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环境信息依法披露管理办法是什么

2024-04-29

1. 企业环境信息依法披露管理办法是什么

法律分析:制定《管理办法》是深化环境信息依法披露制度改革的重要举措,是推进生态环境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具体行动。《管理办法》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加快推动建立企业自律、管理有效、监督严格、支撑有力的环境信息依法披露制度,明确了企业环境信息依法披露的主体、内容、形式、时限、监督管理等基本内容,强化企业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规范环境信息依法披露活动。明确了企业环境信息依法披露内容。对于年度环境信息依法披露报告,要求重点排污单位披露企业环境管理信息、污染物产生、治理与排放信息、碳排放信息等八类信息;要求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的企业在披露八类信息的基础上,披露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的原因、实施情况、评估与验收结果等信息;要求符合规定情形的上市公司、发债企业在披露八类信息的基础上,披露融资所投项目的应对气候变化、生态环境保护等信息。对于生态环境行政许可变更、行政处罚、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等市场关注度高、时效性强的信息,要求企业以临时环境信息依法披露报告形式及时披露。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 第十七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清洁生产实施的监督;可以按照促进清洁生产的需要,根据企业污染物的排放情况,在当地主要媒体上定期公布污染物超标排放或者污染物排放总量超过规定限额的污染严重企业的名单,为公众监督企业实施清洁生产提供依据。

企业环境信息依法披露管理办法是什么

2. 企业环境信息依法披露管理办法是什么?

企业环境信息依法披露管理办法是以下要点:
第一条,为了规范企业环境信息依法披露活动,加强社会监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公共企事业单位信息公开规定制定办法》《环境信息依法披露制度改革方案》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文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企业依法披露环境信息及其监督管理活动。
第三条,生态环境部负责全国环境信息依法披露的组织、指导、监督和管理。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环境信息依法披露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

第四条,企业是环境信息依法披露的责任主体。企业应当建立健全环境信息依法披露管理制度,规范工作规程,明确工作职责,建立准确的环境信息管理台账,妥善保存相关原始记录,科学统计归集相关环境信息。
企业披露环境信息所使用的相关数据及表述应当符合环境监测、环境统计等方面的标准和技术规范要求,优先使用符合国家监测规范的污染物监测数据、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数据等。
第五条,企业应当依法、及时、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环境信息,披露的环境信息应当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六条,企业披露涉及国家秘密、战略高新技术和重要领域核心关键技术、商业秘密的环境信息,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涉及重大环境信息披露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请示报告。任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得非法获取企业环境信息,不得非法修改披露的环境信息。

3. 企业环境信息依法披露管理办法是什么

法律分析:制定《管理办法》是深化环境信息依法披露制度改革的重要举措,是推进生态环境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具体行动。《管理办法》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加快推动建立企业自律、管理有效、监督严格、支撑有力的环境信息依法披露制度,明确了企业环境信息依法披露的主体、内容、形式、时限、监督管理等基本内容,强化企业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规范环境信息依法披露活动。明确了企业环境信息依法披露内容。对于年度环境信息依法披露报告,要求重点排污单位披露企业环境管理信息、污染物产生、治理与排放信息、碳排放信息等八类信息;要求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的企业在披露八类信息的基础上,披露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的原因、实施情况、评估与验收结果等信息;要求符合规定情形的上市公司、发债企业在披露八类信息的基础上,披露融资所投项目的应对气候变化、生态环境保护等信息。对于生态环境行政许可变更、行政处罚、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等市场关注度高、时效性强的信息,要求企业以临时环境信息依法披露报告形式及时披露。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 第十七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清洁生产实施的监督;可以按照促进清洁生产的需要,根据企业污染物的排放情况,在当地主要媒体上定期公布污染物超标排放或者污染物排放总量超过规定限额的污染严重企业的名单,为公众监督企业实施清洁生产提供依据。

企业环境信息依法披露管理办法是什么

4. 不属于企业环境信息依法披露管理办法中规定要求必须披露的情形是

亲,很高兴为您回答,你的问题,不属于企业环境信息依法披露管理办法中规定要求必须披露的情形是,帮你查询到,如下:是因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被追究刑事责任的【摘要】
不属于企业环境信息依法披露管理办法中规定要求必须披露的情形是【提问】
亲,很高兴为您回答,你的问题,不属于企业环境信息依法披露管理办法中规定要求必须披露的情形是,帮你查询到,如下:是因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回答】
下列企业应当按照《管理办法》的规定披露环境信息:重点排污单位、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的企业、符合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上市公司及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各级子公司(以下简称上市公司)、符合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发行企业债券、公司债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的企业、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应当披露环境信息的企业。【回答】
设区的市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于每年3月底前确定本年度企业名单,并向社会公布。【回答】

5. 《企业环境信息依法披露格式准则》规定什么时候之前披露

生态环境部此前印发的《企业环境信息依法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以及《企业环境信息依法披露格式准则》(以下简称《准则》),于2022年2月8日起正式施行,两个文件的发布为企业碳排放信息披露提供政策依据及支撑。      《管理办法》要求企业应当于每年3月15日前披露上一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的环境信息。《准则》第十九条明确提出,纳入碳排放权交易市场配额管理的温室气体重点排放单位,应当具体披露年度碳实际排放量及上一年度实际排放量。      首批纳入全国碳市场的2000多家发电企业需在接下来的30多天内,完成2021年度碳排放信息的披露工作。      为什么要披露企业环境信息?      我国碳交易试点自2013 年陆续启动,运行期间出现了价格波动性大、市场价格发现功能发挥受限等问题,碳价走势很难由市场形成预期,很大程度上与市场缺乏透明度相关,各试点重点排放单位的碳排放数据和配额分配情况均未披露。全国碳市场启动后还出现个别企业数据造假行为,因此有必要通过信息披露加强社会公众监督,消除数据问题及信息不对称导致的市场失灵。      在《准则》与《管理办法》发布之前,2021年生态环境部发布的《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核算方法与报告指南 发电设施》(2021年修订版)征求意见稿中,已要求重点排放单位按照指南附录D的格式对温室气体排放报告相关信息进行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生态环境部综合司相关负责人指出,未来将从以下三方面进一步建立健全企业环境信息依法披露制度:一是着重健全环境信息依法披露制度的具体安排,将多部生态环境法律法规关于环境信息披露的规定整合,解决环境信息披露形式、程序、时限等要求不明确问题;二是着重解决环境信息披露内容不规范问题,强化对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碳达峰碳中和等生态环境领域重点工作的支撑,实现对重要主体、重要行为、重要信息等关注度高、使用需求大的信息全覆盖;三是着重解决环境信息披露渠道过于分散、部门协作不足等问题,规范环境信息披露途径,明确管理部门责任,保障合理分工、有效执行。      要求披露哪些内容?      相比此前的相关规定,《管理办法》和《准则》对企业碳排放信息的披露要求更明确,《准则》分为四章,共三十一条,规定了企业年度环境信息依法披露报告(以下简称 “ 年度报告 ”)和临时环境信息依法披露报告(以下简称 “ 临时报告 ”)的编制要求。      具体来看,年度报告规定了企业基本信息,企业环境管理信息,污染物产生、治理与排放信息,碳排放信息等八类关键环境信息。临时报告规定了企业产生生态环境行政许可变更、生态环境行政处罚、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等应当披露的环境信息。      每一部分又有更为详细的披露“明细”。以年度报告为例,单就污染物产生、治理与排放信息来看,企业需要披露的内容包括:污染防治设施信息,主要水和大气污染排放相关信息,工业固体废弃物和危险废弃物产生、贮存、流向和利用处置信息,有毒有害物质排放信息,噪声排放情况,扬尘污染情况,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信息等。      颇受关注的碳排放情况,被列入关键环境信息提要。      同时,《准则》第十九条明确提出,纳入碳排放权交易市场配额管理的温室气体重点排放单位,应当具体披露年度碳实际排放量及上一年度实际排放量;配额清缴情况;依据温室气体排放核算与报告标准或技术规范,披露排放设施、核算方法等信息等。      而《管理办法》要求企业应当于每年3月15日前披露上一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的环境信息。首批纳入全国碳市场的2000多家发电企业需在接下来的30多天内,完成2021年度碳排放信息的披露工作。      生态环境部副部长赵英民此前介绍,排放数据的准确、有效获取是开展碳市场交易的前提。发电行业的管理制度相对健全,数据基础比较好。发电行业产品单一,排放数据的计量设施完备,整个行业的自动化管理程度高,数据管理规范,而且容易核实,配额分配简便易行。同时,二氧化碳排放大、煤炭消费多,所以首先纳入发电行业,可以同时起到减污降碳协同的作用。      哪些企业需依法披露环境信息?      事实上,生态环境部已组织开展相关行业企业的碳排放数据报告与核查工作,除发电行业外,还涵盖了建材、有色、钢铁、石化、化工、造纸、航空等,在发电行业碳市场健康运行以后,将进一步扩大碳市场覆盖行业范围,碳排放信息披露的行业覆盖面也将随之扩大。      根据《管理办法》,      下      列五类企业应当按照规定披露环境信息:      重点排污单位、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的企业、符合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上市公司及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各级子公司(以下简称上市公司)、符合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发行企业债券、公司债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的企业、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应当披露环境信息的企业。      其中“第八条规定的企业”是指上一年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上市公司和发债企业,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披露环境信息上一年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上市公司和发债企业,应当按照《管理办法》的规定披露环境信息:因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因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被依法处以10万元以上罚款的;因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被依法实施按日连续处罚的;因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被依法实施限制生产、停产整治的;因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被依法吊销生态环境相关许可证件的;因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被依法处以行政拘留的。      市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在每年3月底前确定本年度企业名单,并向社会公布。而对于未按照法律法规对环境信息公开或者披露的企业,根据《管理办法》,将由设区的市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并可以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值得注意的是,《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提出生态环境部、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依托政府网站等设立企业环境信息依法披露系统,集中公布企业环境信息依法披露内容,供社会公众免费查询,不得向企业收取任何费用。      生态环境部综合司相关负责人此前表示,为保障公众及时获取、有效使用企业环境信息,未来将着重围绕公众、社会和市场关心的信息,选取关键性、总结性环境信息予以披露,细化界定每类主体的环境信息披露内容,提高披露信息的规范性和可比性,减少描述性、一般性及专业性过强的信息,保障环境信息易读易懂易用。同时,通过国家、省、市三级企业环境信息依法披露系统的互联互通,建立与其他部门间的信息共享机制,便于各有关部门获取使用。      分析人士认为,      这意味着环境违法行为监管将更加透明全面,多方信息互验有望形成监管网络,企业环境造假难度提升、环境违法行为会更加快速地传导,并因此承担违法成本。

《企业环境信息依法披露格式准则》规定什么时候之前披露

6. 企业环境信息披露的介绍

沈洪涛编著的《企业环境信息披露理论与证据》对企业环境信息披露进行了理论研究和实证检验。理论研究部分回顾了环境会计的理论观点和企业环境信息披露的实证发现,梳理了中国环境信息披露监管制度的演变过程;实证检验部分构建了中国市场的大样本数据,在描述性分析的基础上,分别从经济学和政治社会学的视角验证了企业披露环境信息的动机和作用。《企业环境信息披露理论与证据》的研究特色有三个:一是将社会关注的热点话题与会计学研究的重要问题相结合;二是将政治学和社会学的理论成果引入会计学研究;三是用中国制度背景和市场环境下的大样本数据解决已有研究中未能回答的问题。《企业环境信息披露理论与证据》适合于管理学和环境学专业的研究人员、各级政府环保部门和证券监管部门工作人员、企业管理人员,以及非政府环保组织人员阅读参考。

7. 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此次修订是证监会自2007年发布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来的重大、系统化变革,既承继了新《证券法》对信息披露事项的纲领精神,亦结合证券市场监管实践提出了更为具体、完善的指导意见,为督促上市公司等责任主体做好信息披露奠定了良好的制度基础。

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8.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发行人、上市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信息披露行为,加强信息披露事务管理,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披露信息,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公开披露信息。

  在境内、外市场发行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并上市的公司在境外市场披露的信息,应当同时在境内市场披露。第三条 发行人、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第四条 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任何知情人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第五条 信息披露文件主要包括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上市公告书、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等。第六条 上市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法披露信息,应当将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报送证券交易所登记,并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发布。

  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公司网站及其他媒体发布信息的时间不得先于指定媒体,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报告、公告义务,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第七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将信息披露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报送上市公司注册地证监局,并置备于公司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第八条 信息披露文件应当采用中文文本。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时,以中文文本为准。第九条 中国证监会依法对信息披露文件及公告的情况、信息披露事务管理活动进行监督,对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行为进行监督。

  证券交易所应当对上市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信息进行监督,督促其依法及时、准确地披露信息,对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实行实时监控。证券交易所制订的上市规则和其他信息披露规则应当报中国证监会批准。第十条 中国证监会可以对金融、房地产等特殊行业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作出特别规定。第二章 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与上市公告书第十一条 发行人编制招股说明书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凡是对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

  公开发行证券的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发行人应当在证券发行前公告招股说明书。第十二条 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招股说明书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招股说明书应当加盖发行人公章。第十三条 发行人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中国证监会受理申请文件后,发行审核委员会审核前,发行人应当将招股说明书申报稿在中国证监会网站预先披露。

  预先披露的招股说明书申报稿不是发行人发行股票的正式文件,不能含有价格信息,发行人不得据此发行股票。第十四条 证券发行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至发行结束前,发生重要事项的,发行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书面说明,并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后,修改招股说明书或者作相应的补充公告。第十五条 申请证券上市交易,应当按照证券交易所的规定编制上市公告书,并经证券交易所审核同意后公告。

  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上市公告书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上市公告书应当加盖发行人公章。第十六条 招股说明书、上市公告书引用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的专业意见或者报告的,相关内容应当与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出具的文件内容一致,确保引用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的意见不会产生误导。第十七条 本办法第十一条至第十六条有关招股说明书的规定,适用于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第十八条 上市公司在非公开发行新股后,应当依法披露发行情况报告书。第三章 定期报告第十九条 上市公司应当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季度报告。凡是对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披露。

  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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