规范中都有所要求,但是把这些内容集成为一个系统性的标准,则是前所未有的,这也是《规范》的最大亮点。

“绿色矿山概念从2007年提出后经历了概念、形成(探索)、成长(示范)等阶段,《规范》的发布标志着绿色矿山进入了全面建设阶段,意味着绿色矿山从技术、装备、工艺、企业管理以及人的认识都进入成熟期。社会上很多人对绿色矿山的理解还停留在地面环境美化和矿区布局的层面,《规范》能够较为全面地绘画出绿色矿山的外貌,统一了人们对绿色矿山的理解和认识。”王亮表示。

亮点二:社会责任贯穿整个标准

社会责任是指一个组织对社会应负的责任,一个组织应以一种有利于社会的方式进行经营和管理。它是指企业在创造利润、对股东承担法律责任的同时,还要承担对员工、消费者、社区和环境的责任。王亮认为,自然资源部发布的绿色矿山标准,充分考虑了企业管理、矿地和谐、清洁生产、资源综合利用、废弃物达标排放等因素,体现出建设绿色矿山是矿山企业应尽的社会责任。

亮点三:以循环经济为切入点,实现可持续发展

循环经济亦称“资源循环型经济”,是以资源节约和循环利用为特征、与环境和谐的经济发展模式,它强调把经济活动组织成一个“资源-产品-再生资源”的反馈式流程,其特征是低开采、高利用、低排放。所有的物质和能源能在这个不断进行的经济循环中得到合理和持久的利用,以把经济活动对自然环境的影响降低到尽可能小的程度。

王亮说,标准中明确提出要“按照减量化、再利用、资源化的原则,综合开发利用共伴生资源,科学利用固体废弃物、废水等。发展循环经济是标准中重要的指导思想,实现了矿山的循环经济,也就实现了矿山企业的可持续发展。”

亮点四:绿色为基调,强调生态和保护的重要作用

绿色代表生态,代表人类生产活动与自然的和谐。面对资源约束趋紧、环境污染严重、生态系统退化的严峻形势,必须树立尊重自然、顺应自然、保护自然的生态文明理念,走可持续发展道路。生态文明建设其实就是把可持续发展提升到绿色发展高度,为后人“乘凉”而“种树”,遵守清洁生产和清洁利用的原则,构造安全、健康、清洁、环保、资源节约的生产与生活环境,达到人与自然的和谐。

5. 关于印发《矿产资源规划实施管理办法》的通知

( 国土资发 [2002]388 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 ( 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规划和国土资源局)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土资源局,部机关各司局、各直属单位:
为了加强矿产资源规划实施管理,有效运用规划手段对矿产资源调查评价、勘查、开发利用进行宏观调控,保护和合理利用矿产资源,促进矿山生态环境的改善,保障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特制定 《矿产资源规划实施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的实际情况,认真遵照执行。
国土资源部
二○○二年十二月五日
矿产资源规划实施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矿产资源调查评价、勘查、开发利用的宏观调控,保护和合理利用矿产资源,促进矿山生态环境的改善,保障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及其实施细则和 《国务院关于全国矿产资源规划的批复》,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矿产资源规划的实施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矿产资源规划是依法审批和监督矿产资源调查评价、勘查、开发利用的重要依据。矿产资源调查评价、勘查、开发利用与保护及矿山生态环境保护和恢复治理与土地复垦必须遵循矿产资源规划。
各级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必须按照矿产资源规划的要求,严格审查矿产资源调查评价、勘查、开采、保护项目和矿山生态环境恢复治理与土地复垦项目等。对不符合矿产资源规划的项目,不得批准立项,不得审批、颁发勘查许可证和采矿许可证,不得批准用地。必须依据矿产资源规划切实加强对矿产资源调查评价、勘查、开发利用与保护和矿山生态环境保护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是矿产资源规划实施的主管机关。其内设的矿产资源规划管理机关 ( 以下简称规划管理机关) 具体负责矿产资源规划实施的监督管理。
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保障 《全国矿产资源规划》在本行政区内贯彻实施,负责组织实施同级矿产资源规划,并对下级矿产资源规划的实施进行监督管理。
第五条 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出资以及以其他资金开展的矿产资源调查评价项目和矿产资源保护项目必须符合矿产资源规划。规划管理机关应当对矿产资源调查评价项目和矿产资源保护项目是否符合矿产资源规划进行审查; 不符合规划要求的,不得批准立项。
第六条 编制矿产资源调查评价项目年度计划,必须以矿产资源规划为依据。
第七条 探矿权、采矿权的设置、申请审批、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和处置必须符合矿产资源规划的原则和要求,服从国家规划和产业政策的宏观指导和调控。
第八条 规划管理机关应当依照矿产资源规划,按照探矿权、采矿权审批会审制度的规定,参与探矿权、采矿权审批会审。
采用招标、拍卖、挂牌等方式出让探矿权、采矿权的,在确定探矿权、采矿权招标、拍卖、挂牌方案前,规划管理机关应当对探矿权、采矿权的设置提出规划意见,参与方案审查。
第九条 规划管理机关在参与探矿权审批会审和探矿权招标、拍卖、挂牌方案审查时,主要审查矿产资源勘查项目是否符合矿产资源规划关于鼓励、限制、禁止勘查矿种和区域的要求。
第十条 规划管理机关在参与采矿权审批会审和采矿权招标、拍卖、挂牌方案审查时,主要审查以下内容:
( 一) 拟申请开采的矿种和矿区是否符合矿产资源规划的要求,涉及矿产资源规划限制或者禁止开采,或者实行开采总量控制的矿产的,应当严格审查申请项目是否符合规划调控的要求;
( 二) 开采项目是否符合规划确定的矿产资源开采准入条件;
( 三) 开发利用方案是否符合规划确定的开发利用结构和布局调整的方向;
( 四) 矿山生态环境保护和恢复治理与土地复垦方案是否符合规划的要求;
( 五) 国务院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认为应当进行审查的其他事项。
第十一条 对矿产资源规划和有关政策规定实行开采总量控制的矿产资源,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矿产资源规划和政策的要求,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本行政区的年度开采总量控制方案。
第十二条 申请矿山生态环境恢复治理与土地复垦项目,必须向立项审批机关提交项目建议书和项目实施方案。同级规划管理机关应当对项目建议书和项目实施方案是否符合矿产资源规划规定的矿山生态环境恢复治理和土地复垦的要求进行审查。不符合规划要求的,不得批准立项。
第十三条 采矿权人进行矿山生态环境恢复治理与土地复垦,除遵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矿产资源规划的要求外,还应当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开发整理专项规划的有关要求。
第十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矿产资源规划实施管理的领导责任制,将实施管理纳入管理目标体系中。
各级矿产资源规划的目标和主要指标必须纳入同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中严格执行,并进行考核。
第十五条 矿产资源规划一经批准,必须严格执行,不得随意改变。
矿产资源规划在实施过程中,因特殊情况确实需要调整或者修改,由原编制机关按照有关程序和规定,提出规划调整或者修改方案,报原审批机关批准。
第十六条 矿产资源规划批准后,应当及时予以公告,并进行广泛的宣传,提高全社会的矿产资源规划意识,接受社会公众对规划执行情况的监督。
第十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切实加强对矿产资源规划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并将矿产资源规划执行情况列为国土资源执法监察的重要内容。
第十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严格依照矿产资源规划,对矿产资源调查评价、勘查、开发利用和矿山生态环境恢复治理与土地复垦进行监督检查。监督检查的内容应当包括本办法规定的规划审查的内容。
第十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矿产资源规划,综合运用法律、经济、技术和必要的行政手段,关停布局不合理、严重浪费资源、破坏生态、污染环境和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矿山; 引导布点过密的小型矿山联合办矿,集约开发利用矿产资源,调整、优化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结构和布局,提高资源利用率。
第二十条 建立矿产资源规划管理信息系统,并与探矿权采矿权管理信息系统及其他管理信息系统相衔接,向政府和社会公众提供矿产资源调查评价、勘查、开发利用与保护、矿山生态环境保护和恢复治理的规划信息服务,提高规划管理的效率和水平。
第二十一条 探矿权、采矿权申请人在申请探矿权、采矿权前,可以查询拟申请项目是否符合矿产资源规划的要求; 查询时,应当提交拟申请勘查、开采的矿种、区域等基本资料。
第二十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矿产资源规划执行情况的调查、监测和统计,为规划管理决策提供基础信息。
第二十三条 对违反法律法规和矿产资源规划勘查、开采矿产资源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予以纠正; 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要坚决依法查处; 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 对违反法律法规和矿产资源规划,审批和颁发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的,上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予以纠正,并依法追究直接责任人和有关领导的责任; 对在规划确定的禁止勘查区、禁止开采区内审批、颁发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的,应当从重查处; 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当追究责任,由责任单位赔偿相对人的损失。
第二十五条 从事国土资源行政管理的工作人员在矿产资源规划实施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六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可以依据本办法,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具体实施意见。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国土资源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开始施行。

关于印发《矿产资源规划实施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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