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住房困难户的认定标准

2024-05-13

1. 上海住房困难户的认定标准

上海市居住困难户的认定标准为:1、无房户应同时符合的条件为在我市无房屋产权登记记录且无事实拥有房屋;未享受过经济适用住房、廉租住房、定向开发建设商品房、限价商品房等政府优惠性住房政策;未享受过房改等福利分房;应提供原户籍所在地县级以上房产部门出具的无房和未享受福利分房的证明;2、住房困难户应同时符合的条件为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2平方米;未享受过经济适用住房、廉租住房、定向开发建设商品房、限价商品房等政府优惠性住房政策;未享受过房改等福利分房;应提供原户籍所在地县级以上房产部门出具的住房状况和未享受福利分房的证明。《特困人员认定办法》第四条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老年人、残疾人和未成年人,应当依法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一)无劳动能力;(二)无生活来源;(三)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第六条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财产符合当地特困人员财产状况规定的,应当认定为本办法所称的无生活来源。前款所称收入包括工资性收入、经营净收入、财产净收入、转移净收入等各类收入。中央确定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基本医疗保险等社会保险和优待抚恤金、高龄津贴不计入在内。

上海住房困难户的认定标准

2. 上海居住困难户的标准

法律分析:居住困难户在不同情况下有不同的定义和标准认定居住困难户保障时,是参照经适房标准,也即是人均建筑面积低于15平方米可认定为居住困难户。如果是享受过福利分房或者是拆迁分房而要需要认定居住困难的时候,一般是以人均居住面积低于7平方米为标准。
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七十一条规定:国家设立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由中央财政预算拨款以及国务院批准的其他方式筹集的资金构成,用于社会保障支出的补充、调剂。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由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管理运营机构负责管理运营,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实现保值增值。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应当定期向社会公布收支、管理和投资运营的情况。国务院财政部门、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审计机关对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的收支、管理和投资运营情况实施监督。

3. 上海居住困难户认定标准

上海市居住困难户的认定标准为:1、无房户应同时符合的条件为在我市无房屋产权登记记录且无事实拥有房屋;未享受过经济适用住房、廉租住房、定向开发建设商品房、限价商品房等政府优惠性住房政策;未享受过房改等福利分房;应提供原户籍所在地县级以上房产部门出具的无房和未享受福利分房的证明;2、住房困难户应同时符合的条件为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2平方米;未享受过经济适用住房、廉租住房、定向开发建设商品房、限价商品房等政府优惠性住房政策;未享受过房改等福利分房;应提供原户籍所在地县级以上房产部门出具的住房状况和未享受福利分房的证明。居住困难户一般要符合以下标准:1、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2平方米。2、未享受过经济适用住房、廉租房、定向开发建设商品房、限价商品房等政府优惠性住房政策。3、未享受过房改等福利分房。需要特别强调的是,部分基地对一些非在册人口制定了居困人口引进政策,符合一定条件的在册人口配偶、子女也可能在居住困难审核中被认定为居困人口。另外,由于居困人口不要求实际居住,对他处福利住房的情况并不溯及5年之前,实践中往往有未实际居住,且曾享受过福利性住房待遇的人被认定为居困人口。法律依据《特困人员认定办法》第四条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老年人、残疾人和未成年人,应当依法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一)无劳动能力;(二)无生活来源;(三)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第六条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财产符合当地特困人员财产状况规定的,应当认定为本办法所称的无生活来源。前款所称收入包括工资性收入、经营净收入、财产净收入、转移净收入等各类收入。中央确定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基本医疗保险等社会保险和优待抚恤金、高龄津贴不计入在内。

上海居住困难户认定标准

4. 上海市居住困难标准

上海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每人每月400元,调整为每人每月425元;农村低保标准由每人每年3200元,调整为每人每年3400元。
一、农村社保政策是什么
目前新农保每年缴费标准是个人缴费设为每年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5个档次。
参保人自主选择缴费档次,一年一定,按年缴费。
省人民政府按照国家的统一规定,依据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增长等情况适时调整缴费档次时。
另外,对参保人缴费给予补贴。
补贴标准为每人每年30元(省财政补20元、地方财政补10元)。
补缴不予补贴。
新农保参保人缴费累计超过15年的,每增加1年缴费,其基础养老金每月增加0.5元。
二、乡村医生待遇问题
各地不断落实乡村医生补助事项:中央财政从2011年起,按照农村人口每人5元的标准予以补助。除上述3种补偿渠道外,一些地方还设立乡村医生岗位补助,进一步提高收入待遇。重庆、贵州、云南按乡村医生每人每年3600—4800元的标准给予岗位补助,福建、江西按每人每年1200—2300元的标准增加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补助,甘肃对服务人口不足1000人的乡村医生每人每年再补助1200元。
三、伤残抚恤金标准
各地要按照每人每月不低于700元、不高于十级残疾军人抚恤金标准的原则,调整带病回乡退伍军人生活补助标准,每人每月提高标准不低于50元。中央财政对北京、天津、辽宁、上海、江苏、浙江、福建、山东、广东等9个省市,补助标准调整为每人每月280元;对河北、山西、吉林、黑龙江、安徽、江西、河南、湖北、湖南、海南等10个省,补助标准调整为每人每月420元;对内蒙古、广西、重庆、四川、贵州、云南、西藏、陕西、甘肃、青海、宁夏、新疆等12个省区市,补助标准调整为每人每月560元;对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补助标准调整为每人每月700元。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第四条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实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制。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管理工作;财政部门按照规定落实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统计、物价、审计、劳动保障和人事等部门分工负责,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有关工作。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以及街道办事处和镇人民政府(以下统称管理审批机关)负责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具体管理审批工作。居民委员会根据管理审批机关的委托,可以承担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日常管理、服务工作。国务院民政部门负责全国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管理工作。

5. 上海市居住困难标准

法律分析:上海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每人每月400元,调整为每人每月425元;农村低保标准由每人每年3200元,调整为每人每年3400元。
法律依据:《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 第四条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实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制。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管理工作;财政部门按照规定落实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统计、物价、审计、劳动保障和人事等部门分工负责,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有关工作。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以及街道办事处和镇人民政府(以下统称管理审批机关)负责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具体管理审批工作。居民委员会根据管理审批机关的委托,可以承担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日常管理、服务工作。国务院民政部门负责全国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管理工作。

上海市居住困难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