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民政厅的机构职能

2024-04-28

1. 江苏省民政厅的机构职能

(一)拟订全省民政事业发展规划和政策,起草有关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指导全省民政工作的改革和发展。(二)拟订全省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管理办法,起草有关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承担依法对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进行登记管理和执法监察责任。(三)拟订全省优抚政策、标准和办法,承担由民政部门管理的伤残人员伤残抚恤管理工作,承担追认革命烈士的审核报批和革命烈士褒扬工作。组织和指导拥军优属工作,承担省拥军优属拥政爱民工作领导小组的有关具体工作。(四)拟订退役士兵、复员干部、军队离退休干部和军队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安置政策及计划,组织指导各地军供站、军人接待转运站和移交地方安置的军队离退休干部休养所(服务中心)的服务管理工作,组织指导全省退役士兵职业技能培训工作。(五)拟订全省救灾工作政策,负责组织、协调救灾工作,组织自然灾害救助应急体系建设,负责组织核查并统一发布灾情,管理、分配救灾款物并监督使用,组织、指导救灾捐赠,承担省减灾委员会具体工作。(六)拟订全省社会救助规划、政策和标准,健全城乡社会救助体系,负责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医疗救助、临时救助、生活无着人员救助和无固定收入的重度残疾人生活救助工作,指导五保户社会救济工作,组织实施低收入家庭认定工作。(七)拟订全省行政区划和行政区域界线、地名管理办法,起草有关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承担行政区划、行政区域界线和地名管理工作。(八)拟订全省城乡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建设和社区建设政策,指导社区服务体系建设,提出加强和改进城乡基层政权建设的建议,推动基层民主政治建设。(九)拟订全省社会福利事业发展规划、社会福利机构管理办法和社会福利企业扶持政策,拟订促进慈善事业发展的政策,组织、指导社会捐助工作,指导老年人、孤儿和残疾人等特殊群体权益保障工作。(十)拟订全省婚姻管理、殡葬管理、儿童收养和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工作政策,推进婚俗和殡葬改革,指导婚姻、殡葬、收养、救助服务机构管理工作。(十一)拟订全省福利彩票发行工作政策和实施办法,组织指导全省福利彩票发行管理工作,管理省级福利彩票公益金。(十二)会同省有关部门按规定拟订社会工作发展规划、政策和职业规范,推进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建设和相关志愿者队伍建设。(十三)指导市县民政系统财务工作,监督民政事业费的使用管理。受理来信来访,指导市县民政系统信访工作。负责相关国际交流与合作工作。(十四)拟订全省老龄工作政策,起草有关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并协助组织实施,承担省老龄工作委员会的具体工作。(十五)承办省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江苏省民政厅的机构职能

2. 江苏省民政厅的职责调整

(一)取消已由省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二)将三峡工程移民管理职责划给省水利厅。(三)增加促进慈善事业发展职责。(四)增加促进社会工作发展,推进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建设和相关志愿者队伍建设职责。(五)加强社会救助职责,统筹城乡社会救助体系建设。

3. 南京市民政局的内设机构

办公室组织拟订全市民政发展规划及年度工作计划;负责机关文电、会务、机要、档案、政务公开、督查督办、安全保密工作;承担民政信息管理和信息化建设工作;负责宣传和信息报送,组织民政新闻发布工作;负责民政工作理论研究。承担机关后勤保障工作。政策法规处(信访办公室)组织起草民政工作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承担规范性文件的审查工作和行政复议、行政应诉的组织工作;受理来信来访,指导全市民政系统信访工作;组织办理建议提案和民政政策法规调研;指导、监督全市民政系统行政执法工作。优抚处负责拟定优抚工作政策和措施;承担优抚对象的优待、抚恤以及由民政部门管理的伤残人员抚恤管理工作;承担革命伤残军人的伤残等级审核报批和城镇义务兵家属优待金核发工作;负责追认革命烈士的审核报批和革命烈士褒扬工作;指导优抚事业单位和烈士纪念建筑物的管理工作;指导、协调军供事业单位服务管理工作。安置处承担军队移交地方安置的离退休干部、退休士官、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和复员干部、退役士兵、残疾军人的接收安置工作;拟定接收安置政策、计划和实施办法;指导市军队离退休干部活动中心和军队离退休干部休养所(服务管理中心)的服务管理工作;推动军休服务社会化;指导区、县接收安置和服务管理工作;组织指导退役士兵职业技能培训和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优惠政策工作;承担退役士兵、军休人员的政策咨询工作。承担市复员退伍军人和军队离退休干部安置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日常工作。救灾处贯彻防灾、减灾和救灾工作方针、政策和法规,拟定实施细则和救灾工作方案;组织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体系建设;组织协调救灾工作,按规定核查上报和发布本级灾情;指导灾后重建和灾区生产自救;管理和分配救灾款物并监督检查使用情况;负责城乡社会困难户和其他特殊对象的救济工作;会同有关方面组织协调紧急转移安置灾民、农村灾民毁损房屋恢复重建补助和灾民生活救助;组织指导扶贫济困等社会互助活动和对外地社会捐赠等对口支援工作;承担市社区减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日常工作。社会救助处牵头协调全市社会救助工作,拟订全市社会救助规划、政策和标准,健全城乡社会救助体系;负责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医疗救助、临时救助、无固定收入重度残疾人生活救助、及其他特殊对象的生活救助和低收入家庭认定工作;指导农村敬老院建设和五保户供养工作;承担中央、省及市财政社会救助投入资金分配和监管工作;负责全市社会救助信息化管理工作;参与拟定并协助实施住房、教育、司法救助等相关政策;指导区、县社会救助工作。基层政权和社区建设处组织实施城乡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和社区建设法规、规章;负责拟订加强和改进基层政权建设的意见、建议和发展规划;宣传贯彻村(居)民委员会组织法,指导村(居)民委员会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工作,推动村(居)民自治和基层民主政治建设;指导社区服务体系建设,推进和谐社区建设;指导开展社区建设示范和村民自治、民主管理模范单位创建活动;指导街道(乡镇)干部、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干部和社区组织干部的培训工作;承担社区信息化建设和管理工作;推进社区志愿者队伍建设;组织指导城、乡基层政权换届选举工作;参与对经济薄弱村、后进村的帮扶促进工作。区划地名处(市地名委员会办公室)组织实施全市行政区划和地名管理的法规、规章;负责拟订市行政区划调整方案和修订建议;承担区县、镇的设立、撤销、命名、更名、界线变更和人民政府驻地迁移的审核申报工作;负责区、县行政区域界线的勘定和管理;调处区、县行政区域界线争议和提出仲裁建议;指导镇以下行政区域界线争议调处工作;负责拟订市地名管理规划和办法;承担市地名的命名、更名的审核工作;按照国家标准指导和监督全市地名设标工作;推广标准地名和开展地名公共服务;管理地名档案和地名信息系统;承担市级地名图、录、典、志的编纂工作及市行政区划、地名信息、标准地名的发布;指导区、县行政区划、地名和行政区域界线管理工作。社会福利和社会事务处(慈善发展和基建处)负责拟订全市社会福利事业发展规划、社会福利企业扶持、民办养老机构扶持政策和标准、社会福利机构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承担福利机构资助及补贴评审工作;负责全市社会福利企业新办、变更的审批及年检工作,维护福利企业和残疾职工的合法权益;联系市社会福利服务协会和福利企业协会。负责拟定市婚姻登记、收养登记、殡葬管理和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的救助工作政策和办法,并组织实施;负责流浪乞讨人员及流浪未成年人的救助护送工作;核准设立殡仪服务站、农民(公益性)公墓和公益性骨灰存放设施;组织指导依法管理全市殡仪服务机构和殡葬市场;联系市殡葬行业协会。组织拟定全市促进慈善事业发展政策,推进慈善事业发展;负责有关民政公共服务设施基本建设工作。规划财务处负责拟定民政事业资金使用管理办法,承担民政事业资金和市级福利彩票公益金的使用管理;承担全市民政统计管理工作和机关财务管理工作;承担本级社会事业发展目标编制、分解和考核工作;负责本级民政事业经费项目绩效考评工作;负责局机关及直属单位物价收费管理工作;负责机关及直属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和审计工作;负责机关和直属单位设施、物资维护管理和计划采购工作;负责全市民政系统财务人员培训和继续教育工作;指导直属单位和区、县民政财务会计工作。组织人事处(社会工作人才处)负责直属单位的党建工作;承担机关和直属单位的机构编制和干部人事管理工作;组织实施机关公务员和基层民政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承担民政科技管理和民政行业标准化工作;组织指导民政行业思想政治建设和技能人才队伍建设;牵头组织有关方面拟订市社会工作发展规划、政策和职业规范,推进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建设和相关志愿者队伍建设。组织相关国际合作与交流和出国(境)服务管理工作。市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为市老龄工作委员会常设办事机构。负责拟定全市老龄工作相关政策,起草有关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指导、协调老龄工作政策、法规、规章的组织实施;督促、检查市老龄工作委员会决定事项的落实情况;组织指导开展老龄系列专项活动;负责联系、协调市老龄工作委员会成员单位,指导全市基层老龄工作。市拥军优属拥政爱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为市拥军优属拥政爱民工作领导小组常设办事机构。负责拟订市“双拥”工作规划、政策和制度,并组织实施;组织“双拥”工作调查研究,提出“双拥”工作意见;组织指导开展各级“双拥”模范城创建工作,指导区、县开展“双拥”模范城的评比、命名工作;推进拥军优属拥政爱民政策法规和制度措施的落实;承担“双拥”工作的考核、评比表彰工作。机关党委负责机关党群工作和机关作风建设。离退休干部处负责机关离退休干部工作,指导直属单位的离退休干部工作。工会按工会章程开展工作。

南京市民政局的内设机构

4. 江苏省民政厅的人员编制

省民政厅机关行政编制为134名(含离退休干部服务人员编制7名)。后勤服务人员编制另行核定。领导职数为:厅长1名,副厅长4名;正副处长(主任、局长)45名,其中正处长(主任、局长)16名(含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1名,离退休干部处处长1名),副处长(副主任、副局长)29名。

5. 江苏省民防局的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省民防局(省人民防空办公室)设6个内设机构:(一)办公室负责文电、会务、机要、档案等机关日常运转工作;承担信息、信访、安全保密、政务公开工作。(二)应急指挥处拟订防空袭预案和相关民防应急预案,协助完善相关防灾预案;指导和监督检查重要经济目标防护工作;承担民防、人民防空指挥文件、图表、资料的拟制和标绘工作;组织人民防空演练;指导民防专业队伍和民防志愿者队伍建设;协助实施战时人民防空行动和平时民防应急的组织指挥;承担省人民防空指挥部的具体工作。(三)信息通信处拟订全省民防通信及信息化建设规划;制定并组织实施全省民防指挥通信、警报通信网和民防指挥所信息系统、机动指挥通信系统建设计划;拟订全省民防通信及信息化建设技术标准和通信、信息设备选型;承担战时发放防空警报信号和保障指挥通信工作。(四)工程管理处组织编制人民防空工程建设规划、计划和人民防空与城市建设相结合规划;承担大、中型人防工程项目的论证、申报和竣工验收工作;参与城市地下空间规划、开发利用工作,承担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中人民防空防护等事项的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指导人防工程维护管理,监督人防工程平时安全使用管理;承担人防工程质量、造价管理工作;承担民防科学技术研究工作。(五)计划财务处编制和管理全省民防、人民防空建设规划、计划;依法筹集人民防空建设经费;承担全省人民防空经费预算编制和决算报批工作;承担人防国有资产管理工作;承担省辖市民防部门及省民防局直属事业单位的财务监督、管理工作。(六)法规与宣传教育处组织实施民防、人民防空相关法律、法规;起草相关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指导行政执法工作,承办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工作;承担民防、人民防空宣传教育工作,指导相关部门和基层开展民防知识普及与技能培训工作。机关党委(人事处) 负责机关和直属单位的党群工作;承担机关和直属单位机构编制、人事管理工作;负责离退休干部工作。另按有关规定内设纪检监察机构。

江苏省民防局的内设机构

6. 江苏省人民政府分管民政的领导是谁?

李小敏,现任副省长、省政府党组成员。男,1959年5月生,汉族,山东莱阳人,大学学历,历史学学士学位,1982年11月加入中国共产党,1983年8月参加工作。

   
        工作分工 
     

  分管公安、民政、司法、国家安全、国土资源、工商管理、市场监管、妇女儿童、信访方面工作。

 

  分管省政府办公厅、研究室、公安厅、民政厅、国家安全厅、司法厅、国土资源厅、工商行政管理局、质量技术监督局、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信访局、监狱管理局、省地质矿产勘查局、有色金属华东地质勘查局、测绘局。

 

 

7. 南京市民政局的直属机构

根据工作需要,市民政局设1个直属行政机构:市社会组织管理局 承担全市社会组织管理责任。负责拟订全市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和相关社会组织发展规划、政策和制度,并监督实施;承担市属社会团体(含在宁异地商会)及其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成立、变更、注销登记或备案;承担公募性和非公募性基金会的业务管理和社会组织信息化管理工作;依法开展社会组织执法监察工作,指导、监督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依法开展活动;查处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违法行为;指导、协调和推进社会组织党建工作;指导区县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工作。

南京市民政局的直属机构

8. 南京市民政局的介绍

南京市民政局是根据《中共江苏省委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苏委〔2010〕63号)和《中共南京市委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南京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的实施意见》(宁委〔2010〕43号)设立的市政府工作部门,承担社会民政事务管理的责任。位于江苏省南京市江东中路259号新城大厦26楼。民政业务包括:区划地名、救灾救济、慈善救助、福利彩票、殡葬管理、基层政权、社区建设、村务公开、社会事务、民间组织、老龄工作、收容遣送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