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对外投资比例限制

2024-05-14

1. 企业对外投资比例限制

法律分析:公司可以向其他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投资,并以该出资额为限对所投资公司承担责任。除国务院规定的投资公司和控股公司外,公司对外投资额不得超过净资产的50%。公司对外投资属于公司的经营自主权,应由公司章程规定,而没有必要由法律对投资占公司净资产的比例进行限制。另外,除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外,应当允许公司向其他非公司制的企业投资。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保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 本法所称公司是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条 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第四条 公司股东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
第五条 公司从事经营活动,必须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遵守社会公德、商业道德,诚实守信,接受政府和社会公众的监督,承担社会责任。
公司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不受侵犯。
第六条 设立公司,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设立条件的,由公司登记机关分别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设立条件的,不得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设立公司必须报经批准的,应当在公司登记前依法办理批准手续。
公众可以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查询公司登记事项,公司登记机关应当提供查询服务。

企业对外投资比例限制

2. 公司对外投资比例限制

法律分析:没有限制。公司对外投资属于公司的经营自主权,公司有权利自由决定投资事项,所以投资限额应当是公司章程规定的事项,没有必要由法律对投资占公司净资产的比例进行限制。另外,除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外,新法并没有限制公司向其他非公司制的企业投资,只要不成为对所投资企业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出资人即可。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
第十五条 公司可以向其他企业投资;但是,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不得成为对所投资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出资人。
第十六条 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章程对投资或者担保的总额及单项投资或者担保的数额有限额规定的,不得超过规定的限额。

3. 中国企业对外投资的政策限制

第一:中国企业对外投资需要外汇管理部门审批,虽然直接投资方面的审批政策不断放松,但仍存在不少限制,而金融投资则受到严格管理;
第二:中国企业对外投资项目需要发展改革部门核准,在时间上、获批性上都存在较大的不确定性。这两个限制在一定程度上阻碍了中国企业在境外寻求投资的机会。再者,中国大量民企和中小企业存在融资难的问题:银行贷款难、上市更难、发债是难上加难。企业有融资需求,但诸多政策限制却成了障碍。
而如果是掌门人通过第三国身份申请并成立的公司,便可以规避这些政策的限制,外商投资企业相对于境内外上市有更多选择,国外有多种融资渠道弥补资金压力,境外上市可以加速企业融资、拓展外资来源、降低成本。
一、降低企业并购中融资风险的对策
1、合理安排资金的支付方式、时间和数量
不同支付方式选择带来的风险最终表现为支付结构不合理,恰当的支付方式就是要以最低的成本实现足够恰当的控制。如今跨国并购的支付方式日益多样化和规范化。我国企业应当视具体情况选择合适的支付方式,过多地依赖现金支付会使得整合运营期间的资金压力过大。
同时,还应注意企业最佳融资机会的选择问题。企业在进行内部融资时,一是要考虑自己是在初创期、发展期还是成熟期;二是要能够及时掌握国内和国外利率、汇率等金融市场的信息,合理分析和预测能够影响企业融资的各种有利和不利条件及变化趋势,降低融资风险,果断决策。当然对融资也应引起足够重视,进行科学分析。资金需要量通常与企业的收购价格、维持被收购公司的正常营运所需的短期资金及收购目的等因素密切相关。
2、拓宽融资渠道
首先,应大力促进金融创新。金融工具的多样化使得企业在并购支付方式上可以根据自身情况灵活选择,从而在资金来源和资金成本上有更多弹性。为此,我们应借鉴国外经验,随着资本市场的发展适时地推出行之有效的金融工具。
其次,对社会闲散资金应科学疏导和利用。我国股市正处于蓬勃发展阶段,至今年八月下旬,上证指数已过5000点大关,市值突破4.7万亿(包括在香港上市的中国公司),超过日本股市。这对那些长期融资需求得不到满足、迫切要求拓宽资本市场渠道的企业来说无疑是利好消息,尤其对于那些成绩优良的并购方来说,不失为解决资金问题的好路子。
3、积极培育投资银行业务
和债券进行筹资,仅靠企业本身的资本很难进行大规模的并购。在我国,直接融资市场起步晚、规模小,间接融资市场仍是我国资本市场的主体。作为直接融资市场的重要角色,投资银行尚未发展起来。因此,应尽快出台利于投资银行参与企业跨国并购的法规政策,为我国企业的跨国并购提供更好的服务。
首先应进行结构调整,合理制定其发展业务;同时要注重人才的培养,招聘或培养一批熟悉并购法律以及企业价值评估,且具有丰富经验的专业咨询人才。此外,还要加快同行业间的联合,增强自身的资金实力。
4、聘请律师进行融资风险的资信调查
凭借多年项目融资市场的执业经验和深厚的金融学、法学理论知识以及对国际融资市场的熟悉,律师能有效甄别国内外投资集团的真假融资骗局,并对其诈骗伎俩也有其独到的辨别能力。律师提供的融资法律服务对降低融资风险和规避融资骗局会起到积极的作用,为并购方避免由此而造成经济损失筑起一道屏障。
5、加大对汇率变动风险分析的力度
国际融资不可避免地伴随着汇率变动的风险(如汇率上升将增加企业外债的还本付息的负担)。所以在融资之前,要对汇率的变动趋势作预测分析。能否准确地预测未来汇率的变动,对于企业在国际资本市场上筹措资金具有重要的意义。要提高我国对因汇率变动而引起的融资风险的重视程度,引进国外先进技术水平,借鉴成功经验,培养大量的专业人员,加大对汇率变动风险管控力度。
二、中小企业贷款难的原因
1、直接融资渠道不通畅、间接融资渠道狭窄。我国企业融资的主渠道是银行信贷支持,但对中小企业贷款困难重重。我国一直缺乏向中小企业融资倾斜的金融政策支持。再者,中小企业由于受资产规模、竞争实力、自有资金、经营风险、有效抵押等的约束,加上银行审查、审批环节复杂等,中小企业一般很难获得银行信贷支持,外源融资非常困难。
2、信息不对称是造成中小企业融资供给约束的最主要原因。信息不对称是指交易双方的一方拥有相关的信息而另一方没有,或一方比另一方拥有更多的相关信息,从而对信息劣势者的决策造成不利影响。与大企业相比,由于对中小企业的信用登记、评估、监督等方面的机制不完善,银行很难了解和掌握其真实信息,特别是中小企业发展起点低,管理不规范,相当一部分企业为避税,做虚假报表,银行很难从其报表上的数字评价其实际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总之,由于信息不对称问题严重,导致银企关系疏远,是影响中小企业贷款难的重要原因之一。
3、大多数中小型企业经营不稳定,风险大,存在高比率的倒闭和违约率。中小企业自身存在不利于融资的因素:中小企业经营状况普遍较差,银行风险大主要体现在银行对中小企业实际的经营状况和将来的赢利前景难以做出准确的判断。部分中小企业管理水平低,财务管理水平与贷款条件差距大,中小企业贷款需求的特点决定了银行贷款经营成本较高的单位贷款的交易成本远高于大型企业。与一般企业相比,中小型企业具有经营灵活、提供个性化专业化服务的优势,但灵活性也意味着不确定性,在一定条件下,优势也有可能转化为劣势。不确定性意味着产品和市场的频繁转换,缺乏自己的品牌和稳定的主营业务等,对于稳健的投资者来说,这些灵活性特征将直接导致其投资预期收益的不确定性,即风险增加。加上资产少、底子薄、抗外部冲击的能力弱,中小型企业有着较高的倒闭率或歇业率。
4、抵押品和担保的缺乏。由于相关法律、法规不完善使我国银行对抵押品的要求条件较为苛刻。除了土地和房地产外,银行很少接受其他形式的抵押品。银行接受抵押品的偏好主要依赖于抵押品是否能顺利出售以及抵押品的价值是否稳定。我国银行之所以对抵押品的要求比较苛刻,首先归因于我国的资产交易市场不够发达,其次归因于我国信用制度不够完善,再者因为银行缺乏对其他资产如机器设备、存货、应收账款等的鉴别和定价能力。
5、信用担保机构运作不规范。1999年6月,国家经贸委发布了《关于建立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的指导意见》,随后,我国许多城市相继建立了信用担保机构,为一些中小企业提供了融资担保服务。但各地担保机构的设立、运作方式、担保比例、担保倍数、损失理赔等缺乏统一的运作规范,担保机构在业务发展和运行中存在较多问题,再加之担保机构性质模糊,多数是盈利性机构,他们除了收取定额担保费和保证金外,还要求企业提供反担保。信用担保机构在业务、管理等方面运作不规范,目前信用担保机构的作用没有得到充分发挥,业务发展较慢。
6、政府缺乏对中小企业融资的政策支持。比照国外经验,许多国家对中小企业融资都采取各种优惠政策进行扶持,而中国的经济政策、金融政策主要依据所有制类型和行业特征来制定,缺乏中小企业的专门管理机构以及专门支持中小企业的金融机构,中小企业金融支持辅助体系不健全。另外,商业银行的经营方式不利于中小企业融资、中小企业的发展阶段特点决定其资金的紧张状况等等都是造成中小企业融资难的因素。

中国企业对外投资的政策限制

4. 外资企业投资比例规定是什么

外资企业投资比例确定时需要遵守以下的规定: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注册资本与投资总额比例的暂行规定》
第三条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注册资本与投资总额的比例,应当遵守如下规定:
(一)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投资总额在三百万美元以下(含三百万美元)的,其注册资本至少应占投资总额的十分之七。
(二)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投资总额在三百万美元以上至一千万美元(含一千万美元)的,其注册资本至少应占投资总额的二分之一,其中投资总额在四百二十万美元以下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二百一十万美元。
(三)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投资总额在一千万美元以上至三千万美元(含三千万美元)的,其注册资本至少应占投资总额的五分之二,其中投资总额在一千二百五十万美元以下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五百万美元。
(四)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投资总额在三千万美元以上的,其注册资本至少应占投资总额的三分之一,其中投资总额在三千六百万美元以下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一千二百万美元。
一、外资企业投资的流程。
设立外商投资企业的一般流程
外商投资项目,要经过对项目建议书的审批(外资企业无此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审批和合同、章程的审批三个步骤方才完成。
(一)项目建议书的审批。
由拟设立外商投资企业的中方向项目审批机关提交项目建议书和其他必要文件。经审批机关批准后,方可申请下一步的审批。
(二)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审批。
项目建议书经审批机关批准后,由项目各方在项目建议书的基础上,共同编制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报审批机关审批。
(三)申请设立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应向审批机关提交以下文件:
1.设立合营企业的申请书;
2.合营各方共同编制的可行性研究报告;
3.由合营各方授权代表签署的合营企业合同和章程;
4.由合营各方委派的合营企业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人选名单;
5.中方合营者的企业主管部门和合营企业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设立该合营企业签署的意见。
上列各项文件必须用中文书写,其中2、3、4项文件可同时用合营各方商定的一种外文书写。两种文字书写的文件具有同等效力。
审批机关自接到上述材料之日起,三个月内决定批准或不批准。
(四)设立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应当向审批机关提交以下文件:
1.设立合作企业的项目建议收,并附送主管部门审查同意的文件;
2.合作各方共同编制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并附送主管部门审查同意的文件;由合作各方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表签署的合作企业协议、合同、章程;合作各方的营业执照或者注册登记证明、资信证明及法定代表人的有效证明文件,外国合作者是自然人的,应当提供有关其身份、履历和资信情况的有效证明文件;
3.合作各方协商确定的合作企业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或者联合管理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委员的人选名单;
4.审查批准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文件。
前款所列文件,除第4项所列外国合作者提供的文件外,必须报送中文本,第2项、第3项和第5项所列文件可以同时报送合作各方商定的一种外文本。
审批批准机关应当自收到规定的全部文件之日起45天内决定批准或者不批准;
(五)外国投资者拟在中国境设立外资企业,应当通过拟设立外资企业所在地的县级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向审批机关提出申请,并报送下列文件:设立外资企业申请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外资企业章程;外资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者董事会人选)名单;外国投资者的法律证明文件和资信证明文件;拟设立外资企业所在地的县级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书面答复;需要进出口的物资清单;其他需要报送的文件。

5. 国有企业对外投资比例限制

国有企业转投资不能超过净资产的50%。【公司对外投资】公司可以向其他企业投资;但是,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不得成为对所投资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出资人。【公司对外担保】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章程对投资或者担保的总额及单项投资或者担保的数额有限额规定的,不得超过规定的限额。限制主要是:1、不能成为对投资企业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出资人(就是不能投资合伙企业)2、必须经过董事会/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3、不得违背公司章程的限制。

国有企业对外投资比例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