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管计划作为新三板定增的投资者要求

2024-05-17

1. 资管计划作为新三板定增的投资者要求

一、什么是定向增发?
已经上市的公司,如果为了融资而发行新股,被称为再融资。定向增发是被广泛采用的一种再融资手段,意为:上市公司向符合条件的特定投资者,非公开发行新股,募得资金通常被上市公司用来补充资金、并购重组、引入战略投资者等。
参与定增的玩家主要是大的机构投资者——10名以内的投资人提供几亿到几十亿的资金,购买上市公司定向增发的新股。
上市公司定增新股票有如下几个特征:投资人不超过10名;定向增发股票的价格相比二级市场价格一般有6-8折的折让;投资者通过定增持有的新股12个月内不得转让,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认购的,36个月内不得转让。

二、上市公司为什么要定向增发新股?
定增已成为上市公司再融资的主要手段,经益财网投研中心的统计,其总体融资额不断扩大,已超过IPO成为A股市场第一大融资来源。同时作为再融资手段的一种,相比配股不仅不会造成股价大跌,而且还会明显刺激股价上升。
而且,上市公司定向增发新股不需要经过繁琐的审批程序,对公司没有盈利要求,也不用漫长地等待。并且采用定向增发方式,承销佣金大概是传统方式的一半左右。对于一些面临重大发展机遇的公司而言,定增是一个关键的融资渠道。

三、投资人怎么看定向增发?
定向增发在经投资人竞价的定价机制中,投资人对最终定价有一定的影响力。而折价定价使得投资人能获得比其他投资者成本更低、安全边际更高、投资风险更低的综合优势,达到比二级市场的股票投资者赚得更多、亏得更少的投资效果。
对参与定增的投资人来说,可以凭借这种简单和低成本的方式进入高成长公司或行业,轻易获得公司和行业高速发展带来的利润。而且上市公司一般会与参与定增的投资人签署保底或回购协议,来保障投资人的收益。

四、定向增发股票是利好还是利空,对股价的影响怎样?
可以说,能够得到证监会审核通过进行定向增发的上市公司一般都是基本面相对较好的公司,定增的股票本身质地较优,一般在行业中处于领先地位,在同行业股票中有较好的超额收益能力,具备长线投资特点。
上市公司定向增发,往往意味着优质资产的注入、各方面资源的整合、强力的资金支持等长期利好。通过引进战略投资者、实施并购或者整体上市,定向增发极有可能给上市公司的业绩增长带来立竿见影的效果。
比如鞍钢向鞍钢集团定向增发,然后再用募集资金反向收购集团的优质钢铁资产,由此不仅解决了长期存在的关联交易问题,而且还迅速提升了鞍钢的经营业绩,增厚了每股收益,推动股价快速上涨。
更为重要的是,定向增发的股权一般锁定期只有一年,投资周期短且收益丰厚。目前投资人对公司拟定向增发的股份的需求相当旺盛。

五、定增的折价率到底有多少?
投资定增的一大优势,就是能够折价买入已上市企业的股份。折价包括两部分:首先,定增的价格通常以董事会决议公告日前20个交易日均价的9折为底价。其次,定增方案公布后,股价往往上涨。因此待定向增发实施完毕时,股票在二级市场的价格已经远高于定增的价格。这之间形成的差价称为折价。
根据益财网投研中心统计的历年定增结果分析,大部分年份的平均折价率在16%以上,其中2009年、2010年和2014年以来的平均折价率超过20%。20%的折价率意味着产品刚成立就有25%左右的浮盈在手,非常诱人。
当然,投资定增产品也是有风险的。2011-2012年,受熊市影响,很多定增项目价格确定后,二级市场的股价一路下跌,以致定增的折价逐渐被磨平甚至破发。2012年是特殊的一年,平均定增折价率为-0.22%。
从2009年以来的定增项目的折价率分布情况来看,42%的定增项目折价率在10%-30%区间,24.5%的定增项目折价率在30%以上。15.86%的定增项目折价率在0-10%区间,17.4%的定增项目折价率小于0。
可以看出,大部分定增项目具有较高的折价率,能够提供较厚的安全垫,但是投资定增也是有风险的。

资管计划作为新三板定增的投资者要求

2. 怎样对新三板定向增发资金监管

一、什么是新三板定向增发资金?
新三板定向增发,又称新三板定向发行,是指申请挂牌公司、挂牌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行为,其作为新三板股权融资的主要功能,对解决新三板挂牌企业发展过程中的资金瓶颈发挥了极为重要的作用。
二、如何进行相关的监管?
新三板定向增发资金的监管必须符合:《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具体如下:
第四十九条中国证监会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地方人民政府,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务院有关规定,各司其职,分工协作,对公众公司进行持续监管,防范风险,维护证券市场秩序。
第五十条中国证监会依法履行对公司股票转让、定向发行、信息披露的监管职责,有权对公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采取《证券法》第一百八十条规定的措施。
第五十一条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应当发挥自律管理作用,对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公开转让股票的公众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信息进行监督,督促其依法及时、准确地披露信息。发现公开转让股票的公众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的行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采取自律管理措施。
第五十二条中国证券业协会应当发挥自律管理作用,对从事公司股票转让和定向发行业务的**公司进行监督,督促其勤勉尽责地履行尽职调查和督导职责。发现**公司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的行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采取自律管理措施。
第五十三条中国证监会可以要求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或者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有关信息披露问题作出解释、说明或者提供相关资料,并要求公司提供**公司或者证券服务机构的专业意见。
中国证监会对**公司和证券服务机构出具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有疑义的,可以要求相关机构作出解释、补充,并调阅其工作底稿。
第五十四条**公司在从事股票转让、定向发行等业务活动中,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勤勉尽责地进行尽职调查,规范履行内核程序,认真编制相关文件,并持续督导所推荐公司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完善公司治理。
第五十五条证券服务机构为公司的股票转让、定向发行等活动出具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或者法律意见书等文件的,应当严格履行法定职责,遵循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公司的主体资格、股本情况、规范运作、财务状况、公司治理、信息披露等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进行充分的核查和验证,并保证其出具的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五十六条中国证监会依法对公司进行监督检查或者调查,公司有义务提供相关文件资料。对于发现问题的公司,中国证监会可以采取责令改正、监管谈话、责令公开说明、出具警示函等监管措施,并记入诚信档案;涉嫌违法、犯罪的,应当立案调查或者移送司法机关。

3. 怎样对新三板定向增发资金监管

法律分析:一、新三板定向增发资金的监管必须符合《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具体如下:(一)第四十九条,中国证监会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地方人民政府,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务院有关规定,各司其职,分工协作,对公众公司进行持续监管,防范风险,维护证券市场秩序。(二)第五十条,中国证监会依法履行对公司股票转让、定向发行、信息披露的监管职责,有权对公司、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采取《证券法》第一百八十条规定的措施。二、新三板定向增发,又称新三板定向发行,是指申请挂牌公司、挂牌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行为,其作为新三板股权融资的主要功能,对解决新三板挂牌企业发展过程中的资金瓶颈发挥了极为重要的作用。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
第四十九条 中国证监会受理申请文件后,依法对公司治理和信息披露以及发行对象情况进行审核,在20个工作日内作出核准、中止审核、终止审核、不予核准的决定。
第五十条 公司申请定向发行股票,可申请一次核准,分期发行。自中国证监会予以核准之日起,公司应当在3个月内首期发行,剩余数量应当在12个月内发行完毕。超过核准文件限定的有效期未发行的,须重新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方可发行。首期发行数量应当不少于总发行数量的50%,剩余各期发行的数量由公司自行确定,每期发行后5个工作日内将发行情况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怎样对新三板定向增发资金监管

4. 作为一家私募基金公司想参与新三板已挂牌企业的定向增发,需要什么资格?

以定向增发为例,你们须符合的合格投资者条件包括:
机构投资者:(1)注册资本5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法人机构;(2)实缴出资总额500万元以上的合伙企业。
 
就相关规定来看,你们的私募基金(假设以有限合伙企业为例)只要有2名合伙人(GP+LP)然后实收资金达到500元就可以开户参与。
你提到的备案,是否是指私募基金牌照的备案?也就是如果你们的资金来源不是合伙企业中的有限合伙人形式募集来的,而是从非特定对象募集的,那么为了符合相关政策对你们的资金来源合法性要求,你们要募集资金就需要通过备案获得这个私募基金牌照。

5. 什么是新三板定向增发资金?

新三板定向增发,又称新三板定向发行,是指申请挂牌公司、挂牌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行为,其作为新三板股权融资的主要功能,对解决新三板挂牌企业发展过程中的资金瓶颈发挥了极为重要的作用。
一、装配式建筑新三板上市条件:
(1)满足新三板存续满两年的条件。(有限公司整体改制可以连续计算);
(2)新三板主营业务突出,具有持续经营记录;必须满足的条件。
(3)新三板上市公司治理结构健全,运作条件规范;
(4)新三板上市公司股份发行和转让行为合法合规;
(5)新三板上市公司注册地址在试点国家高新园区;
(6)地方政府出具新三板上市挂牌试点资格确认函。
二、新三板上市和主板上市的区别主要是什么?
新三板上市与主板上市的区别则体现在服务对象、制度规则设计等方面
1、服务对象不同。全国股份转让系统的定位主要是为创新型、创业型、成长型中小微企业发展服务。这类企业普遍规模较小,尚未形成稳定的盈利模式。
2、在准入条件上,全国股份转让系统不设财务门槛,也没有主营业务要求。申请挂牌的公司可以尚未盈利,只要股权结构清晰、经营合法规范、公司治理健全、业务明确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股份公司均可以经主办券商推荐申请在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挂牌;但创业板不仅要求最近两年连续盈利,最近两年净利润累计不少于一千万元,且持续增长;或者最近一年盈利,且净利润不少于五百万无,最近一年营业收入不少于五千万无,最近两年营业收入增长率均不低于百分之三十,还要求主营业务突出,集中有限资源主要经营一种业务,并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环境保护政策。同时,要求募集资金只能用于发展主营业务。
3、投资者群体不同。我国证券交易所的投资者结构以中小投资者为主,而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实行了较为严格的投资者适当性制度,对自然人和机构都有具体要求。未来的发展方向将是一个以机构投资者为主的市场,这类投资者普遍具有较强的风险识别与承受能力。
4、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是中小微企业与产业资本的服务媒介,主要是为企业发展、资本投入与退出服务,不是以交易为主要目的。侧重于赚取企业成长的钱。而主板与创业板则侧重于通过股票买卖赚取市场差价。
5、交易规则不同。新三板200人限制和投资者限制决定了较低的流动性。另外,新三板企业的股权高度集中,可流通股权比例低。在交易方式上,新三板可以采取协议方式、做市方式、竞价方式或其他中国证监会批准的转让方式。而主板、创业板多采用竞价交易方式,大宗交易采用协议大宗交易和盘后定价大宗交易方式。
6、信息披露不同。新三板信息披露要求低于创业板。新三板仅需年半年报和年报,季报不强制披露,另外还无强制预披露要求。新三板相对创业板规模更小,企业生命周期更前端,行业更细分。
三、根据我国相关规定参股新三板是什么意思?
“新三板”市场原指中关村科技园区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进入代办股份系统进行转让试点,因挂牌企业均为高科技企业而不同于原转让系统内的退市企业及原STAQ、NET系统挂牌公司,故形象地称为“新三板”。新三板的意义主要是针对公司的,会给该企业,公司带来很大的好处。目前,新三板不再局限于中关村科技园区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也不局限于天津滨海、武汉东湖以及上海张江等试点地的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而是全国性的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权交易平台,主要针对的是中小微型企业。

什么是新三板定向增发资金?

6. 新三板定增资金可以投资股票吗

新三板定增资金是否可以投资股票?全国股转系统发布《挂牌公司股票发行常见问题解答
(三)》,就募集资金管理、认购协议中特殊条款等作出具体解释。《三》中明确指出新三板定增资金是不能够投股的。
一、《挂牌公司股票发行常见问题解答
(三)》规定
新三板挂牌公司募集资金只能用于公司主营业务及相关业务领域,除金融类企业外,挂牌企业募集资金不得用于股票及其他衍生品种、可转换公司债券等的交易。
新三板挂牌公司发行股票除满足《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发行业务细则(试行)》等相关规定外,上述解释还提出了其他监管要求,包括募集资金的使用、募集资金的专户管理、股票发行方案的信息披露要求,同时,还就挂牌公司股票发行认购协议中签订的业绩承诺及补偿、股份回购、反稀释等特殊条款(以下简称“特殊条款”)提出具体监管要求。
二、在募集资金的使用方面
挂牌公司募集资金应当用于公司主营业务及相关业务领域。除金融类企业外,募集资金不得用于持有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或借予他人、委讬理财等财务性投资,不得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营业务的公司,不得用于股票及其他衍生品种、可转换公司债券等的交易。
同时,不得通过质押、委讬贷款或其他方式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可以进行现金管理,经履行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内部决策程序并披露后,可以投资于安全性高、流动性好的保本型投资产品。
三、监管
为了防止募集资金被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挪用,要求挂牌公司设立专项账户,同时,挂牌公司要建立募集资金存储、使用、监管和责任追究的内部控制制度,明确募集资金使用的分级审批权限、决策程序、风险控制措施及信息披露要求。

7. 什么是新三板定向增发资金

新三板定向增发,又称新三板定向发行,是指申请挂牌公司、挂牌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行为,其作为新三板股权融资的主要功能,对解决新三板挂牌企业发展过程中的资金瓶颈发挥了极为重要的作用。
二、如何进行相关的监管?
新三板定向增发资金的监管必须符合:《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具体如下:
第四十九条中国证监会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地方人民政府,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务院有关规定,各司其职,分工协作,对公众公司进行持续监管,防范风险,维护证券市场秩序。
第五十条中国证监会依法履行对公司股票转让、定向发行、信息披露的监管职责,有权对公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采取《证券法》第一百八十条规定的措施。
第五十一条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应当发挥自律管理作用,对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公开转让股票的公众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信息进行监督,督促其依法及时、准确地披露信息。发现公开转让股票的公众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的行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采取自律管理措施。
第五十二条中国证券业协会应当发挥自律管理作用,对从事公司股票转让和定向发行业务的**公司进行监督,督促其勤勉尽责地履行尽职调查和督导职责。发现**公司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的行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采取自律管理措施。
第五十三条中国证监会可以要求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或者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有关信息披露问题作出解释、说明或者提供相关资料,并要求公司提供**公司或者证券服务机构的专业意见。
中国证监会对**公司和证券服务机构出具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有疑义的,可以要求相关机构作出解释、补充,并调阅其工作底稿。
第五十四条**公司在从事股票转让、定向发行等业务活动中,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勤勉尽责地进行尽职调查,规范履行内核程序,认真编制相关文件,并持续督导所推荐公司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完善公司治理。
第五十五条证券服务机构为公司的股票转让、定向发行等活动出具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或者法律意见书等文件的,应当严格履行法定职责,遵循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公司的主体资格、股本情况、规范运作、财务状况、公司治理、信息披露等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进行充分的核查和验证,并保证其出具的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五十六条中国证监会依法对公司进行监督检查或者调查,公司有义务提供相关文件资料。对于发现问题的公司,中国证监会可以采取责令改正、监管谈话、责令公开说明、出具警示函等监管措施,并记入诚信档案;涉嫌违法、犯罪的,应当立案调查或者移送司法机关。

什么是新三板定向增发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