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囯基金信息披露中存在哪些问题?

2024-05-14

1. 我囯基金信息披露中存在哪些问题?

从信息披露的内容来看,我国的基金法规要求比世界上其他国家和地区的规定要多,这充分体现了我国的监管部门在证券投资基金的 规范试点阶段,对基金投资者利益的保护。但我们觉得目前的信息披露方式尚有改进的余地。基金收益的披露问题我们认为,除中报和年报之外,基金仅定期披露净资产值而无须 披露实际收益将不利于基金投资者全面、真实地理解基金的经营状况,信息披露制度的漏洞可能会给炒作基金留下可乘之机。基金的净资产与实际收益是两个性质不同的概念。基金的净资产是按基金所投资证券的市值计算,它反映的是基金所投资证券的账面价值。由于目前对基金所投资股票的市场操纵行为难以根除,基金的净资产可能存在相当大的水分;同时,如果基金持有某只股票的比例 较大,尤其是基金与其他金融机构联手炒作股票,则基金未必能以公布净资产值时的股票价格将股票尽数卖出,实现收益。
因此,我们建议公布基金净资产值时也公布基金的实际收益情况。投资组合公布的内容目前几家证券投资基金公布的投资组合,一般都将投资国债和持 有的现金合并为一项内容。但是,国债和现金在基金投资组合中的意 义是完全不同的。国债是基金的一个投资品种,按照规定,证券投资基金必须将20%以上投资于国债。而基金持有现金,是以备基金持有 人赎回或暂时的周转性需求。投资者和监管者从基金资产中国债的比 例,可以确定基金管理人是否遵守基金法规和基金契约对投资范围和投资比例的要求,而现金头寸的大小反映了基金管理人充分运用基金 资产的能力。所以,我们认为国债和现金的比例分列可以给投资者和监管者提供更加有效的信息。

我囯基金信息披露中存在哪些问题?

2. 基金信息披露的完善基金信息披露制度的建议

[2] (一)完善对基金管理人的激励与约束机制信息披露主体即基金管理人内控机制的不健全影响了信息披露的质量,应从以下几方面完善基金管理人的内控制度。第一,完善基金公司的内部治理结构。基金公司中的独立董事、监事、监督员等应与公司股东、高管没有利益往来,以保证其独立性,发挥对管理人的监督作用。第二,真正发挥基金持有人大会的作用。基金份额持有人对基金管理人的监督主要是通过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来进行的。由于存在基金持有人人数众多,分布分散等现实问题,基金持有人大会召开的难度相当大。另外,大量小的投资者往往只关心基金收益,对基金监管没有主动为之的自觉性,存护“搭便车”的心理,这导致了在基金的日常运行中缺少代表基金持有人利益的机构对基金进行管理和监督。因此,应当从法律一上进一步明确基金持有人与持有人大会对基金管理人的监督权及其行使权利的具体程序,保证基金持有人对管理人的监督。除了上文提及的约束机制外,相应地可以对基金管理人的经营行为设立激励机制,即根据基金管理人的信息披露主动性、真实性、及时性等标准,对其信用进行正面或负面的评价,并在基金市场的主要媒体中加以公布,强化舆论对信息披露的监管。通过这种评价机制,为投资者的资金流向提供参考,鼓励投资者将资金投入信息披露较好的基金,把基金投资者的利益与基金公司、基金管理人的利益捆绑起来,以减少信息披露中的道德风险。(二)完善基金信息披露的法律规则我国信息披露法律规定上的一些缺陷给了基金管理人能够加以利用而谋不当利益的机会,使其可能对投资者作出误导性或者遗漏性的信息公开。随着证券投资基金业的不断发展,完善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立法是投资基金信息监管发挥实效性的需要。针对我国现行基金信息披露中存在的披露不及时、不真实、不充分等种种弊端,应当对法律法规作以下完善。第一,修改有关信息披露及时性的规定。目前的信息披露制度具有很强的时滞性,而证券市场瞬息万变,大部分投资人进行的是短线操作,具有很强的投机性。故笔者建议,可以缩短基金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编制和公告的期限。第二,制定更为细致和严格的信息披露标准,明确信息披露的重点,让信息披露的具体操作有章可循。除了考虑在国家立法中进一步细化信息披露标准外,还应该从专业角度出发,充分发挥行业协会的作用,由行业协会针对不同的信息制定专门、详尽、普遍适用的披露规则和标准。第三,明确信息披露的民事责任制度。民事赔偿制度的跟进可以让投资者因信息披露瑕疵而导致的损失依法得到司法救济。另外,针对目前我国信息披露大而全的问题,笔者建议参考美国的信息披露制度中的一个理念,即投资者厌倦一份冗长的公开说明书,不分重点而全面的信息只能模糊投资人对核心信息的理解。美国开放式基金和封闭式基金的信息披露规则是不同的,以开放式基金为例,开放式基金的信息披露分为法定公开说明书和附加信息部分。法定公开说明书只包含影响投资决策的关键内容,包括投资报酬与风险、投资目标与投资策略、基金的管理与组织以及基金的重点财务信息,并且要求以总结性的方式进行表述。而一些对投资者决策没有重要影响的信息被列入附加信息中。附加信息只有在投资人特别要求时才会提供,但是对附加信息同样要承担法律责任。美国的这种信息披露方式具有重点鲜明但又信息全面的特色,为我们提供了改进的方向:风险提示、基金的名称、基金的投资目标、基金的投资方向、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费用概览这几个对投资者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应放在信息披露摘要中,并用简洁、明了、易懂的语言表述出来,供投资者参考,而其他信息则放在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正文里。这样的改进不仅使投资者更清楚地了解基金,而且不影响基金的正常信息披露。(三)加强对基金管理人信息披露的监管我国现行的信息披露制度中,仅仅以证监会作为信息披露制度的主要监管者,这显然无法对信息披露中的道德风险加以充分抑制。基金托管人同样承担对基金管理人的监督职能,相比监管者而言,基金托管人距离基金管理人更近,更容易收集有关投资交割、清算的信息,且信息的真实性也较有保障。有鉴于此,应当赋予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信息披露的实质审查权。为充分发挥托管机构的这一功能,可以要求基金管理人定期向托管人汇报业务执行情况,托管人有权审核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各种基金账目和报告。基金托管人一方面有着巨大的人力资源和完善的硬件系统,另一方面有知悉基金运作重要信息的优势地位,如果能充分利用起这一优势资源,就可以为完善信息披露机制的提供一项有效手段。另外,可进一步加强中介机构在信息披露中的职责。证券市场中介机构在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中有独立审核、严格把关的外部监督作用,同时他们是收集、传递、存储、评价以及促进信息交流的桥梁和纽带,在信息披露中有着极其重要的作用。因此,可以制定和完善相关的法律法规,提高中介机构提供虚假信息的机会成本,规范证券市场中介机构在信息披露中的行为,从而强化中介机构对于提高投资基金信息披露质量,监督信息披露中违规现象的责任。这对防范基金信息披露中的道德风险无疑将具有重要的意义。要加强对基金管理者信息披露的监管,除了完善监管主体,还需切实加强投资基金监管的执法力度。正如美国学者考特和尤伦所言,提高执法能力,使遭受拘捕、判罪和处罚的概率提高到与提高惩罚的严厉程度一样,对所有人包括一小撮最有可能犯罪的人都具有可置信的威慑效应。(四)加强对基金投资者教育规范基金的信息披露,除了监管部门加强监管外,也需要基金投资者为维护自身权益采取必要的监督。毕竟,投资者才是基金法律关系中最终的受益者和权利享有人。然而,在我国证券投资基金市场中,投资者尤其是个人投资者缺乏强烈的权利意识。有些个人投资者知道自己享有某种权利,但不知如何去行使或者因为“搭便车,而不愿主动去行使;有些则连自己是否享有某种权利都不甚了解。为了保护投资者权益,维护基金市场的稳定,有必要通过适当的途径对投资者进行教育,提升他们的法制观念和投资素质。一旦投资者的素质达到一个较高的水平,投资者就可以在外部凭借自身的判断给基金管理者增加规范运作的压力,基金管理者也会更加慎重地对待基金运作中的信息披露,从而促进基金信息披露的水平的提高,降低道德风险,达到投资者利益保护的目标。

3. 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信息披露问题的原因

[2] (一)基金管理人与投资者之间的利益冲突基金管理者与投资者之间的利益冲突是导致基金信息披露中存在种种不规范行为的根源。目前基金公司的法人代表和有关经营者只把基金作为聚集投资资金的工具,只注重自身利益的追求,没有真正明确基金法律关系中自身的受托人地位。在实际操作中,他们往往把自己看作是资产的主人,没有树立起保护基金投资者的责任感和责任意识,没有为投资者的利益而进行基金的运营与操作的意识,反而将自己的利益与投资者的利益区别开来。在证券投资基金管理过程中,基金投资者的利益是由基金的业绩表现所决定的分红,基金管理者的利益则表现为所得到的基金管理费用。从理论上看,基金的业绩表现良好,基金投资者得到的业绩分红就越多,就会申购更多的基金份额。基金的规模越大,基金管理者可以得到更多的固定管理费和业绩奖励费。因此,基金投资者与基金管理人的利益是一致的。然而由于市场的不确定性,基金管理者为了自身可以获得更多的利益,往往违背作为受托人的“忠实义务”,不惜做出损害基金投资者合注利益的行为。这些非法收益大大高于基金管理者诚信运营所获得的正常收入,诱发基金市场中一次次不规范行为,最终受损的是广大投资者的利益。(二)基金信息披露监管不严虽然我国基金市场起步较晚,但信息披露制度一直以来都是学者与实务家们关注的焦点。《证券投资基金法》对基金如何进行信息披露、什么情况下构成信息披露不当都作了详细的规定。例如,该法详细列明了应当依法披露的基金信息,并要求基金管理人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然而制度并不是纸上谈兵,静态的制度规范只有在人们能动的活动中才会表现出生命力。事实证明,单纯的立法并不能遏制基金信息披露中的种种不规范行为。要防范基金信息披露中的道德风险,必然要求严格执法。严格执法的目的在于增强对市场主体行为的约束力,增加违法违规者的成本,使其因违法违规而获得的可能收益无法弥补其成本,从而使市场主体“不敢为、不能为、不愿为,”违法违规行为,从而真正达到规范市场主体行为的目的。目前,中国证券投资基金市场信息披露过程中的不规范行为日益严重,但相关部门对这些违规行为却没有表现出高度的关注及应有的谨慎,虽然一些券商因违法违规受到相关部门的调查,但真正受到惩处的却为数不多。(三)基金信息披露制度存在缺陷近年来,我国信息披露制度经历了一系列的完善,但仍然存在一些问题。例如在信息披露监管主体这一问题上,对于基金管理人信息披露的监管,现实法律法规将证监会作为监管者。然而证监会不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实际运作过程中,不可能及时获得第一手的资料,所以只能通过整理分析基金管理人的报表,以评价和确认其经营和财务是否在合理的风险范围以内,并对发现的相关问题采取相应措施。这种非现场监管方式,不仅需要耗费巨大的经济成本,而且这些从基金管理人处单方面报上来的信息也难有绝对真实的保证。这种监管方式上的不完善,导致了我国基金业信息披露不够充分,由此导致的风险无法充分控制,长期以来一直为投资人所诟病。我国关于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的相关法律规定是基金管理者进行信息披露的基础,法律规定完善、清晰与否直接决定了信息披露能否取得保护投资者利益的最终效果。制度设计一旦出现漏洞或者模棱两可,就会给基金管理者钻法律漏洞的机会,损害基金投资者的利益。《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23条是关于基金重大事件的临时信息披露的规定,虽然其总共规定了28项,但对信息披露实际操作却缺乏必要的约束。例如其中第16项为“基金重大关联交易事项”,但“重大关联交易”,乏明确的、固定的认定标准,基金管理人掌握着“重大关联交易”的标准,相对投资者而言处于强势地位,这就导致关联交易的披露十分随意,从而不利于保护投资者的合法利益。类似这样不清晰的规定,在我国现行的信息披露制度中还有很多。[编辑]

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信息披露问题的原因

4. 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信息披露的要求

基金信息披露应满足以下要求:1.全面性:这是对基金信息披露范围的要求。完整披露 (FuUDisclosule)要求信息披露当事人依法充分完整地公开所有法定项目的信息,不得有遗漏和短缺。要充分披露可能对基金持有人权益或基金单位的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不得有任何隐瞒或重大遗漏。2.真实性:信息披露的核心是信息的真实性。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应当真实、准确,不得有虚假记载或误导性陈述。3.时效性:这是对信息披露操作的时间要求。即时披露 (TlmelyDisclosure)要求信息披露当事人毫不拖延地依法披露有关的重要信息。[编辑]

5. 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信息披露的作用

依靠强制性信息披露,培育和完善市场运行机制,增强市场参与各方对市场的理解和 信心,是世界各国证券市场监管的普遍做法,基金市场作为证券市场的组成部分也不例外。基金信息披露的作用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有利于投资者的价值判断在基金份额的募集过程中,基金招募说明书等募集信息披露文件向公众投资者阐明了基金产品的风险收益特征及有关募集安排,投资者能据以选择适合自己风险偏好和收益预期的基金产品。在基金运作过程中,通过充分披露基金投资组合、历史业绩和风险状况等信息,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评价基金经理的管理水平,了解基金投资是否符合基金合同的承诺,从而判定该基金产品是否值得继续持有。与此同时,潜在投资者也可以根据自己的风险偏好和收益预期对基金价值进行理性分析,进而进行投资选择。(2)有利于防止利益冲突与利益输送资本市场的基础是信息披露,监管的主要内容之一就是对信息披露的监管。相对于实质性审查制度,强制性信息披露的基本推论是投资者在公开信息的基础上 “买者自慎”。它可以改变投资者的信息弱势地位,增加资本市场的透明度,防止利益冲突与利益输送,增加对基金运作的公众监督,限制和阻止基金管理不当和欺诈行为的发生。(3)有利于提高证券市场的效率由于现实中证券市场的信息不对称问题,投资者无法对基金进行有效甄别,也无法有效克服基金管理人的道德风险,高效率的基金无法吸引到足够的资金进行投资,不能形成合理的资金配置机制。通过强制性信息披露,迫使隐藏的信息得以及时和充分的公开,从而消除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等问题带来的低效无序状况,提高证券市场的有效性。(4)有效防止信息滥用如果法规不对基金信息披露进行规范,任由不充分、不及时、虚假的信息得以传播,那么市场上便会充斥着各种猜测,投资者可能会受这种市场“噪声”的影响而作出错误的投资决策,甚至给基金运作带来致命性打击,这将不利于整个行业的长远发展。[编辑]

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信息披露的作用

6. 私募基金公司信息披露制度的内容是怎样的

私募基金公司信息披露制度的内容:公司的持续性责任,公司应当根据基金业协会的相关规定,持续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一、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构成要件有哪些
1、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既侵犯了国家对公司、企业的信息公开披露制度,又侵犯了股东、社会公众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
2、客观要件
本罪客观方面表现为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财务会计报告,以及不按照规定披露《公司法》、《证券法》、《证券投资基金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公司、企业应当披露的其他重要信息并严重损害股东或者其他人利益,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情形。
3、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是“依法具有信息披露义务”的公司、企业及其直接责任人员,包括公司、企业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4、主观要件
本罪的主观方面为故意,即行为人明知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财务会计报告,或者对依法应当披露的其他重要信息不按规定披露,会严重损害股东或者其他人的利益,并希望或者放任这种危害结果的发生。
二、对信息披露违规罪既遂的处罚标准如何
首先我国《刑法》只规定了违规披露重要信息罪,并没有规定信息披露违规罪。
其次,违规披露重要信息罪,指依法负有信息披露义务的公司和企业,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财务会计报告,或者对依法应当披露的其他重要信息不按照规定披露,严重损害股东或者其他人利益的行为。
犯本罪的,具体量刑标准如下:
1、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2、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三、不披露重要信息罪量刑标准是什么
不披露重要信息罪量刑标准如下:
1、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2、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不披露重要信息罪是指依法有信息披露义务的公司和企业向股东和公众提供虚假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财务会计报告,或者不按照规定披露依法应当披露的其他重要信息,严重损害股东或者他人利益的行为。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私募基金公司信息披露制度》第七条,定期披露的信息1、基金名称、类型、组织形式、管理类型、投资类型、币种;2、基金成立日期、到期日;3、基金注册地、主体资格证明文件;4、基金招募说明书、风险揭示书、投资者承诺函;5、基金募集规模、主要投资方向;6、基金合同、委托管理协议;7、基金托管人、托管协议;8、投资情况、投资标的、投资金额、投资者信息。

7. 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信息披露的原则

披露的原则分为:实质性原则和形式性原则。所谓实质性原则又包括真实性原则、准确性原则、完整性原则、及时性原则和公平披露原则;形式性原则包括规范性原则、易解性原则和易得性原则。(一)实质性原则1.真实性原则真实性原则是基金信息披露最根本、最重要的原则,它要求披露的信息应当是以客观事实为基础,以没有扭曲和不加粉饰的方式反映真实状态。2.准确性原则准确性原则要求用精确的语言披露信息,在内容和表达方式上不使人误解,不得使用模棱两可的语言。3.完整性原则所有的重要事项,都要进行披露。4.及时性原则在重大事件发生之日起2日内披露临时报告。基金管理人每6个月更新一次招募说明书。5.公平披露原则公平披露原则要求将信息向市场上所有的投资者平等公开地披露,而不是仅向个别机构或投资者披露。(二)形式性原则1.规范性原则规范性原则要求基金信息必须按照法定的内容和格式进行披露,以保证披露信息的可比性。2.易解性原则易解性原则是要求信息披露的表述应当简明扼要、通俗易懂,避免使用冗长、技术性用语。3.易得性原则易得性原则要求公开披露的信息易为一般公众投资者所获取。除法规指定的披露报刊和网站外,信息披露义务人也可在其他公共媒体披露信息,但须注意其他媒体不得早于指定报刊和网站披露信息,且不同媒体上披露的同一信息应一致。[编辑]

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信息披露的原则

8. 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信息披露的目的

依靠强制性信息披露,培育和完善市场运行机制,增强市场参与各方对市场的理解和信心,是世界各国证券市场监管的普遍做法,基金市场作为证券市场的组成部分也不例外。基金投资用通俗的话来讲,就是“受人之托,专业理财”,基金持有人作为委托人有权利了解基金运作和资产变动的相关信息。人们常说,“阳光是最好的消毒剂”,“路灯是最好的警察”,通过强制性的信息披露,实现基金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公平、及时的披露,基金运作的通明度得以增强,基金当事人,特别是基金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就可以得到有效的保护。[编辑]