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产抵押债券的信用风险的特殊性

2024-04-29

1. 资产抵押债券的信用风险的特殊性

资产抵押债券发行和交易中最与众不同的两个环节是基础资产的真实销售以及发行之前的信用增级,也正是这两个环节决定了资产抵押债券信用风险的特殊性,在此基础上,对真实销售和信用增级进行进一步深入分析。 资产抵押债券发行和交易过程中的另一个独特之处是发行之前的信用增级(Credit Enhancement),其手段可以是由第三方提供信用担保(即外部信用增级),也可以是利用基础资产产生的部分现金流实现自我担保(即内部信用增级)。外部信用增级的提供者包括专业保险公司、金融机构、大型企业的财务公司等,增级工具主要有:保险、企业担保、现金抵押帐户和信用证等。内部信用增级通常由发起人提供,增级方式有:构建优先/次级结构、进行超额抵押,以及采用利差帐户等。在实际的资产抵押债券交易中,大多数发行人都会结合使用内部和外部信用增级手段来实现信用增级的目的。从风险角度来看,信用增级的提供者或资产抵押债券交易结构的架构者考虑各种形式的信用增级,并把它们提供给发行人,这实际上也是一个信用风险的分配过程,即风险被分成了两部分:向第三方(指担保机构)分配的风险和交易发起人所保留的风险。根据评级机构对资产抵押债券进行信用评级的标准和程序来看,如果资产抵押债券发行中没有采用任何形式的信用增级(包括内部信用增级和外部信用增级),则该资产抵押债券的发行评级就仅以原始债务人所面临的风险为依据;而如果仅由发起人自己提供信用增级的话,则发行评级以债务人和发起人为根据。在这种情形下,发行人不得不以较高的收益率来吸引投资者。但是如果可以从信用评级高于发起人的担保机构获得专类金融保险或现金抵押帐户等担保工具,从而保证基本债务的履行或支持,那么资产抵押债券就可以获得高于基础资产池或发起人信用风险的信用评级。由上述分析可知,真实销售和信用增级决定了资产抵押债券信用风险的主要特征,即真实销售使得资产抵押债券按照合同规定期限偿付本金和利息的可能性主要受应收现金流原始债务人的性质和境况以及应收现金流性质的影响;而信用增级又将资产抵押债券的信用风险部分甚至全部分配给了提供信用担保的外部担保机构和资产抵押债券交易发起人,分配的比例取决于它们各自提供信用担保的程度。

资产抵押债券的信用风险的特殊性

2. 资产抵押债券的概述

资产抵押债券是20世纪70年代末资产证券化(Securitization)兴起之后在国际金融市场上出现的新型金融投资工具。基础资产的收益和风险得到分离和重组,以及有可预期的稳定现金流作为发行基石是资产抵押债券不同于一般固定收益债券的两大特征。一般固定收益债券的信用风险(Credit Risk)或违约风险(Default Risk)是指债券发行人可能发生违约的风险,包括发行人延迟或者不能对债券本息进行支付。对于投资者而言,可以将债券发行人作为信用风险主体,在进行投资决策之前以及债券持有期间通过监控发行人的财务状况和信用评级等来估算持有债券信用风险的大小,以便随时作出是否投资或者继续持有的判断,从而确保自有资金的安全。而资产抵押债券与一般固定收益债券相比,发行和交易的流程更为复杂,其中不仅会涉及到更多的参与方,并且会广泛应用信用增级(Credit Enhancement)手段来提高债券信用评级,所以投资者并不能像一般固定收益债券那样简单地将债券发行人作为资产抵押债券的信用风险主体,而是需要进行专门分析。

3. 抵债资产风险防范的对策

(一)以物抵债是一项系统工程,涉及多个部门和机构,仅靠基层行的规范,其操作的难度很大,建议政府有关职能部门加强对抵贷资产的管理,以防止企业逃避银行债务。经办行也应从银行利益出发维护自己的债权,减少因地方保护主义的影响所带来的资产损失,从源头上遏止抵贷资产的风险。
(二)严格抵贷资产的入账审批程序,把好抵贷资产的入口关。对新增抵贷资产坚持“严进宽出”原则,在收取时严格执行偿债物选择原则,加大考核力度,防止抵贷资产大量沉淀的现象,健立和完善处置变现激励机制,拓宽处置渠道,加大处置力度,以化解潜在风险。
(三)银行要加大贷款“三查”力度,严格监督企业的生产经营状况和财务变动情况,防止企业经营状况恶化或转移资产,最大限度地维护银行债权。
(四)对于存量抵贷资产的处置应适当放权,采取灵活措施使抵贷资产尽快处置变现,以减少信贷资产的损失。在损失列支渠道方面,建议允许经办行依据自身的财务承受能力自主选择消化方法。同时,尽快建立“抵债资产减值准备”制度,充分体现会计核算的谨慎性原则要求,使会计信息更能准确反映资产质量和财务状况。
一、银行抵债资产的风险包括哪些
以物抵贷是处理不良信贷资产的重要手段之一。随著该清收手段的广泛运用,银行收回的抵贷物不断增加,但是抵贷物长期挂账、大量沉淀,严重影响了信贷资产的流动性和安全性,形成了新的风险。银行收取的抵贷物,主要包括房地产、土地、金银首饰、五金电料等,这些抵贷物在评估、保管、处置环节上存在诸多风险。
(一)评估风险。在调查中发现,以房产和珠宝首饰作为抵贷资产抵偿债务。尤其是珠宝首饰在河北省没有评估鉴定机构,外省市虽然有,但评估鉴定费用昂贵,有可能得不偿失,因而没有对抵贷物进行评估。随著时间的推移,风险将会越来越大。
(二)评估机构的风险。个别评估机构只注重收取费用,而人为地提高抵贷物价值。在调查中发现,银行在接收抵贷资产时,抵贷资产的评估价值能够抵顶贷款的本息,而在处置抵贷资产时,却形成很大的损失。
(三)抵贷物不易变现,由于时间的推移和新技术的开发利用,自然贬值速度将会加剧。
(四)存在不符合程序接收抵贷资产问题。银行对无货币清偿能力的企业依法起诉,银行虽胜诉,但截止到检查日抵押物既没有过户,法院也未将土地判决给银行。
由此可见,在银行的资产数据中,实际已无法收回的处置损失和尚未处置的抵贷资产仍以全好资产挂账,“泡沫”现象严重,随著时间的推移,其实际价值将不断灭失。

抵债资产风险防范的对策

4. 质押债券的相关风险

(一)质押债券处置风险在我国现有法律框架下,债券质押作为权利质押的一种形式,并非所有权转让型信用支持方式,即使债券融入方提供了足额质押债券,但在债券融入方(即出质人)违约后,作为质权人的债券融出方并不能立即获得质押债券所有权而进行处置。我国《担保法》第六十六条规定,“出质人和质权人在合同中不得约定在债务履行期届满质权人未受清偿时,质物的所有权转移为质权人所有”,但“债务履行期届满质权人未受清偿的,可以与出质人协议以质物折价,也可以依法拍卖、变卖质物”。《债券借贷结算规则》也规定,债券借贷到期后若债券融入方违约,启动质押债券清偿程序须向中央国债公司提交以下三项中的一项:(1)债券借贷双方协议和经双方确认的清偿过户申请书;(2)仲裁机关出具的具有法律效力的裁定书;(3)法院的判决或裁定。由此可见,在债券融入方违约的情况下,启动质押债券清偿程序仍存在不确定因素:(1)征得债券融入方书面同意需要时间协调,存在协调成木;(2)若征得债券融入方书面同意未果,进入诉讼或仲裁程序则需要更多时间协调、谈判,成本更高。很显然,我国债券借贷的信用支持方式存在一定的非有效性,债券融出方面临较大的质押债券处置风险,不能快速维护自身权益。(二)质押债券担保风险因为利率或其他市场因子变化,质押债券与标的债券的市值均存在波动的可能,可能同向波动、也可能反向波动,若质押债券市值不足以补偿标的债券市值,在债券融入方违约的情况下,即使债券融入方同意拍卖质押债券进行清偿,但由:于质押债券出清市值已经低于标的债券市值,存在补偿缺口,债券融出方仍将面临质押债券非完全担保风险。这一风险源于利率或其他市场因子的变化,市场风险与信用风险相互交叉,属结算前动态信用风险范畴。

5. 资产抵押债券的介绍

资产抵押债券(Asset-Backed Security,简称ABS)是以资产的组合作为抵押担保而发行的债券,是以特定资产池(Asset Pool)所产生的可预期的稳定现金流为支撑,在资本市场上发行的债券工具。

资产抵押债券的介绍

6. 什么是资产抵押债券,资产抵押债券有哪些法律风险

资产抵押债券(Asset-Backed Security,简称ABS)是以资产的组合作为抵押担保而发行的债券,是以特定资产池(Asset Pool)所产生的可预期的稳定现金流为支撑,在资本市场上发行的债券工具。
(一)资产抵押债券的信用风险从根本上取决于基础资产的应收现金流的质量及违约概率。由于该因素在资产抵押债券发起人构建基础资产池以及向SPV转移基础资产定价时已经得到了充分的考虑,所以一般来说,投资级的资产抵押债券出现原始债务人违约的现象在现实中很少。
(二)SPV虽然是资产抵押债券发行和交易过程中一切资金流动的安排者,但并不直接参与资产抵押债券偿付资金的实际流动。所以,一旦资产抵押债券出现违约,发行人本身根本没有能力对投资者进行补偿,或哪怕只是在短期内进行垫付。
(三)资产抵押债券交易发起人的财务实力是判定基础资产转移的真实销售性质的重要依据,而且内部信用增级手段的采用也使得发起人分担了一定比例的信用风险。
(四)外部信用增级手段的广泛应用使得担保机构在一定程度上也成为了资产抵押债券信用风险的最终承担者。对于一支已获得全额保险的AAA级资产抵押债券来说,担保机构可以担保资产抵押债券投资者按时获得利息和最终的本金偿还,即承担了全部信用风险。
(五)由于资产抵押债券服务商在原始债务人违约时要承担垫款义务,即在一定期限内承担一部分信用风险,所以服务商财务实力的大小是决定资产抵押债券投资者能否及时足额收回应得本息的重要因素。但是,服务商所垫付的款项有最高金额和最长垫付期限的限制,且其垫付资金只能来源于事后对违约资产的追偿和处理,而不能来源于其他未违约资产。因此,服务商并不能也没有义务对违约资产抵押债券承担最终偿付责任。

7. 什么是资产抵押债券,资产抵押债券有哪些法律风险

资产抵押债券(Asset-Backed
Security,简称ABS)是以资产的组合作为抵押担保而发行的债券,是以特定资产池(Asset
Pool)所产生的可预期的稳定现金流为支撑,在资本市场上发行的债券工具。
(一)资产抵押债券的信用风险从根本上取决于基础资产的应收现金流的质量及违约概率。由于该因素在资产抵押债券发起人构建基础资产池以及向SPV转移基础资产定价时已经得到了充分的考虑,所以一般来说,投资级的资产抵押债券出现原始债务人违约的现象在现实中很少。
(二)SPV虽然是资产抵押债券发行和交易过程中一切资金流动的安排者,但并不直接参与资产抵押债券偿付资金的实际流动。所以,一旦资产抵押债券出现违约,发行人本身根本没有能力对投资者进行补偿,或哪怕只是在短期内进行垫付。
(三)资产抵押债券交易发起人的财务实力是判定基础资产转移的真实销售性质的重要依据,而且内部信用增级手段的采用也使得发起人分担了一定比例的信用风险。
(四)外部信用增级手段的广泛应用使得担保机构在一定程度上也成为了资产抵押债券信用风险的最终承担者。对于一支已获得全额保险的AAA级资产抵押债券来说,担保机构可以担保资产抵押债券投资者按时获得利息和最终的本金偿还,即承担了全部信用风险。
(五)由于资产抵押债券服务商在原始债务人违约时要承担垫款义务,即在一定期限内承担一部分信用风险,所以服务商财务实力的大小是决定资产抵押债券投资者能否及时足额收回应得本息的重要因素。但是,服务商所垫付的款项有最高金额和最长垫付期限的限制,且其垫付资金只能来源于事后对违约资产的追偿和处理,而不能来源于其他未违约资产。因此,服务商并不能也没有义务对违约资产抵押债券承担最终偿付责任。

什么是资产抵押债券,资产抵押债券有哪些法律风险

8. 银行抵债资产管理主要有哪些方面的风险

银行抵债资产管理主要存在的风险:
价值风险、处置风险、评估风险、道德风险,此外还有制度风险、灭失风险、市场风险、操作风险等。针对如此多的风险,金融机构应该采取积极措施来规避风险的发生。

抵债资产管理四类风险的具体介绍:
(一)价值风险。近几年,我国金融机构所收回抵债资产的种类非常繁杂,涉及到了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按性质可以分为待处理抵债房产、待处理抵债交通工具、待处理抵债土地、待处理权利凭证以及待处理的其他类资产;按状态可以分为自用、占用、出租、处置中、闲置、有账无物等。这些抵债资产中,有的抵押证件齐全,完税状况较好,有的包含着诸多的瑕疵,比如使用功能狭窄、贬值速度快等,这些因素导致抵债资产的变现价值很低。

(二)处置风险。银行接收抵债资产开始,在不同的阶段都会发生费用支出,比如收取环节、保管环节、处置环节等。税费问题一直是制约金融机构处置抵债资产的一个重要因素,同时也是抵债资产变现率低的一个因素。从开始收取到最后的处理完毕,要涉及的相关部门有法院、税务局、工商局、房管部门等,而需要缴纳的有评估费、执行费、过户费、增值税、保全费等多项税费。

(三)评估风险。当前中介市场体制发展尚不健全,个别评估机构过分追求利益,而高估抵债资产所拥有的价值,就让抵债资产的评估水分太大,远高于实际价值。例如,厂房、专用的机械设备等固定资产的估价失真,从而造成了实际回收的抵债资产价值不足,回收之后迅速贬值。而对于珠宝、首饰、艺术品等奢侈品作为抵债资产的,不但鉴定费用较高,权威的鉴定机构也很少,于是很多金融机构选择了抵债资产免于评估,这类损失往往会更大。

(四)道德风险。在收回抵债资产的过程中,由于债务人公司或者停产,或者倒闭,实际上能够抵债的资产很少。但是,为了逃避贷款责任追究,很多金融机构的信贷工作人员明明知道抵债资产的变现率低,还是接收了这些抵债资产,目的是防止账面损失。尤其是在内部考核的压力下,多数金融机构为追求不良贷款率的下降和短期利益,将抵债资产作为掩盖不良资产的“避风港”,人为放大短期效益。除此之外,有些银行在抵债资产回收的过程中,出于单位或者个人关系的考虑,违规经营,让腐败滋生。比如,将抵债的设备或交通工具本单位自用或无偿由某单位使用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