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网络诈骗的案例

2024-04-28

1. 有关网络诈骗的案例

晨报特派记者 李东华 广西宾阳报道
  “最高峰时,曾传出一个星期就有1亿元转到我们这里,银行的提款机经常出现钱被取空的情况。”谈到家乡宾阳的“盛况”,曾参与过网络诈骗的80后“老猫”这样告诉晨报记者。
  自2009年以来,网络聊天诈骗日趋猖獗,影响几乎波及全国,每单涉案金额也从几千元上升到几万乃至上百万元。而随着上千起案件的侦破,嫌疑对象纷纷指向一个地方——广西宾阳县。
  今年6月9日,腾讯首次披露“雷霆行动”半年来的扫黑成果,提到网络诈骗犯罪的三大集中地——福建安溪、广西宾阳、海南儋州。其中广西宾阳的“诈骗特色”,就是聊天诈骗。
  在宾阳,人们把从事网络诈骗的年轻人称为“Q仔”,他们大多数使用QQ实施诈骗。正是“Q仔”的兴风作浪,使得很多人本不熟知的宾阳暴得“大名”,并被无形中贴上“网络诈骗之乡”的标签。
  宾阳的网络诈骗何以如野火般蔓延?“Q仔”过着怎样的诈骗生活?可怕的罪恶之手如何令一座座村庄沦陷?
  6月11日至14日,晨报记者走进宾阳深入调查,揭开网络时代下这座“疯狂之城”的真面目。
  1 宾阳暴富:“Q仔”改变生活
  由于网络诈骗引得非法之财源源流入,宾阳年轻人的生活发生改变,同时,也改变了这座小城。“Q仔”白天蛰伏,晚上三五成群地开车出来纵酒欢歌,肆意挥霍。县城里酒吧、KTV,去年曾多达60余家。
  “Q仔”撑起娱乐场所
  宾阳县是广西首府南宁市下辖县,距离南宁市中心80公里左右,群山环抱,总人口约115万。记者驱车从南宁出发,行驶约一个半小时,到达宾阳县城。在宾阳街头,最大的感受就是电脑店多、黄金店多、饭店多、娱乐场所多,几乎遍布各条大街小巷。
  在一条名为思远路的街道,短短2分钟车程中,映入眼帘的就有黄金饰品店7家、电脑服务店9家(其中有5家处于关门非营业状态)。在广场新区附近,聚集着20多家大型KTV娱乐场所及酒吧,新盖的漂亮楼房比比皆是,设计得很有异域风情,让人觉得仿佛来到东南亚国家的某个繁华城市。只是在白天,街道显得非常安静,行人也很少。
  杜师傅今年刚刚40岁,认识他是在一间不起眼的休闲酒吧。他算是酒吧的半个老板,为人好客,喜欢聊天。
  杜师傅的酒吧于2012年初开张,当时县城里酒吧及KTV等娱乐场所如雨后春笋般,一下子冒出许多家,几乎隔几十米就是一家。
  当然,比这些娱乐场所更早一些冒出来的,是一群年轻的“Q仔”。
  从2010年左右开始,县城里年轻人突然间就变得富裕起来。他们开的车一个比一个好,花钱大方,进出也是成群结队,他们靠“玩QQ”赚钱发财。在宾阳,这几乎成了公开的秘密。
  “老猫”也曾是“Q仔”,既是杜师傅的老友,也是酒吧的常客。他说,玩得最疯狂的时候,“10个年轻人中,不敢说多,至少一半与网络诈骗脱不了关系。”
  正是“Q仔”的“崛起”,支撑着宾阳酒吧的发展。杜师傅说,2013年最高峰时,县城里的酒吧、KTV多达60余家。
  买车买黄金“显摆”财富
  随着夜色来临,宾阳城似乎突然变得“活跃”起来,尤其是在广场新区段,多条街道被闪烁的霓虹灯点亮,各家场所门前停放的车辆也越来越多。
  晚上10点,记者在一家名为“百嘉乐”的KTV门口看到,附近的道路旁已停放有8辆轿车,包括奔驰、奥迪等。在接下来的10分钟左右时间里,又有2辆宝马、1辆皇冠、3辆本田轿车相继停靠,而司机则清一色的是二十出头的年轻人。这几位年轻人似乎有着雷同的服饰,短袖、中裤、拖鞋,脖子上则是黄金加玉石的项链,筷子般粗细。
  “‘Q仔’来消费一般1000多块一个包厢,人多的话就2000块,他们消费最多的一次是2600多块。”杜师傅说,他酒吧的规模在宾阳只能算小型的。同行中,杜师傅称百嘉乐的生意最火,里面的消费比其他地方要高,但去的人最多,主要消费群就是Q仔。去年上半年,好一点的KTV一厢难求,需提前几天预订,大厅里也是人满为患。
  “老猫”认为,“Q仔”太年轻,没读什么书,钱来得太容易,有钱后便要“显摆”,让身边的朋友都能看到。娱乐场所,无疑是最好的展示舞台。2010年7月,北京丰台警方专案组就是在宾阳县城某娱乐城里将诈骗数万元的“Q仔”罗某抓个正着。
  除了喜欢晚上出来玩,“Q仔”青睐的另一个消费便是汽车。在宾阳街头,很多价值20万元以上的轿车在街头出没,车主多是20岁左右的年轻人。“他们对房子的热情相对少一些,因为他们的村子就在县城附近,只有少数挣了大钱的会到南宁买房,或把自己村里的房子造得漂漂亮亮。”
  宾馆曾有5批警察同时入住
  2012年,全国各地公安机关频繁接到报案,受害人都宣称遭遇QQ诈骗,被骗金额从7万元到200万元不等,诈骗消息也都出自宾阳县,这引起了公安部的注意。去年7月,公安部派出工作组到宾阳县进行深入调研。
  而针对网络诈骗的打击行动,早已在宾阳县展开。来

有关网络诈骗的案例

2. 跪求网络诈骗的案例

1、网络交易诈骗
近期,李先生收到一条陌生号码发来的消息,称其网上购买的图书出现异常,并发来异常截图情况,截图上留有淘宝客服技术支持人员的联系方式。李先生通过手机扫描二维码添加对方QQ号后,按照要求向对方缴纳保险费用、保证金等费用共计14909元人民币。
案例剖析:网络交易异常诈骗中,诈骗分子会掌握事主相关网购信息,并通过此信息获取事主信任,利用各种理由,诱使事主转账汇款。
2、假机票诈骗
近期,王先生收到一条某航空公司发来的航班改签退票短信,承诺免费办理改签退票服务且补偿人民币300元。王先生拨通电话与之取得联系,对方要求提供银行卡号及收到的短信验证码,王先生操作完毕后发现其银行卡内的4999元钱被转走。
案例剖析:随着外出游玩的市民增多,购买飞机票发生改签或退款的情况也随之增多,诈骗分子通过非法渠道掌握事主出行信息,通过发送短信等方式告知事主航班改签,取得事主信任后,再诱骗事主转账,骗取钱财。
3、钓鱼链接诈骗
近期,李女士手机接到一条短信息,内容为银行卡积分可以兑换现金234元,请点击进入网站查收,信以为真的李女士点击链接填写银行信息以及验证码后,发现被转走5000元。
案例剖析:此类诈骗一般以积分兑换、网银升级等名义要求事主点击短信链接,填写个人信息,从而盗刷银行卡内资金。
4、网络购票类诈骗
近期,高先生在QQ上添加了一个火车票“黄牛”,通过扫描对方发送的二维码支付了300元购票费,后对方称需要激活才能使用,按照要求又添加了一名“客服”人员,点击对方发送的链接后发现其支付宝被刷走3998元人民币,共计损失4298元人民币。
案例剖析:嫌疑人一般采用QQ、微信等方式,谎称可以为事主购票,向事主发送支付二维码或发送相关链接,诱使事主进行转账汇款。

参考资料
去年这些网络诈骗“新坑”你踩过没?-人民网

3. 跪求网络诈骗的案例?

跪求网络诈骗的案例?1、网络交易诈骗近期,李先生收到一条陌生号码发来的消息,称其网上购买的图书出现异常,并发来异常截图情况,截图上留有淘宝客服技术支持人员的联系方式。李先生通过手机扫描二维码添加对方QQ号后,按照要求向对方缴纳保险费用、保证金等费用共计14909元人民币。案例剖析:网络交易异常诈骗中,诈骗分子会掌握事主相关网购信息,并通过此信息获取事主信任,利用各种理由,诱使事主转账汇款。2、假机票诈骗近期,王先生收到一条某航空公司发来的航班改签退票短信,承诺免费办理改签退票服务且补偿人民币300元。王先生拨通电话与之取得联系,对方要求提供银行卡号及收到的短信验证码,王先生操作完毕后发现其银行卡内的4999元钱被转走。案例剖析:随着外出游玩的市民增多,购买飞机票发生改签或退款的情况也随之增多,诈骗分子通过非法渠道掌握事主出行信息,通过发送短信等方式告知事主航班改签,取得事主信任后,再诱骗事主转账,骗取钱财。3、钓鱼链接诈骗近期,李女士手机接到一条短信息,内容为银行卡积分可以兑换现金234元,请点击进入网站查收,信以为真的李女士点击链接填写银行信息以及验证码后,发现被转走5000元。案例剖析:此类诈骗一般以积分兑换、网银升级等名义要求事主点击短信链接,填写个人信息,从而盗刷银行卡内资金。4、网络购票类诈骗近期,高先生在QQ上添加了一个火车票“黄牛”,通过扫描对方发送的二维码支付了300元购票费,后对方称需要激活才能使用,按照要求又添加了一名“客服”人员,点击对方发送的链接后发现其支付宝被刷走3998元人民币,共计损失4298元人民币。案例剖析:嫌疑人一般采用QQ、微信等方式,谎称可以为事主购票,向事主发送支付二维码或发送相关链接,诱使事主进行转账汇款。这样解释大家理解吗?

跪求网络诈骗的案例?

4. 网络诈骗罪的案例及法律规定

关于网络诈骗罪法律规定:构成诈骗罪的,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法律依据】《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5. 网络诈骗案件

网络诈骗能够成诈骗罪的是指个人诈骗合计金额达到2000元以上的,公安会给与立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规定: 盗窃、诈骗、哄抢、抢夺、敲诈勒索或者故意损毁公私财物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即没有达到2000元立案标准的诈骗,也是违反了治安秩序!应当拘留7天左右,或者给与500元以下的罚款,所以你千万别冒这个险!

网络诈骗案件

6. 网络诈骗案的介绍

在网络上通过欺骗或不正当手段,盗窃他人财物的行为。从法律方面,可构成犯罪,统称网络诈骗罪。

7. 网络诈骗犯罪构成

(一)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物所有权。有些犯罪活动,虽然也使用某些欺骗手段,甚至也追求某些非法经济利益,但因其侵犯的客体不是或者不限于公私财产所有权。所以,不构成诈骗罪。例如:拐卖妇女、儿童的,属于侵犯人身权利罪。
诈骗罪侵犯的对象,仅限于国家、集体或个人的财物,而不是骗取其他非法利益。其对象,也应排除金融机构的贷款。因本法已于第193条特别规定了贷款诈骗罪。
(二)客观要件
本罪往客观上表现为使用欺诈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首先,行为人实施了欺诈行为,欺诈行为从形式上说包括两类,一是虚构事实,二是隐瞒真相;从实质上说是使被害人陷入错误认识的行为。欺诈行为的内容是,在具体状况下,便被害人产生错误认识,并作出行为人所希望的财产处分,因此,不管是虚构、隐瞒事实,只要具有上述内容的,就是一种欺诈行为。如果欺诈内容不是使他们作出财产处分的,则不是诈骗罪的欺诈行为。欺诈行为必须达到使一般人能够产生错误认识的程度,对自己出卖的商品进行夸张,没有超出社会容忍范围的,不是欺诈行为。
(三)主体要件
本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凡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
(四)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并且具有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目的。
一、诈骗罪的客体条件与主体条件有哪些?
(一)客体要件
1、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物所有权。有些犯罪活动,虽然也使用某些欺骗手段,甚至也追求某些非法经济利益,但因其侵犯的客体不是或者不限于公私财产所有权。所以,不构成诈骗罪。例如:拐卖妇女、儿童的,属于侵犯人身权利罪。
2、诈骗罪侵犯的对象,仅限于国家、集体或个人的财物,而不是骗取其他非法利益。其对象,也应排除金融机构的贷款。因刑法已于第193条特别规定了贷款诈骗罪。
3、观要件。本罪往客观上表现为使用欺诈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首先,行为人实施了欺诈行为。欺诈行为从形式上说包括两类,一是虚构事实,二是隐瞒真相,二者从实质上说都是使被害人陷入错误认识的行为。欺诈行为的内容是,在具体状况下,使被害人产生错误认识,并作出行为人所希望的财产处分。
4、其次,欺诈行为使对方产生错误认识。对方产生错误认识是行为人的欺诈行为所致,即使对方在判断上有一定的错误,也不妨碍欺诈行为的成立。再次,成立诈骗罪要求被害人陷入错误认识之后作出财产处分。财产处分包括处分行为与处分意思,作出这样的要求是为了区分诈骗罪与盗窃罪。最后,欺诈行为使被害人处分财产后,行为人便获得财产,从而使被害人的财产受到损害。根据刑法第266条的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才构成犯罪。
(二)主体要件
1、本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凡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
2、主观要件。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并且具有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目的。

网络诈骗犯罪构成

8. 特大网络诈骗案宣判结果案例

2020年8月,浙江台州宣判一起特大网络诈骗案,案涉3.16亿,主犯被判处无期徒刑。案件的主要内容及宣判结果为:
犯罪分子在QQ、微信朋友圈,发布虚假网络兼职信息,通过收取会员费在全国各地行骗,诈骗金额达3.16亿余元,被害人近200万人。近日,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一起特大网络诈骗案件公开宣判,主犯孙某被判处无期徒刑,没收全部个人财产,并责令退赔违法所得给所有被害人。
2018年10月,陈先生看到一则招聘广告,内容为“招聘539个抖音、快手视频作品点赞员。点赞一单0.5至2元,日薪80至150元。时间自由,多劳多得。”陈先生心念一动,觉得试试也无妨。
于是,陈先生通过广告上的联系方式,加入招聘QQ群。在群主的指导下,陈先生把同样的广告发布到自己的熟人圈,随后开始下载“微信息”“微助手”软件进行注册。注册后,进入类似于直播间的“房间”,“房间”内分新手、挂机、高额任务等栏目,每个栏目都有接待人员。陈先生被接待人员告知需交纳118元会员费,因为对方表示“2个小时便能赚回来”,陈先生便同意了。做了一些兼职任务后,陈先生又被告知“这个级别的会员任务量少且有限制,成为钻石会员,就可以持续不断做任务,能赚更多”,于是陈先生再次交纳了98元会员费。
随后,陈先生做了视频点赞、软件下载等任务,获得13.35元,但因未达到平台规定的提现标准而无法提现。后来,陈先生发现平台里兼职任务长期不更新,向平台要求返还会员费也没人理,而提现标准也突然从原先的30元提高到了500元。至此,陈先生意识到受骗。
随着公安机关的追踪排摸,一个总部位于山东青岛,成员分布在全国各地的特大网络诈骗集团逐渐显露,他们以数家网络科技公司为掩护,暗地里从事诈骗活动。公司具有较强的组织性,设有多个诈骗团队,团队内部又分为外宣部、培训部等,以高薪网络兼职进行虚假宣传,哄骗、引诱被害人缴纳会员费。据统计,2017年6月至2018年11月,受骗缴纳会员费的被害人近200万人,包括大学生和家庭主妇在内,被害人遍布全国各地,诈骗金额达3.16亿余元。截至案发,该诈骗集团成员达3000多人,在全国众多城市都设有分部,规模十分庞大。
隐藏在背后的“操盘手”孙某,2010年曾遭遇过刷单诈骗,因此抓住“商机”。2015年伙同他人注册多家公司,并自行开发语音、微聊、微信息、微助手等软件,为诈骗做准备。公司成员除亲戚外,还有众多被诈骗的会员,许多受害者为了挽回损失或逐利,成为了诈骗集团一员。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孙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组织、领导犯罪集团,利用网络技术手段,骗取他人财物达3.16亿余元,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孙某系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法院遂依法作出上判决。
此外,涉及该案已落网的160余名犯罪嫌疑人已另案处理,目前有30多人被判刑,其中8人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罪】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