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债券承销与分销

2024-04-27

1. 什么是债券承销与分销

债券债券承销是指投资银行接受客户的委托,按照客户的要求将债券销售到机构投资者和社会公众投资者手中,实现客户筹措资金的目的的行为或过程。
债券分销是指发行人在发行债券时之后,企业客户向银行申请并签订分销协议的行为。具体是指在债券的发行时间以内,银行和其他参与债券买卖的用户将账期的所有权按照一定的条件转让出去,这就是债券分销。但是申请分销协议必须满足债券发行人和银行的对应条件。债券分销一般有分销买入和分销卖出两种。
一、债券分销与承销的区别
1、债券承销是指投资银行接受客户的委托,按照客户的要求将债券销售到机构投资者和社会公众投资者手中,实现客户筹措资金的目的的行为或过程。债券分销是指债券承销商在债券分销期内,将其所承购债券转让给其他市场成员的业务。
2、投资银行获得债券承销业务一般有两种途径。一是与发行人直接接触,了解并研究其要求和设想之后,向发行人提交关于债券发行方案的建议书。如果债券发行人认为投资银行的建议可以接受,便与投资银行签订债券发行合同,由该投资银行作为主承销商立即着手组建承销。
3、债券承销与股票承销有一个很大的不同是,成员并不一定单纯是投资银行或全能制银行中的投资银行部门构成,这是因为许多限制商业银行参与投资银行业务的国家,对商业银行参与债券尤其是国债的承销和分销的限制比较宽松。组建承销商确定成员的责任后,便进入了债券的发行阶段。严格来说,债券的发行与股票的发行并没有太多的差别。
4、代销是指发行人委托承销商向社会销售债券,承销商按照规定的发行条件在约定的期限内尽力推销,到了销售截止日期,债券如果没有按照原定发行数额全部销售出去,则其未销售部分退还给发行人,承销商从发行人那里收取委托手续费,但不承担任何发行风险。采用代销方式,发行者仍有发行失败的风险;而中介机构虽然承担的风险小,但其收人也相对较小。因此,这种方式在各国都较少采用。
二、债券分销适用范围多大
在中国境内具有法人资格的商业银行及其授权分支机构、在中国境内具有法人资格的非银行金融机构和非金融机构、经批准可经营人民币业务的外资银行分行。主要机构类型有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城市商业银行、农村信用联社、外资银行、证券公司、财务公司、基金公司等。
债券分销的业务流程
1、通过询价,债券分销交易双方达成债券分销意向。
2、交易双方签定债券分销协议。
3、交易双方根据约定办理债券、资金交割手续。

什么是债券承销与分销

2. 什么是债券承销


3. 债券的承销和分销在业务的角色和流程中有什么区别?

这个问题很有质量,
债券分销是指债券承销商在债券分销期内,将其所承购债券转让给其他市场成员的业务。在财政部、国开行或进出口行在银行间市场发行债券时,企事业客户向银行提出认购申请,并签订分销协议。客户在一级市场买入债券后,持有一段时间后在二级市场上卖出,或持有到期获取利息收入。办理程序:每个银行都不太一样,但大体程序差不多1、每期债券投标前,客户根据我行发送的发债信息及投资预测分析并结合自身需要,确定是否分销债券;2、客户有投资需求时在招标日前将分销的额度、可接受的利率等要素通过“代理系统 ”编制“债券分销意向书”,发送或通过书面方式传真给我行;3、债券发行日,如果客户中标,我行与客户签定债券分销合同;若客户落标或仍有投资需要,我行如有分销额度,可与客户签定债券分销合同;。4、分销缴款日,客户根据债券分销合同将债券分销款项划入我行指定的银行帐户,我行在缴款次日将债券过户给客户,客户可以通过电话直接查询债券是否到帐。  案例2000年6月21日财政部发行第6期记帐式国债,期限5年,年利率3%,按年付息,发行手续费2.2‰,兑付手续费0.5‰,如果客户分销1000万元,假设其获得发行手续费1.1万元(手续费比例由银行与客户具体协商),第一年客户获得利息及发行手续费收入31.1万元,第二、第三、第四年客户每年分别获得利息收入30万元,第五年客户获得利息及兑付手续费收入30.5万元。五年客户共获得收益151.6万元,与同期金融机构存款相比,五年共增加收益48.1万元(以单利计算)。     债券回购——抵

债券的承销和分销在业务的角色和流程中有什么区别?

4. 债券的承销和分销在业务的角色和流程中有什么区别?

1、债券是发行人和投资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主承是桥梁,但得同时把握和协调两边的需求。
2、随着承销规模的扩大,其面临的风险和问题也逐渐暴露。一方面公司债违约案例不断,令承销商直接面临风险。另一方面,券商为获得较高的承销业务规模,而忽视风险管理,造成公司债业务的风险点不断暴露。有券商人士透露,今年以来由于承销的公司债项目较多,人力资源不足,造成对项目持续监督的缺失,加上风控不严,券商公司债承销业务面临的隐忧重重。
3、债券分销是指债券承销商在债券发行期内,将其所承购债券向其他结算成员(和分销认购人)进行承销额度过户的业务。

5. 债券的承销和分销在业务的角色和流程中有什么区别?

这个问题很有质量,
债券分销是指债券承销商在债券分销期内,将其所承购债券转让给其他市场成员的业务。在财政部、国开行或进出口行在银行间市场发行债券时,企事业客户向银行提出认购申请,并签订分销协议。客户在一级市场买入债券后,持有一段时间后在二级市场上卖出,或持有到期获取利息收入。办理程序:每个银行都不太一样,但大体程序差不多1、每期债券投标前,客户根据我行发送的发债信息及投资预测分析并结合自身需要,确定是否分销债券;2、客户有投资需求时在招标日前将分销的额度、可接受的利率等要素通过“代理系统
”编制“债券分销意向书”,发送或通过书面方式传真给我行;3、债券发行日,如果客户中标,我行与客户签定债券分销合同;若客户落标或仍有投资需要,我行如有分销额度,可与客户签定债券分销合同;。4、分销缴款日,客户根据债券分销合同将债券分销款项划入我行指定的银行帐户,我行在缴款次日将债券过户给客户,客户可以通过电话直接查询债券是否到帐。
案例2000年6月21日财政部发行第6期记帐式国债,期限5年,年利率3%,按年付息,发行手续费2.2‰,兑付手续费0.5‰,如果客户分销1000万元,假设其获得发行手续费1.1万元(手续费比例由银行与客户具体协商),第一年客户获得利息及发行手续费收入31.1万元,第二、第三、第四年客户每年分别获得利息收入30万元,第五年客户获得利息及兑付手续费收入30.5万元。五年客户共获得收益151.6万元,与同期金融机构存款相比,五年共增加收益48.1万元(以单利计算)。
债券回购——抵

债券的承销和分销在业务的角色和流程中有什么区别?

6. 债券分销适用范围多大

在中国境内具有法人资格的商业银行及其授权分支机构、在中国境内具有法人资格的非银行金融机构和非金融机构、经批准可经营人民币业务的外资银行分行。主要机构类型有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城市商业银行、农村信用联社、外资银行、证券公司、财务公司、基金公司等。
债券分销的业务流程
1、通过询价,债券分销交易双方达成债券分销意向。
2、交易双方签定债券分销协议。
3、交易双方根据约定办理债券、资金交割手续。
一、擅自设立金融机构罪的构成要件是什么?
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的金融管理制度。所谓金融,即货币资金的融通,是货币流通和信用活动以及与之相关的经济活动的总称。金融活动是一个动态的运动过程,各种机构和人员参与其间,因此必须形成一定的法律秩序,否则,混乱不堪的金融活动就会对国民经济产生严重的破坏作用。金融活动都是通过银行等各种金融机构的业务活动来进行的,银行等金融机构担负着筹集融通资金、引导资金流向、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和调节社会总需求等重任,是联结国民经济的纽带,必须掌握在国家的宏观控制下。为了促进金融体制改革,有利于我国金融市场的发展和完善,最终影响国民经济的发展。本法于本条将《商业银行法》的规定具体化,有利于金融秩序的稳定。
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擅自设立商业银行、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保险公司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行为。根据《商业银行法》和有关银行法规的规定,设立商业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必须符合一定的条件,按照规定的程序提出申请,经审核批准,由中国人民银行或者有关分行发给《经营金融业务许可证》,始得营业。凡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擅自开业或者经营金融业务,构成犯罪的,以本罪论处。
所谓商业银行,是指根据《商业银行法》和《公司法》成立的,并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以“银行”名义对外吸收公众存款、发放贷款、办理结算以及开展其他金融业务,具有法人资格的,以实现利润为其经营目的的金融机构。所谓擅自设立商业银行,包括擅自设立一个原本不存在的商业银行,也包括未经批准,冒用其他商业银行或者商业银行分支机构名称进行活动的。所谓其他金融机构,是指除银行及其分支机构以外,能依法参与金融活动、开展金融业务的、具有法人资格的组织。从我国目前的情况看,银行以外的其他金融机构,主要有以下几类:
(1)证券交易所;
(2)期货交易所;
(3)证券公司;
(4)期货经纪公司;
(5)保险公司;
(6)信托投资公司;
(7)融资租赁公司;
(8)农村信用合作社;
(9)城市信用合作社;
(10)企业集团财务公司;
(11)侨资、外资在我国境内设立的金融机构,等等。
本罪是结果犯,即必须有成立商业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结果。如果设立金融机构还在预备阶段,或者由于某种原因使行为人意图设立的商业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并未实际成立,则不构成本罪。至于擅自设立的商业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是不是已开展业务,是否从事相应的金融业务,是否已经造成了危害,均不影响本罪的成立。
本款规定中的“情节严重”主要是指从行为、手段、实际造成的危害后果等因素确定。一般可包括:成立多家商业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采取恶劣手段,如以伪造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文件或国务院文件等方式,或者编造谎言,欺骗群众,或者国家机关擅自设立金融机构;不顾主管机关的批评擅自设立金融机构,造成恶劣影响,给他人造成了重大的经济损失等等。
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既可以是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并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也可以是单位。单位犯本罪的,实行两罚制,即对单位判处罚金,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判处相应刑罚。
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必须出于直接故意,间接故意或过失都不能构成本罪。这就是说,行为人明知设立金融机构应当经过批准,擅自设立属于违法的行为,亦明知自己是在私自设立金融机构而仍决意设立之,并希望发生金融机构擅自设立成功的危害结果。至于设立的目的,则是为了牟取非法利润。如果设立后又从事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进行集资诈骗等犯罪活动的,则又牵连触犯其他罪名,如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集资诈骗罪等,这时,应按牵连犯的处罚原则择一重罪处罚。

7. 什么是债券承销

债券承销,是指投资银行接受客户的委托,按照客户的要求将债券销售到机构投资者和社会公众投资者手中,实现客户筹措资金的目的的行为或过程。对发行人来说就是债券发行,即发行人以借贷资金为目的,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向投资人要约发行代表一定债权和兑付条件的债券的法律行为。

采用代销方式,发行者仍有发行失败的风险;而中介机构虽然承担的风险小,但其收人也相对较小。因此,这种方式在各国都较少采用。

拓展资料:代销是指发行人委托承销商向社会销售债券,承销商按照规定的发行条件在约定的期限内尽力推销,到了销售截止日期,债券如果没有按照原定发行数额全部销售出去,则其未销售部分退还给发行人,承销商从发行人那里收取委托手续费,但不承担任何发行风险。

什么是债券承销

8. 债券承销业务是什么

债券承销业务就是债券承销机构(如银行)在债券市场中发行债券,同时负责债券发行的组织工作。债券承销机构需要参与投标、承销债券,履行相应的义务并享受相应的权利。
 
 
 
 根据《公司债券承销业务规范》第五条规定:发行公司债券应当由具有证券承销业务资格的证券公司承销。取得证券承销业务资格的证券公司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认可的其他机构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可以自行销售。
 
 
 
 债券承销机构必须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基本原则,更加突出信息披露的全面性与准确性要求,更有利于保护债券投资者的合法权益,防范公司债券市场的风险。
 
 
 
 等到债券承销款到账后,债券人才能享受所持有债券的权利,并经过登记托管机构确认后,债券承销机构和债券人的关系成立。在确立关系之前,双方应当商定具体的承揽费。
 
 
 
 债券承销机构发行的债券在中国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银行间市场清算股份有限公司等托管机构中。债券承销机构应当在兑付当日将兑付手续费划至债券兑付人指定的银行账户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