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佛教协会的建设宗旨

2024-05-15

1. 福建省佛教协会的建设宗旨

福建省佛协的宗旨是:协助人民政府贯彻宗教信仰自由政策,维护佛教徒的合法权益;弘扬佛教教义,发扬佛教优良传统,加强佛教自身建设,兴办佛教事业;团结全省佛教徒参加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为改革开放、经济建设、祖国统一、世界和平作贡献。

福建省佛教协会的建设宗旨

2. 中国佛教协会的中国佛教协会章程

(2015年4月21日中国佛教协会第九次全国代表会议通过)  第四十四条 本章程经2015年4月21日中国佛教协会第九次全国代表会议表决通过。  第四十五条 本会的决议和决定,各地佛教协会(分会)、佛教寺院、佛教院校和其他佛教组织有遵守与履行的义务。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理事会。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3. 山东省佛教协会的组织章程

山东省佛教协会章程 (2003年1月10日山东省佛教第三次代表会议通过)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山东省佛教协会是山东省佛教徒联合的爱国团体和教务组织。第二条本会的宗旨是高举爱国爱教旗帜,引导佛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协助人民政府贯彻宗教信仰自由政策,维护正信,与邪教作斗争,维护全省佛教徒的合法权益;加强佛教自身建设,弘扬佛教教义,发扬佛教优良传统,兴办佛教事业,团结全省佛教徒积极参加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与时俱进,开拓创新,为改革开放、经济发展、社会稳定、祖国统一和世界和平作贡献。第三条 本会的任务是:一、根据宪法和有关法律、政策的规定,维护佛教徒宗教信仰自由的权利和佛教团体、佛教活动场所、佛教文化教育机构以及佛教自养和社会服务事业的合法权益。二、推动全省佛教徒进行爱国主义和社会主义的学习,进行宪法、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学习,做到爱国爱教,遵纪守法。三、密切联系全省佛教徒,深入调查研究,就落实宗教政策等问题,向有关部门如实反映情况,提出意见和建议。四、督导省内佛教寺院搞好自身建设和管理、制定寺院管理、教制仪规等规章制度和具体办法。五、引导居士团体健全组织、完善制度、加强团结,协调关系,精进学修,护持三宝,遵纪守法,服务社会。六、举办佛教教育事业,培养佛教四众人才,提高佛教界的整体素质;开展佛教文化学术研究,编印流通佛教书刊,保护佛教文物古迹。七、引导佛教徒在各自岗位上努力工作,举办符合佛教特点的自养服务事业,如法物流通及佛教用品的生产销售等;支持、参与社会公益活动,造福社会、利益人群。八、开展同港、澳、台同胞,海外侨胞中佛教徒的联谊工作,增进相互了解,加强团结合作,促进祖国统一和佛教事业的发展。九、发展同各国佛教界的交往与合作,促进中外佛教文化交流,维护世界和平。十、在佛教内部事务方面,接受中国佛教协会的指导和检查,贯彻执行其决议和决定;指导和支持各地佛教组织开展会务,健全组织、加强自身建设。第四条 本会会址设在省会济南。第二章 本会组织机构及负责人的产生第五条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全省佛教代表会议。全省佛教代表会议每五年举行一次,必要时可提前或延期召开。全省佛教代表会议的代表由各市地、县区佛教组织和佛教徒,根据山东省佛教协会确定的分配名额,协商推举产生,报省佛教协会审查确定。代表实行非常任制。全省佛教代表会议的职权是:制定和修改本会章程;讨论和决定本会方针任务和其他重要工作事项;选举理事,组成理事会。第六条本会会务最高执行机构是理事会。理事会任期五年,理事连选可连任。理事会每二年举行一次,必要时可提前或延期举行。理事会的职权是:贯彻实施本会章程和全省佛教代表会议确定的方针任务;选举常务理事,全省佛教代表会议授予的其他职权。第七条本会设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任期五年;常务理事连选可连任。常务理事会贯彻实施本会章程,选举会长、副会长、礼请名誉会长;根据会长提名,决定秘书长人选。常务理事会每年举行一次,必要时可提前或延期举行。在理事会会议闭会期间,常务理事会依据本章程和全省佛教代表会议及理事会确定的方针任务处理日常会务,履行理事会委托的其它职权。第八条本会设会长、副会长若干名,会长、副会长任期五年,连选可连任。会长缺任或因故不能执行职务时,会长职权由副会长依排名顺序代理,直至理事会选举出新会长为止。第九条秘书长在会长领导下,具体负责处理日常事务。副秘书长由秘书长提名,会长任命,协助秘书长执行职务。第十条 本会根据会务工作需要,可设置若干专门委员会和工作部门,分别承办有关工作事项。第十一条 本会根据工作需要,可由会长聘任顾问若干人。第十二条本会在宪法和有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范围内开展会务。全省佛教协会代表会议,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会议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对会务进行讨论和协商,作出相应的决定。第三章 本会资产管理办法及使用原则第十三条 本会经费来源:一、省内凡依法登记的寺院按其年总收入的2%上缴佛教事业发展经费;二、社会捐赠;三、自养收入;四、政府拨款。第十四条 本会执行国家财务制度。第十五条本会的资产管理执行国家规定的资产管理制度,接受社团登记机关和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第十六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人代表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机关和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第十七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第四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第十八条 本章程的修改,须经全省代表会议通过。第十九条本会修改的章程在全省代表会议通过后十五日内,经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第五章 附 则第二十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理事会。

山东省佛教协会的组织章程

4. 福建省宗教事务条例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保障公民宗教信仰自由,维护宗教和睦与社会和谐,规范宗教事务管理,提高宗教工作法治化水平,根据《宗教事务条例》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宗教事务及其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第三条 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强制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不得歧视信仰宗教的公民(以下简称信教公民)或者不信仰宗教的公民(以下简称不信教公民)。

  信教公民和不信教公民、信仰不同宗教或者信仰同一宗教不同派别的信教公民应当相互尊重、和睦相处。第四条 宗教工作应当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全面贯彻党的宗教工作基本方针,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

  宗教事务管理坚持保护合法、制止非法、遏制极端、抵御渗透、打击犯罪的原则。第五条 各宗教应当坚持中国化方向,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坚持独立自主自办的原则,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和宗教事务不受境外势力的支配。

  宗教活动应当在宪法和法律、法规、规章允许的范围内进行,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利用宗教进行危害国家安全、破坏社会秩序、损害公民身体健康、妨碍国家教育制度,以及其他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公民合法权益等违法活动。第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宗教工作,建立健全宗教工作和考核评价机制,落实宗教工作责任制,保障行政执法工作力量和必要的工作条件,将开展宗教工作所需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明确宗教事务管理工作人员,将宗教事务纳入网格管理,做好辖区内宗教事务管理工作,了解并报告宗教活动场所、宗教教职人员的基本信息;协调化解涉及宗教的矛盾纠纷,及时报告并协助开展有关宗教事务行政执法工作。

  村(居)民委员会应当依法协助人民政府管理宗教事务,发现非法宗教组织、非法传教人员、非法宗教活动、乱滥建宗教活动场所和大型露天宗教造像以及利用宗教干预基层公共事务等情况的,应当及时向所在地人民政府报告。第七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依法对涉及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宗教事务进行行政管理,对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进行指导、监督、检查;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负责有关的行政管理工作。第八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为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和宗教教职人员提供公共服务,支持宗教界人士和信教公民在促进经济社会发展中发挥积极作用。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县(市、区)、乡(镇、街道)、村(社区)三级宗教工作网络,推进宗教事务管理联合执法;将宗教工作纳入社会综合治理体系,防范化解宗教领域隐患风险。第九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大对本行政区域内具有重要历史价值、文化价值的宗教活动场所、宗教实物、重要史迹的保护和合理利用。第十条 省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应当组织推进全省宗教工作信息化建设工作,提升宗教事务管理信息化水平。第十一条 支持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和宗教教职人员在宗教文化方面与港澳台地区加强交流,增进同胞情感。第二章 宗教团体和宗教院校第十二条 宗教团体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明确议事、决策、执行和监督等方面的职责。

  宗教团体应当指导宗教教务,规范教务活动,加强教风建设,制定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宗教教职人员、宗教活动等方面的规章制度并督促落实。

  宗教团体制定教务方面的规章制度应当与全国性宗教团体制定的规章制度相衔接;对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和宗教教职人员违反规章制度的行为,宗教团体应当予以处理。第十三条 宗教团体应当加强思想建设,对教义教规作出符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符合当代中国发展进步要求、符合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的阐释。第十四条 宗教团体应当加强人才建设,开展宗教教职人员的法治教育、政治教育、文化教育、宗教教育,健全宗教教职人员奖惩和退出机制。第十五条 宗教团体应当联系服务宗教教职人员和信教公民,反映宗教界的意见和合理诉求,维护宗教教职人员和信教公民的合法权益,引导宗教教职人员和信教公民履行公民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